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辟召制度看两汉的吏治建设

2021-10-29 23:23王磊
中学历史教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监察制度

王磊

自古以来,吏治就是政治的首要问题。吏治好坏与国家兴衰有着直接的关系,吏治清明,国家兴旺发达;吏治腐败,国家衰乱灭亡。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汉代的循官良吏层出不穷,说明这一时期的吏治建设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这也为后世积累了许多治国理政的经验。2021年全国文综甲卷第25题就从以上视角出发,聚焦选官系统中的辟召制度,通过历史情境的创设,考察学生对汉代政治文明的深刻认识。应该说,明晰辟召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既是理解两汉吏治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提升学生历史思维品质的有效利器。为此,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梳理相关史实,阐释重要概念,抛砖引玉,敬请方家指正。

一、时代发展是催化剂

汉初君臣从平定天下和固权治世的现实出发,在沿袭秦制的基础上,实施了多种选任官员的途径。一是察举制和征召制,不过这项制度在当时只是临时性质的选举制。自高祖掌权到武帝即位的五十五年中,仅选举孝廉二次,诏举贤良二次。二是军功选位制。西汉王朝依照军士所立战功之大小授予不同等级的爵位,因军功得官,论功行封,所以军功贵族几乎垄断了朝廷公卿和地方要职。三是任子制,这是汉代政府所实行的一种对现任高官子女采取恩荫世袭的授官方式。“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1]这些官僚子弟一般先担任皇帝的宫廷宿卫侍从,随后可补任各级官吏,这可以看作是先秦世卿世禄制的残留与荫任制的先声。四是赀选制,西汉时,凡有一定数目的资产而又不是商贾者可以按财产选官,高资为郎,低资为吏。“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2]汉初的选官制度充分尊重了军功集团整体的利益诉求,严格划分了高层官员与中下层官吏选任的标准,集中体现了官员选拔的等级性、贵族性和封建性的特点,对于当时政权的巩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汉廷更加需要大批安邦治国的人才,以军功爵位、门第出身和家庭财产为主要的选官方式,不仅难以满足汉朝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更无法回应中下阶层特别是士人阶层的崛起对豪强特权的冲击。汉武帝元年(公元前134年)诏举贤良对策,董仲舒对曰:“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混淆,未得其真。”[3]他认为现行的选官制度有诸多弊端,尤其是仕途狭窄,会埋没和遗失社会上很多真才实学之士,因此提出“岁举贤才”“量才授官”的良策。武帝积极采纳董仲舒的建议,逐步取消贵族集团的世袭制,大大降低任子制和赀选制在整个选官制度中的地位,这样原本临时性质的察举制开始成为武帝以后的主要选官制度,而作为察举制补充的辟召制度也由此登上了政治舞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4]

二、德才兼修是试金石

辟召,又称辟除、辟署或辟举,是汉代中央部署(公府)或者地方州郡选用属掾的选官制度。如上所述,辟召制度是汉代统治者为了弥补察举制的不足而实施的。对于那些品高德望又有才能被察举出仕的人才,统治者可以通过辟召的方式予以招揽,以示对人才的重视和渴望。东汉光武帝曾下诏:“方今选举,……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至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5]诏书中的“‘四科是丞相辟召府属的标准,但这些标准,与王朝选官的一般情况和总体标准实际是一致的”[6],由此可见,两汉王朝为了保证被辟召官吏的质量,从德行、明经、明法和政略四个方面制定了严苛的入仕标准。“德行”指的是官吏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如“(朱)穆前在冀州,所辟用皆清德长者,多至公卿、州郡”[7],赵孝“乡党服其义,州郡辟召,进退必以礼”,杨震被“大将军邓骘闻其贤而辟之”[8]。“明经”要求官吏能够达到较高的经学水平。两汉经学盛行,经学大儒常常是辟举的重要对象。如,匡衡被大司马、车骑将军史高辟为议曹史,郭丹辟于大司马吴汉、张衡辟于南阳太守鲍德、马融辟于大将军邓骘、蔡邕辟于司徒桥玄等皆是例证。[9]“明法和政略”需要官吏在熟悉法令的同时,具有处理公务的能力。因此,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者是辟主积极争取的对象。如,童恢“少仕州郡为吏,司徒杨赐闻其执法廉平,乃辟之”[10] ,名臣郑崇以明法晋升御史,陈宠以谙熟律令晋为尚书等等。

仔细考量四科辟召的具体表述,我们还能切实感悟到两汉统治者的政治智慧。“四科”的分类取人标准,充分体现了对儒生和文吏两大群体的关注。儒生长于经典的阐释和文化的传承,文吏善于吏宦之道和运用法令。“明经面向儒生,明法面向文吏无疑。德行科内容为‘德行妙高、志节清白,形式上此科可兼含孝悌廉法,兼容儒生、文吏……政略科在实施中,偏重于精通吏道、‘优事理乱之文吏”。[11]这样的选官标准既适应了儒家为政以德的处事原则,突出了君子贤人任官的时代价值,又充分挖掘文吏治国安邦的理政能力,以彰显汉朝统治者内儒外法的为政之道。由此可见,两汉时期“‘柔道与‘吏化兼举并用,意识形态上儒术仍被尊崇,但在行政领域上,王朝着意强化吏治,……儒、吏日趋融合,继续推动着选官制的进化”。[12]

三、公府辟除是双刃剑

汉代的中央政府辟署,又被称为公府辟除,主要是由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自行任用属吏。西汉时期三公权力很大,比如丞相田蚡就手握辟召大权,几乎包揽了朝廷选拔人才的权利,以至于汉武帝不得不多次警告田蚡:“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东汉时期,中央辟署权逐步扩大,太傅和大将军也可行辟署之权,因而在史籍中又常有“五府辟署”的记载。东汉的士子多以入公府做官为荣,这是因为借助公府举荐和察举各科考察,再加上自身具有的真才实学,这些士子能够迅速成为中央或州郡地方大员。“三府掾属,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13], “李膺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14]。既然公府辟除是官员升迁的快速通道,那么自然受到当时士人的追捧和推崇。两汉时期的公府辟除,选拔了大量察举制下遗漏的人才,让他们能有机会进入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参与相应的政府管理工作,在扩大统治阶级队伍、提升官员专业素养的同时,推动了封建国家的不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东汉时期日渐形成了一个文化雄厚、影响深广、以大小名士为主体的社会集团,这一集团的出现导致汉朝选官发生重要变化。三公辟除这些名士作为属吏,一方面要满足社会舆论的需求,体现察举辟召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借助这些名士的影响来提高自己的声望。“三公所辟召者,辄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15],随着三公与名士的关系日益密切,名士对人物的评价逐渐成为公府辟举的依据,这也就意味着名士的意见不仅能够左右三公的辟举,甚至已经暗操了三公的辟举权。这种做法实际上把名士“自身的认同标准与声望标准施及政府行政,从而扩张了民间舆论力量,但同时也损害了官僚行政体制的选官实施。”[16] 众所周知,东汉名士除了极少数出身寒微外,大部分人出自地方大姓、冠族。名士暗操辟举权也就意味着这些人中的平庸之辈可以轻易占据三公僚佐的重要位置,这种风气的盛行,也导致公府辟除越来越难以选拔出有用的人才了。

四、监察体系是组合拳

监察作为国家机器自身完善、自我调节的基本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汉代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完整的监察机构,形成了我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构成中央监察体系,刺史和督邮则负责监察郡县所属官吏的违法行为,从而切实保障辟召制度的有效运作。例如,两汉政府对辟举程序做出严格的规定。三公与属吏任职需要籍贯回避;地方长官一定要回避本籍,而自行辟召之掾属原则上一定要用本籍之人;州刺史(州牧)辟用属吏可以不限制郡,但是必须在本州内选用;郡太守之郡县属吏须由本郡人担任,但是需要回避县;[17]此外,国家还禁止辟主辟举被禁锢者、先旧和亲属。对于三公辟举属吏有不称职者,国家官员可以举报给司隶校尉,然后由司隶校尉进行考核。監察官吏的法律文件层出不穷,如有限制地方势力的《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酌金律》,考核官吏的《上计律》《九章律》[18],尤其是颁布地方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不仅规定了刺史监察的具体职责,提供了监察的依据和准则,更是推动了汉代监察体制和监察内容向制度化、法制化演进。此外,汉代还建立健全了反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互监制,即允许监察机构之间和监察官员之间互监互察。督邮与刺史虽然同为监察官员,二者没有上下级的关系,督邮监察郡属诸县,对郡守负责,而刺史监察诸郡,对中央负责,但刺史能够调动乃至制约督邮。[19]

汉代的监察体系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辟召过程中徇私舞弊和任人唯亲行为的发生,在匡正吏治、依法惩贪和防范分裂割据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国家通过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刺史和督邮等监察官员对各级官吏进行有效监督,既有利于皇权对百官的控制,又便于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完善,还为国家机器的持续正常运转提供了切实保障。令人遗憾的是,东汉末年,中央政府势力衰微,地方监察职能不断膨胀,刺史从维护朝廷的权威,逐渐发展为瓦解中央集权的分裂势力,这可能是统治者在竭力加强监察职能时所没有想到的。

综上所述,作为两汉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员入仕途径,辟召制度在中国历史的政治舞台上曾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辟召制度的深度学习,我们不仅能够对汉代官吏的管理方略有更加全面的认识,而且对于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也会有更加深刻的理解,这对于学科核心素养和关键能力的达成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注释】

[1]徐天麟:《西汉会要》,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524页。

[2][3]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94、637—645页。

[4][7][8][10][15]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558、1473、1760、2482、2232页。

[5]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25页。

[6][11][16]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19、20、86页。

[9]方建春:《秦汉时期幕府制度的形成》,《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第102页。

[12]王颖:《“四科取士”与汉代用人标准》,《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87页。

[13]虞世南:《北堂书钞》,北京:中国书店,1989年,第246页。

[14]范晔著,吕祖谦编纂:《后汉书详节》,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35页。

[17]罗田野,赵萌:《汉代选官征辟制度考述》,《考试研究》2014年第4期,第90页。

[18]孙季萍:《中国古代的权力监督制度》,《东岳论丛》2011年第4期,第104页。

[19]姜维公:《汉代郡域监察体制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6期,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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