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玉美 李艳茹
摘 要:文章介绍了美国版权法框架下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在版权政策、管理和版权服务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斯坦福大学在课堂教学、数据管理、跨团队知识产权、软件开发以及MOOC等涉及教学科研诸方面的版权规定以及实践建议,旨在为我国图书馆开展版权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中图分类号:G25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09-0108-04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版权
1 研究背景
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版权服务、专利服务、商标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的服务。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专利服务开展的范围逐渐扩大而且日渐深入[1],但版权管理和服务却相对滞后,大多数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和服务仅限于版权声明,有很多图书馆连版权声明都缺失[2]。很多国外大学图书馆开展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版权管理和版权服务工作。例如,哈佛大学提供《版权与图书馆联机开放课程》[3],在图书馆主页对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杜克大学在图书馆主页上设置“版权指南”和版权交易平台[4],帮助教师了解版权法的基本知识并且提供版权预算等帮助;宾夕法尼亚大学图书馆的Coersera网络版权指南对侵权行为说明得非常详细[5];美国普度大学[6]、哈佛大学都在图书馆网页上设置了专门的结算模块,方便读者进行版权交易;斯坦福大学、杜克大学都在图书馆设置了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版权管理和服务工作。图书馆版权服务研究已成为图书馆学新的研究热点,张立彬、郭琪等对加拿大和美国各高校图书馆版权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编制建设作了分析说明[7];鄂丽君认为英国高校图书馆的版权服务具有重视FAQ服务和用户反馈等特点[8];王婷、张立彬等研究了美国乔治敦大学图书馆[9]、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和服务[10]。这些研究的关注点大多集中在各国版权法及各高校图书馆对于版权法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真正涉及校内版权制定、管理以及服务的研究较少。
美国大学的版权管理和保护机构往往设置在图书馆,在美国版权法框架下,图书馆在本校版权政策制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1]。以斯坦福大学为例,其图书馆版权管理服务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美国版权法概述,二是美国版权法框架下的斯坦福大学版权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三是教学科研过程中遇到版权问题的处理建议。美国版权法部分介绍包括版权适应、误用处罚、版权条款、版权豁免、合理使用、首次出版、远程学习等,有關美国版权法的内容王婷等人已有详尽介绍,限于篇幅笔者对这部分不做介绍和分析。主要研究斯坦福大学的版权政策以及教学科研过程中师生遇到有关版权问题时的实践策略,以期为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提供借鉴。
2 美国版权法框架下的斯坦福大学版权政策
斯坦福大学的版权政策规定:“除法律或大学政策另有要求的特殊情况外,版权中的所有权利,无论其表达形式如何,均由创作者享有。”斯坦福大学版权政策手册第9.2节规定:“版权是指受版权法约束的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受益权。斯坦福大学的政策是版权的所有权利归原创作者所有。”[12]特殊情况例外,大学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包括:依据版权法归大学所有;由大学直接拨款用于特定任务的项目;受大学委托,大量使用大学资源或人员;或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版权归大学所有包含以下六种情况。
2.1 课程材料
斯坦福大学拥有为课程开发的所有课程作业、教学大纲、考试和其他材料的版权。斯坦福大学的教员和助教将斯坦福大学版权标志放在为课程开发的所有课程作业、教学大纲、考试和其他材料上。被录取的学生有使用该材料上课的许可证。未经课程讲师许可,学生不得将内容分发给他人[13]。
2.2 面对面教学内容
所有课堂内容的版权都属于斯坦福大学。在面对面教学的情况下,大部分教学材料的展示都包含在面对面教学豁免中。这项豁免允许教师在面对面的教学活动中表演或展示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作为课堂学习的一部分,斯坦福大学允许在课堂上放映一部完整的电影,但是仅限于在课堂上展示,不允许复制,也不能把课堂教学内容发布到互联网上或者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2.3 数据、数据集版权
斯坦福大学图书馆为创建数据和管理数据提供工具和技术支持。根据斯坦福大学的数据管理政策,当研究人员在斯坦福大学工作的过程中生成数据时,这些数据的使用权归研究人员所有,但是所有权归大学所有。即斯坦福大学对在大学期间执行公务所形成的数据拥有版权。拟将研究过程中创建的数据集进行商业许可的研究人员必须与技术许可办公室(OTL)协调[14]。
2.4 慕课教学
慕课和其他在线学习系统引发了各种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斯坦福大学制定了《公共课在线指南》,指导斯坦福员工如何在制作慕课时遵守斯坦福大学有关版权政策,并且还提供许多资源和服务,解决在线教学、空间创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斯坦福大学规定:“斯坦福大学聘用教师教授的课程和开发的课件版权属于斯坦福大学。”因此提供公共课程的教师需要获得其院长的批准。斯坦福大学的副教务长管理、协调斯坦福大学的公共在线课程。
2.5 跨团队知识产权
斯坦福大学对于跨团队项目的知识产权作了详细规定。研究院院长有权决定著作权的归属,包括作品是否由个人作者、大学或某些所有者共同所有。研究院院长还将对项目团队中出现的争议进行仲裁。跨团队项目产生的版权、数据集、软件、网站、用户界面、规范、代码本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归属要提前讨论约定,以书面形式承诺所有权的归属。教职员工可以雇佣研究生提供研究援助,但是最终产权归教师所有。如果跨团队项目中斯坦福大学投入的资金巨大,斯坦福大学可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
2.6 电影和视频
购买、租赁或从图书馆借出的录像带和DVD只可用于家庭或者个人观看,如果想用于其他地方或其他用途,就必须取得许可证。如果用于商业需要,即使放映时不收取任何收费,也必须有许可证。
3 基于美国版权法和校内版权政策下的版权问题实践策略
斯坦福大学图书馆不仅对美国版权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制定了本校版权政策,而且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版权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3.1 使用作品数量建议
美国1997年合理使用规定为教育工作者制定了准则,将“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一部分纳入他们自己的多媒体课件”行为合法化。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规定,但是这些都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指导方针。根据上述规定,图书馆提出如下版权使用建议:使用动态的作品不超过10%或3分钟(以较小者为准);不超过歌曲或视频的10%或30秒(以较小者为准);不超过文本的10%;任何一个图像不超过10%或15%(以较小者为准)。然而,如果是作品的中心部分,即使少于10%也可能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15]。
3.2 上传、下载数字资源需自评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由于合理使用的重要性,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在解读美国版权法时专门就合理使用进行了详细分析。但在美国著作权法领域,仅仅对照条文规定难以对是否合理使用作出正确判断。美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第一要素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商业性使用都是不合理的。但是,是否所有非营利性使用都是合理的呢?“教育的”“学术的”“研究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不能一概而论。“著作权作品的性质”也是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之一,但美国立法史和判例法涉及这一因素的内容很少,最高法院也无进一步指示[16]。一件作品在互联网上发布并不意味着它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或者它的版权所有者已经允许任何人复制或分发给他人,所以下载和上传文件需要结合合理使用原则进行自评。使用作品的数量、实质以及对潜在市场的影响也是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需要使用者自行评估。
3.3 录音、录像与广播课程
在录制和播放斯坦福课程之前,教员必须获得所属院长的许可。如果该课程是大型开放在线课程的一部分,则必须获得教学副教务长的许可。
在提出录制之前,教员应考虑知识产权和隐私问题,以及斯坦福大学的版权和录像政策。某些情况可能不适合公众录制或播放,如:依靠大量的课堂教学和第三方版权内容的展示;涉及可识别患者或研究对象的讨论等。录制和广播前,教员必须提前通知学生课程将被录制和广播;教室的一个区域应留给不希望被拍照的学生。未经课程负责人或演讲嘉宾允许,学生不得在课堂上录音或录像。在获得许可后,录音录像仅可供个人使用,不得在网上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分发。因残疾原因需要记录课程的学生应联系无障碍教育办公室。
3.4 社交媒體和网络教学工具
社交媒体和网络教学工具都需符合联邦学生《档案管理法》。由于存在与Web安全、内容所有权和机密性相关的风险,斯坦福大学会对审查和监管社交媒体的工具进行审查。在使用第三方提供服务时,许多服务提供商要求用户注册账户并同意其使用条款,这样用户在使用社交媒体或网络教学工具时就有可能被跟踪。教员应审查这些使用条款并注意内容所有权问题及隐私问题。当在课程中使用第三方工具时,教师应通知学生并提醒学生注意使用条款。教师应与不愿意同意第三方条款的学生合作,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学生能够不依赖第三方工具参与课程。
3.5 有关出版版权的策略和建议
大数据背景下,出版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单纯的印刷型出版,是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微出版、开放获取出版等具有出版意义的大出版。出版时,教师和学生需要特别注意他们对出版物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与出版商签署的权利。此外,教师还要考虑到授权机构、出版资助者以及合作作者对出版协议的要求。除了传统的将版权利益转让给出版商,还有其他选择,这些选择包括:保留版权的同时,授予出版商发布作品的许可证;在开放存取期刊中出版;将版权分配给期刊并将许可证从期刊返还给作者;以PDF格式在机构网站上发布制作衍生作品;为教育目的复印;允许斯坦福大学享有相同的权利等。
4 版权侵权规定
4.1 校内行政处分
斯坦福大学针对教师和员工的版权投诉制定了“三步政策”:当员工第一次或第二次被投诉时,由其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可对其进行记过等纪律处分并要求其停止伤害;当员工第三次被投诉时,斯坦福大学将禁止其使用校内ID,并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教员提交给教务长,员工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情况严重者将被开除。
4.2 民事和刑事处分
版权所有者有权对他们作品的网络使用情况随时进行监督。当发现问题时,他们可以向斯坦福投诉,或者对IP地址提出“某个身份不明的人”诉讼。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斯坦福大学必须提供斯坦福网络用户的身份。除大学制裁外,侵权行为还可能导致严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项单独的故意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最高为15万美元的罚款。版权损害通常是法定的,不是由实际损害决定的。非故意侵权的最低损害赔偿金为每项侵犯版权行为200美元,如共享一首歌或一部电影的文件。文件共享还可能导致刑事起诉和最高十年监禁。对于未经授权的录音使用,版权所有人可以要求每件被侵权作品赔偿750~30,000美元,而无须证明故意侵权。例如,部门制作的一个宣传或信息视频中使用了两个音轨作为背景音乐,可能会给部门带来1,500至60,000美元的潜在处罚,即使该视频是用于非商业目的,并且可能只吸引了少数人观看。版权所有人对斯坦福大学学生和从事非法文件共享的员工提起诉讼并不罕见。
5 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的思考与借鉴
5.1 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存在重视专利服务轻视版权服务的现象
有关专利服务调查结果和版权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存在重视专利服务轻视版权服务的现象[17-18]。高校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成立更是把专利服务推向了一个新高度:各种层次的专利培训以及服务如火如荼,已经开展的向深层次推进,没有开展的也计划开展。高校图书馆的版权服务却没有开展。笔者认为,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版权服务认识不够,没有意识到图书馆开展版权服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斯坦福大学,图书馆是以版权的清理者和制定者身份出现的,集校内版权政策的制定、管理、指导等多重身份于一体,而不仅仅是一个宣传者。
5.2 基于我国版权法框架下的高校版权政策亟待制定
随着高校师生版权意识的加强,有关版权问题凸显出来。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教师授课、机构知识库[19]等斯坦福大学有关版权规定中涉及的问题几乎都出现在我国各高校的教学和科研中。我国图书馆需要借鉴斯坦福大学版权政策制定、管理和服务的经验,针对学生和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版权侵权情况进行指导,在我国版权法框架下制定实践性强的高校版权政策。
5.3 我国制定高校版权政策还要注意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其他权利
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布朗大学图书馆、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等13所图书馆联合发表声明:“我们保护每个图书馆用户的隐私权和保密权,”[20]包括他们的个人数据、研究主题甚至咨询信息。随着市场和技术的变化,图书馆面临暴露更多用户数据以获取数字资源的巨大压力,对于图书馆来说,重要的是监控这些变化,并且在制定版权政策时考虑到用户隐私保护问题,使图书馆真正成为信息时代值得信赖的信息提供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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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周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