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守信激励是我国信用建设的“两翼”之一,对我国信用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公共信用领域个人守信激励主要是依据信用奖惩合作备忘录和城市信用积分制度。但在实践中公共信用领域个人守信激励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激励主体不合理等问题。从规范我国个人守信激励考虑,应推进个人守信激励合法化发展,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规范。同时做好措施优化,处理好惩戒与激励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个人守信激励,进一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推进我国信用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守信激励、个人信用、信用评分。
一、公共信用领域守信激励的实践现状
(一)信用奖惩合作备忘录所规定的个人守信激励
截止到 2021年8月,国家有关部委共签署了 51 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涉及惩戒的备忘录有 43 个,涉及个人守信激励的只有4个,仅限于对纳税、青年志愿、安全生产、慈善捐赠领域实施个人守信激励措施。通过对个人守信激励合作备忘录的分析,总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目前我国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多达51个,但涉及个人守信激励的只有4个,体现出我国信用建设“重惩戒、轻激励”的特点。二是,合作备忘录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局限性,领域的局限性也导致了激励对象的单一性。三是,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均包括联合激励的对象、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信息共享与实施方式和动态管理四项内容。四是,激励措施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以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为例,激励措施涉及教育、创业、社保、住房、文化等多個领域。五是,守信激励的实施方式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由相应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守信主体的名单公布与更新,其他签署备忘录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与反馈。
(二)城市信用积分享有的个人激励
在地方,公共信用领域内个人守信激励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为依据,以城市信用积分的形式对个人进行积分,对积分达到一定分数的个人实施激励措施。目前,已有苏州“桂花分”、宿迁“西楚分”、厦门“白鹭分”、无锡“阿福分”、杭州“钱江分”等城市信用积分。城市信用积分的积分制通常采取百分制或千分制,信用积分达到一定值的个人享有优先、优惠的便民措施。第一,在住房、医疗、就业、教育、交通等方面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第二,为守信主体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例如,荣成市对年度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四星级的行政相对人提供办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时享受绿色通道的便利。第三,守信主体以市民卡为载体能够在交通出行、文化旅游、医疗服务、住房租赁、城市服务、金融信贷、公积金办理等各个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价格优惠。
二、我国个人守信激励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合法性依据
当前我国还未出台社会信用的基本法,《社会信用法》(草案)正在征求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守信激励缺乏顶层设计,缺乏统一的概念、原则和范围。目前,个人守信激励的推行主要依靠地方立法,但各地对个人守信激励的实施对象、评判标准、实施方式、激励对象和动态管理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容易造成不同程度的激励措施适用于相同程度的激励行为,或相同行为在不同地方出现完全相反的认定结论,造成区域性和分段式等问题。同时,在守信激励机制的实施中还缺乏规范合法的监管机制,导致监管作用不充分,不利于守信激励机制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个人守信激励的主体不合理
个人守信激励的前提是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但为了实现保护私权与遏制公权的立法目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需要遵循合法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首先要遵循主体合法,社会信用信息主体应当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成年人的违法与违约信息不应被记载1。但在实践中,城市信用积分的评价对象有可能违反了公共信息归集主体合法的原则。濮阳“龙都分”、荣成“千分制”、义乌“信用积分银行”均包括所有的社会组织成员,荣成“千分制还为所有的社会组织成员建立了“信用档案”和“诚信名片”,这些均包括未成年人,也未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规定。虽然对诚信分数较高的个人能够实施信用惠民等优惠政策,但守信激励的相对面就是失信惩戒。如果直接将未成年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未成年人则面临着承担失信惩戒的风险,但其生理和心理上尚且处于心智不成熟的阶段,压缩了未成年人的试错空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我国个人守信激励的规范路径
(一)推进守信激励的法治化
加快信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个人守信激励制度。首先,要完善一般立法,重点优化信用专门立法及制度。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下位阶立法中明确具体的规则,为我国个人守信激励提供血肉支持,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其次,在立法层面上,个人守信激励应当遵守法定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性指导。遵守合法原则,保障个人守信激励的主体、内容和程序都遵守法定的要求。并且,个人守信激励的范围和力度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处于合理的限度。防止因激励范围的过大而将“激励”变为“平常”,让激励制度失去优先、优惠、优待的特质。最后,加强信用监管,要在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信用监管的主体、范围和程序,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
(二)处理好激励与惩戒的关系
目前已签署信用奖惩备忘录多达 50多个,但涉及个人守信激励的只有2项,地方省区市的联合激励规定推进也相对缓慢。奖惩合作备忘录的规划安排反映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重惩戒轻激励”的特点,这说明社会成员“不敢失信”更多的是来源于失信惩戒的威慑而非守信激励措施的引导。长此以往,会冲击我国正处于建设期的信用体系架构,导致守信激励机制萎缩。营造整个社会诚信局面,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需要的是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条腿”的支撑,共同作用。2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出台联合激励备忘录,尽快追上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步子,结束一条腿走路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罗培新:《社会信用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29页。
[2]黄正新:《试论我国社会信用机制的缺失与构建》,载《企业经济》,2006年第3期,第144-145页。
作者简介:张杰(1995-),女,汉族,山西运城人,法律硕士研究生,单位: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信用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