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雯 李景平
[摘 要]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是国家创新治理体系的重要议题。慈善组织作为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一个主体,在公共危机整体性的治理中扮演着协助者、协商者、协作者和协和者的角色。为了明确角色定位,慈善组织在其社会伙伴关系的不同平台中经历了从“离散”到“分割”再到“耦合”的嬗变;并在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交流中,形成了贯穿于公共危机管理过程的协助危机准备、协商危机预警、协作危机响应、协和危机恢复的作用,互相交织最终构成了不断循环的网格化治理结构。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共危机;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1)03-0072-08
Analysis on the rational way of Chinas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participation in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public crisis
REN Wen 1,2,LI Jing-ping1
(1.College of Marxism,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China ; 2.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Sociology,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Abstract: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public crisis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governance system. As one of the main bodie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public crisis, th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plays the roles of being facilitator, negotiator, collaborator and conciliator in the overall governance of public crisis. In order to define its different roles, th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has undergone the evolution from “being discrete” to “segmented” and then to “coupled” in different platforms of its social partnership. And in the mutual communication with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formed the function of crisis preparation, consultation crisis early warning, collaborative crisis response and crisis recovery, which run throughout the entire process of public crisis governance, and by interweaving each other, it eventually formed a continuous cycle of grid governance structure.
Key words:charity organization; public crisis;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2020年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突发,党中央迅速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迅速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形成了规模空前的全民抗击疫情的生动局面。在社会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来势凶猛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彰显了中国政府高效的危机治理能力。然而,作为多中心治理主体之一的慈善组织却在这场公共危机治理中屡遭诟病,滞后的筹款使用信息、混乱的慈善物质发放等问题的出现把慈善组织推到了风口浪尖,慈善形象严重受损,公众信任危机凸显。这也暴露出当前的传统慈善组织管理模式和日常慈善运作机制正处于非平衡状态,存在着自组织程度偏低、专业能力欠缺、动员力量不足、社会认可缺乏、合作机制匮乏等缺憾。实际上,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议题一直都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也屡见不鲜。综观现有的文献发现,学者们的研究多侧重于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解读,主要探讨了参与的理论支持、组织的现实优势、政府的关系审视、当前的主要问题和未来的路径选择等内容,彰显了重要的理论价值。但学界对创新应用方面的研究较为少见,如何在实践层面推进具体工作,虽略有提及,但浅尝辄止,特别是在公共危机治理的不同阶段,慈善组织的动态参与研究存在盲点。因此,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本文拟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视角对慈善组织进行重新定位,利用慈善组织的独特优势来防范化解多阶段的公共危机风险,架构我国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模式,以期对改变慈善组织的公共危机联动乏力现状,以及提高慈善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角色定位
随着近年来全球公共危机的频发,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公共危机是一种低概率出现、有着高影响力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危机事件。其特点是原因、结果和解决方法的模糊性,以及公众得知后必须迅速作出决定的信念[1]。根据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共危机可区分为自然危机和人为危机。自然危机的影响大多局限在一个地理区域和特定时间段,人为危机却可能超过地理界限,甚至可能产生跨代影响[2]。无论何种公共危机形式,公共危机的产生都是由两组要素相互作用的失败引起的,一组是由一系列复杂的人为、组织和技术等引发的危机,另外一组是由组织遇到了监管、基础设施和准备故障等引发的危机[3]。早期的危机治理模式基本是即兴发挥,而在当今时代,人们已然无法接受这种做法,更多的是寻求建立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系统和习惯性的行动模式,以便使相同的人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围绕相同的活动聚集在一起,实现有效的公共危机治理,即是“以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等对公共危机发生、演变、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的控制与协调,以减少或消除危机及其带来的危害”[4]。因此,慈善组织被涵盖在公共危机治理主体之内,与其他各主体之间进行平等合作,并通过有序的分工协作,达成整体性的动态公共危机治理。
历史地看,早期的公共危机治理大多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在其中几乎扮演着全能型角色,是信息的垄断者、资源的控制者和方案的实施者。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的公共危机已日趋多样化,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危机治理模式受到极大挑战,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模式是大势所趋。根据协同学创始人赫尔曼·哈肯(H. Haken)的理论,失衡的开放系统,通过与外界進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在内部协同作用的驱动下,会产生新的有序结构,形成系统自组织现象[5]。因此,多元主体的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可以促进系统进化性的产生和系统整体性的获得,使社会多元要素通过发挥各自特有的作用而形成多个权力中心,并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以参与合作的方式建立伙伴关系,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6]。
较之于其他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主体,“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形式,正以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发挥巨大的功能优势”[7]。在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慈善组织凭借其本身所具有的专业优势、资源优势、效率优势、沟通和协调优势,在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公平、维护稳定、增进和谐、全程参与和持续作用等方面显现出了独特的功能[8]。因此,为与公共危机治理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四阶段[9]相对应,慈善组织在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着不同的角色。
(一)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准备“协助者”
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必须要有“超前性”准备,以便“及早发现引发危机的线索和原因,预测出将要遇到的问题以及事情发生后的基本发展方向和程度,从而制定多种可供选择的应变计划”[10]。这种前瞻性的协同治理,要求各治理主体共存于同一平面,全方位、宽领域地进行危机治理的“预防性”工作。慈善组织必须做好,也能够做好“协助者”。首先,慈善组织“拥有一批充满热情同时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队伍”[11],因此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技能,及时发现危机隐患,辅助完善危机预案;其次,慈善组织在长期的慈善实践中拥有极大的感召力,由其开展公共危机的宣传教育是有效的,可以帮助民众树立危机意识、指导民众处置危机,提升民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再次,慈善组织可以驱动全社会各种人群的强烈社会责任感,激发、激活社会资本活力,从而共同致力于提供危机防范建议和做好多项危机准备。
(二)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预警“协商者 ”
危机预警,就是对社会风险进行预先警报,即在引发危机的某些征兆已经显现,但危机尚未爆发之际,快速准确地收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和发布信息[12],并发出警示信息,促使各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去“降低危机爆发机率,降低危机衍生可能性,提高公共危机管理效能的目的”[13]的一种预警系统。在这方面,慈善组织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慈善组织本就肩负公益使命,时常接触“位于显性危机临界点之前的所有具有危机倾向的事件和因素”[14],容易发现危机因子,因此可以与其他协同治理主体一起,共同控制诱发公共危机的“初始因子”,提前弱化危机叠加效应。此外,对社会中已有苗头的突发事件,慈善组织可以帮助政府进行压力疏导。通过慈善救助活动的开展,满足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释放社会潜在压力,缓解甚至避免公共危机的爆发。所以,慈善组织在公共危机预警阶段,能够在消除公共危机诱因方面承担“协商者”角色,促使各方在持续的危机信息交流中达成一致意见,尽量化解隐性危机问题,防范危机的显性化。
(三)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响应“协作者”
公共危机一旦爆发,就需要处置,需要“在公共危机决策支持系统的辅助下,获得相应的公共危机处理和管理方案,从而对爆发的公共危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整合所有资源投入到公共危机的管理过程中,使公共危机所波及的范围尽可能小”[15],缓解危机状态,消除危机威胁。此时,慈善组织可以借助其灵活机动、深耕社会、长期奋战在一线基层等优势,“在危机的第一线进入危机处理的方方面面,募集资金、运输物资、救助灾情、维护秩序、提供关怀”[16],成为多元主体联动中的重要协同治理力量。尤其是在筹集社会资金以解决政府救灾资源短缺、启动志愿者服务以解决政府应急人员不足、开展自救互救以解决政府救灾人员滞后等方面,慈善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协作”职能,在复杂的公共危机应对网络内完成协同治理的任务。
(四)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恢复“协和者”
危机恢复是事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在公共危机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完成善后工作、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个体正常生活、彻底解决有形和无形危机,并通过调查危机根源、评估危机管理绩效、总结危机协同治理经验教训和变危机为机遇,完善危机治理结构的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慈善组织本着务实精神,不仅可以支持物资层面“硬件”的调配和重建,提供物资人员和信息技术,而且可以助力社会层面“软件”的复原和革新,深入了解公众对公共危机处置的满意程度,清除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强民众复工复产信心。此外,慈善组织还可以通过积极参与政府危机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危机反思,完成公共危机后的组织变革和流程再造。因此,慈善组织在公共危机恢复阶段营造和谐氛围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协和作用,在互动的公共危机反馈链上能巩固前期成果,稳定当前社会状态和建立危机学习机制。
二、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能力演化
伴随公共危机影响的日益扩大,协同治理的作用更加突出,其中的关键是需要把握好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这三个领域的行为者已经形成以社会为导向的伙伴关系,也称之为社会伙伴关系(CSSP)。我们将其定义为明确形成的跨界项目,以使合作伙伴能够持续不断地参与进来,包括以自身利益为导向的短期、有限的“交易性”项目,也包括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长期、开放的“综合性”“发展性”项目。根据三者之间伙伴关系的远近亲疏程度,CSSP可以划分为三个概念性平台:资源依赖平台、社会问题平台和社会部门平台[17]。三个平台在各自所属的特定历史阶段展开运行,实现公共危机的协调治理。
慈善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代表,必定要参与到社会伙伴关系中去,特别是在遭遇公共危机时期,更是要主动与其他组织建立联系。现实地看,慈善组织历经“资源依赖平台”到“社会问题平台”再到“社会部门平台”的概念变迁,呈现差异性的目标定位和兴趣取向,折射出不同时期慈善组织参与协同治理的实践轨迹,印证了不同阶段的慈善组织协同能力的发展。这也表明,每当公共危机发生之时,面对动态的条件和巨大的压力,慈善组织与其他参与者及时互动的能力至关重要。因为在多元参与的协同治理过程中,唯有适合的协同能力,才能在多组织网格内开展工作,才能成为社会伙伴关系中的主体。
慈善组织协同能力需要从目的、结构、沟通、资源四个维度进行考量。目的类别主要是驱使发展特定的伙伴关系,通常决定组织被领导方式、被期望方式和采取合作行动的方式,因此可以通过组织领导、共同愿景、成员资格来测量;结构类别是组织监视和评估自己与其他参与者协作行为的过程,在嵌入正式和非正式程序中,揭示每个成员在规则中应扮演的角色,因此可以通过程序、角色来测量;沟通类别是组织通过其开放的沟通链接及时有效地管理信息的能力,促进信息的存储、检索、传播和交换,并借助信息寻求解决方案,因此可以通过信息链接、积极沟通来测量;资源类别定义为发展和维持合作努力所需的智力、人力和财务资本,涵盖广泛的领域、侧重最突出的元素,因此可以通过知识技能、融资能力来测量[18]。把慈善组织协同能力的测量指标放到社会伙伴关系中进行研究,发现随着“资源依赖—社会问题—社会部门”概念平台的转变,慈善组织协同能力呈现“离散—分割—耦合”的由弱变强的发展态势(见图1)。
(一)在资源依赖平台中,慈善组织协同能力呈现“离散”状态
在资源依赖平台中,很多组织由于自身缺乏关键能力,无法独立发展,为了应对动荡的环境,保持竞争优势,采取短期合作行动。这种社会伙伴关系是间歇性协同,互动水平较低,强调“尽量减少组织间的依赖,保持组织的自主性”,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只是附带解决社会问题。此平台中的慈善组织就是这样一种组织结构,它是从个体出发,在不与其他组织交流的前提下,根据碎片化的信息,依靠组织自身资源,采取单独行动,自发组织起来应对公共危机。在此平台中,慈善组织只能提供非常单一的服务,只有在缺乏主要资源的情况下才被迫与其他组织合作,虽然有偶尔的事务性合作,但明显是与其他组织“离散”。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社会行政化的方式,把社会慈善救助直接纳入行政系统,包括公共危机治理在内的所有公共事务都由国家统一包办。改革开放后,休眠的社会力量开始苏醒,慈善组织在自身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寻求独立发展道路,尝试成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链接者[19]。此時,慈善组织的社会贡献看似日益明显,实际上却面临着组织相对羸弱、资源非常有限、信息几乎封闭等各种制约自主发展的严重困境,并由此衍生了各种问题,导致慈善组织根本无法独当一面,在公共危机治理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基本游离于公共危机治理系统之外。
(二)在社会问题平台中,慈善组织协同能力呈现“分割”状态
当社会出现跨界的公共问题时,在外在压力之下,多个社会行动者启动临时的社会安排,在保留组织自主权的基础上,联合起来解决问题。这种社会伙伴关系是临时性协同,只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设定,目标实现后则自动解散,资源共享仍然受到范围限制。慈善组织从组织使命出发,在官方正式渠道的领导下,配合性地应对公共危机,形成政府主导、慈善组织从属的局面。公共危机信息呈现自上而下的纵向传递,慈善组织依照间接获得的信息,按照政府组织的部署提供服务。慈善组织虽与其他组织时常开展合作,但依然缺乏长效机制,无事则“分割”,合作也是“分割”式合作。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后,慈善组织在政府号召下主动投入抗击疫情工作,充分利用自身纽带优势,广泛集中社会资源,积极发挥调集和整合作用,其自组织能力在危机救治中逐步凸显。以此为契机,我国慈善组织进入飞跃式生长时期,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显著提升,独立性、民间性、专业性等关键属性得以较大发挥,慈善组织不再是公共危机治理中的边缘化角色,而是成为多元社会结构中协同合作的主体。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是危机治理的主体和主导,这种政府为主导型公共危机治理机制存在碎片化治理弊端[20]。再加上我国慈善组织都有依附于政府的惯习,主观能动性比较缺乏[21],因此此阶段的多数慈善组织只是等待配合危机治理工作,根据政府的需要被动做出加入或退出危机治理体系的选择,“其行为不是可持续的组织化行动和制度化协同,而呈现出较强的被动性、滞后性特征”[22]。
(三)在社会部门平台中,慈善组织协同能力呈现“耦合”状态
从社会部门角度看,三个部门边界模糊,各部门倾向于深度合作,通过正式安排确保彼此相互交织,以解决突发的社会问题。这种社会伙伴关系是永久性或定期性的协同,关系内成员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有着更为广泛的资源交换和相对较低的社会风险。在此平台中,慈善组织从社会责任出发,以组建服务联盟的方式应对公共危机,通过多边网络的倡导,事先制定计划、划定权利和责任,秉承平等信任的原则把众多志趣相投的成员整合为网络伙伴关系。此时,公共危机信息实现了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复合传播,慈善组织可以充分利用开放性的信息,快速响应,搭建通用交流平台,提供相对专业的服务。慈善组织正是通过与其他组织的“耦合”而长期开展发展性合作的。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后,共建共治共享的宏观制度环境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我国慈善组织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带来“外部制度环境改善、经济条件变化、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23]。慈善组织“凭借其柔性网络特征等独特优势逐渐参与到危机治理中,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也是现代危机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24],主动嵌入公共危机发生的整个过程,形成新型合作伙伴关系。这种非依附性的合作关系在平等契约共识的影响下,致力构建持久稳定的联系,把现实社会网络和虚拟社会网络紧密联结起来,实现公共危机的常态化管理,提升了公共危机的治理效能,是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迭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适应新时代社会危机的发展态势。但到目前为止,对慈善组织在协同治理中的行动逻辑,譬如协同合作何以可能、参与过程如何发生、组织影响如何持续、未来走向何处等问题还没有完全厘清,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开拓性的探讨[25]。
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能力虽经历了从“离散”到“分割”再到“耦合”的嬗变,但只有充分认清协同能力的相关变量,感知社会伙伴关系的层次变化,了解慈善组织协同能力的发展趋势,才能最终实现“以社会关系的嵌入为基础,以协调和维护合作关系为治理目标的网络治理”[26]。为能直观地进行展示和比较,表1列出了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能力在三个概念平台中的演化过程。
三、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整体构建
当前社会面临多层次、多维度的公共危机,公共危机治理必须从传统向现代进行转变。这种现代化的转变“既着眼于整体性的治理体系和结构的变革,注重顶层设计和整体推进,也同时着力于危机治理体系构成要素的重组、匹配与优化”[27]。所以,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必须从整体和局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构建一个跨组织的、以功能主义为核心的、将整个社会治理机构联合起来的网络治理结构,通过打破传统组织边界,整合治理层级、功能以及公私部门,建立部门之间以及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机制和合作关系,实现跨部门、跨机构的整体性运作”[28]。要研究慈善组织相关因素的排列组合,必须注重发挥慈善组织的优势,通过分工尽其所能,使其成为公共危机多元主体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支持者。因此,从公共危机治理体系中推演慈善组织参与协同治理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慈善组织处于公共危机治理的体系之中,掌握系统的运行方式最为关键。关于公共危机治理的特征,学界有两种研究理路。第一种是危机生命周期理论。美国危机管理学家斯蒂文·芬克认为,公共危机从生成到消亡有着不同的生命特征,往往能够形成“潜伏—爆发—持续—解决”的周期规律[29]。为此,“公共危机管理也可以遵循周期,形成‘预防—筹备—应对—修复的循环”[30]。也就是说,公共危机通常是沿着一个顺序逐步发展的,不同阶段显现出不同特征,通过常规性的辨别认识,可以尽早处理和化解。第二种是混沌理论。在公共危机治理实践中,可以发现公共危机也不完全遵循线性的、连续的路径,而是一直掺杂着非线性的混沌现象。何谓“混沌”?美国学者爱德华·洛伦兹认为“混沌就是确定性系统当中产生的近似随机性”[31]。简单地说,就是有序中出现混沌、混沌中蕴含有序,隐含着局部随机和整体稳定的悖论,即在外部无序现象的里面隐藏着内部有序的结构。所以,看似杂乱无章的公共危机系统,其内部同样是有规律可循的,且往往蕴含着更高层次的秩序,可以探究到随机现象背后的发生机制,并据此能够推测事件的发生变化[32],从而在整体系统中进行把握。因此,慈善组织在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时,必须要注意周期的线性因素、混沌的非线性因素以及其间的相互作用。
依据生命周期理论和混沌理论,考察线性和非线性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发现现代化的公共危机治理体系建立在危机管理的整体观点之上。危机前准备与危机爆发后的管理都是整个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之产生的一系列危机管理活动可循环用于准备和管理未来的危机。据此分析,公共危机治理过程可以划分为不同阶段,且各阶段之间都是以集群的方式组合在一起,但并不一定会按顺序进行,单个要素可能重叠或者同时发生,表现出明显的非线性特质[33]。由此可见,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系统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基本模型如图2所示。
从整体上来说,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系统是“危机前管理”和“危机管理”两个半球的结合体。两者相连组成圆状,表明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活动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从构成要素上来说,把公共危机管理流程和慈善组织角色认知相结合,大致可分为危机准备协助、危机预警协商、危机响应协作和危机恢复协和,这四个要素不是线性的序列,而是经常性的共存,且每个要素都是围绕慈善组织协同活动展开具体工作。从外部环境上来说,此系统处于生态环境之中,需要适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环境,坚持政府主导、优化资源配置、做好社会动员、实现知识共享和利用地域优势,进行相互调适和共同促进。因此,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系统贯穿于公共危机管理的整个过程,是在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交流中,协助危机准备、协商危机预警、协作危机响应、协和危机恢复,进而形成相互交织不断循环的网络结构。
(一)危机准备协助子系统:树立危机意识,制定危机战略,开展危机教育
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既需要特别时期的紧急响应,也需要平常时期的贮存备用,需要通过加强平时的危机防范,将协同能力发挥到极致。首先,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慈善组织应针对可能产生的危险,采取“积极的应对态度”[34];针对客观存在的公共危机,时刻保持忧患意识。还需在日常状态下积极掌握各种预控措施和应急技能,增强应对危机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其次,制定科学的危机战略。慈善组织应执行常备计划,具备常规的灾害风险评估、定期的灾害管理培训和长期的灾害应对计划;加强人力资源的培养,“招募和培训大量志愿者并提升其应急救援、信息传递、心理援助、安全隐患排除等方面的能力,提高组织的专业化程度”[35];加强慈善捐赠的募集,建立公共危机治理专项资金;储备公共危机治理的必备品,确保基本生活生产的最低保障。最后,开展常态的危机教育。慈善组织应根据以往的危机处理经验,组织编写灾害教育材料,定期进行广泛宣传,让普通民众事先学习灾害预防知识和多种备灾指南,以备不时之需;“大力开展危机演练,利用情景模拟的方式,以逼真的现实场景使平时的教育培训落实到危機治理的实践中”[36],提升广大群众在公共危机中的自救能力。
(二)危机预警协商子系统:引进信息监测,进行风险评估,实施消解行动
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既要利用各种途径收集公共危机的相关信息数据,又要运用严密的逻辑和科学的预测方法去推理、判断公共危机的当前态势及其发展趋势和演变规律,向社会发出准确的危机警示信号[37]。首先,引进敏感的信息监控。慈善组织应搭建人道主义数据交换平台,由专业人员收集和统计危机数据,将其进行映射和开放,并在分析危机数据的基础上,描述危机现状,诊断危机原因,预测危机发展,规范危机应对。其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根据系统脆弱性理论,致灾因子作为风险源扰动系统,会导致脆弱性超过系统的承受范围,“致灾因子”和“脆弱性”的综合作用会导致风险的产生。为了避免或减少危机风险,慈善组织应从“源头上治理公共危机事件风险生成的空间,平衡脆弱性与压力系统之间的关系,防止脆弱性在致灾因子扰动下突破安全阈值演变成风险或危机事件”[38]。最后,实施及时的消解行动。当潜伏的危机已经呈现一定预兆之时,慈善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发布公众警报,说明目前的公共危机形势,预测可能的重大危害,并提出可行的备灾建议,悉力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通过更新慈善组织中公共危机治理人员、社区和其他紧急情况专业人员的备战备勤级别,使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以确保公共危机发生后第一时间作出有效应对。
(三)危机响应协作子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开启联动合作,达到动态控制
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既要发挥自身优势全力投入危机治理,又要与其他治理主体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减轻公共危机的负面影响。首先,实现随时的信息共享。慈善组织应利用共享的公共危机信息库,了解政府应对危机的走向,并向政府汇报自身应急状态,以便进行下一步工作;及时公布危机治理进度,并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公众反馈的信息,以便传达民生民意;加强慈善组织间的交流合作,评估危机治理需求、绘制数字地图、使用捐赠注册表,以避免治理中的冲突。其次,开启积极的联动合作。各慈善组织应组建公共危机治理联盟,以公共危机治理领导小组为中心,依靠与其他组织的通力合作系统地处理危机事件。在联盟处理公共危机时,既要有统一指挥,又要有分散实施,在充分授权管理中实现多任务聚焦、灵活性保持、持续性检查和计划性改进,在动态环境中达到最快速的响应和最大化的效率。最后,实现闭环的动态控制。危机协同治理系统启动后,应随时关注反馈信息,及时发现现实状态和期望状态之间的偏差,把控制信息和偏差信息同时放入输入端,进行有效的修正操作,使输出的行动符合预定目标,在危机目标、危机活动和危机效果之间建立有效联系,实现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灵敏、准确的有效自我调节。
(四)危机恢复协和子系统:帮助短期复苏,重视长期支持,推行绩效评估
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要兼顾恢复性重建和长远性重建。首先,帮助人们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短期复苏。慈善组织必须着力于解决最紧迫、最急需、最现实的当下困难,逐步开展善后事宜,复原生命系统,提供基本物资;重建基础设施,救济脆弱群体;诊断危机后遗症,干预民众的心理健康;杜绝危机所造成后果的二次伤害的发生。其次,重视后续的长期支持。慈善组织应致力于创建虚拟的长期恢复组织(LTRO),负责召集关键合作伙伴,确定所有伙伴的责任,并建立组织的文化规范,通过定期会议、沟通网络等方式,筹集恢复资金,决定资源分配,在相互配合中开展长期的恢复工作[39],解决公共危机所诱发的、长期的、不良的、深层次的影响。最后,推行独立的绩效评估。危急状态得到控制之后,慈善组织要从独立“第三方”的角度,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危机的真正起因、估算危机的损失影响、评估危机的处置工作、归类危机的问题和提出后续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到危机管理计划中,促进流程再造和组织创新。
四、结语
“在当今世界,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已然成为判断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40]。慈善组织作为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既有深刻的理论基石,又有可靠的现实优势,已经成为社会伙伴关系中不可替代的必要有效主体[41],在公共危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协助、协商、协作、协和的协同作用。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必须以目标一致为前提、以相互信任为纽带、以风险共担为原则,突破传统组织边界,发挥自身功能,并在与其他系统相互交织、互为补充的合作中,提升公共危机治理效能,契合整体性治理的需要。在面对公共危机时,既要看到破坏性损害,又要看到建设性潜能,要充分利用慈善组织的协同能力,激发公共危机治理潜能,变“危”为“机”,实现治理能力的跨越式发展。
本文以公共危机治理时序为研究主线,对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展开动态研究,旨在为相关课题的务实研究提供一种有益思路。同时,社会部门平台展示了一种新型的公共危机合作治理网络,慈善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行动逻辑和路径创新仍需进一步挖掘。未来的研究应该着力于更为细化、更趋于实证的研究,可通过实地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更为适宜的实践模式,创建更具可操作性的協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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