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伟
指导老师:吴晓芹
(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3级)
【摘要】本文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了解到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没有配套的法律作为保障、没有足够多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支撑和缺乏行业自律和相关的专业人才;其次,分析了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可以带来的好处,可以规避信用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减少犯罪的发生;最后,借鉴西方国家的个人征信发展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需要从加快征信立法、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以及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个人信用 征信体系 征信监管
征信(Credit Reference)是指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服务,帮助信用交易双方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1]。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也在迅速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银行因为缺少贷款人过去的个人信用信息,无法准确的判断每一个人的资信情况,从而产生了巨额的坏账损失。由于个人的信用的缺失而产生的大额损失,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消极的影响。所以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和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刻不容缓。
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整体来看,我国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中有政府的大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已经有了一定的政策、法律基础和发展空间,也在逐步建立个人征信中介机构,但是远远还没有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目标。总体上来说,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首先,我国的征信立法工作起步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如在2005年10月,正式开始实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做了相关的要求,用来确保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此之外,也只有少数几个省市出台了与之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其次,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个人征信信息数据的开放,只有实现了个人信息数据开放,有了准确的数据源,我们才能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实现个人征信信息的共享,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的保密条款限制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获取,制约了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很难向征信公司开放。再次,缺少切实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二)缺乏大量个人信用数据制约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研究发达国家的征信行业的发展过程,一个国家在个人资信信息数据是否能“透明”是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征信公司是否能通过公开、合法的途径获取个人征信信息数据,是保障一个国家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现阶段,完整的、合法的个人资信信息数据主要还是来自于政府部门和机构、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和商家。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征信公司还不能公开的获取政府部门和机构所拥有个人信息,而联合征信也只有在公共事业、银行、电信等少数几个部门间进行。所以总体上来看,现在我国和个人资信有关的数据几乎是“小圈子”,不对外开放,这个现状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发展。
(三)行业自律不足、专业人才匮乏。行业协会是一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功能是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行业内的交流、维护行业的利益、加强行业自律等。我国的个人征信行业还没有与之相关的行业协会,个人征信行业自律不足。没有相关的行业标准(如征信报告的具体格式要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标准)和行业规范,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业人员的交流更是无从谈起。同时,我国的征信行业起步较晚,相关的从业人员较少,大多数高校还没有设立和征信相关的专业,有的学校甚至没有和征信相关的课程,这些原因导致了行业专业人员数量稀少、专业技能不高,缺少复合型的信用管理人才。这些方面严重的制约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发展。
二、建立良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意义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要求第三方在对个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利用、管理活动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个人信用对个人来说,一个人以前的信用记录想当于个人的另外一张身份证,可以清楚、快速的了解个人经济行为;个人信用对社会来说,个人信用在推广信用卡,改革结算支付制度,发展电子支付工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个人信用对国家来说,国家制定相关的个人征信政策必须要对个人资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有针对性的落实和体现民意。在这些方面,个人信用发挥着巨大的功能。具体的来说,可以减少及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我国建立良好个人信用的措施
(一)加快有关个人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我国现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还处于不完善或缺失的情况,所以,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重中之重是加快制定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对个人征信行业管理和监管、注重信息披露、保护个人隐。从我国的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的个人征信立法主要从下面四点着手:首先,对现行和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其次,应该尽快的出台针对个人信用征信数据使用规范和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公开的法律性文件;再次,个人征信立法中应该明确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规定;最后,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二)建立与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是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搜集、对个人信用进行记录的一种方法。借鉴国外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经验,再结合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第一个阶段,以各个地区的人民银行为主体,各个商业银行为基本单位,改变原来各个银行之间信息相互封锁的局面,建立银行系统内部的联合征信;第二个阶段,建立区域内的信息子库系统;最后,等待时机成熟的后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各区域间个人信息子库系统进行联网,建立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库。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培养征信管理专业人才。我国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因为从国际大范围来看,社会信用体系较完善的国家都有个人信用的行业协会、民间组织。行业协会要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才能使个人信用征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一、制定行业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二、进一步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三、发挥好自身的协调作用,对行业和政府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协调;四、促进个人信用征信业的行业自律。
当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人才缺乏,部分学校仅开设了征信相关知识的选修课程,人才培养机制与行业脱轨,现阶段人才供需差距还很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支持,银行业和教育部应携手,在全国各大高校开设征信相关的专业学科,加大征信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同时设置科学的征信课程。这样一来,不仅提高了个人信用征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得到改善,还可以减少大学生的违约失信现象。
(四)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在个人信用征信业发展过程中,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合理,有层次的奖惩机制,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给予不同的惩罚;二是建立失信举报机制,一旦属实,失信者必受懲罚;三是引入失信记录“黑名单”与“红名单”,及时向社会公示,以批评失信行为,表扬诚实守信的行为,政府政策应当倾向守信者,使其得到更多与金融机构、赊销商进行信用交易的机会;允许被惩罚的失信者申诉,建立申诉机制;而对于诬告及恶意诽谤他人者应诉诸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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