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政策执行过程及其他

2021-11-03 12:10王令军龚佳佳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41期
关键词:高等学校

王令军 龚佳佳

[摘 要] 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核心职能,培养拔尖创新型人才的基础在于人才选拔。我国历来重视人才的选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对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基于史密斯模型对近十年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政策执行过程分析发现,为确保招生政策的顺利实施,各级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方面做出大量探索,并根据政策环境及时做出调整。从“自主招生”的试行到“强基计划”的推出,试图寻找最优化的选拔制度,为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 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史密斯模型

[基金项目] 2021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书院制育人模式及其效果评估——以南方科技大学为例”(GD20XJY11)

[作者简介] 王令军(1984—),男,山东东平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2019级教育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学生事务管理、政策分析;龚佳佳(1984—),女,河南平舆人,教育学硕士,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学前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41-0056-04   [收稿日期] 2021-03-17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框架

2010年7月,国家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1],该“纲要”由总体战略、发展任务、体制改革和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共计22章70条内容。“纲要”为过去10年我国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和发展重点。“纲要”是21世纪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任务重、要求高,进行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施10年来具体发展任务是如何开展及进展如何,都值得回顾和反思。本文试图从教育政策分析的角度,结合史密斯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对高等学校在完善考试招生制度的政策执行过程和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史密斯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型认为,“公共政策的执行可被视为社会张力的发生之源,这种张力产生于政策过程的四个组成部分: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关、目标群体及环境因素(如图1所示)”[2]。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这四个组成部分均会产生张力,并对政策形成反馈,通过这种对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反馈,形成对制度进一步的支持或阻碍。

二、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政策执行过程分析

“纲要”指出,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纲要”提出: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要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

(一)政策执行前的准备

在正式執行机构建立前,研究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任落在了2010年11月成立的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小组。“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姜钢撰文回忆,从2011年1月至10月,改革小组分4个阶段开展了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最终起草并形成了关于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初稿。这份初稿就是《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雏形。巧合的是,改革小组成员和考指委委员有所重叠,如组长谈松华、成员刘海峰等同时也是考指委委员。因此,《实施意见》公布后,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和考指委相关专家一起到地方调研中学、大学等方面对高考改革的反响。

(二)在执行机构方面

经梳理发现,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国家首先按照“纲要”的要求,成立了相关的执行机构。2012年7月19日,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成立。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委员会。第一届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有效解决教育考试方面的突出问题。同时委员会积极稳步推进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创新,指导地方和学校的教育改革实践,确保改革的科学、协调、渐进和有序。”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由教育、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26名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招生组、考试组和管理组3个组,有专家32名,主要包括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12位司长、部分省市教育厅负责人、教育考试专家、院校代表等人。2018年3月30日,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完成了换届。委员会由18名专家组成,3个组由44名专家组成。第二届考指委的主要职能也有所变化,从“研究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改革方案,指导国家教育考试改革”调整为“研究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3]。

(三)在政策实验方面

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包括招生考试和考生录取两个环节。

1.在招生考试方面,根据实验的效果和反馈的问题及时做出调整,近年来出台了如下相关政策(见表1),主要做法有尝试优化高考考试科目和探索自主招生考试[4]。2014年,在上海和浙江先行试点,试行“3+3”模式。为增强科目的可比性,采用等级赋分机制。由于各科目课程内容和试卷难度等方面存在天然差异,导致难度系数较大的科目弃考现象严重。2019年,广东、江苏、福建、湖北、湖南、重庆、辽宁和河北8省试行“3+1+2”模式,即语文、数学和外语是必考科目,在历史和物理学科中选择一科,在其余四科中选择两科考试。成效有待检验。

2.在考生录取方面,积极探索自主招生考试。自主招生又称自主选拔,是高校选拔录取工作改革的重要环节。通过高考自主招生笔试和面试之后,可以享受相应的高考降分政策。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是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的,且这些高校明确规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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