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荣
在我的家中保存着一些先辈留下的清朝和民国年间的契约,主要有地契、房契、典契以及分家契约等。这些契约是我们家族珍贵的历史资料,它们从一个侧面真实地反映了祖先们的经济状况和家庭生活,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的产权制度和家庭关系。通过对清朝与民国契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个不同时期产权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以及造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转换程序。曾任山西省社会科学院院长的李留澜先生认为:“各种契约尽管具体形式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对造约各方来说,都是在合意性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转换。自愿选择是其本质特征,权利和义务的转换是其基本的要素。”
家传契约中年代较远的一份《地契》订立于道光三年(1823年),其内容为卖主袁广泰,将四亩五分地卖于李全斌(我的第十一世先祖)。《地契》全文如下:“立出卖地土文契人袁广泰,因为粮差紧急,无处起办,今将自己村东南白地壹塅,系南北畛,计地肆亩伍分,东至田宅,西至李中书,南至顶亩,北至畛,四至明白。立死契出卖于李全斌,永远作业。同人说合:言定地价纹银伍拾伍两整,其银当交不欠。倘地有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卖契存照。立死契人袁广泰自书。中见人:李玉茂、袁德印、高如山。道光三年三月初一。”
袁广泰卖地的原因是:“粮差紧急,无处起办”。这样的理由在清朝的其他地契中也可见到,可见,清朝实行“摊丁入亩”是一些农民卖地的重要原因。所谓“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它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摊丁入亩”虽然加重了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却减轻了无地者的税负,于是一些土地所有者便通过卖地来避税。这份《地契》特别注明:“立死契人袁广泰”,也就是说《地契》一经签订即为“死契”,既无反悔之意,也无修改之可能,那块地由李全斌“永遠作业”。
与这份《地契》相关的是一张同样订立于道光三年的《尾契》。“尾”的意思是指主要部分以外的部分、没有了结的事情。因此,《尾契》可以理解为原契的延伸和完善。这张《尾契》为印刷的固定文本,其中印有大量文字,但由于年代久远,保存不善,印刷字体已十分模糊,只能辨认很少几个字,不过,手写字却十分清晰。《尾契》写道:“业主(李全斌、袁广泰)”;“价银(伍拾伍两)”、“税银(壹两陆分伍)”;“布字(伍百柒拾贰号)”;“【 】【 】业户(李全斌)准此”;“道光(叁)年(三)月,(文水县)”。(注:括号内字为手写体;【 】为缺字。《尾契》下同。)《尾契》上盖着三方大印,并且有两方骑缝印章。
很显然,这张《尾契》是官方对上述《地契》的确认和收税依据。那些大量模糊不清的文字,可能是官方对签订契约的有关规定,类似的情况在民国年间的《契约》中也有。“布字(伍百柒拾贰号)”是《尾契》的编号。《尾契》特别注明“文水县”三个字,但是《尾契》上盖的那几方印的文字难以辨认,其批准单位应该是文水县衙。
到了光绪年间,地契出现了官方印制文本,称之为《卖契纸式》。如:“立卖地土文契人武有智,因一时不便,今将自己村北白地壹塅,南北畛,计地伍亩,东至郭照魁,西至志吉堂,南至堰,北至顶畛,四至明白。今立契卖与厚德堂,永远作业。同中言明:买价钱伍拾伍仟文,其钱当交不欠。倘地有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卖契为证。中人:马万全、袁详明书。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县【 】文字十二号。”
与此相关的《尾契》中写有:“业主(厚德堂、武有智)”;“价银(伍拾伍两)”、“税银(壹两陆分)”;“布字(壹百捌拾肆号)”;“【 】【 】业户(厚德堂)准此”;“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等字。
“厚德堂”可能是我的第十二世先祖李峻德的堂号。在光绪十一年签订的一份契约中,有刘崇文将五亩地转典与李峻德的《典契》。可见,李峻德就是生活于那个年代,而且,他的名字中有一个“德”字,因此,极有可能以“厚德堂”为堂号。
清朝的房契与地契的格式基本相同。如:“立出卖舍基文契人李有德同侄如万,因为不便,将自己遗留舍基壹块计基捌分,内有西房三间,上下土本相连,东至行道,西至行道,南至李如棠,北至大道,四至开明。今立契卖与李如松名下永远作业。同中言明:死价银六十五两整,基银当交不欠。倘基有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死契存照。光绪二十年(1894年)正月初五日,李有德同侄如万立。”
在这张《房契》的背面注明:“此契系民国三年六月十二日,李果彰买到。李门赵氏【 】【 】带来原契壹张。中人袁士良、郭赐银、何子开。”
与这份契约相关的《尾契》中写有:“业主(李如松、李有德)”;“价银(陆拾伍两)”、“税银(壹两玖分伍)”;“布字(贰【 】【 】)号”;“【 】【 】业主(李如松)准此”;“光绪(二十)年(正)月”等字。
可见,从清朝到民国,虽然经历了改朝换代,但是民间的产权关系却是一脉相承。因此,“李果彰买到”的这个宅子仍然用的是清朝的《房契》。
在清朝年间的另一份《房契》中写道:“立卖房基契人李廷立,情因人口繁众,难以度日,将祖遗房院一所,正房叁间,东西耳房各壹间,东房伍间,上下土木石相连,东至卖主,西至行道,南至郭缮修,北至大道,四至明白。立契卖与郭万源永远作业。同中言明:卖价银壹百贰拾两整,其银当交不欠。此房基倘有争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契为证。中人:陈庆元、温鹤年、赵元洲书。光绪拾年四月初二日。”
与这张《卖房契约》相关的还有一份《尾契》,格式同前,不再赘述。
在这张《房契》的背面注明:“民国二年冬月,厚德堂买到郭凤棲老契。”“买到……老契”的实质,就是买到了宅院,而使用的仍然是清朝的《房契》。
官方确认民间契约并收税是清朝和民国的通例,不过,在确认和收税的方式上却有所不同。在民国年间的契约中没有再发现《尾契》,可见,清朝以《尾契》确认契约和收税的方式在民国终止了。在一些清朝流转到民国的契约上贴着中华民国印花税票,采用税票确认契约并收税是民国的特征。
家藏民国《契约》多数使用白纸,不过也有印刷格式文本,所见到的有:《官契》《文水县卖契纸式》《买契》《典契》,甚至还有《草契》。其中一份《草契》是我的祖父李德彰所立。全文如下:“立卖契人李德彰,今因正用,将自己坐落村西南白地一塅,系南北畛,计平地八亩五分,东至崔元章,西至陰全忠,南至畛,北至道,上下金石土木一并相连。同中说合,情愿出卖与元中兴名下永远为业。言明时值价洋贰百四十六元四角整。当日钱业两交,各无异说。自卖之后,倘有亲族邻佑争执或先典未赎情事,由卖主一面承当,与买主无干。恐口不凭,立卖契为证。随带旧契寄存原主张。原粮五斗三升九合七勺五抄。公证人村长李果彰、村副翟玉琳、阴居瑞。产邻:崔元章、阴全忠。书契人:袁好礼。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三月三十日,立卖契人李德彰。”
这张《草契》纸的上部印有“章程摘要”,共摘要了七条。如:“第一条:田房契税率依左列标准由县政府征收……”《草契》的尾部印着:“每张收价贰角”、“文水县制”。纸的左右两侧有编号:“文字壹万肆千伍百贰贰号”,并盖有骑缝章。
与这份《草契》相配套的是一份《买契》。《买契》的内容与《草契》基本相同:“买主姓名(元中兴);不动产种类(地);座落( );面积(八亩五分);四至:东至(崔元年);南至( );西至(阴全忠);北至(道)。卖价(贰百四十六元四毛);应纳税额(壹拾四元七毛八分四、七元三毛九分二厘);原契几张( );立契年月日(廿五年三月);村、街长( );卖主(李德彰);中人(彭子厚)。中华民国廿五年六月 日 县给。买字第( )号。”(注:括号内字为手写体。)
如此看来,《草契》是真正的“草契”,因为它所盖的印章都比较小,属于私人印和村公所印,没有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而《买契》上的两方骑缝章则比较大,而且注明“县给”,应该是县政府的大印。
祖父与其兄李果彰于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年)分家,从此开始自主经营。此时卖地的原因注明:“正用”。这个“正用”很可能是为了开办账庄,需要将部分土地变现。“农业是生产周期缓慢的行业,而中国的小农与别国的小农又不同,往往在青黄不接时,不靠借贷就无法渡过难关。”(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据《李德彰传》记载:“1932年至1938年期间,李德彰在本村开设账庄,开展借贷业务……以解村民燃眉之急。贷款额最多时达到三千元现洋。”
所谓“典”,指的是一方把土地、房屋等押给另一方使用,换取一笔钱,不付利息,议定年限,到期还款,收回原物。典契就是将这种“典”的行为和关系契约化。典契的特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种分离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家藏契约中有不少《典契》,其中,最早的一份订立于嘉庆十年(1805年)三月初六日。全文如下:“立典契人忠孝坊六甲李德超、李德瑛,因为粮差紧急,无处起办,今将自己石牌楼下坟地肆亩整,系南北畛,东至韩家坟,西至王应德,南至天河,北至小道,四至开明。立契出典于本坊本族李照光耕种。两言议定:典价银叁拾叁两整,其银当交不欠。其地倘有争碍,典主一面承当。不拘年限,银到回赎。恐后无凭,立典契存照。每年干银分五百文整、军需摊派杂役一包在内。德超典银壹拾陆两,瑛典银壹拾柒两。嘉庆拾年三月初六日立。中见人:李天德。瑛书。”
这张典契在民国年间得到新政府确认,所以,上面贴有两张壹分“中华民国印花税票”。
同时,还有民国年间一张《典契》的内容与此相关。在这张《典契》中写道:“山西省长、财政厅为发给契纸【 】,今据文水县业户李照光报称,于前清嘉庆十年三月六日,价典李德超名下坐落【 】地一塅四亩0分0厘,东至韩家坟,西至王应德,南至天河,北至小道。当日同中言明:典价银钱卅三两,合洋四十八元七角五分九厘,已交清无欠。原执有红白契纸,兹遵章缴费一元0角呈验原契,请给民国新契除由县登记文字第二千八百八四号。簿册外合行填发新契。俾资执据须至契纸者。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十二月,给业户李照光执据。由文水县公署发给。”
在这张《典契》的顶头,写着“李勋臣”三个字。李勋臣应该是李照光的后人,即这张《典契》的实际请领人。很显然,民国七年的这张《典契》是对嘉庆十年《典契》的确认,它在“遵章缴费”的同时“给民国新契”。这是改朝换代不改变民间产权关系的典型范例。
家藏契约中还有一份《转典文约》,是刘崇文将五亩地转典于李峻德(我的第十二世先祖)。全文如下:“立转典文约人刘崇文,因一时不便,今将自己村西北白地壹塅系东西畛,计平地伍亩整,东西俱至道,南至刘崇义,北至郭瑜,四至明白。今立约转典与李峻德名下耕种。同中言明:典价钱陆拾仟文,其钱当日交呈。此地倘有争碍,地主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典约为证。光绪拾壹年十一月初三日立。”
在这张《转典文约》的空白处写道:“五年为满,钱到回赎,随契过粮。”“民国四年阴历十一月初八日,同中人袁臣世又找小壹【 】伍千文,五年为满,年前秋后回赎。本城【 】城账。刘崇文自书。中人:袁广周、刘崇明。”文约中写有“宜停村中字号”字样,并贴着中华民国印花税票。这也是民国对清朝契约的确认。
典契的式样到民国年间有了新款即官方纸式,如民国廿年的一张《典契》:“承典人姓名(张【 】民 );不动产种类(地);座落( );面积(五分);四至:东至(大道);南至(郭封都);西至(大道);北至(崔俊)。价值( );典价(壹石 );出典年限(三年);应纳税额(叁元、一元五毛)原契几张( );立契年月日(廿年一月廿九日)。出典人(李德彰);中人(袁好礼)。中华民国廿年三月。典字捌拾五号。”(注:括号内字为手写体。)
《典契》或《转典文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期限,如李德超、李德瑛与李光照签订的《典契》中规定:“不拘年限,银到回赎”;刘崇文与李峻德签订的《转典文约》规定:“五年为满,钱到回赎”;李德彰与张【 】民的《典契》则规定:“三年”。出典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赎回土地,到期无力回赎视为绝买,即承典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这样的事例恰好也发生在我们家族中。在家藏契约中,有一份判决书,全文如下:“堂论代判词:民国十一年阴历十二月十二日讯得,刘郭氏所争土地,系光绪三年转典于李果彰属实。此地至今已过卅年限,不在找价作绝之期限内。刘郭氏又系转典,既不能赎回,又无找绝期限。刘郭氏之请求驳回,讼费刘郭氏负担。原告:刘郭氏;被告:李果彰。”
《典契》和《转典文约》的特征是地权分化,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也就是出典人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承典人所有,于是出现了“一田两主”,甚至“一田数主”的情形。可以说典契的这种产权分离为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正如李留澜先生所言:“在中国农耕社会中孕育了相当成熟的契约关系……1979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用契约形式改变土地关系绝非无本之木,而有着深刻的历史依据。农民群众的智慧在于,经过土地革命和集体化运动之后,在不存在私人地主的情况下,将自身所在的集体组织拟制为造约的一方,由个体家庭作为另一方,然后形成合约。这就使土地权利发生分化,突破行政隶属体制的窠臼,农村土地关系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实现了契约化。”(李留澜:《契约时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在家藏契约中,还有我的祖父李德彰与其兄长李果彰分家的契约。这份契约对我们来说十分珍贵,它使我们真实地了解到当时家族的经济状况和家庭关系。
全文如下:“立分单人李果彰、李德彰。情因人口纷纭难以同厨共食。树大分枝,人多分居,古今理之常也。故邀请邻友本族人等,将祖遗房地产以及器用等件对众估明,以按二股均分。郭家老坟地壹拾五亩、南堰外地玖亩叁分、杨家坟地壹拾贰亩五分,以上叁块地叁拾六亩捌分奉簿老母,作为养老。老母在世,作为度用之资。百年后辞世,以作埋葬之费。送终后,或利与害,再按二股派分。燕呼地五亩五分,发送长子敬修承业。果彰分到两场院。一所院内浮砖石、零碎木料、大车、轿车各一辆,骡子、二足扇车、磟碡,以及车马上应用等物俱归车马使用。北堰外地五亩、窑厂上地七亩、大渠上东一塅四亩、大堰上地五亩叁分、大轸地北一塅地五亩、扣则地贰亩九分四厘、刘花地贰亩、刘花地南顶( )地五亩、国太地东边五亩四分五厘、杨家坟地东边四亩五分、东南上坟地壹亩四分;德彰分到住院一所、正房后空基一块、场基一块并场内石料一堆、北堰外地叁亩叁分、大渠上西一塅地五亩、柳林地四亩五分、司家坟地五亩、杨家坟地四亩五分、大畛地南一塅地五亩、大塅地捌亩五分、国太地西边地五亩四分五厘、杨家坟地西边地四亩五分。以上之产业各分之各守,虽系分派不一,亦是各出愿言自分,至后概无反悔之意。书立分单二纸,各执一张,以为后據。所有合义公营业归与果彰,日后或利与害与德彰毫无干涉。所有国大地壹拾亩零九分朱契一张,在果彰名下经营。又有杨家坟地玖亩朱契壹张,在德彰名下经营。在中人:李有彰、李孔彰、袁绍唐、张庆仁。张秉全书。德字执存。中华民国十七年阴历六月初五日立”。
半年之后,李德彰与李果彰又进行了第二次分家,契约全文如下:“立遵母命人李果彰、李德彰,情因老母年迈,难以经管,将分爨时拨出之养老地亩三塅共叁拾六亩八分、现大洋肆百肆拾元,会同原在中人,又按二股均分。果彰分到郭家老坟地壹拾贰亩、南堰外地六亩、现大洋贰百贰拾元。德彰分到郭家老坟地叁亩、南堰外地叁亩叁分、杨家坟地壹拾贰亩半、现大洋贰百贰拾元。自分立后,每岁每人给老母日用花费洋肆拾元,分为两期交付:六月初一交洋贰拾元,十二月初一交洋贰拾元。待天年告终,此项截止。所有殡葬之事公商公议,一切花费二人共摊共派。自此之后,兄弟各守各业,永无葛籐。空口难凭,立一样三张,各握一纸为据。在中人:孟瑞凝、袁绍唐、李孔彰。书人:张子静。民国十七年十二月初八立。”在这两张分家契约上都有几个半片字,由于只有半片,所以认不出是什么字。据族中年长者说,这是分家契约中特有的一种字体。所谓分家,必然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存在两张以上契约,因此,这几个字是两张或几张契约合在一起书写的,只有将这些契约合在一起时,才能辨认出那些半片字。这是分家契约防止造假的一种方式。契约中提到的“合义公”是李果彰在东宜亭村开的一家商店。1970年春天,我在村中小住时见到过“合义公”的牌匾。契约注明“德字执存”,表明这份契约由我的祖父李德彰保存。
这两张分家契约不仅将我的曾祖父李如棠的家业一分为二,而且阐述了一些分家理念:“树大分枝,人多分居,古今理之常也”;“虽系分派不一,亦是各出愿言,自分至后,概无反悔之意”;“自此之后,兄弟各守各业,永无葛籐”。
这些闪射着智慧光芒的思想观念,至今有着现实意义。
通过对家藏契约的分析,可以看到一种可贵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会,以私人为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将这种私人间的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权法律领域后,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成为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
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还是公法的契约精神在民主法治中的应运,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