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视角下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

2021-10-22 01:56俞会新关忠路
中国科技论坛 2021年10期
关键词:审计师资质国有企业

俞会新,关忠路,张 淼,邢 会

(河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天津 300401)

0 引言

中国正处于由高速增长转换为高质量增长的关键时期,创新是实现经济转型的关键[1]。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政府为了促进创新发展对企业实施创新补助政策。政府创新补助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促进企业创新提供的专有资金,包括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 (火炬计划、863计划)、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国有企业与政府具有天然的政治联系,受到政府高额的创新补助资金支持。李骏[2]研究发现,近七成的政府创新补助资金流向国有企业,然而即使在政府高额补助的资金支持下,国有企业创新也存在一些问题。2017年3月审计署审计了中国民航信息集团6个外部科技研究类创新补助项目,发现企业在获得高额创新补助后创新产出达不到预期目标,尚未完成验收,造成创新补助资源浪费;2011年公布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报告提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2009—2010年期间收到国家科技重大创新补助资金3775万元,而资金实际运用却为53万元,仅占资金的1.4%。可以看出,政府创新补助在对国有企业实施过程中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创新补助效果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监督是指对现场或者某一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管理,使其结果达到预期目标。常见的监督类型有政府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国家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对创新补助进行监管,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3]。2021年1月国资委发文说,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突破将纳入央企业绩考核。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属于政府创新补助的一种,体现了政府对央企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而国家审计署作为政府考核央企的重要部门,更加明确了国家审计署对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能够发挥民主权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对创新补助政策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4]。基于此,本文从监督视角对政府创新补助与国有企业创新进行研究,主要探讨以下问题: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是否有效?政府审计是否能够对创新补助政策进行监督,发挥正向调节效应?社会监督中的高资质审计师和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够对创新补助进行监督,提高创新补助政策激励效果?

1 文献综述与理论传导机制

1.1 文献综述

关于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目前学术界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补助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补助能够降低企业创新的风险和成本,缓解企业融资约束[5-6],同时还能够为企业释放积极信号,吸引社会投资,促进企业创新[7]。Zhao[8]研究发现政府补助能够减少前期创新启动风险,降低企业的损失预期值,促进企业创新投入。李晓忠[9]研究发现政府补助能够为企业创新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分散企业创新风险,对企业创新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补助抑制企业创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10-12]认为,政府补助会使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企业对政府会产生过多的依赖,将政府补助替代原有的研发投入,从而挤出企业创新。闫志俊[13]基于新兴产业和传统制造业的对比分析,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没有效果。吕久琴[14]基于2007—2008年的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在各个样本内都挤出了企业研发,抑制了企业创新。

关于监督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学者们大多从政府审计的角度进行探讨,认为政府审计能够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层的腐败行为和提高企业经营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创新[15]。诸剑[3]基于2009—2015年审计署审计国有企业事件,采用双重差分法,研究发现国家审计能够促进相关公司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郑伟宏[16]基于2012—2017年A股上市公司样本,研究发现国家审计能够带来 “资源使用治理效应”,减少企业管理层腐败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创新。胡志颖[17]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国家审计能够促进被审计企业的创新投入强度,相对于高管腐败较低的公司,国家审计对高管腐败高的公司促进作用更强。

本文认为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研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大多数学者考虑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也有研究政府审计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但是关于监督对政府创新补助与国有企业创新之间的作用研究还不多见。创新补助政策会因缺乏监督而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企业为了获取创新补助政策的支持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寻租”, “寻租”后的企业无力于将创新补助用于生产性活动,阻碍企业创新活动[18],同时创新补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现象,企业会将创新补助资金用于增加高管薪酬[19-20],这都会导致创新补助资金浪费,使创新补助政策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从政府审计监督的角度研究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政府监督是国家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对创新补助进行监管,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减少创新补助浪费。②从社会监督角度研究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使用高资质审计师审计、机构投资者作为社会监督的衡量。社会监督能够调动利益相关者积极性,对创新补助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高效率监督。

1.2 理论传导机制

(1)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政府创新补助是指政府为了促进企业创新提供的专有资金,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包括火炬计划、863计划、巨人计划、星火计划等;另一部分为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科技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等,这些企业大多为国家战略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比如生物医药行业的疫苗、癌、肽的研发和电子信息技术行业的激光、机器人等产品的研发等,国家为了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此进行资金补助。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政府创新补助与国有企业创新进行探讨。

一方面,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具有激励作用。首先,政府创新补助能够降低企业创新的成本和风险。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高投入性和高失败率的特点,创新成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而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为企业分担创新成本,降低企业创新的风险,从而对企业家创新具有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创新[21]。其次,政府创新补助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创新项目在发起和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企业难以克服创新的资金问题,而政府对企业的创新补助能够为企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企业的融资约束得到有效缓解,能够使用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创新建设上来,促进企业创新[22-23]。最后,政府创新补助能够释放出企业良性发展的信号,带来社会投资者跟进。对于企业而言,获得政府创新补助预示着政府政策方向和扶持对象,这种预示成为社会投资者判断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依据,社会投资者的跟进为企业创新带来丰富的资源,从而促进企业创新的发展[24]。

另一方面,政府创新补助并不能有效促进企业创新,有可能产生 “挤出效应”。首先,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并不一致,致使企业挪移政府创新补助动机,使创新补助不能达到有效的效果[25]。政府更加偏好一些基础的、长期的项目,特别是这些项目可以带动某一行业或某个技术领域变革,对其他领域能够产生溢出效应。而企业则会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对企业创新进行考虑,以企业的成长利益为主,两者的创新目标不一致会使企业 “挪移”政府创新补助资金,降低创新补助激励效果。其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采取创新补助的方式补贴相关企业,这会使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企业对政府产生过多的依赖,将政府补助替代原有的研发投入,从而挤出企业创新[13-14]。国有企业与政府具有天然政治联系,得到政府高额创新补助后转移参与市场竞争的注意力,对政府补助产生依赖,使其不能有效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从而对企业创新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a: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假设1b: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具有抑制作用。

(2)政府审计监督的调节作用。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执行政府预算收支的情况和会计财务报表实施检查审核、监督的专门性活动。在实践中,政府审计对创新补助的审计方式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落实审计。2014年7月中纪委、审计署、国资委等机关联合发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政府创新补助的实际运用状况、是否按照创新补助的要求完成创新成果的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人员发现国有企业创新补助的使用存在问题时,会立即采取行政法规等相关措施对有问题的国有企业进行整改[26]。

本文认为政府审计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审计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能,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国家财政给予保障,与被审计企业不存在任何资金业务往来,审计判断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3]。如果审计人员发现企业在创新补助方面弄虚作假,审计人员必然会将相关情况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揭示。另一方面,政府审计公告具有较高的关注度。政府审计是由国家审计署专门负责审计,国家审计署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审计行为更容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当企业创新补助运用出现问题被审计署公告后,负面影响立即会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预料的负面影响,迫使企业提高创新补助使用效率,促进国有企业创新[27-28]。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政府审计能够发挥正向调节作用,提高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

(3)社会监督的调节作用。社会监督是不具有国家权力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和大众传媒等社会力量对政府和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是人民主权的体现。社会监督属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和所依赖的外部环境,通过法律制度、机构及市场监管、社会及媒体监督等实现,对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社会监督包括多种形式,贾凡胜[4]、宋建波等[29]指出,审计师、机构投资者能够掌握公司更加充分的信息,在监督政府创新补助方面的作用效果更强,因此本文使用审计师、机构投资者这两种机制来衡量社会监督。

审计师是用于企业自身财务审查的外部审计师,来自普华永道、德勤等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工作是对企业财务经济状况进行审查,以财务报表的形式进行报告。相对于普通审计师,高资质审计师对政府创新补助监督的作用更强。这是因为高资质审计师来自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为了维护事务所职业信誉会减少与公司管理层 “串谋”,在审计政府创新补助的使用过程中会更加严格。与此同时,高资质审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有一套完善的审计流程,创新补助的实施情况更容易得到有效监督[29]。企业在获取政府补助后,高资质审计师会对其进行一系列的严格审计[30],向外披露更加真实可靠的财务报表,创新补助政策得到监督,从而使创新资金发挥最佳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3:高资质审计师能够发挥正向调节作用,提高政府创新补助激励效果。

机构投资者是专门用于投资的组织机构,如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机构。机构投资者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庞大的社会资源,能够凭借信息优势和专业能力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督[31]。机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监督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直接监督,机构投资者通过参与会议提交议案,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直接的审查和谈判[4];第二种途径是间接监督,机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后会派驻会计分析师等专职人员参与企业工作,他们会对企业的运行状况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实时反馈,机构投资者通过派驻人员反馈意见对公司进行间接监督[29]。当企业领导者对政府创新补助滥用时,机构投资者会敏锐地察觉并以股东的名义对管理层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迫使企业管理层进行改正,从而规范创新补助资金的运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4:机构投资者能够发挥正向调节作用,提高创新补助激励效果。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

本文的样本区间为2009—2018年,目前政府审计的对象仅为国有企业,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为了减少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性变量 1%和 99%百分位进行了Winsorize截尾处理。数据来源于CNRDS数据库、国泰安数据库,为了使研究更加准确,本文剔除了财务异常的ST和*ST公司,最终得到的研究样本包含875家公司,共4328个观测值。

上市公司只公布政府补助而未公布政府创新补助,本文使用关键词搜索法,搜索政府补助的明细项目进行加总,具体做法为:①技术创新的关键词,如科技、创新、发明、技术等;②政策项目关键词,如 “863计划” “海鸥计划” “星火计划” “小巨人计划”等;③创新成果关键词,如新产品、专利、著作权、知识产权等;④人才及技术合作关键词,如引才、人才、产学研、海外等;⑤生物新医药技术研发有关的癌、新药、孢、抗生素等;⑥电子信息技术专有名词,如钒钛、机器人、数控、激光、晶源、集成系统、云计算、聚氯、电子芯片等。

2.2 模型构建

根据以上所提出的研究假设,本文基本计量回归模型的设定如下:

Innovationit=β0+β1Subsidyit-1+β2Supervisionit+β3Subsidyit-1×Supervisionit+

式中,i为企业、t为年份;Innovation为企业创新,选取研发投入强度和发明专利作为衡量指标;Subsidy为政府创新补助,Supervision为监督变量,本文选取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Subsidy×Supervision为交互项,衡量监督对创新补助与国有企业创新之间的调节效应;Z代表其他一些控制变量集合,ηit为随机干扰项。由于政府创新补助政策后期发挥作用,因此本文将政府创新补助变量滞后一期,从而使研究的结果更加准确。

2.3 变量选取及说明

(1)因变量。参考郭玥[1]、黎文靖[32]等的研究,选取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来代表企业创新,以研发投入强度和发明专利来衡量,选择的理由为:①研发投入是企业创新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使用研发投入强度的原因为各个企业行业和规模具有较大差异,研发投入强度能够在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具有可比性;②发明专利能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是实质性的创新产出,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却是易于实现的,不能有效衡量企业创新。

(2)自变量。核心解释变量以政府创新补助来衡量,许多文献直接使用政府补助作为核心解释变量[7,9,33],但政府补助包括多种多样,如异地搬迁费、环保奖励、纳税大户返还等。使用政府补助会使本文的估计结果不准确,而政府创新补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是直接的,能够减少有效误差,在研究企业创新方面是比较合适的变量。

(3)政府审计监督。参考诸剑等[3]、潘孝珍等[28]的研究,从审计署发布的国有企业审计结果公告中手工整理出被审计的国有企业,通过搜索国有企业官网中的 “上市公司”或 “投资者关系”栏目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控制人信息,完成被审计国有集团与其控股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匹配,比如审计署审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该集团下的上市公司为大唐发电、华银电力、桂冠电力。

(4)社会监督。参考贾凡胜[4]、宋建波等[29]的做法,使用两种方式衡量社会监督机制:①高资质审计师。高资质审计师的衡量标准为审计师是否来自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这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德勤、立信、致同、天健、安永、瑞华、毕马威、天职国际、普华永道、信永中和;②机构投资者。本文使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率作为机构投资者监督的调节变量,机构投资者持股比率来源于国有企业有关基金、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

(5)控制变量。参考郭玥[1]、伍健等[7]、李晓钟等[9]的研究,选取总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企业规模、企业年龄、股权集中度、两权分离率作为控制变量,相关变量的描述性及统计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政府创新补助的均值为14.38,而最大值为20.01,说明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得到了政府高额补助,各个企业补助资金差距较少。而企业创新的差距较大,对于企业创新投入而言,研发投入强度均值为1.7,最大值和最小值却为137.45和0,同时对于企业创新产出,均值为12.65,最大值和最小值却为2518和0,这都说明国有企业创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部分国有企业拿到了国家创新补助却不把资金用于创新建设中去,缺乏一定的监督。调节变量显示,政府审计的均值为0.13,高资质审计的均值为0.31,机构投资者的均值为0.04。可以看出,对于国有企业,1/3的国有企业聘用高资质审计师,而机构参股的数量较少,机构投资者影响力相对较低。

表1 描述性统计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

企业研发创新与行业特点显著相关,为了使研究更加完善和稳健,本文在各个回归中加入行业变量,对企业创新进行控制,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在表2中,模型 (1) (3) (5)用于检验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模型 (2) (4) (6)用于检验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模型。本文使用面板数据,模型 (1) (2)为OLS模型,模型 (3) (4)为随机效应模型,模型 (5) (6)为固定效应模型。对于随机效应和固定效应的选择,本文采用豪斯曼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随机效应,因此本文回归以随机效应为主。模型 (3) (4)的结果显示,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系数分别为0.227和1.416,且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且为正,说明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此结论验证了假设1a。

表2 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回归结果

3.2 政府审计监督的调节效应

从表3可以看出,模型 (2) (5)在加入了Gau变量后,政府创新补助依然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创新,但是系数相对模型 (1) (4)有所降低,原因在于政府审计的调节作用没有被分离出来。从模型 (2) (5)还可以看出,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的系数分别为1.101和8.408,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审计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政府审计发挥作用的原因在于政府审计具有监督性质,对国有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给予曝光,能够有效减少国有企业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使管理层团队保持廉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创新建设中来。模型 (5) (6)的结果表明,政府创新补助与政府审计的交互项对国有企业创新系数分别为0.155和2.202,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政府审计能够发挥正向调节作用,此结果验证了假设2。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的影响分别为0.227和1.416;当政府审计发挥调节作用时,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的影响分别为0.355和3.286 (0.200+0.155=0.355,1.084+2.202=3.286),从结果可以看出,政府审计能够显著提高政府创新补助激励效果,促进国有企业创新 (0.355>0.227,3.286>1.416)。

表3 政府审计的调节效应

3.3 社会监督的调节效应

在表4中,模型 (2) (5)的结果显示高资质审计师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和产出的系数分别为0.639和6.138,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高资质审计师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创新。高资质审计师能够发挥促进作用的原因在于高资质审计师能够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减少企业弄虚作假和腐败行为,使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创新建设上来,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模型 (3) (6)的结果表明交互项对国有企业创新产出和投入的系数分别为0.150和3.360,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高资质审计师能够发挥正向调节作用,此结果验证了假说3。当高资质审计师未发挥调节作用时,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为0.227和1.416;当高资质审计师发挥调节作用时,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为0.335和3.930 (0.185+0.150=0.335,0.570+3.360=3.930),可以发现高资质审计师对国有企业创新发挥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0.335>0.227,3.930>1.416)。

表4 高资质审计师的调节效应

在表5中,模型 (11) (12)的结果显示,机构投资者和交互项对国有企业创新均不显著,说明机构投资者调节作用不显著,此结果拒绝了假设4。其原因可能在于国有企业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经济安全,投资存在政府的管控,相对于民营企业,机构投资者较少且不活跃。同时机构投资者还存在短视行为,忽略了创新的长期投资,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必要的干预,使机构投资者对国有企业创新的监督作用没有显著发挥。政府应根据现有条件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广泛听取机构投资者有关监督创新补助的意见,明确对机构投资者相关权利和义务,使其能够对创新补助进行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创新。

表5 机构投资者的调节效应

3.4 进一步研究——叠加效应

以上研究探讨了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创新补助政策效果的影响,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可能对创新补助同时发挥作用,为了使研究更加完善,本文验证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叠加效应。本文参考石晓军等[34]的做法,通过构建交互项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叠加效应进行实证分析。以上回归结果显示政府审计监督和高资质审计师监督能够监督创新补助的实施,提高创新补助激励效果,而机构投资者监督不显著,因此主要对政府审计监督和高资质审计师监督的叠加效应进行考察,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在表6中,模型 (1) (2)的结果表明政府审计监督、高资质审计师监督的交互项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为0.0424、0.902,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政府审计监督、高资质审计师监督能够产生叠加效应,共同对创新补助进行监督。

表6 监督机制的叠加效应

4 稳健性检验

4.1 内生性

本文的计量模型中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原因在于:①政府创新补助与国有企业创新可以相互影响,存在互逆性;②企业在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年报中存在尚未披露的情况,本文赋值为0,这样会存在样本选择偏误问题;③遗漏可能存在的重要控制变量。因此本文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来解决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参考Lewbel[35]的方法,构建 (创新补助-创新补助均值)× (企业创新水平-创新均值)作为工具变量,基本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表7的回归结果表明,逆尔米斯比率为-1.4679和-224.6433,两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Heckman两步法模型适应,同时从表7可以看出,政府创新补助仍然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创新,与之前研究完全一致,说明本文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表7 稳健性检验

4.2 稳健性

本研究参考郭玥[1]的做法,使用倾向匹配法 (PSM)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匹配前和匹配后实验组与控制组效果大体一致,不存在显性差异,说明以此为基础的PSM估计结果是可信的。从表8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各个核心解释变量与之前回归结果完全一致,说明本文的回归结果仍然是稳健可靠的。

图1 样本匹配前后的核密度图

表8 PSM检验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2009—2018年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数据,从监督视角研究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①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创新;②从政府监督的效果来看,政府审计能够发挥监督作用,提高政府创新补助激励效果;③从社会监督的效果来看,高资质审计师发挥了监督作用,能够强化政府创新补助对国有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而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则不显著;④政府审计、高资质审计师能够同时对创新补助进行监督,产生叠加效应。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政府应扩充创新补助资金的行业种类,加大对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实证结果表明政府创新补助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创新,因此政府应继续对国有企业创新进行扶持。一方面政府应在创新补助类型方面进行完善,目前创新补助的类型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等,政府应在原有创新补助的基础上扩充创新补助的种类,设立行业创新补助基金,如在医药卫生行业设立医疗创新基金,对国家重点行业进行有效补助来促进该行业持续有效发展。另一方面应加大政府创新补助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重要的创新,如疫苗、5G通信技术等,应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

(2)国家审计署应重罚违反规定的企业,同时也应激励企业领导者进行创新。研究发现政府审计能够对创新补助进行有效监督,提高创新补助政策激励效果,因此国家应充分发挥政府审计执行力度。具体措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审计署要随时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抽查,对于滥用创新补助资金的企业进行重罚,对其行为在公共媒体进行曝光,从而对审计企业以及相关联的企业给予一定警示;另一方面审计署应该贯彻落实好国资委有关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突破将纳入央企业绩考核相关政策,对有关领导人的政绩与企业科研投入和产出相关联,将企业创新视同利润进行考核,鼓励企业领导者进行创新。

(3)政府应积极引导高资质审计师、机构投资者对创新补助资金的监督,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实证发现高资质审计师能够提高创新补助的激励效果,因此对于一些关系到国家命脉的国有企业,政府应强制该企业聘用国内国际信用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使审计结果更加清晰透明。与此同时,政府应积极引导高资质审计师对创新补助的监督,对高资质审计师放宽资格限制,降低监督创新补助的准入门槛,明确规定高资质审计师监督创新补助的权利和义务,为创新补助的合理化运用提供必要的政策建议。政府应改善机构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现状,在现有条件基础上使机构投资者享有知情权,提高机构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参与力、执行力,使其发挥对创新补助应有的监督作用。政府审计监督、高资质审计师监督存在叠加效应,因此政府应使这两种监督机制同时进行,从而更加有效地减少创新补助 “滥用”,促进国有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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