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涛 丁凯
(宁夏农田水利建设与开发整治中心,宁夏 银川 750002)
耕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粮食生产的主要载体,关乎国家粮食安全。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通过建立评价体系,对耕地质量进行分等定级,是衡量耕地质量动态变化的重要依据,为耕地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当前我国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1],将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1~10等;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2],将耕地质量等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1~15等;两部门采用的评价方法、体系不同,评价结果存在差异。本文简要对2种评价方法进行说明,基于2种方法在宁夏的应用分析,阐述评价结果差异原因,帮助技术人员理解掌握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的核心要点。
原农业部于2002年开展耕地地力调查与评价,2005年开展测土配方施肥,2017年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1],对耕地质量进行全面评价[3]。评价结果为耕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安全考核、耕地资源管理与利用等工作提供了支撑。
根据自然条件划分区域,确定区域内耕地质量指标,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特尔菲法确定各指标隶属度,土壤图、耕地利用现状图和行政区划图的组合叠加方法划分评价单元,累加法计算耕地质量综合指数,用等间距法划分耕地质量等级。
原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部署农用地分等工作,2011年底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补充完善,2014年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2],对年度内全国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3]。评价成果为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等工作提供支撑,为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战略奠定了基础。
根据自然条件确定标准耕作制度并进一步划分指标区,确定各指标区各指定作物的分等因素、记分规则和权重,以X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图为工作底图划分分等单元,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分等单元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分,依据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耕作制度计算耕地自然质量等指数,依据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计算耕地利用等指数和经济等指数,通过平衡转换规则计算国家级等指数,按照规定的等别划分间距,确定国家级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4]。
宁夏地处我国西北、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总面积6.64万km2,大陆性气候,南部多山地丘陵,北部多平原,地势南高北低,降雨南多北少,气温南低北高。共有13个土壤类型,主要有灰钙土、黄绵土、风沙土、新积土、黑垆土、灌淤土、灰褐土、潮土等。2019年宁夏共有耕地130.34万hm2,其中水田18.56万hm2(占14.24%),水浇地33.34万hm2(占25.58%),旱地78.45万hm2(占60.18%)。
利用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2019年度宁夏耕地资源管理单元进行评价,全区耕地面积130.34万hm2,耕地质量等级1~10等,其中1等地4.88万hm2(占3.74%),2等地5.5万hm2(占4.22%),3等地6.4万hm2(占4.91%),4等地8.61万hm2(占6.61%),5等地12.29万hm2(占9.43%),6等地10.08万hm2(占7.73%),7等地14.84万hm2(占11.39%),8等地30.06万hm2(占23.06%),9等地21.48万hm2(占16.48%),10等地16.21万hm2(占12.44%)。等级评价结果如图1所示。
农用地质量分等将耕地质量划分为国家级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自然等反映耕地自然质量,即潜在生产能力,利用等在自然等上进一步考虑实际产出,经济等在利用等上进一步考虑投入成本。由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主要考虑自然属性,本文采用国家自然等进行对比。
基于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2019年初全区耕地质量分等进行评价,全区耕地面积130.52万hm2(含批而未用耕地),国家自然等5~15等,其中5等地0.12万hm2(占0.09%),6等地0.38万hm2(占0.29%),7等地5.99万hm2(占4.59%),8等地15.84万hm2(占12.14%),9等地11.95万hm2(占9.16%),10等地13.09万hm2(占10.03%),11等地13.02万hm2(占9.98%),12等地33.19万hm2(占25.43%),13等地26.86万hm2(占20.58%),14等地9.64万hm2(占7.39%),15等地0.42万hm2(占0.32%)。分等结果如图2所示。
宁夏耕地质量等级评价1~10等地均有一定数量分布,耕地质量分等国家自然等包括5~15等,主要集中在7~14等地。等级上相关性不大,合并等级按照高、中、低等地进行比较。农业农村部门将等级评价结果划分了3个层次,即高等地(1~4等)、中等地(5~7等)、低等地(8~10等)。自然资源部门将分等结果划分了4个层次,即优等地(1~4等)、高等地(5~8等)、中等地(9~12等)、低等地(13~15等)。虽然宁夏分等结果正好可划分为高、中、低等地,但是为匹配低等地结果,通过图形比对,将分等结果中的12等地从中等地调整到低等地,两者高、中、低等地数量是相近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结果,高等地25.38万hm2(占19.47%),中等地37.21万hm2(占28.557%),低等地67.75万hm2(占51.98%)。耕地质量分等结果,高等地22.34万hm2(占17.11%),中等地38.07万hm2(占29.17%),低等地70.11万hm2(占53.72%)。对比结果如图3所示。
通过分等结果低等地范围调整,高、中、低等地的数量和分布,在省级层面结果还是比较相近的,数量差异3.05万hm2(占2.34%);高等地主要在北部引黄灌区,中等地全区均有分布,低等地主要在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在县级层面,中宁县、盐池县、青铜峡市、金凤区、大武口区、西吉县等6县结果相近,其它16个县有明显差异,差异值24.38万hm2(占18.71%)。按照调整的划定方法,2种方法评定的高、中、低等地虽然数量相近,但是具体分布上还是具有明显差异的。
3.5.1 考虑因素不同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主要反映耕地自然条件,农用地质量分等主要反映耕地潜在生产能力。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主要考虑耕地的土、水条件,辅之以生物多样性、清洁程度等生态因素;农用地质量分等在土、水条件外,主要考虑光温生产条件,通过不同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和标准耕作制度,将产能作为耕地质量分等的主要因素,常用反映实际产能的国家利用等,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3.5.2 可比范围不同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结果在全国划分的9大区域内可比,农用地质量分等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可比。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9大区域,各个区域选取指标有所不同、个别相同指标等级划分不同,评价结果在同一区域的可比性较好,与其它区域难以比对,如各个区域的1等地自然属性有较大差异。农用地质量分等,引入各地生产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标准耕作制度影响等指数计算,再利用平衡转换规则将省级等指数转换为国家级等指数,通过反映耕地潜在生产能力,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可比,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3.5.3 数据精度不同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相较农用地质量分等数据精度更加灵敏。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基于测土配方采样数据,监测点每666.67hm2布设1个,2005年以来累积实测数据,数据量较大,基本实现全覆盖。农用地质量分等以县为单位测算作物生产潜力指数,弱化了县域上的差异。在县域评价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结果跨度较大,平均每县有8个等级;农用地质量分等结果较为集中,平均每县有5个等别。
3.5.4 评价方法差异
两者评价方法、评价体系、评价指标不同,无论是指标的选取、部分指标数据的获取、层次分析法或特尔菲法确定指标权重、指标隶属度等环节,都倚靠当地专家的主观经验,评价方法的不同和主观经验是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导致两者评价结果不可比。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和农用地分等在评价耕地质量高、中、低上面,结果总体较为一致,但是不具备可比性。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侧重反映耕地的自然条件,统筹考虑土、水条件,评价结果9大区域内可比,主要为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利用管理提供依据。农用地分等侧重反映耕地的生产能力,统筹考虑土、水、光温条件,评价结果全国可比,常用反映实际产能的国家利用等,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