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视域下新时代中国梦的信仰基石

2021-11-05 18:55雷永阔
重庆行政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仰主体科学

雷永阔

中国梦是整个中华民族不断追求的梦想,是亿万中国人民世代相传的夙愿,每个中国人都是中国梦的参与者、创造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因此,在举国上下共圆中国梦的浓厚氛围中,厘清中国梦的内涵机理、价值基础及信仰基石显得尤为必要。

一、新时代中国梦的内涵及演进

2012年11月29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国家展览时,第一次阐释了“中国梦”的概念。他说:“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偉大的梦想。”他称,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能实现。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地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习近平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必须建设伟大工程;必须推进伟大事业。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从那时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1]

“中国梦”的核心目标也可以概括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并最终顺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实现途径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实施手段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中国梦”的最大特点就是把国家、民族和个人作为一个命运的共同体,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具体利益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二、信仰:中国梦的价值意识表征

信仰是价值意识最高范畴,信仰是精神的归依、心灵的家园,它既是个人安心立命之精神基础,又是社会长治久安之根系。我们要探究中国梦之魂,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有机结合起来,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信仰源于主体需要,是人在有限世界对于现实超越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以将马克思主义信仰理解为从主体认知到马克思主义对于安身立命的需要从而产生对马克思主义的极度信服和行为追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四真”(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即是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存在状态的科学概括。解决马克思主义信仰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信仰进行探究,既标志着人们对世界本质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又反映了人们对信仰进行深化和升华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思想文化领域一种特有的精神文化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马克思主义信仰。信仰重建,绝不是说要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而是说要在更为科学的意义和形态上信仰马克思主义。对过去经典作家讲过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大家能够做到自觉认同;对过去经典作家讲过的,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要引导大家理性认识,不盲目排斥;对过去经典作家没有讲过的,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要加强理论宣传与认知。

三、新时代中国梦的信仰基石

在21世纪的全球化浪潮中,在科技不断进步的同时,人们的信仰在不断地走向迷茫与困惑。基于此,厘清现代信仰之路从而重建当代人的信仰,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支撑中国梦的现代信仰既有中国底色、民族特色,又有人性本底、全球化背景(路向)。重构中国梦之魂的现代信仰之路,实际上是全球化背景下对终极价值的探寻,当代中国走向未来的世界文明之鉴。我们认为,正义、民主、法治、科学、生态、自由等六大范畴构成当代中国大众化、普适性的现代信仰主脉系、主潮流,并与中国优秀传统信仰相融合,共同成为中国梦的基本信仰支撑。

(一)正义:社会价值之魂

正义,现代信仰之首,是全部社会价值之总,它既有伦理道德的基本诉求,又有社会制度的首要主张,还有人心向背的内在力量,构成了整个社会认同并追寻的社会价值之魂。

就正义的基本特质、共同特质而论,内含“正”与“义”两个层面的规定要求。正,首先指向社会运行、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公正与否、合道与否,乃至科学与否、理性与否。因为完整意义上的正,既有合正义的价值诉求,又有合规律的秩序遵循即真理诉求。义,则主要指向社会运行、行为方式的伦理道德层面,皆为道义,要求所有的社会行为与制度安排不得以伤天害理、损人利己、假公济私等等不义的方式运作。由正而义,由道而义,显然既是一个以正为先、正道为基的关系,又是一个由真理而价值、由伦理而道德、由秩序而优选的递进上升关系。正与义合体,就从总体或整体上提出并规定了所有的社会性行为方式、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与价值所在,因而自然成为全人类、全社会亘古追求的社会价值。

(二)民主:社会权利之本

民主作为社会权利之本,是全部社会权利之源,是整个社会活力、社会发展的最大保障。就本意来说,民主是人民的权利,是人的民主权利的政治表现,是社会权利的精髓。其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任何人都有不被剥夺的自由权利,他们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另一方面是指任何人都得到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自主权利,都不能占有他人主权和意志的特殊权利。

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范式和文化精神的民主,是根源于世俗社会并直接以世俗社会的政治生活为对象的精神超越。民主的理想是人类世俗信仰的主要形式,自从人类社会政治化以来,这种信仰就开始激励着人们不断地进行政治变革。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的民主,是一种肯定所有社会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去参与和管理社会政治生活的政治体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主也是一种手段、方式、方法,是保障公共权利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政治手段。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和信仰,是人类政治生活所追求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是保障公共权利的公共性质的手段、方式、方法。二者的不同其实质就是理想的应然状态和现实的必然状态的不同。在今天,民主范畴俨然已经超越了政治意义的领域,它更加成为一种衡量社会形式的一般标准,是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社会原则。

(三)法治:社会秩序之基

“法治不仅仅意味着公共秩序之存在。它意味着有组织的政府借助各种合法支配的工具和渠道来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现代社会都生存在法治之下。”[2]某种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的秩序,就是法治社会的秩序。以宪法为基本大法的法治社会,以法律为至高准绳,为公共权力划定边界,为私权纠纷提供裁决,为各式各样的社会力量安排了合作、妥协和平衡的机制。

法,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构件,已有至少数千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古代的社会传统中,德治优于法治,形成了重德轻法的传统。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古代的中国属于人治的国家。这种历史传统,至今仍然阻碍着中国社会更加健康和谐地发展。但伴随着当前法治意识的增强,又出现了“重法轻德”的倾向,这种倾向也不利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我们应当正确地摆正道德与法的关系,使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以便共同发挥效用。

(四)科学:开物前民之循

从人类生存发展的全部历史来看,科学历来都是开物前民之基本遵循。科学不仅与传统信仰相容,而且日益成为现代人的信仰对象;科学是消除愚昧的最大利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最大杠杆。科学包括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等,是适应人类的需要和能力而发展起来的一个社会文化领域。科学具有可复制性、规律性、客观性等特征,在不断地怀疑问题、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中,科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一种螺旋式的方式不断地上升。社会也在科学的循环上升发展中获得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科學的根基,是建立在信仰上的。任何科学工作,至少以两个基本信念为前提。第一,必须相信宇宙间存在着不变的普遍规律,否则就不可能有科学研究这回事。人们常常以为宇宙的普遍规律已为科学所证实,其实不然。科学研究包括科学实验和观察,但人们从中得到的只能是有限的经验,即使重复十万次依然如此。人们只能说,在他们观察所及的时空内,事物是有规律的。但当人们把从有限的经验中归纳出来的结论推广为放之宇宙而皆准的普遍规律时,他们所凭借的只是信念,而不是实证,因为“有限”不可能证明“无限”。第二,必须相信人的头脑能够正确认识并反映客观世界,否则,任何科学工作都毫无意义。可是无论数学也好,科学也好,最终都建立在信念上。如果完全否定信念,也就否定了科学。

(五)生态:生存发展之原

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观认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生态,作为生存发展之原,既是人们生存的起点,又是全部发展的终点,因而成为人类生存发展不变的原点,日益成为现代人追寻的终极价值、持守的活动底线。

世界是“人—社会—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它是有机整体。在这样的世界里,没有单独的存在,没有孤独的部件。在这个生态整体中,人的生命与他人的生命相连,人类的生命与其他所有物种相联系,所有的物种都与无机界相连为一个生态整体。这里所谓的“联系”,在一些持生态自然观的思想家看来,大致有以下几点意思。第一,最基本的,最外在的,时空上的一致性,即同时处于一个地球、太阳系、银河系、宇宙,但这也是最为空洞抽象的联系。第二,生态上的共生共求。第三,“元素”或者“物质”流转、循环交换的一个环形场所。第四,从更深的生命观来看,万物皆有生命,万物都将追求自身的显现,万物之生命都是一体的。[3]

(六)自由:真善美利之合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到,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按照约翰·密尔的这种观点,自由即人、主体的充分自我实现,是一种高度理想化的境界。而这种高度理想化的境界一定是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纯然世界。

而主体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其自然属性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则是基本、基础。主体在追求高度理想化境界的过程中,必须要以某种功益、效益、功用等作为满足主体现实生存发展的直接需要,而这种满足人们基本发展需要或者说人们在物质、经济等社会日常所获的功用,我们将其归于“利”。“利”直接与主体有实用性关联,而这种实用性关联并不是我们所能否认的,它成为主体自然属性所必须并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也正是“利”这种功用作为基础,才有最高的至真、至善、至美追求。

“真”表达出主体与客体在观念状态中的符合、统一,也就是印象与本象的统一。“利”作为主体功用,作为基础需要,是主体认识世界的基本,有这种功用的“利”,才有认识。但是,若一味地“为我”,很容易引起主体在观念上受“为我”的主观印象影响,从而造成印象与本象的区别甚至是相反的两个方面,即真与假。一旦主体的认识形式、认识能力、主观需要或精神状态发生偏颇,也就极易造成主体对于“真”的认识产生错误。而一直以这种“为我”功用的主观需要为追求,那么也必然超越不了“利”而达到至真。

“善”,从马克思哲学来看,是对维护与某种特定的人和自然统一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有利行为,是天、地、人之间利而不害、为而不争的和谐状态。“利”作为主体活动的基础,当然首先是主体生存需要的出发点;其次,无论“利”作为某种主体需要物或是处于某种社会关系,一定不是绝对的,而是随着环境、条件等与人关系的转换而变为“善”或者“恶”。原来适应人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变成与之不相适应的社会关系,那么这种善即转换为“恶”。每个人所处的利害关系不尽相同,每个人所认为的善也有差别,而只有超脱于这种利害关系,也才有“大善”境界。

“美”被认为是一种体验,也被认为是一种直觉。美是一种主客体关系,它不是一个自在的范畴,客体事物本身不存在美与不美,美是主体赋予的一种超功利性的主客体高度统一、真与善高度统一之体验状态。在这种主客体关系当中,“为我”有“利”,即为“美”,当然,这种“利”不一定是物质的,可能是舒畅的音乐、壮观的自然风光、动人于心的感人行为等等,可能这“美”就是“真”,可能这“美”就是“善”。因此,美所体现的主客体关系也是最为全面、完满的。它包括了主客体在“真”与“善”两个方面相统一。也就是说在“美”上所体现的主客体统一,是最后的统一,是真正的最高形态的“大美”。

综上所述,自由作为真善美利之合,涵盖并表征着人类全部的、终极的追寻与目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人们将自由作为主客体统一的集中表现和最高形式,也就是在以“利”为前提、基础的终极价值关系中,追寻“至真”“大善”“纯美”的高度统一、高度理想化的境界。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J].求是,2021(14).

[2]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26.

[3]陈军.生态自然观及其“家园感”意蕴[J].哲学政治,2012(3).

作者: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胡越

猜你喜欢
信仰主体科学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与信仰同行
信仰之光
点击科学
科学大爆炸
论信仰
铁的信仰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科学拔牙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