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昕 王晓雪 曹婷婷 李子安
近年来,为推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债券市场开放不断深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国债券市场核心运行平台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从制度、服务等层面为债市开放提供基础支持,尤其在担保品管理这一创新领域始终发扬首创精神,先行先试引领行业发展。
伴随着市场机制的成熟和完善,承载着各方意思表示的法律协议成为担保品市场精细化发展、制度型开放的关键元素。中央结算公司着力通过设计推出担保品管理服务标准协议来服务境内外市场机构,以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有序性、高质量开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通用协议》(以下简称《通用协议》)由此应运而生。
推陈出新:原有文本再革新
(一)文本结构和内容
为更好地解决协议标准化程度与不同客户群体间差异化需求的矛盾,中央结算公司将《通用协议》的主体结构设计为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一般条款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以及各类担保品业务的基础条款。特别条款以单独文件的形式起草和发布,列示并明确了适用于特定担保品业务的条款,且将根据后续业务发展情况由中央结算公司适时更新和发布,具有较强的延展性和灵活性。
(二)签署方式
《通用协议》旨在为每个市场参与者提供“一签成事”的服务体验。这里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实现一次签署,全服务品类覆盖。在《通用协议》签订后,客户如果有参与新品类业务的需求,不需要簽订新协议,只需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的要求提交或更新相关业务表单(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申请表》)即可。第二,实现一次签署,全交易对手覆盖。就每一笔特定担保品业务而言,交易双方均单独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通用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需达成三方协议;换言之,不必因交易对手变化而重新签订协议。第三,实现一次签署,全业务角色覆盖。无论参与方是担保品的接收方还是提供方,或是资产管理人、结算代理人、保险产品承保机构、担保代理人,《通用协议》均可适用。
以上流程设计便于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境外参与者理解和使用,且显著简化了沟通和内审流程,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提升担保品管理服务效率。
学贯中西:国际规则本土化
《通用协议》在设计之初就更强调与国际规则接轨并助力提高担保品管理服务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债券市场,为债券市场“引进来”筑牢制度基础。
(一)对标国际经验,彰显本土特色
为更好地落实吸引国际资本、实现高质量“引进来”的战略部署,减轻境外参与者参与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业务的合规压力,中央结算公司充分借鉴国际同业相关协议文件的设计经验,结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债券市场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本土特色的《通用协议》。
文本结构方面。《通用协议》采用国际惯用的“一般条款+特别条款+附属文件”的文件群形式,构建多层次、广泛适用的协议架构,特别条款部分基于中国债券市场的特殊性,对一些特殊担保品业务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明确,对一般条款予以补充,可进行模块化更新,实现灵活管理,以适应各种交易的特定要求,符合中国债券市场创新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本土特色。
条款设置方面。《通用协议》借鉴国际经验,不涉及具体业务规则,而是系统地明确了市场参与者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所作授权、陈述与保证、担保品管理服务暂停和终止等事项,为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品管理服务提供法律保障以及授权基础。同时,《通用协议》为中英文双语协议,可满足业务参与方国际展业的需求。
完整协议方面。《通用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发布的《国际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单一协议”理念,即将一般条款、特别条款、不时更新的业务表单视作完整的协议,一旦市场参与者违反其中一项约定,即视为违反整个《通用协议》。
(二)覆盖多类境外客户,提供精细化解决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债券市场参与主体范围,《通用协议》厘清了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法人机构和境外非法人产品)参与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实际操作问题等,系统、完整地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与担保品业务的方式及规范,并对各特别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予以明确,为境外投资者参与担保品业务提供制度层面的支持。
《通用协议》的特别条款设置具有特殊性和周密性。具体来看,除了以专门章节(即“跨境担保品业务之特别条款”)明确规范境外投资者参与担保品业务的方式,还为境外投资者以担保代理人、结算代理人等身份参与担保品管理业务提供了适用空间,为多类型境外投资者使用中国债券市场担保品管理服务提供了更加精准的解决方案。
反向输出:助力债市制度型开放
《通用协议》是中央结算公司对债券担保品业务制度基础的整合和集成,兼具实用性、灵活性和前瞻性,有助于促进中国债券市场高效率、高质量发展,是在制度保障层面贯彻落实我国金融开放战略的行业实践。一方面,《通用协议》既满足了境内外投资者在债券担保品跨境运用中日益增长的标准化法律文件需求,也有助于提升境内机构的国际展业能力和竞争力,助力更多境内机构和境内服务“走出去”。另一方面,《通用协议》作为首个规范人民币债券担保品使用的通用型法律文件,对人民币债券担保品的跨境使用具有指向意义,为人民币债券担保品纳入国际主流押品池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回应了人民币债券资产“走出去”的内生需求,助力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再上新台阶。
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印颖 鹿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