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关东 问清泓
摘要:实习生权益保障是实习教育现实和紧迫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度较高却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然而目前学界对实习生被侵权“事后”的维权帮助缺少探讨,现实中也鲜有案例。在研究制度属性以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导可以看出,将司法救助引入实习生维权过程具有制度上、法理上的可行性,司法救助资金本身具备的“垫付—补偿”特征又使其具有资金上的可行性。当然,司法救助介入过程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在法规上明确主体,在过程中提升效率,在资金上补充来源,在宣传教育上引导学生。
关键词:实习生;权益;司法救助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1)10-0041-06
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抓手以及突破点,是产学合作背景下加快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然而,仍然有不少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的有关规定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进而产生学生实习期间的纠纷案件。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职业教育法》均没有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关系作出特殊规定,使得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权益本身就没有得到与普通劳动者同等待遇的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提供保护的“无过错推定”原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客观上给实习生维权带来了困难。由于学生的社会阅历较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认识,在实习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警惕性和法律意识来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侵权行为。同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在实习关系上具有严重的倾斜性和不对等性,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实习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相关研究表明,30%左右的实习生权益受到过不同程度的侵害,在调查中只有13.9%的人在受到侵害后选择各种途径进行维权,有 86.1% 的人选择忍气吞声[1]。在现有条件和情境下,将眼光聚焦于纠纷“事后”——对学生维权的司法救助上,就是一件十分现实和紧迫的任务了。
一、概念与文献分析
(一)概念厘定
1.實习生与实习
所谓实习生,是按要求接受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的学生,这里既包括普通高校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也包括职业院校的学生。实习的概念在我国运用得比较广泛。从狭义上来说,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实习是学生开始从事社会劳动即就业与创业的前期准备与体验活动,它既包含了职业院校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也包含了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实习。广义的实习还包含勤工助学、校内外兼职等各种以获取报酬为基本目的的劳动形式。在本文中,笔者的研究主体——实习生,是基于狭义层面的。
2.权益受侵
“权益”一词,出自于最早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这反映了法律诞生伊始即维护自然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权益受侵是以被侵权人为主体进行界定的,是法人或自然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他人或他人所属物的侵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合法的自由被侵犯时,人们享有法律保障和救济权[2]。而这一保障和救济也就现实地、具体地表现为被侵权后带来的损失补偿。在本文中,权益受侵的主体为实习生,《民法典》的适用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当实习生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同样有权利寻求法律庇护。
3.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环节之一,起源于大陆法系的“穷人规范”条款,与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相连,由于其投入的资金较少、专业性较强、受益面较窄,因此在我国受重视的程度不够高。司法救助是指政府和人民法院对经济有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帮助[3]。在我国,司法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司法救助仅仅指民事案件中对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且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弱势群体实施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交;广义上的司法救助还包括刑事案件中对部分被告人给予的法律援助。
(二)相关文献分析
在实习生合法权益方面,徐银香等实地调查了实习生受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以及职业伤害权益的保障现状,反思了实习生和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从高校、企业以及实习生的角度提出了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对策[4]。在劳动权益方面,林顺虎在分析实习生权益缺乏保障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了保障实习生的劳动权益需要政策及时有效的干预、立法上的完善、用人单位社会责任以及自律精神的培养[5]。在权益保护方面,肖鹏燕介绍了我国实习现状,总结了美英两国在实习生权益保护上的经验,认为我国需要对实习生的身份属性进行严格的分类立法[6];张志新等通过实地调研P市学生实习的现状,发现存在休息权保护不完善、工资权受到侵害、劳动安全保护不到位、实习专业不对口等实习生权益受侵问题,进而从学校、用人单位、法律政策的角度分析问题并提出系列解决对策[7]。在工伤赔偿方面,余卫明等从现实案例出发,研究了实习生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指出实习生的工伤赔偿只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进而提出需要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并且需要协商建立针对实习生的实习伤害保险[8]。
从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关于实习生权益保护的研究仍然较少,且具有相当明显的同质性。进一步对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详细分析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研究对实习生权益的保护主要集中于实习纠纷发生的“事前”——完善相关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实习单位自律、提高实习生的法律意识。然而,在立法前景尚不明朗且实习纠纷时有发生的现实情境下,却缺少对纠纷事件已经发生的“事后”司法介入——如何有效为实习生提供法律帮助,以协助其有效解决实习纠纷,维护其正当权益。在实习生权益保护领域,还缺乏极具深度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二、现状分析
(一)实习生权益受侵的类型
1.实习报酬纠纷
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有无报酬,可以把实习划分为带薪实习和无薪实习两种类型。有的实习单位认为,接收学生实习是在传授学生知识和实践经验,甚至还需要学校向实习单位缴纳一笔“实习费”。而另一种看法认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在经济上和身份上已经从属于实习单位,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构成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单位应当向其发放劳动报酬。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处于带薪实习和无薪实习并存的状况。
在带薪实习中,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往往以实习单位口头约定而成,缺乏有足够效力的法律凭证。即便是有的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明确约定了实习期间的报酬,实习单位也往往会以“请假次数过多、劳动成品达不到要求、无故违反公司纪律”等为由随意克扣实习生的薪资报酬,引发实习生的不满。
2.实习工伤纠纷
实习生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会遭遇工伤风险,尤其是一些理工科专业,往往会面临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加之实习生对安全条例的掌握不到位,缺乏安全生产和操作的经验,其面临的工伤风险甚至大于普通工人。
然而,由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实习生的身份,导致其在发生工伤后往往不能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其发生工伤后的赔偿和正常的工伤待遇相比相去甚远。这样一来,实习生成为廉价劳动力就不仅仅体现在薪资福利上的“廉价”,还体现在风险发生后损失补偿上的“低廉”。
3.充岗实习纠纷
所谓“充岗实习”,是指安排实习生到与其专业不相干、对其理论知识运用和实践经验积累没有任何帮助的岗位上实习,以及安排其到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的岗位上实习。这种安排在本质上已经背离了实习的基本要求,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不能称之为学生实习的一种形式。2016年11月,教育部披露了具有典型性的五起违规实习的案例[9];近几年来网络媒体也在不断揭露一些违规实习。由此可见,充岗实习的违规行为仍然存在。
(二)纠纷处理
实习生实习期间所产生的种种纠纷正是其面临的风险,而目前的法律条文尚未承认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经形成的特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使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倾斜式的关系得不到平衡,实习过程中的侵权风险得不到控制,规避风险的方式也得不到明确。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实习生相对于实习单位、学校来说,始终处于维权困难的状态。
在笔者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当问及发生纠纷时是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时,仅有60.87%的学生对维权表示出明确的意愿。在现实中,囿于维权的高额时间和物质成本,在发生纠纷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学生在权衡后往往不会与实习单位或学校对簿公堂,而是抱着“吃一堑,长一智”的心态,运用“经济人”的理性思维将实习纠纷带来的经济和人身伤害损失作为社会化过程中的“沉没成本”自我承担。然而,人的社会化过程显然不是人的正当权益屡次被侵蚀的过程,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不在于学生的这种“权衡”思维,而在于维权成本和维权补偿在现有支点上的不平衡。在给定支点的前提下,即现有法规和判例的前提下,帮助学生尽快获得维权补偿,使之尽量与维权成本相制衡,显然是必要和现实的。这不仅可以增强实习生遭受侵权后的“维权力”,而且可以带动相关案例的社会影响力,引发舆论关注,遏制践踏实习生权益的“钻空”行为以及违规实习的“顶风作案”行为,倒逼实习单位和学校规范对实习生的管理行为。
三、司法救助介入的可行性分析
(一)制度上的可行性
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司法救助制度本意上肩负着为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存在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和减免诉讼费用的使命。同时,司法救助本身具备的法律属性,就决定了其还要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的重担。因此,享有司法救助的人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身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侵犯;二是确实属于需要社会帮扶的弱势群体。
实习生之于学校和实习单位,显然在处理纠纷的各个阶段均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信息封闭的环境下,学校对于学生具有先天的权威和控制优势,实习单位则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资金、人脉等资源。在这种环境下,大部分实习生几乎在每一个维度都处于全面的弱势,在突破信息封锁的风险预估上学生也并不乐观,况且其中的代价及其附加值是超出涉世未深的学生的承受能力的。不仅如此,大部分实习生尚未完全拥有经济上的自主权,哪怕是其中的部分自主权亦主要来源于原生家庭的供给,因此,经济上显性的弱势地位同样也可成为判定其为弱势群体的依据。综上所述,从社会救助的制度属性和制度本意来看,如果在实习纠纷中确实存在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他方的侵犯,司法救助理应介入提供援助。当然,介入并不意味着全面侧倾,依然要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裁判各方的正当权益。
(二)法理上的可行性
制度上的可行性是制度本意的表示,法律上的可行性才是制度可以实施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可以提供司法救助的十四种情形,虽然其中并没有特别规定有关实习生的条款,然而其中的保留条款——第十四款的规定(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为实习生享受相应的司法救助留有了可能的余地。
从《规定》提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十三種情形可以看出,享受司法救助的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本来就存在先天性社会融合障碍的弱势群体,如孤寡老人、残疾人以及正在享受其他救济的人群等;一类是正当权益被侵害后无力抗争的弱势群体,如进城务工人员、农民以及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人群;最后一类则是因见义勇为或维护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人群。
对有资格接受司法救助的人群进行归类有利于对司法救助立法精神的把握,从而能够按照样板的方式推导《规定》中第三条第十四款中的“其他情形”。毋庸置疑,“其他情形”同样应当至少满足上述推论中可以接受司法救助的三类人群中的一类。智体健全的实习生产生的实习纠纷显然不属于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三类人群。由此,我们只能着眼于第二类。结合上文的分析,由于学校在权威和操纵上足以控制学生,实习单位在掌握资源的总量和总类上足以超过学生,因此,实习生如果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显然处于无力抗争的弱势地位。同时,实习生追索实习期间的报酬或伤害赔偿与《规定》中的第三条第五款——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因为在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中,实习生在经济上和组织上具备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与实习单位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法理的逻辑推导,可以看出司法救助介入实习纠纷的合法性,也即具体应用的可行性。
(三)资金上的可行性
司法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诉讼费用分担、律师法律援助基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中,国家财政拨款是资金构成的主要方面。由于司法救助的收益面较小,因此财政拨款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救助而言较少。然而,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与其他类型的救助极为不同的就是司法救助的诉讼费用可以通过分担来自行填补,从而在资金上有可能做到“先行垫付、分担补偿”,实现资金池内经费的部分回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资金上的分担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受助者胜诉后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另一方面则是受助者在诉讼中败诉后符合缓交、减交条件的,还需要交纳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费用。对于实习生的司法救助的资金安排,同样应当遵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实习生的实际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进而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司法救助产生的费用进行追索。综上所述,将实习生纳入司法救助的人群范围,并不会过度增加司法救助的经费压力,相反可以扩大司法救助的普及面,增强司法救助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实现司法救助所裹挟的国家意志[10]。
四、司法救助介入的过程分析
(一)介入的流程
司法救助介入的过程同样需要严格依照我国关于司法救助的有关法律规定,《规定》和《办法》均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实习生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应该提交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说明及相关证据,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还可提交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公民经济困难证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如果不予批准,应当向当事人进行书面说明。
(二)介入的困境
1.对象规定不明确
虽然陷入实习纠纷的实习生在法律逻辑上是司法救助的对象,然而在相关法律条款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却从未得到明确,在司法判例中更是少之又少。在现实中,这也是实习生面对实习纠纷极少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这种既无明确规定又无先例的情形,实习生申请司法救助必定会面临较为严苛的审查,且有关部门对申请的批准也可能会十分谨慎,进展较为缓慢,在一般情况下甚至可能得不到批准。这是当今司法救助介入实习生纠纷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实际上,先例的开创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较为困难的,如无重大舆情和现实困境的推动,往往相关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回应。
2.学生的知晓度不高
大部分学生对社会保障的大致印象仅局限于社会保险里的“五险”以及住房保障中的住房公积金,对社会救助的概念也仅仅停留于低保、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社会上的福利院等等,了解司法救助的学生少之又少,现实中可能申请司法救助的学生更是寥寥无几。同时,和其他类型的社会救助一样,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实行的同样是“申请—审核”制,并不具备精准识别、主动覆盖的功能。这就造成了如果学生在遭遇侵权之时就已经选择了“不抵抗”的路径,自然也就完全无法接触到司法救助。
3.诉讼成本依然高昂
我国司法救助实行的是为有资格的当事人给予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然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不仅仅只有诉讼费,还有聘请律师的费用、搜集相关证据并鉴定的费用等等。在这其中,开销最大的为律师费,而律师费恰巧不在司法救助的范围之内。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成本包含了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除了上述直接成本外,司法救助的申请、诉讼程序的执行都会消耗实习生的大量时间,这些时间实习生本可以用于劳动来换取收入,或是办理其他重要事宜,这些机会成本直接在维权的过程中沉没下去,不论胜诉与否都得不到补偿,这也成为实习生在“权衡”中选择委曲求全的重要因素。
(三)介入的优化
1.明确实习生为司法救助的对象
实习纠纷的“事前”法律完善显然是必要且有预防性的,但在纠纷已然发生的“事后”为实习生提供司法救助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实习生维权之路行稳致远。在《规定》和《办法》中直接补充条款——将实习纠纷纳入可以给予司法救助的情形之一,显然并不现实。然而,不现实并不代表不能变通,最高法可以针对实习纠纷中的实习生无力提起诉讼的典型案例,对《规定》或《办法》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承认实习纠纷中的正当权益确属受到侵害且经济上仍然存在困难的实习生同样属于司法救助的群体。这样一来,在具体案件的应用中,就会大大降低司法机关在司法救助自由裁定上的顾虑,也提高了权益受侵实习生申请司法救助时被批准的可能性。
2.从教育救助中提取专项资金
实行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实习生维权仍然承担着大量与自身条件不相适应的成本。因此,在现有法律的条件下,应当为实习生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无力负担的成本寻找资金来源。根据《社会救助条例》的规定,教育救助是为了保障救助对象在不同教育阶段的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而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奖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进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学籍依然归学校管理,身份仍然是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通过“干中学”来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并增长实践经验。因此,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的权益纠纷应当也属其在教育阶段所遇到的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从教育救助资金中提取专项资金帮助学生减轻维权过程中的各种经济负担亦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在资助学生诉讼后,如果学生胜诉的,可以提请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按比例或全部偿还救助的费用,学生获得赔偿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或延期分担资助诉讼的费用;如果学生败诉的,则可要求学生延期部分或全部偿还资助费用。
不仅如此,2015年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救助方式上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其中雖然没有具体规定救助金的用途,但也不排除救助金对诉讼维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的支付。同时,该文件也指出要“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这就为司法救助与教育救助的结合提供了支持。
3.提升司法救助介入的效率
《意見》指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实习生正处于学生和社会人的身份转换阶段,通常承担不起较大的时间成本。因此,在严格遵照司法救助和诉讼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应当尽可能地加快司法救助介入的时效。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受助人精准识别系统,将受助人符合的条件进行清单式罗列,但又不可拘泥于清单,仍然需要留有保留条款和自由裁量的余地,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二是对案情进行科学研判,搜集和鉴定相关证据,这不仅可以有效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权益受侵的客观条件,防止故意骗取司法救助资金,同时也可加快诉讼审理进度,保证整个救助流程的时效性。
4.加强对实习生维权的宣传教育
司法救助实行的是“申请—审核”制,如果缺乏主动申请,司法救助不可能积极地介入实习生维权的过程。因此,不论是学校还是政府以及司法机关,都有义务积极向实习生宣传、普及司法救助的相关知识,为实习生讲懂、讲透维权的救助支持和法律保障,培养他们积极主动的维权意识,用以解决其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困境。在实习生维权过程中,更是要详细告知其司法救助的流程细节,帮助实习生提取和保留相关证据。只有让实习生心里有底,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才不会选择一再忍让,同时也倒逼实习单位和学校端正自身在学生实习期间的行为。司法救助的这种“兜底”“托底”的功能正是要通过宣传让实习生感受到正义,让学校和实习单位自觉规范地开展学生实习,尽可能降低纠纷事件的发生率。
“事前”和“事后”均是针对实习生的正当权益被侵害所采取的措施,其中所不同的是,“事前”所采取的措施是一种规范性、预防性的禁止行为,这种禁止行为以国家意志强加于行为人,并告知其触碰“禁止”的代价;“事后”所采取的措施是一种保障性、救助性的济世行为,这种济世行为不仅仅是国家对弱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权威和国家意志的维护。在现有立法条件尚不明朗的现实情境下,“事后”的救助行为成为维护实习生正当权利的唯一路径选择。同时,通过“事后”救助,还可以扩大实习纠纷领域司法救助的影响力,为实习生实习提供有效的保障力,增强实习生在资源上与学校、实习单位的对等性,进而制约多方的侵权意愿。司法救助在实习生权益受侵领域的运用在实践中尚不普及,然而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其逻辑推导来看是符合法律条文和公正精神的,从制度的属性和衔接上来看是合乎制度本意的,从资金供给和成本分担上来看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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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在良)
An Analysis of Judicial Assistance Intervention in the Abuse of
Interns' Rights and Interests
DING Guan-dong, WEN Qing-hong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bei Wuhan 430081, China)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a realistic and urgent issue in internship education, and also a problem that has received high social attention but has not been solved for a long time. However, there is a lack of discuss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assistance of interns' rights after being infringed, and there are few cases in reality. It can be seen from the logical deduction based on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al attributes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the introduction of judicial aid into the process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interns is institutionally and juridically feasible, and the "advance payment - compensation" feature of judicial aid funds makes it financially feasible. Of course, there are still some 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relief intervention.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subject in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e efficiency in the process, supplement sources in funds and guide initiative in education.
Key words: intern; judicial assistance; rights and inter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