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添洋
摘 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津关令》反映出汉高祖刘邦分封同姓诸侯王之后汉帝国内部错综复杂的局面。从律条内容来看,越塞令禁止平民私自穿越关塞、严防诸侯国从关内攫取黄金和马匹资源。从关隘位置来看,可以清晰地判别西汉初期中央与藩国势力区域划分以及汉政府意图借助关隘设置囊括益州与中原的部分土地以扩大统治核心区,进而解决建都关中存在的一些先天问题。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诸侯国;关隘
1984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发掘以后,出土简牍的法律内容得名《二年律令》,其《津关令》部分得到广泛重视并引发了学界对汉代关隘问题的深刻思考。王子今、刘华祝、陈敬华、陈君、罗雅楠、李久昌等前辈已从多个视角分析考证了《津关令》中诸關之地望、演变与价值。在研读学界已有成果后,本文是从《二年律令》简牍文款中反映的,汉初关隘限制社会基层人口流动、阻遏诸侯国势力向中央辖区渗透等作用入手,剖析在汉初社会由乱而治,最终从“大关中”向“大一统”格局演变历程中,汉政府借关隘制度对其直辖郡所进行的巩固与发展。
一、越塞令·居延简中所见符传——关隘制度对汉初社会影响
讨论关隘制度的社会影响,宜先考《津关令》中对非法过关者的惩处规定,其简文云:
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四八八丞、令史罚金四两。智(知)其请(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四九一)
根据整理小组的注解,“无符传出入为阑”;“阑出入”是指无符传而从津渡、关口通关。“越塞”则指私自从非通关地域以翻越山岭、跨越江河等手段偷渡,罪行更重。过关的具体要求可参见《汉书·王莽传》: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颜师古注之曰:旧法行者持符传即不稽留。这说明西汉的关津多为“关城”,设“厨”和“传”为行道者饮食住宿之处,兼备驿站职能。而《津关令》中强调“得以符出入”,“得”字应当是表示上级对下级的指示,似乎“符”为官府工作人员出入关津的凭证。而“传”之类的文书则是平民出入所持,需要每关别写一通。《汉书》中有:本始四年,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也说明了平民日常过关需用传。陈直先生在《居延汉简研究》中对符传有详细说明:总言之为符传,分言之则一曰符,居延汉简所出始元七年符是也。二曰传,汉书文帝纪十二年除关毋用传是也。居延汉简中关于符传的分别描述无疑印证了《二年律令·津关令》中对符、传的分别要求。
从此段看,西汉初年采取招抚流亡,重新编户政策之后,就利用关隘制度禁止在编的户籍民随意离开乡里,使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保证帝国的农业生产基础不动摇。关隘的另一个作用是帮助政府限制商人的数量,因为商业产品流通是离不开交通支持的,通过给少数国家认可的商人发放“传”,使其能顺利贩运商品过关;那些没有“传”的平民则只能回到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西汉政府依靠《越塞令》可以从容控制农、商阶层比例,关隘制度成了汉初控制社会的重要工具。
对借给他人符传使其“阑出入”的,与之同罪。这是汉律中对玩忽职守者最常见的处罚,也是所有律令顺利施行的基础,只有先保证各级执行者严格按律令要求行事,法律条文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样,在后续简文中,特别严明对关隘戍卒的纪律。
相国、御史请缘关塞县道群盗、盗贼及亡人越关、垣离(篱)、格堑、封刊,出入塞界,吏卒追逐者得随出入服迹穷追捕。令四九四将吏为吏卒出入者名籍,伍人阅具,上籍副县廷。事已,得道出入所。出人盈五日不反(返),伍人弗言将吏,将吏弗劾,皆以越塞令论之。(四九五)
本段内容中“垣篱”“格堑”“封刊”都指代关隘边界的标志物;服迹,应为行迹。本句意为守关的吏、卒要搜寻越关者之行迹全力追捕。“伍人”指“队伍”,而“阅具”依照整理小组的解释是“数”的意思,可用;也就是说关隘的守将要将出塞兵卒的人数、姓名,全数记录并在“县廷”保留副本。“县廷”之意取《后汉书》中风俗通所注:廷,正也。言县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此间“得道”参前文“得”之意,应该是对“吏卒”的要求,即使其叙述“出入关塞的具体路线”。四九五号简“出人盈五日不反(返)”中的“出人”应当指出关追击的兵卒;若有出人五日不归,同行军士不向关隘守将报告,关隘守将不进行处理,则俱以越塞令论罪。因为西汉时期无论正卒、更卒、戍卒,其来源都是普通成年男子服役,这些关隘的兵卒实际上是暂时离开土地的农民,不排除有人为了逃避赋税、徭役而趁越塞之机脱离编户成为“亡人”。此条律令以促使出塞士卒互相监督的办法尽可能避免这类情况出现。
二、《津关令》对割据势力的限制
《津关令》中所见与诸侯王相关简文,大多体现汉初严格控制黄金马匹出关并阻遏割据势力向关内渗透的思想。如传达制诏御史的命令的简文四九二、四九三号(按陈直先生的考证,制诏御史即御史大夫)。
制诏御史,其令扜(扞)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四九二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或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四九三)
此二简严敕不准将关内黄金,及镶嵌黄金的器物运出以上几个关隘。同时“籍”乃注册之意,即汉政府不惟严防关中黄金外流,若有人携带金器入关,亦须仔细登记(记载金器数量的文书),当持金者出关时戍卒再依文书进行核对。应当是防备关外诸侯细作以黄金入关收买朝廷要员,刺探虚实;或以自带黄金为掩护私携关内黄金而出。
汉廷对马匹资源的控制尺度则稍有不同。马匹虽亦被中央视为重要战略储备,但供养西汉贵族日常生活,维持地方政正常运作皆需马匹,在某些情形下,不能不允许关内马匹售出。《二年律令》五一七号简中就明确批示从关中给气候潮湿,不宜养马的长沙国卖马十匹。当然,长沙王吴芮为汉高祖五年所封异姓王中势力最弱者且其“为藩守职,信矣。”汉政府当然不吝向此类藩镇稍施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