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特殊调整探讨

2021-11-03 01:13潘恒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2期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财务状况

潘恒

摘要:合并财务报表,是报表使用者掌握集团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主要手段,通常由母公司来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依据所有控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过程中会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需要进行特殊调整,本文主要就特殊调整的内涵和具体事项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子公司;特殊调整;财务状况

1.特殊调整内涵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经济交易的类型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单纯的抵销母公司和子公司间的内部交易,有时并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合并主体的交易实质,这时就需要通过特殊调整,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的有效性。在企业会计准则修订条例中指出,对于准则中没有列举的事项或者交易,影响到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一致性,需要对其进行特殊调整,也就是说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要真实的反映出集团经济实质,而并非单纯的按照规定进行简单的合并抵销。

本文论述的会计主体是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其他控股成员单位共同組成,而合并财务报表是在,所有相关实体的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进行汇总的,首先抵销内部交易,然后再依据实际情况增加特殊调整,最后生成真实的、客观的企业合并账务报表,抵销和调整都需要依据交易实质来进行,并非一成不变的,对于一些特殊交易、特殊行业,则需要通过特殊调整,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的有效性。比如外部借款进入公司后,转借给成员单位,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对于资本化利息进行特殊调整;比如内部销售没有收益,从而对递延所得税进行特殊调整;比如对于BOT业务模式,在基础建设时期拥有一定的特许权,这部分内容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进行特殊调整。

2.特殊调整事项解析

2.1关于内部转借款

会计主体是整个企业集团,对于所有参与财务报表合并的实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合并原则,在进行抵销调整时,资本利息支付应该以业务实质为依据,那么在合并报表实务中,涉及到内部转借款的几种情况,就需要进行特殊调整[1]。

第一种情况是,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或者母公司无银行借款,却通过银行担保委贷给子公司,而子公司把这笔转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建设,并通过资本化处理,将利息支付给母公司,母公司把收入的利息,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式计入,那么企业集团作为会计主体,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自身固定资产的建设,在进行抵销调整时,子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利息,与母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其他业务收入,就应该相互抵销。

第二种情况是,母公司在银行有借款,但并非专项借款,没有指定用途,然后把这笔款项借给了子公司,子公司同样用于固定资产和建设,并通过资本化处理,支付母公司利息,母公司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式计入财务报表,这种情况同的处理同上面一致,因为会计主体同样是企业集团,不管是自有资金,还是自有借款,都是用于自身固定资产的建设,且因为没有指定用途,不能把银行借款与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建设支出资金对应起来,在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时,同上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母公司在银行有专项借款,由新设子公司承载专项固定资产建设,这样一来新设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而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则没有资本化的建设中固定资产,也没有资本化的专项借款利息,但业务实质却发生了转借款,这时就需要通过特殊调整,对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补充计算。

2.2关于递延所得税

目前关于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存在着几种情况,一是控股合并报表,控股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购买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负债公允价值和合并对价资产,与被购买方的账面公允价值存在着暂时性差异时,需要进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相应的所得税税率与暂时性差异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递延所得税资产,且不予以折现。

二是当集团企业内部出现了抵销,没有实际销售收益,那么会计账面对于负债金额、资产,以及纳税主体,就会采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对于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对所得税造成影响,需要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确认,同时调整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计入所得税。

三是当内部交易完成抵消分录后,对于所得税费用进行贷记,对于递延所得税进行贷记,增加特别调整分录。而当内部交易没有出现损失时,对于所得税费用进行借记,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贷记[2],比如三级子公司升二级子公司的所得税进行冲减。

2.3关于BOT业务模式

BOT业务模式,合同授予方,通常为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是政府授权的企业,投资方取得经营权但并不具备施工资质,这时就需要把项目分包给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在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时,建设的基础设施,并不属于企业集团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是为授权机构和地方政府所有,企业集团只是提供建造服务,以及运营管理服务,获取服务收入和运营服务收入,在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时,上述两种收入形式无需抵消进行核算。建设期内的财务报表合并是较为特殊的,如果是集团内部进行的建设,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企业集团受政府委托,进行项目的建造,如果是代开发房地产,按照建造合同,来核算转结成本和收入,如果是市政工程,按专项应付款结算[3]。

举个简单的例子,集团公司母受政府委托进行公路工程的建造,由子公司来负责前期的建设和后期的管理,而子公司又把设备设施分包给母公司,这样子公司在建设中所需要购买的设备设施,就以在建工程的形式进行账面处理,对于集团企业来说,并没有发生内部的损益,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时,就需要对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在建工程进行抵销处理。

合并财务报表,其会计主体是一个综合体,并非母公司,在进行抵销调整时,以实质业务行为为调整依据,对于特殊行业、特殊交易行为,要通过特殊调整,来确保合并财务报表的客观、真实、有效。

参考文献:

[1]梁明伟.浅析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特殊调整[J].新财经.

[2]仇飞.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探讨[J]. 财会学习.

[3]杨娅铎.关于我国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的研究[J].山西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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