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到期。到期后,单位通知叶某,同意与他再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原来的3年增加到5年,被叶某拒绝。同时,叶某表示不再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还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被单位回绝后,叶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单位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了续约合同里的约定条件,新合同的合同期限不符合我的个人预期,导致我无法再继续工作,单位理应向我进行赔偿。
被诉人
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合同期限从3年延长到5年,是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没有损害叶某的利益。他因此提出赔偿要求,我们自然不会同意。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的單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合同期限较原合同有所延长,是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叶某是在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