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

2021-10-21 19:08袁艳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1年10期
关键词:发展现状建议问题

袁艳

【摘要】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是“多渠道保障”重要的一部分。本文简单分析了我国当前公共租赁住房现状,总结了公租房的融资与运营模式,根据目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现状;问题;建议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0.

自我国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至今,廉租房和經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出现,极大了改善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住房困难的问题,但是,依然存在诸多城镇中等收入偏下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游离于保障性住房以外。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于2009年其政策在深圳等地试行,目的就是解决部分夹心层群体住房问题。住建部2010年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之后,公租房在全国推行。据我国公共住房计划,公租房将会逐渐代替经济适用房,成为我国公共住房的主流。相比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对城市非本地户籍人口开放。2012 年5月,住建部颁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了公租房分配、运营、使用和退出等环节的基本要求。2013 年 12月,《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由住建部等部委联合发布,明确要求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巩固了公租房在我国保障性住房中的地位。

1、公共租赁住房现状分析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伴随着本企业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经历过创业时期和困难时期的艰辛,也分享了企业辉煌十几年来带来的实惠。现如今,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起初建设条件有限,很多为非成套住宅,水和煤气等没有进行分户,居住条件差强人意,且线路老化,没有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很多职工自行生活做饭,或者使用电磁炉,无形中增添了住宅安全隐患。另外,公租房在管理中,经常发生私自转租,另作他途的不良现象,不但造成了人员管理混乱,还扰乱了租赁住房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企业发展中,一些管理中的问题和弊端逐渐暴露,需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实行整合管理,这不仅是企业提升自身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后实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趋势。

2、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与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公共租赁房的融资渠道日渐多样化,各城市结合自身建设规模,选取多种融资方式,实现资金的筹集。在城市内部,不同公租房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政府出资比例,可将我国公租房的主要融资模式划分为政府主导出资型、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型。详细如下表所示:

政府主导出资模式:

政府是直接的投资者,提供资金,设立政府性质的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如,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属于北京市公租房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机构。资金来源于政府,其中包含中央、地方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 10% 等。另外,还可借助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私募债,或银行贷款加以补充。在这种模式下,公租房建设方式分为两种,集中新建和收购。

(1)集中新建公租房,由政府划拨土地,委托开发商实施建设,政府为产权所有者;

(2)收购式公租房,政府购买建成的其他空置保障房或者商品房,但是,因大多数公租房地段好、位置分散,导致放价高,管理难度较大,收购仅为一种补充方式。

政府主导出资的公共租赁房屋由政府负责运营,由设立相关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实行统一配租。此模式的优势体现于可正确落实上级政策,有利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利用政府信贷和资源,稳定租赁住房市场供需平衡,但在运行效率、资金来源方面尚有不足。

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模式:

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于开发商、园区以及各级政府等多个主体,有两种投资方式。

(1)当政府资金短期不充足时,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公租房,之后政府偿还建设费用。在此期间,由政府牵头,企业被动参与公租房建设;

(2)政府回购。政府负责前期的项目勘察和设计工作,开发商参与招标,中标企业融资和建设,等到建设完毕后,政府按协议,出资回购。该方式包含建设、移交两个环节,开发商竞标成功后,自行处理资金问题,属于开发商主动投资行为。

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模式优势体现于资金足够,具备高运作效率,但是,逐利性很强,需政府的严格监管。现阶段,国内公租房正处在以增量建设为主时期,除政府财政支持外,还需引导社会投资的参与,保证公祖方政策的高效落实。

2.1运营模式

运营模式分为两种,政府专门机构运营、市场化运营。

在政府主页机构运营管理模式下,各地将运营主体统一于一个机构中。如,过去一段时间,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运营主体包括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宅租赁中心等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委托授权的事业单位。深圳市于2016年4月份,设立了住房保障署,其主要核心工作是做好户籍低收入群体、夹心层住房保障工作,统一以往较为分散的运营职责,在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节约了成本。这种依托政府专业机构的运作模式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益性特点。政府专业部门对公租房建设、租金分配、退出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可规避公租房的寻租现象,确保公租房政策的顺利实施。

市场化运营模式下,上海市成立的公租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负责地区范围内的公租房建设、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等。公租房公司资金来源于市、区级政府,财政独立。换句话而言,就是除启动资金外,其他资金运作自负盈亏,此种模式和瑞典政府房屋公司、荷兰社会住房公司类同。到2012年底,上海市成立了21 家公租房公司。公租房公司依靠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保险资金定向用于公租房建设,用商品房的利润冲减公租房的投资成本,用租金收入偿还公租房投资的财务成本。这些公司运营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住房保障的一线窗口企业,有效保障了公租房政策的顺利执行。

3、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存在的问题

3.1空间选址不合理

一些公租房房源位置较偏远。受土地财政影响,一些城市在偏远郊区修建公共租赁房屋,租金需求低,交通不便,增加了租户的出行成本。配租模式缓解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偏远位置问题,便于区位条件的改善。公租房空间选址不合理,致使公租房有些需求较高的区域出现供给不足、有供给没租客的现象,一些需求偏低的地区出现很多闲置公租房。

3.2配套设施不完善

公租房周邊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交通、医疗和教育等方面。例如交通,新建公租房位置偏远,通常需要新修基础设施,路网建设落后,通勤公交车少,致使出行十分不便。造成这种情况是因为政府在公租房配套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加之公租房建设融资困难,无暇考虑配套设施的建设。

3.3 供需错配问题突出

由于东部地区人口基数较大,导致公租房需求大,供给严重不足。在一些中西部地区,供过于求,造成供需不匹配,资源浪费。从城市层面来看,一些中小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供给过剩。主要是因为中小城市的人口和产业吸纳能力不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不强。同时,出现了公租房建设指标下达现象,缺乏对住房需求的分析,导致部分地区公租房供过于求。

3.4退出机制不够健全

个人信息共享不畅是造成公租房退出不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一些人不再符合公租房的居住条件,但是因信息滞后,其滞留公租房内。租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体现不出实际收入水平,如,他们是否持有股份,是否拥有车辆等并没有反应出来,唯有民政部门掌握这些信息。缺乏完整可靠的租户信息,不便于动态查询、审计和监督。

3.5法律法规存在空缺

健全的法律法规制是确保公租房政策有效执行的基础,但是,现阶段公租房法律法规并未出台。公租房租赁价格优惠很大,且确保公租房建设以及配租过程公正、公开、透明,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各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约制,当今,只体现于相关公租房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中,导致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缺,在实际落实中很难控制。

4、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对策

4.1制定完善的租赁制度

转变经营理念,从单一开发销售转变为以租代售和租售并举模式。把长期持有的房源投向市场租赁,发展租赁业务,优化和改进销售模式,允许企业内部员工先租后买,支付的租金可抵扣房款,完善住房租赁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市场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协调、稳定租赁关系。明确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单间最多居住人数和消防安全内容。制定健全的住房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每年签订一次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及时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2拓宽房源渠道

现有租赁住房。考虑到保障对象多样化需求,特别是子女上学,供养老人等。 整合各区域长期空置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整改,面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这样机能体现公租房政策的优越性,又能提高效率,盘活资源。改建住房。对已腾空的集体宿舍楼、住宅楼,以及长期空置底商房提出年度改造计划,充分利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步将危旧集体宿舍楼改造成提供公共厨房、卫生间,集中供水,分户供电、供暖的小户型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将租赁住房建设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彻底解决中等 偏低收入家庭、新入职职工,外来务工农民等“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4.3扩大承租范围

支持、规范个人租赁住房,鼓励个人依法租房,引导个人住房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规范租赁行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新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4.4公租房与货币补贴并举

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人群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可实行公租房与货币补贴并举。将公租房货币补贴的受理对象定为城市中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6元/月。确保对象领取货币补贴之前,须在符合条件的市区范围内租赁有产权证的普通住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属地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对持有有效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困难家庭救助证以及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两倍发放。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语:

我们需要不断总结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租金分配和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促进不同社会阶层和谐混合居住,实现互补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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