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1-11-10 02:37李昭屹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7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的短视频,以其碎片化、娱乐化、多样化的内容呈现吸引着大量青年受众。以抖音短视频平台为例,它凭借着“音乐+内容”的模式,将平台上的内容与音乐有机结合在了一起。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大量的音乐版权侵权现象。文章旨在通过结合我国当前对短视频平台中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来分析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并尝试找出对策,为当下短视频平台的良性发展与音乐版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音乐版权;侵权界定

一、新媒体发展环境下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现象

种种因素加快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大量的短视频平台不断涌现出来来竞争市场份额。而由于短视频本身的作品性质以及对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需求,使得短视频中音乐版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受到社会重视和急需改善的问题。抖音作为占据短视频市场最广泛的一个平台,以碎片化、娱乐化、多样化的内容呈现吸引着大量青年受众。高速产生的大量音乐作品严重缺失版权保护,短视频中的音乐大多在未获得音乐创作人的许可或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被使用,导致平台上侵权违规行为频发。

总的来说,根据短视频制作方式的不同,短视频平台的音乐版权侵权现象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未经授权,作为背景音乐;其二,未经授权,运用演绎的方式将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的主要内容,甚至是进行二次创作;其三,作为原创作品出现在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而被短视频平台的其他用户应用或者其他平台应用。

二、我国当前对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所面临的困难

短视频平台的数字音乐版权,与普通的音乐版权不同,它超越了出版物、实体唱片的版权界限,同时因引入了新的传播媒介——主打“全民参与”模式的短视频平台而存在不少现实困境题。

(一)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认定界限模糊

我国音乐版权侵权的界定常常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但对于合理使用的确切范围仍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界定是否为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是“是否盈利”,“是否盈利”也就成为判定音乐版权是否侵权的边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将“是否盈利”作为判断侵权与否的要素适用上的问题。首先,一旦依据这个标准来判断内容产品是够侵权,那么其核心依据便是使用者是否依靠这个音乐版权获得了收益。但在不同环境的不同具体情况下,这其中的边界如何把握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来衡量,加大了音乐版权界定的难度。其次,现在的互联网时代中短视频盈利模式趋于多样化,盈利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价值提升,更多的是隐形利益的获取,例如短视频制作者人气与形象价值的提升以及多次分享、传播下带来的隐性价值,是否盈利将会变成一个难以衡量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抖音平台中大量的音乐类短视频中都是适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而二次创作的内容如何定义本身就是著作权上的复杂难题,十多年来因二次创作的版权问题所引发的争议仍在持续。

(二)短视频平台需承担的侵权责任分配不明晰

其一,就侵权行为本身而言,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的如何划分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都没能有很明确的规定。从前文介绍的在短视频中运用数字音乐的几种模式,可以将如何分配侵权责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短视频平台拥有平台内容的所有版权的前提下,用户使用平台音乐库里提供的音乐在线录制视频。被侵权者首先追责的是平台方,再由平台方追责。但一旦产生这种责任转移的情况,这其中便存在着很大的空白使得追责难以落实。第二种则是用户线下制作自行上传或者翻唱等多种演绎的情况下,一般权利人是直接向制作视频的用户追责,作为监管方的平台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实践中需要承担多少仍是难点所在。

其二,短视频平台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分配不明晰,会很大程度上促使平台逃避应承担的责任。短视频平台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滥用“避风港原则”来躲避其应承担的责任。在现有侵权实例中,以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往往基于避风港原则,主张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负有通知删除的责任。当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很容易借助掌控自己擅长的技术信息作为优势从而为自己侵权行为的不“明知”或不“应知”寻找借口,这就会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此外,“避风港”原则还附加网络服务商的另一项责任,即“通知删除”责任,也存在滥用之嫌。

(三)当前版权保护多为事后补救,缺失平台的内容审查机制

虽然在版权保护进程中,抖音平台积极响应国家版权局与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剑网”专项行动的号召,通过自查和用户举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容的治理,下架版权相关音频、视频,永久封禁严重侵权用户。但不难发现这些通过下架和查封的版权保护行为,都属于事后补救,甚至这种事后补救是在权利人发生被侵权的事实很久后才实施的。抖音平台作为短视频内容的第一把关人,出于其自己的经济利益考量放任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对短视频侵权的治理是被动和消极的。因为平台和用户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关系,平台往往是等到迫于社会或国家政府政策的压力才采取措施,而不是将事前把关做到位。平台的版权保护形式越是偏向被动的事后补救,越是会让短视频治理出现漏洞。

三、短视频平台音乐版权问题的解决路径分析

(一)明确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界定

相对于网络发展的迅速和音乐短视频的火爆,当前我国有关短视频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音乐版权侵权认定作为保护机制的第一道防线,若是其界限模糊,没有相关明确的解释条款,必定会严重制约短视频的规范化和社会法制化发展。国家的相关部门应分析当下短视频平台中出现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案例,结合对抖音等平台的发展模式和现状的了解与调查,尽快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明确短视频中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范围,切实维护各个权利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是否盈利”标准,其界定的明确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传统价值意义的盈利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什么太大的认定难度,但对于那些隐形利益,如知名度、影响力、人物形象等,这时候需要结合作品传播的目的和效果,运用流量等能演变成客观数字的要素來进行划分从而判定是否侵权或侵权的程度。

(二)明晰平台方侵权责任承担的分配,完善“避风港”原则

现如今各短视频平台中短视频数量之多,内容质量也参差不齐,又因为平台方侵权行为责任目前尚未明晰,使得平台本身就有心无力的监管变为对侵权行为的不作为和放任。明确用户和平台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主要通过国家完善效果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来明确落实。2️针对短视频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国家应及时完善以防模糊平台方的侵权责任承担的边界。首先除了明确“避风港原则”的条款性质,认定其是归责条款还是免责条款以外,更应当在适用条件上加以细化,从主体、是否直接获利、是否具有合法形式等方面再作具体规定。另外,法律还应当作出关于服务商的投诉渠道相关的最低规定,防止出现权利人无法使用“通知”权利的现象。总的来说,适用“避風港原则”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对其条款性质理解清楚,细分短视频平台是否符合这一条款的适用条件,避免使用时产生争议,才能做到平衡各方利益。

(三)短视频平台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查机制

前文已指出,目前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对侵权内容的管理多是运用事后补救、监管的方式,这种方式因已对被侵权人产生了危害,使得追责意义不大。短视频平台作为短视频审核最直接、最关键的一环,若是采取了事前预防、监督的方式,则可以将危害降到最低,让侵权行为在初始阶段及时的被制止。

首先,短视频平台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音乐版权问题,应当建立相应的版权过滤机制以加强短视频内容的审核。短视频平台可以借鉴、引进其他平台已有的高端技术来加强审核效果,例如很多视频应用软件已经建立的正版数据库,或者如腾讯的“视频基因对比技术”。而对于一些技术无法识别的内容,加大投入人力审核的力度。要想对短视频进行有效的版权过滤,确切加强对短视频对事前审核,那么技术与人工的双重审核模式的建立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在技术和人工的双重审核模式的基础上还可以建立在电影和游戏领域已采用的分级审核机制,即平台根据内容的流行度和用户的显著性程度,来给予不同的审核力度。最后,短视频平台作为提供共享视频空间和管理的重要主体,加强与版权方的进一步合作,让更多的音乐作品的合法版权能纳入其音乐库中才是规避侵权现象的首要职责。只有增加授权的音乐作品内容,丰富授权曲库,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数字音乐版权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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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昭屹,1999.07.07,女,汉族,广西柳州,本科,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