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西方的国际关系学主要从两大路径出发研究国家利益。一种路径从国际维度出发,多以国际体系为框架,聚焦于国家利益的“第三意象”分析。这一国家利益分析范式往往陷入“整体主义失败”(holism failure),即将国际体系中的国家视为一个不可分主体,默认其利益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从而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中缺乏解释力。另一种路径侧重于决策分析,尤其从“第二意象”(国家内部结构与决策)和“第一意象”(决策者)入手,将国家利益细化至具体决策和行为动机的层面。然而,它却偏向了另一个极端——“还原主义风险”(reductionist gamble),即过度关注具体问题领域的利益主体和决策过程,忽视了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宏观过程。中国在引介和学习西方国家利益研究的同时,“整体主义失败”和“还原主义风险”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且中国的国家利益研究还呈现出特有的“复合两重性”特征,即相关研究认为国家利益兼具对立统一的双重属性。这一特征导致国家利益缺乏系统的属性分类和充足的分析解释力,并由此阻碍了中国国家利益研究的发展。本文尝试在国际关系学主流的整体主义分析路径之外,从还原主义的视角探索国家利益的国内基础,但在简单还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还原主义视角下不同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构成关系,从而在整体主义和还原主义路径间建立联系。
西方国家利益研究是在不同理论流派的争论中发展的。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爱德华·卡尔对理想主义的批判和汉斯·摩根索对人性和历史的探索,明确了古典现实主义以权力界定国家利益的基调,但是不同学者对国际利益内涵和性质的理解依然存在差别。新现实主义以无序的国际体系为假设前提,借用古典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将“生存和安全”视为国家利益的目标,将“权力”视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尽管新自由主义也承认国际体系的无序性和国家生存的重要性,但它同时强调通过国际制度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并将国家利益拓展到了四个维度:生存、政府自由行使权力、经济利益和民族国家的集体自尊。当然,相对于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两种以国家利益为行为动机的倾向,后现代主义视角下的其他国际关系理论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但整体来说,即便是拥有独特视角的建构主义,也遵循着稍作变化的“权力—安全利益”逻辑,但更加强调国家利益的内生性、观念建构性。这些理论都体现出以国家或国际行为体为主体的整体主义倾向。可以说,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传统中,多数国际关系学的理论研究都是从整体主义的视角出发的。
然而,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理论却强调将阶级利益作为变量引入对外政策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我们引入了“还原主义”。不仅如此,还原主义还包括其他聚焦“何为国家主体”的研究路径,尤其是以历史眼光探索“国家利益”具体内涵流变的这一进路。“国家利益”可能涵盖意识形态与国家安全利益等诸多维度的不同理解,但其本质仍是还原主义的。
基于复杂的历史背景,中国的国家利益属性研究表现出了“复合两重性”的特征。俞正梁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了国家利益的“复合两重性”:国家利益不但同时具有阶级性和民族性,还同时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这两个维度的“复合两重性”被后来的学者加上了更多的维度,如零和性(排他性)、客观性(主观性)、稳定性(动态性)、相对性(绝对性)、层次性(整体性)、可还原性(不可还原性)。相比之下,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从不同的理论假设出发解释国家利益,因此,国家利益的属性多是单一的。
“复合两重性”的产生,除受国内政治学研究发展的进度影响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对国家利益学术研究的影响;第二,宏观理论研究与具体问题研究的隔阂——这种概念上的区分对应了安德烈·科尔图诺夫所描述的国家利益研究的两种路径,即整体论(holistic)和实证主义(positivist)。此外,还有一重干扰因素,即国际和国内政治意义上国家利益概念的混淆。国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是由领土、民族、文化和政府四要素构成的,是在国际社会中不可还原的单一行为体;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定义则是迥异的。因此,中国国家利益研究的“复合两重性”是整体主义和还原主义国家利益分析并存和交织的结果。
“复合两重性”面临两个理论问题。
首先,国家利益分析缺乏系统性的分类。相关研究或关注国家利益的阶级性、民族性和动态性,或考虑国家利益的不可动摇性、重要性、普遍性和防御性,或分析利益载体的民族性以及国家利益的排他性和稳定性,或认为国家利益的属性包括客观性、全民性、系统性、运动性和矛盾性等等。然而这些研究或多或少地忽略了国家利益各种属性间的逻辑关系,默认各种属性都同等重要。
参考曹予生对事物属性的逻辑分类,可将国家利益的属性归为三类。第一,偶有属性。偶有属性是少数国家的国家利益或某些国家利益在特殊情况下所体现出的属性,如宗教国家的国家利益具有宗教性。第二,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国家利益区分于其他利益的特征与界定标准,是任何国家利益都应该具备的属性。国家利益的本质属性是国家主体性和行为驱动性。国家主体性是指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是国家利益的主体,主体拥有维护和追逐利益的内生性动力。行为驱动性是指任何国家利益都应该是国家行为的驱动力(只是在特殊国家或特别时期,其他因素也会成为国家行为的驱动力,如政治强人个人意志、主体民族的民族利益或执政党的政党利益)。第三,派生属性。派生属性是在本质属性的基础上,特定国家利益在不同的环境下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如在不同政体下的阶级性或民族性,在不同国际秩序下的零和性或正合性,在国家或国际秩序形成的不同阶段中表现出的稳定性或动态性等。因此,不同国际关系理论的国家利益观可从本质属性的角度进行区分和比较。具体而言,关于国家主体性,国家利益究竟是谁的利益,谁能代表现代意义的主权国家(即主体);关于行为驱动性,究竟什么是最重要的行为目标(客体),以及这种行为方式和目标认知是如何形成的(构成)。
其次,国家利益“复合两重性”面临的挑战是分析解释力的不足。国内学界对国家利益的分析,仍多以问题为导向,“就事论事”,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的范式。在国家利益的分析中,整体主义的研究范式主要作用于国际层面,但国家的维度至少包含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缺少国内层面的分析,难以解释国家对外政策制定的全部动机,这正是后文国家利益动态分析框架构建的动因。同时,还原主义亦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的国家利益分析。综上所述,本文主张一种动态的国家利益分析框架。
国家利益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安全与发展权,其具体表现为政府利益、民族利益和民众利益的条件性动态组合。
在两种条件下,政府利益更加可能在国家利益的构成中占据重要位置。第一,如若政府各部门拥有共识性的目标和明确的意识形态指导。此时的政府愈加富有代表性。相比之下,中央政府软弱而边境(自治)势力强大,或在具有更高政治权威的神权国家中,中央政府与国家利益的代表关系就可能变弱。第二,政府对经济有较强的干预力和较多的干预手段。尽管在强市场和强社会国家里,政府的干预力和干预手段受到一定限制,但中央政府的干预对市场的影响也可能是利好的。就中国而言,政府对经济的正确干预是中国经济模式的优点之一。“政党和政府即是国家”的观念正是源于中国的强政府和弱市场/社会。这意味着在国家利益的分析框架中,政府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中华民族”是一个政治学层面的术语,是国家身份认同的一个曲折而委婉的表达。“民族”则是一个人类学层面的术语,它的身份认同是地域性的、文化性的,因而是多元的。一个虚体的、政治学维度的“国族”与多个实体的、人类学维度的“民族”之间,如何才能构建起多元一体格局的讨论实际被搁置了下来,这无疑影响了民族理论框架在国家利益领域的运用。尽管关于民族与国家间关系的争论已久,但是民族利益在构成或影响国家利益上的作用不应被忽略,这种影响不只是存在于中国,而是广泛存在于多民族国家中。
民众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一般是通过政治参与的方式实现的。我们在国家利益研究的层面很少引入这一变量。但是,民众本身虽然居于国家权力的运作机制之外,但却是国家意志的基础和来源。在理想的政治制度中,选民的利益会通过民主机制自下而上汇聚成国家利益。在现实政治中,由于公共资源的相对紧缺、税收再分配政策的直接影响,以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客观矛盾,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且具有较强自治经验的民众,也可能成为国家权力的利益对立面。
国家利益并不是国家中固定不变的集团利益的总和,而是利益冲突中各方诉求的平衡。国家利益的分析不仅涵盖国家间在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政府与民众间在财富分配和公共产品上的冲突,还必须兼顾民族因素对其他两者的冲击。这一点是基于亚洲地区民族国家理念构建的特殊历史经验提出的。从政治实践上看,某一类冲突是否影响国家利益,最鲜明的标志是冲突的诉求及烈度。
国家利益分析中最常见的三个主体是“政府”“民族”和“民众”,三者间可能存在持续性的博弈关系。在实际的治理中,政治主体的身份往往是建构出来而非固定不变的。冲突主体的身份变化会引发诉求的进一步变化。国家利益分析所倚重的利益冲突,其性质应当借助各方的利益诉求来界定,而利益诉求决定了利益冲突中主体的确定身份。诉求的转变可以折射出利益冲突中各方主体的身份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任意的,利益主体的身份转化实际受到主体间关系的制约。一般来说,存在着等级差异关系的两个主体,彼此之间不能转化,这也是利益冲突中主体间的“错层”关系。
从经验上看,利益冲突的层次可由另一个直观的标准来界定:“烈度”。政府、民众与民族间的冲突有“强”“弱”之分。我们认为,国家利益分析框架是由三个利益主体的冲突关系以及“烈度”(即冲突强弱)两个指标构建而成,由此存在七种主要的利益冲突:政府政治利益与民众政治利益的弱冲突(如“体制改革”)、政府经济利益与民众经济利益的强冲突(如“休克疗法”)、政府政治利益与民众经济利益的弱冲突(如“资本管制”)、政府经济利益与民众政治利益的弱冲突(如“分配公正”)、政府政治利益与民族政治利益的强冲突(如“分裂主义”)、民族政治利益与民众政治利益的强冲突(如“恐怖主义”)、民族经济利益与民众经济利益的弱冲突(如“保护主义”)。
这里的“强”利益冲突指向国家利益冲突,而“弱”利益冲突导向的是局部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在二元主体对立中最常见的三种国家利益冲突,即政府经济利益与民众经济利益的强冲突(如“休克疗法”)、政府政治利益与民族政治利益的强冲突(如“分裂主义”)和民族政治利益与民众政治利益的强冲突(如“恐怖主义”)。至于,政府政治利益与民众政治利益的强冲突,在冲突中为缺省值,它一般都由经济利益冲突或民族利益冲突激发,但很少直接成为国家利益冲突的主要来源。
基于上文的分析,国家利益动态分析框架有三个极其重要的原则。第一,“孤立优先”原则。即不同利益主体围绕不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关系是相对孤立的,如经济上的密切合作并不必然引出政治上的和谐共存。第二,“错层冲突与复杂纠缠”原则。在上述七项主要冲突中,我们可以依据政治利益的根本属性,将三者依照权力主体与权利要求方的身份分为两个维度:民众与政府形成的是经典的治理关系,围绕社会治理与经济治理引发的矛盾占主流;而民族与政府之间则主要围绕“统治”关系而展开,治理能力在“政府—民族”关系问题中所起到的作用是第二位的。在涉及国家利益的分析中,治理关系与统治关系彼此之间互相纠缠。第三,“强冲突多数”原则。三个主体间在利益上可能依据“冲突”和“重合”关系进行排列组合。这一逻辑结构使国家利益分析的动态框架得以借助更为简单且有效的原则来运行,即“强冲突多数”原则。在利益的强冲突(而非弱冲突)前提下,哪两个要素结合在一起,就说明它们可能代表国家利益,而另一方则更可能成为国家利益的冲突面。
这一动态分析框架的使用范围并不限定于中国,而是可以推广到其他多民族国家,其对分析这类国家的国家利益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加权模式,而非辨证思维的定性分析;同时,它的出发点不是某种具体的、有待解释的利益类型(如政治利益、经济利益),而是依据利益主体的诉求和烈度等客观因素所作的比较和计算。总体来说,这一介于宏观理论分析和微观经验分析间的中层分析框架,一方面摆脱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整体主义束缚(即将国家视为一个高度统一的整体),将分析对象还原成具体的行为主体,从而增加了国家利益分析对具体问题的解释效力;另一方面又避免陷入“还原主义风险”,试图分析国家内部不同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从而更进一步地寻求具体问题领域中国家利益的一般性分析框架。
这一分析框架还只是探索性的,依然存在较多局限,如:对于非多民族国家而言,该框架是否适用?如何更加精确地衡量利益冲突的烈度?如何将国际体系因素更好地纳入进来?如何更加清晰地区分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如何更好地将原有的还原主义分析(如官僚过程、组织过程和利益集团等)与本文的动态框架衔接起来?等等。这些不足和问题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例如:探索不同国家类型下国家利益的形成和内容的异同;对上述分析框架进行案例分析,甚至进行量化研究;探索更多的私人部门国内行为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的关系;等等。由此,本文期望推动国家利益研究超越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整体主义范式的束缚,向更加微观和具体的比较政治学、民族学等多领域发展,从而从更加宽泛的跨学科视角推动国家利益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