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乐乐和军军均为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前不久的一天,乐乐在幼儿园受伤,但幼儿园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因为教室里安装的两个摄像头都坏了。幼儿园的一位老师指证军军推倒了乐乐,应由军军的父母承担责任。军军的父母认为,既然没有录像,无法证明是军军推倒了乐乐,那么军军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反而是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请问,没有监控录像作为证据,谁来承担乐乐受伤的赔偿责任?
赵女士(江苏镇江)
律師说法:我国《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自称教室内安装有两个监控摄像头,事发地点在教室内,却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仅有老师出具的证言称军军推倒了乐乐,但老师与幼儿园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单一证人证言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军军存在过错,所以,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乐乐的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