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洋 白玉玺 黄亢亢
【摘要】宋辽金元在女性地位发展过程中是一个转折时期,其女性婚姻制度以及社会地位,甚至女性自身婚恋观念的变化都是这一时期经济、政治、思想变化的反映。在这一系列的细微变化中,经济的作用,也就是家中财产的占有和去向,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女性群体的地位和婚姻。
【关键词】宋辽金元;民族融合;婚姻;财产;女性地位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36-0066-04
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宋辽金元时期女性地位研究”(S202010165011)。
女性作为占人口总数一半的社会群体,其地位,尤其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是社会热点话题。对于古代女性来说,婚姻和财产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了解这一群体的关键切入点。在宋辽金元时期,女性状况研究中学界多以断代研究为主,对于各个朝代的女性地位研究已经比较透彻,对于少数民族女性与汉族女性之间的差异也有了充分的研究,但是对于这一时期整体性的变化,以及这一变化在我国古代女性发展史上的作用方面的论述还比较单薄,因此,本文更偏向于采用整体性和发展性的视角去研究这一时期女性的地位变化。
一、婚姻家庭地位
古代女性最主要的活动领域是家庭,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最主要角色有两种: “为人妻”与“为人母”。
在婚姻制度方面,辽代契丹贵族的婚姻习俗由来已久,其基本遵循着“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1]。耶律氏与萧氏长期保持着世代通婚的习俗,《辽史·后妃传》统计的二十位后妃中,只有世宗妃甄氏是后唐宫人非萧氏。由此可见其后族稳固的地位。而金人的世婚制与辽则有明显区别,金人的世婚制后姓范围很广,“国朝故事,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2]“金之徒单,拿懒,乌林管……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3]由此可见金人亦有世婚传统,据考证金宗室子22人中正室可靠的共有16人,其中12人出自世婚氏族,可见女真也有着严格的世婚制。
另外,辽金的婚姻制度的另一特点就是“收继婚”制度,其基本遵循的原则是“〔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4]辽金女性另一个在婚姻上的突出表现就是离婚和再婚,而离婚和再婚本身就体现了女子婚姻自由情况和女性在社会中的话语权和地位。辽代上层公主的离婚再婚风气甚重:“圣宗女岩母堇,下嫁萧啜不,改适萧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萧胡睹,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萧惠”。[5]兴宗女跋芹“与驸马都尉萧撒八不谐,离之。清宁初,改适萧阿速。以妇道不修,徙中京,又嫁萧窝匿”。[6]金代的情况与辽相似,海陵王昭妃“初嫁宗盘子阿虎迭,再嫁宗室南家”。[7]辽金两代的汉族贵族女性,在婚姻中也沿袭了一定的少数民族因素。开泰九年,一个名叫耿延毅的汉人官员,“先娶陈国太夫人之弟,武定帅、赠侍中之女,封漆水郡夫人,早卒。有一女,初笄未嫁。侍中元配梁国太夫人曰:‘吾甥婿也,勿他娶!’遂以姪继之,袭封漆水郡夫人。” ①这是一个辽金汉族典型的收继婚和隔代婚例子。
上述的都是辽金上层女性的婚姻状况,在金代民间则“有……聘娶婚、收继婚等多种婚姻缔结方式,金代百姓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结婚方式”。少数民族的平民也遵循着收继婚传统“虏人风俗,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8]但是这一时期生活在北方的汉族女性由于长期受到儒学观念的影响,其对于收继婚和离再婚较为抵触。宋人洪皓曾在金地生活后对女真的婚俗写下“汉儿则不然,知其非法也。”[9]的话,可见儒家文化对于少数民族统治下的汉人还是约束作用的。另有浑源雷氏,嫁给应州丁悴为妻,有人告其“服内成亲”,“婚遂听离”。丁对雷氏说:“绝婚本非你我二人之意,然而你是否要改嫁别人?雷氏说:“我若再嫁,当令两目瞎,”遂寡居十八年而终。[10]总体来看,辽金统治下的婚姻制度不仅有少数民族的传统,同样汉族因素也没有完全消失,女性婚姻在这一时期还算是比较自由。
蒙古族不同于辽金,其基本遵循的是“婚聘制”和“一夫多妻多妾制”,蒙古族从事畜牧业而不以农业生产为经济基础,因畜牧业而导致的财富和经济状况尽管在各部族间有一定差异,但仍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分化巨大的社会阶级和土地私有观念。因此,蒙古族不需要“通过个人财产将女儿安置进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也就是汉民族的嫁妆习俗。通过花大价钱购买新娘的婚聘制和战争掠夺配偶而形成的一夫多妻制中,经常出现如果新郎“付不起价钱,或许要在新娘家为新娘父亲工作若干年,然后才能将新娘带回自己的帐篷”②的“临时性赘婿”的情况。鲜明区别于汉民族一夫一妻多妾制和永久性赘婿的还有其“收继婚”习俗,即要求家族中男性迎娶已逝男性亲属的遗孀。这显而易见的是令汉民族人无法接受“乱伦”行为。
再看同时期汉族的女性情况。在为人妻的情况下,由于宋代女性主要还是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大,佛道思想则是起到了“有补也教”的作用,因此,宋代女性对于忠贞、气节的追求是值得注意的,虽少有明清“立贞洁牌坊”这样的极端事件,但是“贞女不事二夫,忠臣不事两君”的观念也深入人心。离婚、再婚的现象似乎被抵制的较为严重,有位李夫人“宁从书生食藜羮以死,不可以有二夫。” ③这在宋代绝不是个例。宋代的女性在思想上已经自觉而不是受外在强迫接受了“忠贞”“守节”等想法,而在辽金元这种少数民族政权中常见的“收继婚”,在宋代是不多见的。这也与儒学正统的影响程度有关系。
另一方面,在为人母的情况下,北方少数民族女性地位普遍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在丈夫死后,母亲通常拥有一个家庭的最高地位。这其中有两个原因是汉族所不具有的,首先是少数民族本身就有的敬母传统。(太祖)“九月,征乌古部,道闻皇太后不豫,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11];(太宗)“丁丑,闻太后不豫,上驰入侍,汤药必亲尝”[12]。上述的两位皇帝都是亲尝汤药的孝母典范。辽代还有将皇太后生日定为节日的习惯,太宗朝“癸已,有司请以上生日为天授节,皇太后生日为永宁节”。在辽代习俗礼节中,契丹民族的“再生禮”被多次提及这也是礼祭的重要部分,《辽史》中的描述是“再生之仪, 岁一周星, 使天子一行是礼,以起其孝心。夫体之也真,则其思之也切 ,孺子之慕,将有油然发于中心者,感激之妙,非言语文字之所能及。”[13]这就是契丹族敬母在风俗上的体现。
第二个因素是民族之间的经济差异,契丹,女真,蒙古均为游牧社会,阶级分化程度相较于固定的汉族农业文明较小,女性在游牧环境下,当丈夫外出狩猎或参加军事活动时需要承担管理家庭营帐并照料畜群的职责,在教育程度及水平普遍低下的游牧社会,母亲基于特殊身份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也是其重要职责之一。随着科举制的完善,宋代母亲也可以出色的完成“相夫教子”的工作,由于受教育水平较高,女性一般可以承担起教子的重任,朱氏夫人“日夜勉其子以学,归必问,所与游者贤、所阅书多即喜,或少懈辄怒,为不食。于是存游学四方,贡礼部,入太学,《周礼》《毛诗》《尚书》皆通其意。” ④母亲在子女的婚嫁中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可以体现出其身为母亲的担当。上层贵族母亲在父死子继之时常常能发挥出稳定政治的作用。宋代太后垂帘听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也比较受到支持,“范仲淹言于帝曰:‘(刘)太后受遗先帝,保佑圣躬十余年,宜掩其小故以全大德’……仁宗下诏:‘中外辄言皇太后垂帘日事’。”[14]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并没有出现前朝太后垂帘听政时常出现的外戚干政的现象,曹太后就曾表示过:“外家恩泽,方欲除损,又可增长乎?”“治平初,欲加曹佾使相,皇太后再三不许。”[15]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说明宋代太后之优秀品质,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宋代太后力量较强,可以抑制住外戚,可以进一步证明宋代女性的政治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女性在婚姻制度和女性家庭地位中存在差异,少数民族女性在婚姻中是比较自由的。这其中的原因很多,首先是经济原因,实行收继婚就有将少数民族女性作为急需的劳动力留在家中的作用,因而在劳动力极为珍贵的少数民族中下层家庭中就显得更为普遍。因此辽、金、元三代前期女性离婚与改嫁与收继婚有紧密联系,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对于贵族来说,“世婚制”“贵族内婚制”对于维护家族的长期繁荣,进行稳定的统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⑤
其次,在经济因素作用下的民族习惯也始终伴随着少数民族政权的存在而存在,少数民族的婚制通常都在本民族中拥有悠久的历史,这种习惯也影响着妇女的婚姻地位。少数民族崇尚的“世婚制”和“婚聘制”以及“一夫多妻制”和“收继婚制度”都是汉族地区所不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宋以来儒学正统地位的加强,随着北宋中叶以来儒学复兴,理学兴起,在婚姻中对于女性的要求也日益增加。特别是儒家经典中对于女性贞洁的要求,如“妇人从人者,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⑥让女性的婚姻自由不复存在。
二、财产状况
个人对其私有财产的支配情况是其社会地位的体现,因此女性的生活状况可以从这一方面来具体分析。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从纵向的时间脉络来看,元代女性的生活状况作为辽宋金发展形成的最后结果,必然会对明清和近代产生深远的影响。
辽代贵族女性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以“头下军州”这种特殊的形式为例。辽代的头下军州作为贵族掠夺私奴所建州县,其与辽朝的国家行政体制并行。辽朝只允许宗室,外戚和公主建头下军州,而头下也因此成为其私产,“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账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16]金代女性的私有财产不如辽代女性之多,但也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章宗承安四年)太后赵氏薨。赵氏病危之际对宸妃说:“我有一心愿未了,宸妃能成我意乎……我欲创一寺在彼,以追为冥福,岁时奠享。我不敢废公钱,我自有钱七万”。[17]自有钱说明了这一时期的贵族女性还是允许私有财产并且有例可循的,同时这些私有财产也单独归女性本人支配,这是值得注意的。同时代的普通女性在佛教事物支出上也是比较常见的,他们不如贵族女性出手阔绰,他们常常是合资兴建佛寺。比如,在辽圣宗统和十年的《清水院陀罗尼幢题记》中记载了两百多名妇女为了“积善”,出资参与兴建陀罗尼幢。⑦辽兴宗重熙十三年的 《沈阳塔湾无垢净光舍利塔石函记》中记载了施主共一千五百多人,其中女施主达六百多人。⑧辽金女性在佛事上的经济投入说明女性掌握了家庭中的一部分财产权。
另外普通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丧父家庭中,往往也能够挺身而出,《萧乌卢本娘子墓志》(大安七年)记载:“娘子正其家計二十年,以顺奉上,以惠逮下。每至月给食,时给衣。皆始自孤弱者,次及疏贱者。亲者悦来,疏者争向;内外六亲,佛为恩地。” ⑨普通女性对于家庭财产的支配,实际上也是女性地位在这一时期的表现。总体来看,辽金时期的女性能够私有财产,婚后对财产也能起到支配作用,尤其是在佛教事务上。
宋代女性享有较为完善的财产继承权利,并且在家庭和婚姻中也有较大的自主权。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的优先顺序虽低于男性,但是还是有一定的继承权的,北宋初期的《宋刑统》转引:“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⑩在一定程度上从法律上维护了女性的权益。而且父母的遗嘱在分配财产上也起到了很重要的因素,如果有一个尽孝的女儿和不尽孝的儿子,那么很大程度上父母可能在遗嘱中把财产更多的分给女儿而不是儿子,这体现出了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是女性在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十分乐观:未出嫁时其财产所有权,归女性本人;但是一旦出嫁,嫁资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户令》规定“妻虽亡段,所有资财并及奴碑,妻家并不得追理。” ⑪女性虽在经济上有自力更生的能力,但是一旦嫁人,财产将不由自己所独有,宋代女性虽具有“私房钱”,但这种“私房钱”不同于今天的私房钱,指的是不受兄弟族人影响、只属于夫妻二人的财产。这对女性独立是一种抑制,女性的财产权在婚前与婚后是有较明显的差别的,婚前女性是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来获取财产的,而婚后则与其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财产分配。
元代关于婚后女性人身和财产的有关法令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少数民族统治者在不同时期对该问题的阶段性认识和不断调整的过程。1260年忽必烈登基后,在原金治下的汉人地区依然施行由金人所编的《泰和律》,在关于汉人的收继婚问题上,户部依《泰和律》作出了明确的判罚,“汉儿、渤海,不在接有服兄弟之限。” ⑫明确的宣布汉族人的收继婚为不合法。在统治的早期阶段,忽必烈总体上延续了宋金法律的规定,即给守寡女性归宗与改嫁的自由。这不仅迎合了汉族的习俗,也同样减少了被统治者对外来少数民族统治者的敌意。
而到了忽必烈正式定都大都并建立元朝时,他却企图通过强有力的手段推行收继婚这一蒙古族习俗。1271年,正式废止《泰和律》,取而代之的则是“疾忙交行文书者。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 ⑬这一宣布男子有权以收继婚的形式占有父亲的妻子与嫂子的法令。这和已经实行的十余年的法令出现明显不同,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前后矛盾和汉民族的抵触情绪而显得极度混乱,出现了中央政府反复推翻地方审案结果,《元典章》记载的这样的故事,1237年一位名叫郭阿秦的汉人母亲,起诉要求官府强制死去儿子的未婚妻与自己的次子收继成婚。户部经过复核支持郭阿秦,责令女孩子嫁给郭阿秦十二岁的儿子,从而完成收继。⑭但在另一个案例中名叫田大成的汉人官员与守寡的弟媳结婚,陕西四川按察司将此事移送兵部裁决后。兵部又断定田大成不正当地迎娶弟媳,其理由是“废绝人伦,实伤风化”。他被责罚杖八十七下,罢免官职。妻子被杖五十七下,并责令她与田大成离异。⑮这反映出蒙古法律与汉族习惯开始发生经常性的冲突。
1294年,铁穆尔即位后颁布了一道尊崇儒学的法令,他一改忽必烈时期掠夺性的财政政策,将婚姻和财产继承问题正式交由礼部审理而非户部。将有关问题不再视为经济问题而是礼仪问题,意味着最终的裁决结果将具有更强烈的道德教化色彩而非突出其作为法律判例的作用。随着汉化程度越发加深,朝廷也正式立法确立汉民族寡妇与侄子收继婚为非法,对蒙古贵族也以“虽系蒙古军妪,终是有姓汉人,侄收婶母,混乱大伦,拟合禁止” ⑯为理由予以禁止。当汉族女性守寡后归宗并改嫁的愈发便利,对寡妇财产和继承权利的问题便愈发凸显。纵观中国历史,是元朝政府首次颁布法律,禁止汉族女性改嫁时带走其嫁妆。女性嫁妆作为其女性私有物,即使是反对女性占有私人财产的宋代,也没能推动立法将妻子与其嫁妆分离。
而在元朝,这一传统却受到公然挑战,在家庭中地位已经有所提升的已婚女性反而在法律上被剥夺了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所谓“随嫁銮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随嫁妆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般取随身” ⑰中的“之前”和“之后”都充分证明了元朝政府有意借蒙古族女性并不会从娘家带来大量嫁妆的传统,意图彻底的将汉族社会进行前所未有的“移风易俗”。失去私有财产的女性,实际上失去了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中以丈夫的私有财产身份,第一次出现了在中国的历史上。
不难想象,当女性身份被彻底物化后,改嫁这一身为人的权利就不再适用。当在汉族地区不能以收继婚的形式将寡妇及其财产留在夫家,元朝政府转而将蒙古族习俗和汉族习俗在碰撞中融合,以“今后妇人夫亡,自愿守志,交于夫家守志;没小叔儿继续,别要改嫁呵,从他翁婆受财改嫁去呵” ⑱类似的鼓励女性守节的道德教化将女性作为劳动力留在夫家。而法律上将女性财产剥离妻子并归属夫家的行为,实际上达到了蒙古族收继婚的目的。元代女性地位变化延续了宋辽金元以来的演变趋势和少数民族习俗与汉民族习俗碰撞并最终趋向融合的过程。抵制改嫁,为夫守节;继续留在亡夫家生活以侍奉公婆;放弃对财产的个人支配并交予夫家这是宋末朱熹学派的核心理念,最终在元朝灭亡前的短短九十六年内得到了最终确立。
三、结语
宋代的女性经济地位受商品经济的繁荣影响,社会风气还未彻底保守,也没有出现后世女性地位低下的状况。但在婚姻中,由于儒家传统的影响,汉族与少数民族间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在辽金和元代前期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尤其是贵族女性,她们不仅拥有自由的婚姻同时在政治上也有一定话语权。当女性作为母亲的时候,汉族与少数民族则都表现出良好的敬母传统,辽金具有少数民族比较原始的重母风俗,而汉族则更多是儒家文化的影响,随着民族交融,两种敬母因素也相互融合,孝亲敬母成为中华民族的共识。这一时期女性的法律地位是在曲折中向下发展的,女性在宋代尚且拥有财产继承权,到了蒙元后期随着程朱理学对女性的压抑以及少数民族“收继婚”制在汉族中间的变种发展,民族间的文化交融使女子在经济上彻底失去了独立地位。财产权的消失,社会就逐渐否定了女性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和经济上女性地位双双弱化,沦为男性的附庸也自元朝起逐渐形成。
习总书记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以史为鉴,在维护当代女性的平等地位中,我们要坚持女性经济地位的独立,要坚持法律对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还要坚持中华孝亲敬母的优良传统。社会要维护女性合法地位,使女性在新时代的伟大建设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①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425页。
②杰克·古迪、琼·瑟斯克(JoanThirsk)与汤普森(E.P.Thompson):《家庭与继承:西欧的农业社会,1200-1800》,剑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10-12页。
③郑獬:《郧溪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7册,第316页。
④胡伸:《新安文献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76册,第663页。
⑤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815页。
⑥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
⑦⑧⑨向南:《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8页,第352页,第205页。
⑩⑪《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⑫⑬⑭⑮⑰⑱《元典章》台北故宫博物院本,第26A-B页,第23A页,第24A页,第26B页,第21B-22A页,第14B页。
⑯《通制条格》国立北平图书馆本1930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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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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