李鑫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 430000)
2019 年6 月18 日,毛里求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就“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间的海上边界争端”对马尔代夫提起仲裁程序。9月24 日,两国达成一项特别协议决定将该争端提交到根据《法庭规约》第15 条第二款组成的特别分庭。12月18 日,马尔代夫根据《公约》294 条和《法庭规则》97 条对特别分庭的管辖权和毛里求斯诉求的可受理性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该案的实体审理程序就此推迟。
2021 年1 月28 日,就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之间的印度洋划界争端,特别分庭对马尔代夫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做出了判决,认为特别分庭对划界争端具有管辖权,毛里求斯主张是可受理的。关于该案,马尔代夫提出的先决性抗辩共有五项,其中第二项先决性抗辩是针对英国和毛里求斯就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马尔代夫认为,如果特别分庭要决定毛里求斯的主张,那就必须决定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但特别分庭对此是没有管辖权的。为了处理这项初步反对意见,特别分庭必须要对争端的性质做出判断,并考虑查戈斯群岛的法律地位。为此,特别分庭详细考察了查戈斯仲裁裁决、查戈斯咨询意见以及联大73/295 号决议。在考察过程中,特别分庭引用国际法院在查戈斯咨询意见中的观点,表明毛里求斯的去殖民化和主权问题关系密切、不可分割。同时多次强调国际法院做出的咨询意见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权威。
由于关于查戈斯群岛主权问题的争端长期存在,本案表面上虽然不涉及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另一方——英国,但本质上离不开查戈斯群岛的主权问题,因而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分庭在此判决中明确地表示咨询意见已经表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归属——会对国际司法实践造成怎样的后果。有必要梳理特别分庭做出的关于马尔代夫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研究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产生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分析特别分庭判决对国际社会及相关国家可能产生的影响。
马尔代夫在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中表明,如果特别分庭要决定毛里求斯的主张,就不得不决定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但是特别分庭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事项并无管辖权。为了处理这项反对意见,特别分庭考察了查戈斯仲裁裁决、查戈斯咨询意见、UNGA73/295号决议以及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现状。在考察查戈斯咨询意见的过程中,特别分庭基于双方论点,先后考虑了提交到国际法院的问题性质以及咨询意见的内容和范围、咨询意见的法律后果以及查戈斯仲裁裁决和查戈斯咨询意见的关系。
由于毛里求斯和马尔代夫对联大提交到国际法院的问题及其影响存在不同意见,特别分庭在审查双方观点以及国际法院针对联大提交的第一个问题——毛里求斯去殖民化的进程根据国际法是否已经完成作出的决定,得出结论认为咨询意见能够对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产生影响。针对国际法院对联大提交的第二个问题——英国继续管理查戈斯群岛的国际法后果作出的决定,特别分庭认为咨询意见对英国关于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主张一定有影响(Have Unmistakable Implications),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主张和国际法院作出的决定是相反的。同时,特别分庭明确支持了毛里求斯对查戈斯群岛的主张,认为查戈斯咨询意见中的决定可以被翻译为表明毛里求斯对查戈斯群岛的主权。
即使马尔代夫认为咨询意见并不会必然带来领土争端解决的结果,去殖民化义务也不会导致主权的立即丧失,而且咨询意见对相关国家并没有强制效力;特别分庭仍然支持了毛里求斯的主张,认为咨询意见本身虽然是非强制的,但是由此带来的法律义务是强制的。国际法庭曾在多个咨询意见中表明,咨询意见只具有建议功能,并没有强制效力;但特别分庭认为咨询意见需要就所处理的问题发表国际法下的权威声明,咨询意见作出的决定分量也不比判决作出的决定分量轻,因为两者都是联合国处理国际法问题的主要司法机构基于同样的严苛和详细审查作出的,两者具有同等权威性。特别分庭表示,国际法院通过咨询意见作出的决定不能只是因为不具有强制性就简单考量,强调了这些决定具有法律后果。咨询意见作出的决定也成为了分庭评估查戈斯群岛法律地位的参考因素。
在考察查戈斯仲裁裁决和查戈斯咨询意见的关系时,特别分庭认为马尔代夫主张的前提是仲裁庭做出了关于毛里求斯和英国主权争端的有效裁决,确认了英国是查戈斯群岛的沿海国;国际法院和仲裁庭不一样,后者的管辖权局限在《公约》288 条第一款的解释和适用范围内的争端,而前者在作出咨询意见时并没有这样的管辖局限,所以国际法院可以考察毛里求斯的去殖民化进程并得出查戈斯群岛从毛里求斯分离是非法的结论。并不存在咨询意见推翻仲裁裁决的情况。
最后特别分庭考察了联合国大会73/295 号决议对查戈斯群岛的法律地位的影响,认为鉴于联大在非殖民化问题上的一般职能及其被赋予的毛里求斯非殖民化的特殊任务,评估查戈斯群岛的法律地位需要考虑联大73/295 号决议。根据73/295 号决议,联大确认“根据法庭的咨询意见”,“查戈斯群岛是毛里求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别分庭认为这就是联大对于咨询意见的看法。由于联大给予英国帮助毛里求斯完成非殖民化进程的时间限制已过,英国没有遵循联大要求,特别分庭认为这进一步加强了其在173 段论证过的英国对于查戈斯群岛主权的主张。
最终,特别分庭对马尔代夫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认为即使在毛里求斯完成非殖民化之前,其也是查戈斯群岛的划定海洋边界的沿海国。将毛里求斯当做沿海国与查戈斯仲裁裁决和联大执行的查戈斯咨询意见的决定一致,驳回了马尔代夫的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
从特别分庭对马尔代夫第二项初步反对意见的分析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最终判决可以看出,特别分庭对于国际法院做出的咨询意见法律效力的认可。特别分庭在分析的过程中多次使用到权威性这个词来描述咨询意见,认为国际法院做出的咨询意见及联大对此做出的73/295 号决议和判决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很明显,特别分庭的这个结论较为激进。如果咨询意见做出的决定真的等同于判决做出的决定,那么为何还要区别咨询意见和判决呢?而且,国际法院关于咨询意见与判决的管辖范围大相径庭,前者的咨询管辖权几乎没有相关限制,而后者限制诸多且受到国家同意原则的影响。如果特别分庭通过此次判决认可了咨询意见几乎可以等同于判决的法律效力,是否意味着以后涉及争端的当事方可以任意提出咨询意见请求,从而规避掉法院关于管辖权的限制?
从特别分庭对于马尔代夫的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来看,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是其驳回马尔代夫的初步反对意见的重要基础。该咨询意见是否解决了英国和毛里求斯之间的主权问题是特别分庭做出判决的关键;很明显,在这个问题上特别分庭支持了毛里求斯—认为咨询意见解决了查戈斯群岛的主权争端。那么查戈斯咨询意见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呢?其是否可以作为衡量英国和毛利求斯关于查戈斯群岛主权争端问题是否已经解决了的关键因素呢?国际法院在做出查戈斯咨询意见时,言语就相当谨慎;在说明其做出咨询意见的目的为了帮助联大履行其非殖民化职能的同时,重点强调了法院的意见并不是为了解决两国之间的领土争端。
作为一份咨询意见,法院做出的关于查戈斯群岛的决定对英国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但从形式上来说,它是国际法院帮助联大履行其职能而提供的法律建议。学者Jessica Honan(2021)认为咨询意见对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不会产生相应国家义务。因此,英国可以忽视国际法院依据民族自决国际习惯法做出的查戈斯咨询意见而产生的义务。不仅如此,大量对与国际法院的批评意见表明,国际法院做出这个决定是为了避免复杂以及潜在的激烈政治争端。Victor Kattan(2020)则看到了该案可能产生的普遍性影响,即咨询意见会对查戈斯群岛的地位以及在非殖民化期间产生的其他长期存在的领土争端产生深远影响。因为其他存在领土争端的国家也可以以非殖民化进程并未完成为由,将他们的争端以咨询意见行使提交到国际法院。Besfort T.Rrecaj(2020)赞同法院的咨询意见是没有约束力的观点,但他认为从法律上来说,咨询意见可以作为有关当事方建立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以解决有关查戈斯群岛政治地位的所有问题的基础。从政治方面来说,这可能会对英国与毛里求斯以及其他国家,特别是联合国托管系统下的前国家的双边关系中的国际地位产生负面影响。很明显,无论是从法律效力还是英国本身的实践来看,咨询意见都难以约束英国对查戈斯群岛的管理。
从前述内容来看,特别分庭作出的这份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不仅对于英国和毛里求斯双方影响巨大,对于国际司法机构以及国际法的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在国际法院作出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后,就产生了咨询意见可能会成为有关当事方建立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以解决有关查戈斯群岛政治地位的所有问题的基础的问题,事实也证明的确如此。然而,这份咨询意见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会仅仅止步于这份判决吗?从毛里求斯人拿回查戈斯群岛的主权的决心来说,这也许只是他们漫漫征途上一个阶段性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