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倩
摘要:清代沿袭了前代的采选制,结合满洲八旗制度等实际,实施了选秀女制度。清代的选秀女由外八旗选秀女和内务府上三旗选秀女两个部分组成。两种选秀女选拔成分、范围、程序各不相同,从外八旗选拔秀女三年一次,由户部负责,用来充实后宫或为皇族子孙婚配;内务府从上三旗选拔的秀女,一年一次,用做宫中使役,两者选拔的范围、程序、身份、地位完全不同。清代选秀女是“首崇满洲”封建政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与八旗制度互为表里,凸显出“满洲”封建皇权统治的特点。
关键词:清代;秀女;宫女;“首崇满洲”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86-03
古有“采选”一制,即通过官方的途径选拔容貌秀美、才智上乘的优质女子,来充实后宫或服侍皇族,但并没有固定的采选时间。清初顺治年间借鉴沿袭此项做法,制定遴选的制度,将其称为“选秀女”。秀女的满语为“saikan sargan jui”,意思是俊美的女孩,清廷通过选秀女的方式,不仅制约着旗人的婚嫁,更及时掌控旗人的人户等信息。八旗制度是清代特有的统治制度,以旗统人、以旗统兵。清代选秀制度规定,各旗适龄参选女孩需逐一结报,层层进行统计与管理。在清代“首崇满洲”的政治理念下,参选女孩也被分成了两个群体。一个是外八旗女孩中选拔的秀女,每三年选一次,用来充实后宫或为皇子皇孙婚配,由户部主理;另一个是在内务府上三旗女孩中选来为宫中使役,一年选一次,主要侍奉各嫔妃、公主或担任粗使杂役等,由会计司主理,虽偶有被皇帝看中一朝翻身跻身妃位,但概率是小之又小的。也就是说,后者的选秀女实为选宫女,入选宫中也是奴仆的身份。两者选拔的背景、时间、入宫身份、地位等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秀女选拔成分的不同
清代王朝以满族作为主体统治,满族又以八旗的形式存在,具有清代特色的八旗既是一个军事组织,又是一个行政组织。八旗的每色旗下都有三个固山,也就是俗称的满洲旗、蒙古旗和汉军旗。这三种以民族名称命名的固山,合在一起即成了一个单位,也就是同色的旗成为同一个行政系统。如清代的分封、统领制度,宗室、王公分别统领自己本色旗下的三种固山,选秀女就是在同色旗下的三种固山当中挑选女孩,与其他两个颜色的旗分开先后排序。清代外八旗“选秀女”,规定每三年一次,参选者为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的官员、另户军士和闲散壮丁家的适龄女孩,由户部行文至八旗二十四都统,以及直隶各省的八旗驻防及外任官员,由参领、佐领、骁骑校和领催及族长逐个登记,再汇总后将应参加阅选的女孩信息上报户部。
内务府是清廷内廷的服务机构,在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裁,效仿明制设立了十三衙门(司礼监、尚方司、御用监、御马监、内官监、尚衣监、尚膳监、尚宝监、司设监、兵仗局、惜薪司、钟鼓司、织染局),但是问题也随即出现了,“满洲家臣”与“明旧寺人”一同主事的局面变得尴尬,所以,到了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十三衙门裁,恢复了内务府,设有广储司、会计司、掌仪司、都虞司、慎刑司、营造司、织染局、武备院、上驷院。到了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增设了奉宸院和庆丰司,至此形成七司一局三院的格局。内务府负责打理清内廷的大小事宜,如财务、祭祀、宴餐、服饰、赏赐、刑罚等,逐渐发展成为清代特有的庞大而又复杂的机关,将宫府合于一体,并拥有独立的行政性。内务府成员多为上三旗的皇属包衣旗人,包衣满语是“booi”,意思为家人或家奴,分为镶黄旗、正黄旗和正白旗,有佐领和管领之分。佐领又被称为上三旗包衣佐领。分为满洲佐领、旗鼓佐领两种,佐领下人的身份和地位要高于管领下人,佐领下人不仅有服役当兵的,还有从事杂役分工的,管领下人也一样。上三旗包衣旗人的来源较复杂,福格的《听雨丛谈》中提到“内务府三旗,分佐领、管领。其管领下人是我朝发祥之初家臣;佐领下人,是当时所置兵弁……鼎业日盛,满洲、蒙古等部落归服渐多。于天命元年前二载,遂增设外八旗佐领。而内务府佐领下人,亦与管领下人同为家臣,惟内廷供奉亲近差事,仍专用管领下人也。”内务府三旗选秀女(选宫女)始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凡内务府佐领、管领治下的女孩,年龄到了十三岁,就要造册备选了。
综上所述,两种秀女成分有明显不同,入宫后,前者为充实后宫或成宫中主位,为嫔为妃甚至为后,而后者则为奴为婢侍奉宫中主位,身为宫女苦熬春秋,虽偶有个例,宫女翻身成了一宫主位,但仍是寥寥个例。
二、两种秀女选拔范围的变化
(一)从外八旗选拔秀女
自顺治伊始至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八旗秀女的选拔范围发生了多次改变。顺治年间八旗秀女的参选范围上至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家的女孩,下到闲散壮丁家的旗人女孩,年龄符合统统参选,但是有一类女孩是排除在外的,雍正朝《大清会典》中记载“宗室觉罗有弃子为他人收养者,所生女子俱应察明记载,选秀女时勿令混入”。直到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秀女选拔范围发生了变化,即皇太后、皇后的姐姐、妹妹或其亲兄弟之女、亲姐妹之女如若初选被记名了,通知户部除其名;再有妃嫔等人的姐姐、妹妹、亲兄弟之女、亲姐妹之女,如果有被记名的,通知总管太监上奏,并且永著为例。可见乾隆帝受汉俗影响,更为注重伦理观念。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秀女阅选范围有了更大的变化,八旗所属文武官员之女可以送京候选,因为路途太过遥远,往返起来十分艰难,所以以后外任文职同知以下官员的女孩,和武职游击以下官员的女孩都不用来京参选。乾隆十一年(公元1743年),规定再选秀女时,由京師补授各省将军、都统、副都统之女,从前既赴京阅看的,仍然保持送阅,但是各省驻防协领等官员之女,从前就不曾赴京阅看者,仍然不用送阅。这样一来,外省驻防一般官员家的女孩,就免去了千里迢迢的舟车劳顿。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规定将各旗佐领下附入之额鲁特及岁的女孩,在阅选之年一同入选。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7年)又多了新的参选成分,即京中回子秀女,居住于健锐营的新旧番子,统统归入正黄旗满洲都统办理一并挑选。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选拔范围有所改变,密云驻防、良乡、顺义、三河驻防三品以下的官员、兵丁家的女孩,不用再参加秀女送选了。嘉庆十一年(公元1806年)又有新规定,要求八旗汉军,文职笔帖式及以上、武职自骁骑校以上官员之女仍然备选,但兵丁之女不再参选。到了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只有八旗满洲、蒙古护军、领催以上的女子参加秀女阅选,其他的都不必参选。至此,八旗秀女的选拔,已经不需要八旗汉军的女孩参选了。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规定,护陵寝大臣家的女孩,一同在外地生活,免其送京选看。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针对旗人抱养民人之子为嗣,会另记入档案,但是仍是民籍,此等另记档案之女,不可以旗人身份参加阅选,无论是八旗满洲、蒙古还是汉军,都不许参选。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的秀女阅选范围为京旗下的文职六品以上、武职五品以上,不在京的外任官员,文职同知以上,武职游击以上官员家的女孩,年龄十三至十九岁者,没有特别指出八旗满洲、蒙古抑或汉军。八旗秀女参选范围的变化,究其原因有参选秀女的质量、人数、伦理及“首崇满洲”的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