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绍兴的粮食危机与国家治理(1945—1949)

2021-09-28 08:01刘伟彦
关键词:公会绍兴粮食

刘伟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粮食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有关粮食方面的探讨在民国史研究中取得丰硕成果,但战后粮食问题的探讨则相对不足。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全国市场,并强调生产下降、价格上涨等成因[1]。对于调控措施,学界比较关注国家粮政的实施效果,更多是批评政府的吏治腐败、“三征”苛重,以及缺乏“国民”平等意识[2]。马军的研究指出,粮政失败只是国民党内战总政治失败的一部分[3]。不过,市场供求关系也需要微观性的考察,而评析调控效果更要有多重视角,特别是以粮商为代表的市场主体。绍兴是浙东之大米市,战后的粮食供给并不能满足本地需求,粮食短缺暴露出市场调剂和国家管制共同失灵的问题。本文从粮食的生产与消费、区域流通入手,分析本地市场的供求失衡。通过探讨政府控价方法的更替、公会组织的管理能力,多视角理解国家调控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拟对战后粮食问题的发生和治理进行评析。

一、粮食供需的不平衡

近代绍兴是浙江缺粮地区之一,战后米粮不足的问题更加严峻。1948年10月,绍兴县商会调查称:米全年需调入98万石,黄豆不敷4万石,麦粉8.4万包全部由外部供给(1)《绍兴县全年需要米面粉等十四类物品数量表》(1948年10月16日),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绍档),档号:140-4-428。。1949年编印的《绍兴概况调查》记载,每年净入粮食105-112万石,缺粮期长达三个月[4]。粮食市场到底存在怎样的问题?稻米是本地粮食生产和消费的主体,下文藉历年的大米生产、口粮消费、酿酒用耗,以及田赋征实,来观察战后市场供需情况。基于上述统计,战后绍兴米粮供需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本地农业产能下降,使口粮短缺逐年加剧。战后绍兴县稻米产量不断下降,人均每年占有大米数量由1946年的2.136石,下降至1947年的1.64石,到1948年更跌至1.311石,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恢复到1.797石。米粮是生存必需品,并无需求弹性可言,随着人口自然增长与后方居民迁入,战后的口粮消费不断扩大。依据1935年浙江省平均粮食消费量核算,即每人每年食米2.137 25石(每日6.5合)[5]9,历年稻米产量并不能满足基本生活所需,而按乡间“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传统,居民食物消费的缺口将会更大。加上本地所产杂粮又多销往外地,如1947年产麦3万吨,60%输出杭州、鄞县,这进一步加剧缺粮的紧张。不过,对比1938年人均大米占有量(1.638石),将战后口粮不足完全归咎于本地产量下降也有失偏颇。

(二)大米酿酒的过度用耗,加剧粮食供给的不足。民国时期,绍兴淋饭酒每缸用精白糯米计折1.8石,摊饭酒据不同成酒品种,每缸用米1.707石(元红酒)至1.92石(加饭酒),善酿酒每缸用米1.92石。若每缸用米均按1.8石计算,1946年酿酒用米占当年生产的1.98%,1947年为5.92%,1948年达到最高的9.4%,1949年下降至3.77%。酿酒产量与米谷生产呈反比,特别是1947年和1948年扩大酿酒产量,很容易造成与民争食的紧张局面。为调节消费、充裕民食,政府开始实施禁酿。1948年11月26日,行政院颁布《粮食消费节约办法》,禁止各地以食米、小麦酿酒[6]。因禁酿影响国税,加之绍兴县商会请愿,12月18日,浙江省政府修订查禁办法,规定本届酿酒数量不得超过三十五年度查定酿额之半数,经田粮处最终核定绍兴全县为25 000缸(2)《为奉令以浙省府所订查禁粮食制曲酿酒一案已由部会商统筹办法请查证由》(1948年12月18日),绍档:140-4-596;《为遵省电核定全县酿额希即遵办其报由》(1949年1月26日),绍档:140-4-702。。虽是亡羊补牢之举,但也有利于粮食节约。

(三)田赋征实减少了地方存粮。1945年因抗战胜利,政府免征田赋一年。1946年绍兴承粮田地2 097 509.87市亩, 赋额861 068.41元, 五折实收430 534.21元,每元征实3市斗,带征公粮9升,征借1市斗,共计谷4.9市斗,但本年度实际获得稻谷96 444.005石。1947年赋额等基数不变,但征借提至1.5市斗,共计谷5.4市斗,三项田赋实获稻谷108 240.722石,同时又征起三十五年度欠赋2 269.285石。1948年应征赋额859 970.14元,五折实收429 985.07元,每元的征实与公粮标准不变,征借提至2.25斗,计谷6.15斗,但1949年晚稻上市时政权已经易手,参照1946年田赋征起数占应征数的百分比(45.72%),预计实征120 902.342石。按照国地划分田赋的比例,中央应得稻谷为征实三成、征借全部;省级为征实两成,公粮五成;县级为征实与公粮各半数。以米折算后,1946年国家从绍兴征调米占产量的1.48%,1947年为3.53%,1948年增加到5.16%。田赋征实不利于地方米粮的整体存储,但这种影响不应过分夸大。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米粮实征占产量的28.96%,但米价的稳定和中粮公司的代销,有效地保障了地方民食的需求。

绍兴粮食问题的出现,除了农业生产不能满足大宗消费,也跟地区间、季节间调剂功能失效有关。根据1935年的调查,绍兴购运的粮食主要来自“上江”区和“下江”区,金华、兰溪地区输入量最多,占32.43%,其次是上海(21.62%)、硖石(18.92%)、湖墅(10.81%),荒歉时期甚至有占70%输入额的洋米(3)上江区指金华、兰溪、衢州以及原严州府的淳安、遂安、寿昌等钱塘江上游地区;下江区指湖墅、硖石两大米市和上海、镇江、南京、无锡、芜湖等苏皖地区。[5]94。战后多元的购运市场开始变得单一,本不顺畅的渠道变得愈加阻塞。兹据绍兴县商会报告及报纸所载,将1945—1949年粮食流通中遏籴事件简述一二。

1946年3月18日,江海关布告,不得在上海市场直接购运和经营米粮转口。[7]

1946年5月,金华军粮民食调剂处禁阻已办800余石白米出境,强欲短价收购。[8]

1947年9月30日,粮食部令新谷未登场前,不得往京沪沿线及外围芜湖、无锡等地采购。(4)《为奉电以新谷未登前不得往芜湖采购等由函请查照由》(1947年9月30日),绍档:140-4-896。

1947年12月5日,大源粮行装运小麦百余袋,被斗门警察所以绕道漏海由,予以扣留。(5)《请电饬斗门分驻所发放大源粮行运城小麦以免损失由》(1947年12月6日),绍档:140-4-535.

1948年3月,嵊县当局借口缺粮,将正待装运的5000石米谷,加以阻止。(6)《为本县粮商在嵊县采办米谷又遭遇籴阻祈转电嵊县县政府照常凭证放行以济民食由》(1948年4月),绍档:140-4-682。

1948年5月26日,章镇公所称,流通、福和两号粮食采购证,须经上虞政府盖章方有效。(7)《为流通福和两米号在章镇购米被扣请函上虞县政府转饬证放行运济民食由》(1948年5月29日),绍档:140-4-683。

1948年10月31日,金华路局工友强取托运的复兴粮行已上车食米1万斤。(8)《为金华路局工友强取已上车食米请转电交涉收回由》(1948年11月5日),绍档:140-4-598。

上述个案显示,遏籴的时间多发生在春荒期,1947年冬季开始日渐频繁,“八一九”限价时尤为严重;在空间上有从省外向省内蔓延、长距离贸易向短途贩运扩展的趋势。运销中障碍可分为两种:一是社会团体的恶性突发事件,如工友强夺,比较偶然与少见,破坏性却比较大;二是政府禁米出口的法令,管制机构有各级政府、警察局、海关等,限制性的理由包括出境加征、救济饥馑、供应军米、粮商无资格等,尤以护照手续不全最为常见。1947年11月22日,行政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在长江流域六省四市实行粮商报运制和最高限额,严格推行粮食采运证(9)长江流域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六省及上海、南京、汉口、重庆四市粮食出境实行限额报运制,凡输往长江流域外,粮商须向粮食部呈具执照,领取许可证,再由粮食部知照当地政府与公会,并禁止在上海、南京两地购办,其每次报运最高额为米5 000石,谷10 000石,小麦3 000石。[9]。粮食部要求经营购运的粮商必须合法登记,运粮出境还须经起运地当局的批准。这不仅增加商人运销的制度成本,打击粮食采运的积极性,而申报程序也变相成为各地遏籴的合法借口,长此以往下江区的采购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沦为购运的禁区。

综上所述,战后绍兴的粮食生产并不能满足基本口粮、制酒和田赋需要。考虑到历史因素,将粮食不能自给完全归咎于农业萎缩也很片面,供需不平衡也与地域经济结构和国家田粮政策有关。特别是长期依赖的外埠补给,因运销渠道的阻禁也时断时续。这其中既有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也根植于深刻的经济危机。

二、粮价调控政策的演变

战后绍兴粮价上涨迅速,根据《粮情旬报》中等熟米每旬均价的计算(见图1),1945—1946年,米价尚在可控范围内,进入1947年上涨速度明显加快,至1948年8月金圆券实行前,36月间价格上涨了8 200倍,月平均增长率为28.59%。而货币改革后的9个月,米价上涨102 414倍,月平均增长率高达322.96%,比之前任何时期都要快,米价已经彻底失控。在此同时,政府对粮价也施以重点管控,根据绍兴当局所采取的不同组织模式,政府相继采取有平价、议价、限价和审议的措施,各项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商人团体也被动员参与到控价之中。

图1 绍兴中等熟米月平均价格走势

(一)平价的临时性

复员之初,粮价渐有上涨之势。1945年10月6日,绍兴县商会奉令成立平价委员会(简称平价会)。以县长为主任委员, 参与有县党部、 县动员委员会、县粮政科、县建设科、县商会、县农会、县工会、驻地最高军事机关、驻地各高级行政机关(人数由县政府拟定)、税收机关等代表10人。同业公会、 合作社等派员列席以备咨询, 以生产采运成本加10%的利润为评定依据,定价后呈县府核准、登报公布,由商会转有关各业商店实贴门首遵价发售,并定每旬第一日开会,经费除罚没货品变价20%充用外,皆由商人团体负担。其中粮食类物品包括米、谷、小麦、面粉、杂粮(10)《修正浙江省各县平价委员会组织章程》(1945年10月4日),绍档:140-4-769。。该机构系党政军及主要法团联合成立,采取共同合议、联合监督的形式控制市价。

表1 战后绍兴稻米的生产与消费

起初平价会对粮食施以硬性压制,从而限制乡村存粮的输入。11月1日,平价会决定由粮食业公会分股筹资20万元,租借横街成昌米店旧址开办常平商店,任命公会理事金新元为临时主席,每日指派专人负责监督,共同前往漓渚、东关等地购米。8日,常平店正式营业,售价依当地原价同船工等费酌量加入成本,综合计算并报会备案,但每人至多限售五市升(11)《绍兴县粮食业公会设立常平商店事》(1945年11月8日),绍档:140-4-683。。12月米价开始回落,平价会和常平商店的工作告一段落。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方略,政府负责宏观指导并交由公会实际操作。因粮价上涨时间短、影响较小,行业商人也有足够力量进行应付。

(二)议价的有名无实

1947年2月20日,上海黄金风潮爆发后,国防最高委员会议通过评议物价办法。4月25日,绍兴县政府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成员包括参议会正副议长2人、县商会常务理事3人、粮食等业公会理事长10人,以正议长为主任,县党部、地方法院可派员指导,开会时间依旧定每旬第一日(12)《为根据本会组织规程第八条函请支给经费由》(1947年4月26日),绍档:140-4-555。。评议会由县参议会领导,但是各业公会由列席转为正式代表,地方法团全部退出,所需经费也完全由商会支给,这就增强商人的组织话语和控价责任。然而,绍兴市场粮价并非该调控组织评定。5月1日,物价评议会第一次常务会议决定参照杭州市评议原则,将粮食交县粮食调节会评议[10]。但调节会回复仍由粮食公会造具成本表,送请评价会决议[11]。在保存的二十二次评价会议记录中,粮业代表仅出席三次,各类粮食价格根本未曾有评定。

市场粮价到底是如何评定的?实际上,在评议会成立前,稳定粮价即有成例。1946年12月17日,党政参团代表会议决定:“本县城厢米价照杭州前一日商场市价为最高标准,公会每日挂牌通知,挂牌系根据当日《东南日报》所载市场批发价中之机粳与次白尖两种为最高、最低之标准,报纸到会时在上午九时左右,同业售价务须依此为准,在报纸未列前不得擅自变更。”(13)《常委会议和其他会议记录、购粮贷款契约及有关粮食业务文件》(1947年3月25日),绍档:140-4-224。参照杭市标准使联合评议变得有名无实,但官商之间并非在粮价控制上没有争执。1947年10月21日,评议会要求公会筹办公店(以一个月为限),售价由政府、党团、参议会三方集议审定,各米店概以公店售价为准(14)《绍兴县物价评议委员会第十七次常务会纪录》(1947年10月21日),绍档:140-4-730。。但公店迟迟未能成立,公会依旧希望以杭州市价为准进行调控(15)《粮食业公会报请市价由》(1948年3月15日),绍档:140-4-682。。因杭绍两地经济水平的差距,公会显然能够藉此评价机制套利并避免管控经济的负担。

(三)限价不平衡引致粮荒

1948年8月19日,中央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24日,绍兴县政府制定八项经济紧急措施,要求各业公会造送本月十九日商品价格,并以此折合金圆[12]。27日,粮食限价正式实施,其中高米每石5 600万元,折合金圆18.7元[13]。为便于人民检举抬价,当局还分别设置三处密告箱,由警局看管并派员按日开启[14]。9月7日,警局要求公会将出售的各类高、中、低米,以及糙米、糙粳等米样送审,以禁止粮店混售[15]。对于未标明各品级价格的商号,则按章惩处。

经济高压管制,在9、10两月确实减缓粮价上涨的速度,但限价也引发市场存货下降、粮食外流。10月,粮食公会调查称:截至四日止城区存粮4 641石,五六七三天,新到不及5 000石,而城中每天需米千余石,三天即已售出半数存额,七至九日,到货降至三四十石[16]。造成粮荒固有运销渠道不畅的缘故,也跟本地粮价高于来源地市场有关。9月,杭绍两地中米平均价格相差0.77元,10月差距已扩大到3.1元,甚至临浦糙米的采购价格也超过每石19元,价格贱于周边市场很容易使本地粮食外流。10月4日,粮食公会称“存粮已不敷十日之需……金兰地区无可采购,少数次米也被杭商所得,临浦之米也被宁波、余姚抢去,仅剩县域西南部分沙地晚稻可以供给”(16)《为本县粮情危险历陈现状请设法救济以策安全由》(1948年10月4日),绍档:140-4-582。。至16日,粮食公店开办以后,城中大小米店纷纷打烊,仅剩半数售市,每日每家配售石余,而争购者众多,乡间也出现黑市米价,限价已濒于崩溃[17]。

(四)价格审查的行业阻力

1948年10月27日,限价失败前夕,绍兴县当局决定成立物价审议委员会(17)《绍兴县物价审议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1948年10月27日),绍档:140-4-728。。至12月1日,浙江省临时府委会正式颁布各县市组织规程[18]。绍兴县物价审议委员会设代表6人,包括参议会、总工会、商会、警察局、地方法院等,以政府秘书张明为主席。物价成本除进货原价(制造费)外,还包括利息、指税、运费等项,但改由商会派员采集资料、拟定售价和提请审核。调价的频次也提高至每周一次,到1949年1月又改定每逢周一、周四举行例会,从而使定价能够跟上成本。此外,政府还配套实施物资检查与调节,相比之前单纯的议价要更有保障。

不过,审议会记录中依然不见有粮价,相反同业议价的作用日渐显著。11月1日,绍兴县政府允许物价调整,此时米价多由供求双方自行商定,这极易引起市场混乱。粮业公会决定重新恢复议价,但政府要求下发的议价单必须送请加印。对于粮商而言,物价一日数涨,开会审议、例表送印,定价尚未实行,货价就已上涨,故纷纷呼吁改政府审查为同业议价。1949年1月13日,浙江省政府撤销物资管理委员会,并废止物价审议章程。而杭、甬、余姚等处,均已改为公会核定价格,后报请政府备案,绍兴县商会也要求变更物价先经审定而后施行的政策[19]。虽然遭到省府拒绝,但是价格审查的力度却变得愈加虚弱。

由此可见,政府的粮价管制存在反复性,其实质不外乎限制与取缔两种。施行平价、议价与审议的限制性措施,却总是慢市价一步不能形成引导。限价是一种依靠政治高压来取缔上涨的方法,但缺乏物质基础和资源统筹也容易产生粮食匮乏的问题。此外,秉持“在商言商”的原则,粮食业公会并不认真执行政府决策,更不愿意认真承担管控责任,这就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市场定价。

三、粮商管理的困境

稳定市场先要控制商人,纵然国家颁布诸多限制性法规,商人犯险投机、谋取私利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张公权认为是同业公会无法维持会员纪律,吸收大商号和经纪人入会,拒绝执行政府的强制命令[20]。事实上,战后绍兴的粮商管理到底如何呢?

(一)国家粮商登记的效果

1942年2月13日,粮食部要求经营粮食购销、仓库、加工、经纪业务的公司,都必须向粮政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1]。这就是所谓的粮商登记。复员之初,绍兴县田粮处继续执行战时登记规则,但将登记的资格条件,即注册资本额增加10倍(18)《浙江省绍兴县协陆福商号粮食商登记表》(1946年5月),绍档:140-4-679。。1946年10月22日,行政院颁布新法规,资本额改以当地粮价计算,申请经营零整购销业务的,调整为20市石;采购运销业务为40市石;粮食加工业务须具有工具设备;经纪业务应有不少于20市石粮价的资产证明[22]。提高登记门槛有利于对粮商的管控,但也容易造成市场覆盖面的下降。在1947年11月,全城粮食业商号至多150家左右,办理商业登记121家,粮商登记127家,约占总数的84.67%,而申请商业登记的商号中又有52家未办粮商登记(19)《绍兴县粮食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名册》(1947年11月),绍档:140-4-679。。因众多未登记粮商的存在,政府很难对市场形成有效控制。

登记新规颁布以后,经营经纪业务行商的资产证明采取何种方式?不及格商号应否为同业会员?这些问题政府并未具体说明。除了制度设计的缺陷,商人每次登记都会产生一笔支出。除贴足印花外,开办之初(1946年11月1日)每张执照,就须向绍兴县田粮处缴纳成本费1000元[23]。并且登记管理的程序也很烦琐,需先向公会领取申请书、登记表,并置备资本、进货、销货等簿册,逐日详载营业项类,按月将营业实况填具报告表,由公会汇缴当局。特别是资本额按市值米价计算,使得市场准入的门槛过高。1947年3月,孙如海在偏门外开设榕记米店,资本额30万元,申请粮商登记时,因不合规定被要求补足资本。6月13日,孙如海又以200万元资本再次申请,但米价高涨使资本额依然不足,榕记米店始终未取得合法资格(20)《为查报孙如海是否开设米行米号情形函复查照由》(1947年6月13日),绍档:140-4-539。。资本积累的速度跟不上粮价的上涨,成为商人不能按时登记的重要原因。

政府也并非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1948年6月,为动员粮商办理平粜,政府加强了对未登记粮商的打击。19日,经济警察队勒令停业封存未登记米店55家,占绍兴城区粮店总数的三成左右[24]。受此影响,粮商登记的效果有所提升。23日,有大昌锦等七家米店申请进行登记[25]。然而,本地粮商多是运用钱庄贷款实行无限责任制,限价又导致亏折成本者众多,登记制度很难继续贯彻。11月3日,绍兴县田粮处限令粮商在月底之前完成登记手续(21)《为电请督催各粮商迅即依限办理粮商登记以便利采运粮食而维正当合法之地位由》(1948年11月3日),绍档:140-4-598。。至12月1日,办理的行号仅52家,7日也才增加到73家,至少仍有57家未办登记,政府不得不延期至本月20日(22)《粮商一律办理变更登记通知》(1948年12月1日)、《限期通令各商重行举办粮商登记函》(1948年12月7日),绍档:140-4-682。。实际上,勉强登记复业者仅就如此,其他均已无力复业,在此73家中,登记资本很多不符实际运用,甚至有的不能维持工友生计。到1949年春,全城米行米店尚剩有134家[26],登记者仅及半数。显然,政府忽视粮商经营现状而一味追求市场管制,并不能提高登记效果。

(二)公会的组织管理能力

根据战时颁布的《商业同业公会法》和《非常时期职业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公司行号必须加入公会组织,然而绍兴粮食业中存在大量非会员商号。1946年7月,在粮食业商号登记声请书留底册中,加入同业公会者97家,占登记总数(120家)的80.83%(23)《粮食业各商号登记声请书留底册》(1946年7月),绍档:140-4-582。。1947年11月中旬,公会名册在列会员112家(24)《绍兴县粮食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名册》(1947年11月),绍档:140-4-679。,约占全城粮食业的74.67%,同样不及当月商业登记和粮商登记之数。1948年3月,公会改选登记时有行号110家(25)《指导人民团体改选总报告表》(1948年3月31日),绍档:140-2-797。,但4月14日《绍兴新闻》报道,仅城区、附郭两处未加入公会者就有17家[27]。公会不能吸收广泛的商号加入,势必影响行业立足根基。

对于会员纪律的维持,同业公会存在先天性不足。依照《商业同业公会法》规定,限期不加入公会的商号将予以罚款或停业处分,但停业处分必须经主管官署核准,这明确剥夺旧行会时期垄断入市的权力[28]。1947年7月2日,“五·四”抢米风潮发生后,绍兴县法团会议决定6个月内不准新设米店,但在府横街仍有泰源等两家新店擅自开设,且未加入公会,这引发原有会员的很大不满,为此粮食业公会乃向绍兴县政府致函要求予以取缔(26)《为粮商不按法团会议决议及不依同业公会章程加入公会开始营业请依法取缔以资整饬由》(1947年7月2日),绍档:140-4-224。。1948年4月13日,公会又向警察局递交祥成、天天等12家不合法粮店,要求派员前往取缔(27)《粮食业公会向绍兴县警察局呈请取缔不合法粮店函》(1948年4月13日),绍档:140-4-682。。而政府协助也确实有利于加强公会的代表性和凝聚力。受政府打击未登记粮商的影响,到11月公会会员已增加到140家(28)《为粮商元气丧尽似需银行贷款以资扶植而可救济民食电祈采择施行由》(1948年11月7日),绍档:140-4-598。,远超历史水平。

针对会员间的利益纠纷,处理不善极易引发公会分裂。在粮食业公会平抑物价时,围绕稻谷加工费的调整,碾业与米业会员存在很大争执。1947年1月,信成等23家米行(店)称,碾米厂接连增加费用,但机器上各项原料并未涨价,请公会予以调节。但2月初,裕民和等5家碾米厂,却以员工薪资改米核算为由,要求5日起实行新的机价(29)《碾米厂增加工价请公会调节函》(1947年1月)、《呈为生活日高原定机价业难维持请求各行增价由》(1947年2月5日),绍档:140-4-679。。针对上述矛盾,9日理监事联席会议决定“关于砻谷、碾米价目,新增后一个月内不得再涨”。但次日就有碾厂以难忍亏负为由,恳请收回成命,准予随时调整。11日,联名要求重订价目的商号扩大到8家(30)《呈为物价瞬息变迁依限增价实难忍受准予随时调整以恤商粮艰由》(1947年2月10日)、《呈为各货猛涨外汇传将调整致油价现已剧增前订价目不敷支持拟再定机价免致亏负仰祈鉴核由》(1947年2月11日),绍档:140-4-679。。在5月2日、22日,9月底,10月10日、23日,每逢油价、米价上涨,碾米厂无不要求立即调整工价,甚至当公会召集加工费讨论时,众多厂方仅有莫灿庭一人列席(31)《呈为米价飞涨请求调整工价事》(1947年5月2日)、《为物价横跳无法维持请求另订工价案》(1947年5月22日)、《为成本激增入不敷出请调整机工事》(1947年9月)、《外汇逐升油价上涨请调整工价函》(1947年10月10日)、《油价、机器成本上涨难维原价请调整案》(1947年10月23日),绍档:140-4-679。。碾米商独自掌控加工费的倾向日益强烈,粮食业公会集体议价的能力则更加虚弱。11月18日,碾米工业同业公会筹备完成,孙春帆出任理事长,加工费的调整正式列入公会章程(32)《为具报绍兴县碾米业工业同业公会成立经过并检附理监事略历表及章程会员代表名册各二份报请核备入会由》(1947年12月20日),绍档:140-4-685。。碾米业理监事会议成为制发工价单的主体,碾价控制与监督的权力完全转移到碾米公会中,粮业仅保留知情权。

总而言之,针对粮商的违法乱纪行为,官商合作、协同治理成为各界的共识。国家以粮商登记来限制市场准入,但战后绍兴粮商普遍资力不强,政府又一味地高压管制而不施予救助,导致大量黑市商号的出现。粮食业公会负有加强行业自律的责任,然而众多非公会会员的存在,并不利于组织管理和会员约束,再加上公会制裁的权力不大,使得经济危机下的粮商愈加难以控制。

四、结语

时人有云:“绍兴民食问题中之最严重者,厥为农村生产力的萎缩,粮食价格的飞涨,及供求先天的不足三端。”[29]然而现实问题的发生要更加复杂,粮食市场存在结构失衡和调控无效的风险。面对农业产能的不断下降,战争期间一度抑制的需求得到解放,这成为供求失衡的根本原因。而上下游市场交流的阻碍,更是加剧粮食短缺的局势。此外,价格调控政策设计僵化、执行不力,官商之间又疏于协作,这使得问题不能及早解决。随着经济统制和商人动员的不断强化,全行业出现普遍性的亏损与闭歇,反过来又降低了国家调控的效果。总体来看,战后绍兴的粮食问题,并非是单纯的市场危机,而是供求失衡、通货膨胀、调控失灵多种因素相交织的结果。

而粮食问题的应对措施,政府和公会都有各自的实施困境。政府采取限制与取缔式控价方法,根本缺陷在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存粮作保障,这就很难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虽然打击黑市和强化登记,一度提高了经济统制的效果,但也树立了更多非法商号,降低了国家的公信力。真正到使用政治力量寻求粮食问题解决时,政府已经失去了统筹经济资源和社会控制的能力。而粮食业公会参与市场调控,有着先天性的优势和不足。公会独立开展同业议价,确实能够及时而灵活地统一集体行动。然而不能完全吸纳行业商号和协调会员利益纠纷,公会也在逐渐失去同业的价值认同与领导权威。因缺乏强有力的行业自治权,公会维持会员纪律十分需要政府支持,但是执行国家政策时,又表现出对政府的不配合、不信任,甚至消极抵制。这种既依赖又自立、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影响了公会在粮食问题治理中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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