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陈一轩 任宗哲
关键词乡村振兴 乡村精英 德治 自治
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保障。在市场经济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等潮流的叠加影响下,乡村地区呈现“空壳化”、人口老龄化以及治理“内卷化”等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仍旧是制约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方略,也是新时代党中央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① 乡村振兴战略是农业、农村、农民、农地等多维度的综合系统工程,也是乡村振兴内源动力与外源动力的双重结合。②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③ 党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展示出国家对于乡村地区群众参与基层治理实践的高度关注,也为下一步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业税费改革以及资源从乡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奠定了现行“乡政村治”的乡村基层治理模式。④ 这一模式的治理主体包括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自然村(村民小组)、普通村民等。在“乡政”层面,乡镇政府在经历税费改革、接受财政转移支付以及项目制改革后,逐渐转变为“悬浮型”政府。① “村治”包括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自然村)两个层面,出现行政村层面的“村干部行政化”与自然村层面“村民自治实践”共存的治理格局。国家权力的进一步下沉使得行政村干部按照与乡镇干部类似的方式管理,提高了职业化程度,施政行为更能反映国家意志,增强了国家治理能力。
鄉村治理有效的关键在于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提升乡村内源治理能力,其关键就是要重视德治在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重要作用,重新构建乡村的道德激励体制,借鉴和吸收传统社会的文化资源。因而,本文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同历史上的乡贤群体相比,乡村精英的内涵是什么?乡村精英如何嵌入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乡村精英与相关治理主体在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什么?乡村精英通过哪些具体方式参与乡村治理实践?乡村精英在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有哪些资源可以利用?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产生怎样的效果?结合上述理论和现实背景,本文以乡村有效治理为目标,尝试在历史视角下对乡村精英的内涵进行界定,将乡村精英纳入乡村治理体系以探讨其作为德治主体的可能性,并提出一个包含治理主体、治理资源与方式以及治理绩效三方面的理论分析框架,对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机理进行简要描述,进而论证乡村精英在基层治理中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
加快推进乡村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治理体系,则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学术界关于乡村精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脉络与内涵、治理机制和实践案例等方面,本文作一简要论述。
1.乡村精英的历史脉络与内涵
研究和把握乡村精英群体的内涵,关键是要辨析其与历史上的“乡绅”群体的区别,并从历史角度分析乡村精英演化的过程。乡村精英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变化、与时俱进的概念。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乡绅”作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重要纽带,通过道德权威和桥梁沟通作用维护了国家和基层社会的稳定。“乡绅”群体主要来源往往是取得功名而没有出仕,或者完成仕途而还乡的人士。一方面,乡村精英作为本地区的威望人士和普通村民的代表同政府交涉以维护本地村民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乡村精英能够为村民举办公共活动与项目,传播主流文化,教化普通村民。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逐渐被动融入全球分工体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程度在逐渐加深,“乡绅”群体开始受到冲击,直至新中国成立而完全消失。分析其消亡的原因可以看出,在政治上,晚清科举制度的废除斩断了乡贤的制度基础和文化来源。从经济上看,民国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铲除了乡绅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至今的快速城镇化则强化了城镇地区对于人才的吸纳能力,破坏了乡贤产生的土壤。
20世纪20年代左右,在乡村改造理论的影响下,各个学派对农村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②而以费孝通为代表的“学院派”以及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对后来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费孝通认为,中国基层社会的特征具有强烈的“乡土性”,就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③ 乡村治理结构呈现“双轨政治”的特性,即“自上而下”的皇权以及“自下而上”的绅权(或族权)平行运行的相互作用。④ 梁漱溟认为,西方文化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使得乡村社会秩序失调的问题较为突出。而从社会结构的视角来看,中国乡村就是一个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相互交融的社会。① 推动乡村社区建设的关键就是要解决乡村社会失序这一核心问题,并从社会意识重建、社会关系协调以及社会秩序重构等方面提出一套较为系统且完备的乡村建设理论。② 其在山东邹平发起的“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引导知识分子建设乡村,将建设融入基层治理,通过乡农教育培养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被誉为“平民教育家”的晏阳初在同一时期推广了“乡村教育运动”。他认为,通过创办平民学校来教育村民,能够很好地解决贫、愚、弱、私等四类中国农村问题。然而当时的社会背景使得这类实践模式理想色彩较浓而难以推行,最终被迫中断。③ 不同于以上两类观点,中国共产党发动土地革命运动激发了农民参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积极性,通过“政党下乡”将农民动员到党的领导下,逐渐建立起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体制,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以及工业化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④ 通过回顾中国近代历史上学院派、乡村建设派、革命派等关于乡村建设的实践历程,从城乡互动的视角看待乡村建设运动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不谋而合。⑤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工业化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乡贤产生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改变,这一群体呈现出逐渐消失的趋势。于建嵘认为乡贤群体具有相对富裕的物质条件、较多的社会关系以及受教育程度较高等特征。⑥ 费孝通认为,乡贤就是大一统皇权确立之后,中国传统社会所具备的一种人物,而这一群体的资格和作用都由国家法律严格规定。⑦ 胡鹏辉、高继波认为,“新乡贤”就是在新时代背景下,自身有能力(具体包括资材、知识、道德、情怀等要素)、能够影响农村社会生态且愿意为此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⑧ 姜方炳认为,“新乡贤”是以乡情乡愁为联系纽带,热心乡村公益事业而被当地民众所认可的复合型精英。⑨ 由此可见,同旧时代的“乡绅”相比,当代的乡村精英群体有巨大的差异,其大多来源于农民群体,拥有很强的能力以及较高的威望,并极易被村两委会吸收成为当地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其自身带有“亦官亦民”的特征。
基于上述文獻梳理,笔者认为,乡村精英的内涵就是在自然村的空间范围内,对本地社会和风土人情熟悉,自身受过良好教育,接受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有较高道德水平并被当地居民所认可,往往是乡村正式组织的成员,有强烈的意愿和能力去建设、改造乡村,守护乡村秩序的精英人群聚合体。
2.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与实例
外来行政权力的嵌入产生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的动力机制,村庄内部秩序发展出自内而外、自下而上的动力机制,这两股方向相反的力量形成了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的动力机制。理解了乡村治理的动力机制就能够理解“中国奇迹”的某些重要方面,也是下一步进行乡村治理机制创新的重要条件。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要引导村庄内部秩序回归,培育由内而外、自下而上的动力机制,提升乡村内源治理能力。
(1)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方式。现阶段,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不仅有示范引导、组织动员和资源整合等具体功能,而且有弘扬传播新时代乡贤文化功能。瑏瑠而现今的“乡贤工作室”“乡贤理事会”乡贤评选、乡贤名录等多种类型的新乡贤文化建设源自古代乡贤文化。瑏瑡与此同时,宗族对乡村社会仍然具有凝聚共识、相互信任、价值观塑造等功用。
(2)乡村精英参与基层治理的实例。近年来,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省份出现了几类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实践模式,但其大多都是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而产生的。① 第一种是“乡贤参事会”模式。在浙江诸暨和德清的“乡贤参事议事会”鼓励乡村精英参与人民调解,化解邻里矛盾和纠纷。② 第二种是“乡贤理事会”为代表的治理模式。福建泉州的“乡贤理事会”,通过宗族认同、资源支配与体制合法性等构成“复合型权威”体制,进而建立地方调解机制,实现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资源共享。③ 在江苏连云港,当地政府依靠乡情乡愁吸引技术人才回乡,为乡村振兴引进人才。④ 第三种是以非政府组织(NGO)形式参与乡村治理。在湖南永兴,乡村精英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推动乡村教育或基础设施建设。⑤ 江西万载的乡村党外民间人士工作室聘请500多位“新乡贤”辅助参与村务管理,发挥自身道德引领作用。⑥ 总的来看,虽然乡村精英在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其一般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序进行,以组织化方式有序参与乡村治理,确保了乡村治理的有序性,提升了治理效果。
现有研究文献对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理论机制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首先,缺乏对于回乡精英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相关主体间互动关系的研究;其次,从乡村社会结构看,尽管中国乡村社会在市场经济影响下发生巨大变动,但是在自然村层面仍旧处于一种半熟人社会状态,熟人社会的本质没有发生改变,德治在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道德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掘和明确;最后从研究视角来看,以往文献缺乏从德治这一视角对乡村精英群体的作用进行研究;本文力图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而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内容就是确保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本文将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基于“嵌入性—公共服务动机”的视角,按照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资源以及治理绩效的理论框架,阐释乡村精英参与“村治”的作用机制。
嵌入理论作为经济社会学的重要理论,对于人口迁徙和种群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嵌入性(Embeddedness)就是经济行为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下进行并最终影响交易方式与结果。⑦ 在此基础上,格兰诺维特将嵌入性分为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两个维度。⑧ 这样的划分方法深刻影响了之后的嵌入性研究。祖金和迪马焦认为,嵌入性分为结构性嵌入、认知性嵌入、文化性嵌入以及政治性嵌入四类。⑨ 嵌入性采用主体间以及关系主义的研究范式,通常被视作一种关系性概念,用于描述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包括结构性因素对行动者行为的影响与约束以及不同行动者对结构性制约的能动性作用。乡村精英的嵌入性是指乡村精英与相关治理主体间的联接,包括结构性嵌入、文化性嵌入、政治性嵌入等,具体表现为与普通村民、村两委会等相关治理主体的互动。结构性嵌入是指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网络中的结构位置以及乡村社会的整体结构。文化性嵌入是乡村精英受到传统文化价值、道德等影响与制约时所进行的行动。政治性嵌入是乡村精英所处的政治环境、政治体制与结构对其行为的影响。而乡村精英会依靠自身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的乡村社会空间下去“展开”自己的行为。
公共服务动机(PublicServiceMotivation)表示个体的一种心理倾向(或心理需求),主要受公共机构内产生的动机所驱使,其一般包括理性、规范以及情感。① 理性动机就是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规范动机就是对社会规则的服从;情感动机就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情感自然反应。乡村精英作为乡村社会具有一定公共影响力的人物群体往往具有显著强烈的公共服务动机,致力于本地区乡村社会的建设发展,带动乡村公共性的回归,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第一,乡村精英能够参与制定公共政策,基于个人认同以及本地长远发展支持和争取某项公共项目落地生根;第二,乡村精英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良好的公共精神,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力图为公共利益服务;第三,乡村精英出于对家乡的热爱以及邻里乡亲血缘的亲切,乐于为乡村建设做贡献。
国家与社会理论、国家经纪理论是把握和分析乡村精英参与“村治”理论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经纪机制”作为链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介机制,通过重塑乡村精英,实现资源向乡村地区的输入,进而将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引回,提升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在空间维度上看,乡村精英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域内,存在着其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在运作方式上,乡村精英往往利用正式权力的非正式方法参与乡村治理。在身份上,乡村精英成为村干部与普通村民间的“代理人”。
1.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关系
(1)乡村精英与普通村民
乡村精英一般采用文化性方式嵌入普通村民群体中,通过血缘、宗族以及人际交往等非正式关系与普通村民保持联系,相互间知根知底,了解普通村民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偏好与诉求,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一个稳定的“乡村利益共同体”。第一,乡村精英能够化解普通村民间的矛盾纠纷。乡村精英群体的经济能力相对于普通村民更加雄厚,往往属于“面子”较多的群体,因而其在本村内能够产生一定的公共影响,使村民能够认真接受其所提出的建议。② 第二,普通村民也会对乡村精英群体自发进行监督。如果乡村精英出现了侵害集体利益、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自然而然就会受到村庄内部普通村民的排斥和道德批判,更严重者如触犯国家法律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乡村精英与村两委会
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在各级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现阶段,有的村党支部书记逐渐通过法定方式兼任村主任职务,因而本文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视作同一主体。乡村精英采用政治性嵌入的方式参与村两委会的互动关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乡村精英与村两委会等正式治理组织往往呈现出一种相互协作与协同治理并存的关系。第一,乡村精英往往会被村两委会吸收为重要成员,他们能够传达国家和村两委的方针政策,协助村两委会化解邻里纠纷,确保矛盾不出村,维护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第二,乡村精英与村两委会保持非正式形态的联系。一方面,乡村精英凭借自身的影响力能够争取外来资源输入本地乡村支援和推动乡村建设再上台阶。另一方面,乡村精英在与村民的日常交流中自然而然地传达出大政方针;第三,乡村精英能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和道德评判,进而制衡村干部的施政方式和决策,使得村两委会决策更能反映民意,贴合实际。由此可见,乡村精英群体作为村两委会与普通村民间的沟通纽带,能够发挥“桥梁沟通”与干群矛盾“减震器”的作用。
2.治理资源与方式
治理资源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决定着治理方式的有效运用。治理方式体现着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决定着治理绩效的大小。治理资源划分为以经济资源为特征的配置性资源(allocativeresource)以及以政治资源为特征的权威性资源(authoritativeresource)。① 随着村庄内部权威的瓦解和流失,传统依靠礼法、权威等类型的软规则来确保乡村有效治理的实现机制在逐渐消逝,而依靠治理資源的调配来确保治理绩效的实现逐渐变得更加重要。按照乡村资源的来源划分,治理资源可分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与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政府对于乡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量在逐年加大,而争取财政转移支付逐渐成为乡村社会一项重要的公共性任务。
与此同时,本文也需要讨论自治、法治、德治三类治理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自治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德治和法治则是乡村治理的两大载体。法治将自治纳入正规的体系中,而德治为乡村自治提供着重要支撑,三者共同构成治理有效的乡村治理格局。而随着法治的完善与德治的强化,村民自治逐渐走向制度化、正规化的路径。20世纪80年代的村民自治实践蓬勃发展,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创新出了不同模式的村民自治,而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逐步完善修订以及村委会行政化趋势的加强,激发村民自治的内源动力显得更加重要。
(1)发挥乡村精英在德治中的作用
中国的乡村社会从本质上看依旧是一个熟人社会,这一特性决定了德治在乡村治理中能够发挥很大作用。德治就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运用乡村地区独有的文化和道德资源,推出使得全体村民内心所自愿遵循的行为规则体系和公共规则,不断提高人民思想道德境界,进行自律与慎独,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最终实现乡村“善治”。② 乡村精英群体往往出身于农村地区,对农村有着丰富感情,愿意为当地发展发挥力量,在外取得一定成就后,普通村民对于他们也有强烈认同感,愿意将他们作为行为榜样。一般来看,乡村精英在回乡后往往会通过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牵头制定村规民约、制止村民间“红白事”攀比等方式推动乡村社会移风易俗,参与乡村治理。
文化是乡村治理中的柔性资源,也是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思想基础,对于普通村民产生出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影响。乡村精英在家乡也能够培育和产生出与其紧密相关的乡贤文化。乡贤文化具有贴近乡土社会、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特点,也具有倡导文明乡风、带领村民致富、传承地域文化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维度的时代价值,③通过培育以人本亲善为核心的道德理念、凭借礼法结合的治理方式来确保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中参与治理,进而教育和感化人民,协调乡村社会关系,规范村民行为。④
在现有乡村治理实践中,正式治理制度与方式忽视了具有乡土风情的道德习俗对农村熟人社会的调控机制,没有构建出与现代社会条件相适应的道德约束力,这些特征决定了德治在现阶段乡村治理中仍能发挥重要作用。乡村精英作为本地区具有道德权威的群体,能够在本地重新建构道德秩序,其德治作用主要体现在乡村治理中的道德教化引领以及价值引领作用。乡村精英群体比普通村民往往接受了更多的现代价值观念和处事方式,通过自身言传身教以及出面牵头制定村规民约,重新构建道德激励机制,引导普通村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乡村精英能够化解邻里矛盾,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够降低治理成本,进而实现家庭内部和睦、邻里关系和谐、干群关系融洽,提升社会共识。
(2)发挥乡村精英在村民自治协商中的积极作用
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深刻的内涵。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逐渐完善,村民通过正式途径参与村民自治得到法律承认,村民参与协商自治的渠道出现了新的形式和变化。一方面,乡村精英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等类似的组织化形式,广泛收集民意,凝聚共识,向村两委会以及村干部反映村民较为关切的意愿和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能够更好地协助村两委会政策的落地生根,减少相关利益方的阻力。在一个自然村内,由于血缘关系、宗族文化以及居住人员的相对稳定等因素的影响,普通村民群体间的意见较为一致并能够较好地协调和商议,也就能够形成较为稳定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乡村精英通过参与村干部竞选成为村两委会的班子成员,获得村民认可以及国家的认同,提升了基层治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乡村精英在获得国家政权的认可后,作为当地民众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能够更为方便地争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公共投资项目在本地区的落地,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促进城乡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3.治理绩效
治理绩效是乡村社会治理效果的集中反映。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能够提升村民对于本地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培育乡村内源治理能力,最终实现治理有效。中国历史上社会生产力的落后导致政府过度抽取乡村社会的资源,超过了农村社会的承受水平,强化了传统基层治理体系“盈利”性特性,导致基层政权与普通村民间的关系紧张。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国家逐渐开始向乡村地区大量转移资源进行经济社会建设,大大削弱乡村治理体系的“盈利”特性,基层干部转变为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员”,提升了社会和谐程度。
(1)乡村精英激发了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
乡村精英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提升村民对于本村公共事务的关心程度。具有强烈公共服务动机的乡村精英作为乡村公共精神的代表性群体,将引领乡村社会的价值判断以及公共精神建设。乡村精英在具体实践中采用诸如村民参事会、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向村两委会反映村民所关切的利益诉求。在收集村民的利益诉求中,他们必然要同全体村民进行深入而又密切的沟通,耐心听取大家意见,在这一意见征求以及反馈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的态度,提升了村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度,统一了村民的认识。在全面收集村民的意见之后,其会向村两委会进行及时反映,有助于协商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畅通沟通机制,有利于决策民主化的进一步提升。
(2)乡村精英提升了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与方式
乡村精英热心于本乡建设,能够显著提升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一方面,乡村精英提升了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乡村精英群体一般经济实力相对雄厚、与政府联系相对紧密,往往通过自身与上级政府的关系,争取向本地转移支付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而助力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民生,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乡村精英使得乡村地区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变得更加多元。治理体系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多元共治,乡村精英具有强烈的公共服务动机,能够在公共事业、公共项目等公共领域影响政府的决策结果,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多元供给。
(3)乡村精英保障乡村社会和谐
乡村精英群体基于自身良好的受教育程度,能够推进乡村社会的移风易俗和村内道德秩序的重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红白事在乡村家庭生活和日常社会交往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此类社会活动的攀比风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恶化了乡村的社会环境,加剧了普通村民的经济负担,使得村民间的邻里关系纠纷不断,破坏了原本的社会风俗习惯。乡村精英能够通过道德劝导使得村民认识到诸如大操大办“丧事”以及“天价彩礼”的危害性,同时牵头对“红白事”制定出合理标准进行评判,引导乡村社会风俗的改革,扭转基层相互攀比的不正之风,净化乡村社会环境。
乡规民约是乡村群众通过集体讨论制定进行自我管理的民间公约,也是被广大村民所认同的行为准则。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吕氏乡约》为之后的乡村治理实践提供了可借鉴的模板,至今还深刻影响着当下的乡村治理活动。乡村精英通过模范遵守乡规民约,发挥自身带头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普通村民行为,降低村庄社会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在村民与政府间发生矛盾时,乡村精英通过同村两委会、乡镇政府及时沟通反映情况,引导并鼓励村民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图1乡村精英嵌入乡村治理体系的互动机制
本文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基于嵌入性与公共服务动机的研究视角,尝试描述乡村精英在治理主体、治理资源与方式以及治理绩效等方面参与乡村治理的理论机制以及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路径。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能够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提升乡村内源治理能力,最终实现治理有效,为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乡村精英能够重新构建基层的道德機制,增强德治作用
乡村精英既是对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批判性继承,也是激发乡村基层社会内源活力的务实选择。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关键在于实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德治相比于自治和法治,在过去往往被忽视而相对薄弱。在当前乡村道德机制普遍缺失的现实条件下,乡村精英群体能够很好地解决乡村道德机制主体缺失的问题,也能够解决一些正式制度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乡村精英通过道德教化、协调邻里纠纷等方式,化解纠纷,能够逐渐引导村民形成向上向善的生活预期,提升社会和谐程度。例如,城固县以“乡贤说事儿大院”为载体,聚焦政策宣讲、纠纷调解、村民议事、扶志扶智等重点内容,结合群众实际推出“说事”项目,创新开展经常性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明实践活动,让“乡贤说事大院”成为维护公平正义、涵养文明乡风、激发民主活力的“主阵地”。①
2.乡村精英有助于增强治理主体间的协调作用
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除了政府这一主体外,还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在国家力量逐渐下沉到行政村一级的现实趋势下,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作为自然村层面村民自治实践的一种创新,是对现有治理体系的有益补充,作为村两委会与普通村民间的沟通桥梁,能够保证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助于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的推广和完善。例如,在江西省安福县,当地政府修建文化园、进士牌坊等主题文化建筑展示乡村精英的功德事迹,并为此建立专门的议事厅,每当遇到重要事项,乡村精英与村干部在一起协商议政,确保自治得到有效运行。② 在泉州市龙岗区,当地村民成立的“乡贤理事会”是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这一非正式组织将非制度精英与乡镇干部、村干部等制度精英聚合在一起,构筑一个复合式的团体,以此来整合治理资源,确保治理主体间的协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①
3.乡村精英能够丰富现有治理方式
相比于国家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对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通村民往往会受到人情、礼俗、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的约束,而这些往往是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则。乡村精英的道德教化作用能够通过一种巧妙而又温和的方式化解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一些矛盾。在江西吉安,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吸引外地乡村精英回乡建设家园。到2021年初,吉安市引进项目290个,带动投资445亿元,捐款捐物1.5亿元,发挥出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更好地满足了当地居民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② 陕西长安区实施“乡贤+花园乡村”,发挥乡贤“智囊团”作用,提倡有智出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村子发展建言献策、多做贡献。截至2020年6月,长安区创建22万户的美丽庭院,绿色植株新增256万株,改造景观和广场812处,对于乡村景观的美化做出了重要贡献。③
4.进一步的讨论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基层部门应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推进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地。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取得成果,同时需要思考如何利用乡村精英推进乡村振兴,并在具体实践中避免一些问题的出现。
(1)完善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体系
第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与乡村精英的有机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是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系统推进。乡村精英的出现不是弱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领导地位的作用而出现。乡村精英能够引导和教育普通村民,为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加强和完善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从本质上看,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仍属于“人治”,而“人治”很有可能会导致决策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削弱普通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意愿,进而可能会引起治理的不稳定性。更好地发挥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就是要在现有法律体系内监督乡村精英的行为。具体来看,通过村民监督與上级监督结合的形式,将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有机结合起来,进而普及法律常识,弘扬法治精神,确保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发挥出积极作用,通过法治化建设将自治纳入正规化的道路上来。
(2)发扬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振兴的乡村文化
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性继承,其能够丰富乡村文化种类,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第一,创新体现时代特色的乡村精英文化。新时代的乡村振兴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将乡村精英文化中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的积极因素结合起来,进而塑造风清气正的乡村文化;第二,打造乡村精英参与乡村治理的文化氛围。文化氛围建设需要从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一方面,要扩大公共文化的供给,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乡村精英作为乡村公共文化的建设主体,当地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另一方面,乡村地区仍旧存在着一些陈规陋习需要改革。乡村精英要积极发挥自身的道德教化功能,进行宣传教育,改变乡村地区的精神面貌;第三,发掘传统乡村精英文化。基层政府部门应积极挖掘传统乡贤文化中的有益部分,包括孝敬老人、关爱儿童、勤俭持家以及遵守信用的价值取向,在乡村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当地政府要支持乡村精英去评选好公婆、好儿女等,发挥榜样引领作用,促进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