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外更有公序良俗

2021-10-15 17:39王秋实
当代工人 2021年15期
关键词:生育权公序良姓氏

王秋实

父母为新生儿命名是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在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可见,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在法律上,都是被允许的,父母双方对新生儿享有“冠姓平等权”。

聊到子随母姓,常常给人一种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错觉,实则不然,无论子女随父姓还是子随母姓,都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能够促使子女不再“必须随父姓”的根源,是新的生育观念对人思想的解放,即生育不再是为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这里就要引入一个概念——生育权。

公民的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对生育权作出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等于在法律上明确,生育是男女双方权利的践行,如此一来,基于生育而产生的子女冠姓权也成了个人私权。

古代,延续香火继承家业的逻辑依据是身份,即基于嫡长子继承制的宗祧继承。像《大清律例?户律》中就对继承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次按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当这些拥有继承权的同姓男子均不存在时,就成了“户绝之家”。哪怕是过继一个旁支的同姓亲族继承家业,也不会考虑血缘更亲近的异姓亲属继承。

今时今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角度,首先《继承法》作为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优先承认个人的“意思表示”。在继承顺位上,按照下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不难看出,现代社会继承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血缘而非身份,姓氏已不能影响继承权,也就无需用姓氏来彰显身份,这也直接推动了冠姓观念的转变。

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冠姓权案件所引发的争议大多已超出了姓名权、人格权理论探讨范畴。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冠姓权所实际满足的权利人客观利益需求,与法律制度的预设是存在差异的。这时候就要在法律的约束下,更多地考虑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它在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法律运用中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护社会正义、保护诉讼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冠姓权之所以要特别强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是尊重我国传统的姓氏使用习惯的体现。在我国,姓氏代表着对先祖的敬重和对家庭的热爱,借以自觉维护从祖先那里传承下来的伦理秩序、文化传统、伦理观念和人文情怀。我国古代有“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的英雄氣概,还有唐代书生戎昱在金钱美女、高官厚禄的利诱面前写出了“千金未必能移姓”的名句,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姓氏。现在虽然时代在飞速进步,社会也变得越来越宽容,但若想彻底颠覆公序良俗,随心所欲,也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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