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及立法方向

2021-11-10 03:13张春玲陈璐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33期
关键词:发展困境

张春玲 陈璐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诞生的农业生产组织,改革初期以公有制为主体模式,在发展进程中弊端逐渐显现,后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演变为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乡土非正式制度。但由于人力资源困境的因素,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中,自身内部存在发展困境,表现为资产管理的困境、内部关系制度的困境。面对这些困境,应采取法律的手段,通过多种法律途径,提高组织成员的素质与技能,政府采取相关的举措,帮扶组织实现农业财富的积累,促进农村经济蓬勃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困境;立法方向

农村集体经济一直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政策为新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模式奠定新的模式基础,促进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模式的转变,提高农村组织经济模式的经济效益,使其成为农业生产效益的主要支柱,在2018年农村经济管理统计报表,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24万个,经济总值超过4500亿元,因此党中央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型,加大人才的培养,提高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权益,研究适合组织的税收政策,合理开发集体资源,高效服务组织成员,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维度和视角

(一)组织发展的维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维度包含以下三点。第一,发展的历史性。我国是社會主义国家,在战火纷飞的年代,我国取得抗战胜利,一切的成果来源于农民的后勤保障,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来源于历史的根源性,也是具备现实合理性的组织。第二,发展的规律性。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组织地形成一切源于内在逻辑的发展,源于乡村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政策的倾向性。我国属于农业大国,拥有着人数众多的农民,从政策的角度,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农民的贡献,因此政府对农村集体组织发展形势进行深入研究。

(二)组织发展的视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视角从以下三点进行探讨。第一,乡村振兴视角。乡村振兴视角从国家宏观调控出发,对组织的发展目的导向进行研究。第二,农村集体组织规划视角。从组织发展的研究角度进行分析,从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发展的历史出发,激发组织生产动力,解决内在发展困境。第三,农村集体组织自身发展视角。农村经济的发展,从主体实际状况进行经济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分析农村集体组织发展存在的经济困境,进而振兴和推进农业经济的增长。

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形态

农村集体组织纷繁复杂,在集体发展的认知上,农业经济发展理论较为简单,进而形成现实与理论的矛盾视角。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成土地集体所有制,而我国政策的基础在于承担农村的公共管理,为农村的产品提供重要的平台,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经济功能、政治文化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农村所有的不动产资源均属于组织集体所有的成员,实行独立的核算机制。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包含组织的地域性、成员的资源型、组织的公益性,而组织的内在要素与核心特点体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集体产权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组织以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在生产、供销形成合作模式,生产资料最终为集体所有制。第二,组织成员的身份自然生成。组织成员跟自身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有着很大的关联,内部的成员关系都是确定的,不受任何的外部力量所干扰。第三,组织呈现自治和商定的模式。组织建立在成员自愿共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组织是独立的市场个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组织的发展政策不能直接干预,深刻体现乡土的管理习俗。第四,组织具备复合功能。在组织中,成员并不是简单的经济关系,组织是复杂的关系网,承担生产领域的风险,也要发挥村民的政治功能,培养村民的素养道德,形成复型的生产组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法律困境

从法律的层面,组织存在内在的发展困境,表现为以下几点,并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界定不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的农业生产管理机构,组织成员依靠双层经营体制开展经营活动,组织具备体积性、地域性、双层经济性。根据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地位的界定不清,法律关联的相关问题不明确,对于民事的主体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不具有其他组织的规范性,在立法上不适合农村组织的立法基础,在法律的认定上存在阻碍,立法程序缺失规范,对组织的形态、责任形式、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地位弱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对所有的土地资产进行管理,但从多数农村集体组织运行的状况来看,组织没有发挥自身的性质,村民委员会代替集体组织,直接对农业资产进行管理,致使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村委干部的贪赃枉法,将公有土地违法侵占,进而引起集体组织与村委会之间法律管理权力问题。在法律的角度,村委会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由村民自行组织,进而无法正确行使村民财产集体管理权力,使村民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缺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策上,实行自主经营管理,内部进行自主监督维护,组织受村委会影响,全体成员现有决策的权利,但受到乡村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土地集体资产的配股与处置上,会发生诸多的利益纠纷。在经营管理上,由于组织不具备经营法人的资质,在立法与实践上相互违背,而且农村集体在经济运行上,没有完善监督体制,对经济运行的成果缺乏指引,组织的成员在权益保障上得不到法律的维护,在法律义务履行上得不到明确的规范,致使组织经济形态处于疲软的状态。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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