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无标识进口商品,能索赔吗?

2021-09-27 07:22欧阳峰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7期
关键词:贵妇王力被告

欧阳峰

网店业主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并向买家予以说明。事后,买家仍然起诉其售假并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十倍赔偿后,网店业主诉指证买家是职业打假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违规销售

33岁的周琳,在广州市的化妆品店从事导购工作。2019年起,周琳兼职在淘宝网上开设了昵称为“乐观开朗的阿琳”网店,专门销售食品和化妆品。她还经常利用业余时间刷朋友圈和微信群,推荐介绍产品,但凡有客户订货,她就能从中赚到差价。

2020年8月,周琳通过国内代理商囤了10盒新版日本人胎素胶囊,每盒100粒。这款人胎素胶囊是进口产品,服用后起到保健护肤作用。周琳从事销售工作多年,知道在国内销售进口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签,并注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但是,她囤积的人胎素胶囊,包装的外观全部是日文。但想着进价比较低,利润丰厚,周琳决定打打“擦边球”。

周琳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广而告之:“日本莱乃康人胎素胶囊脐带血贵妇版,让你颜值暴增!”她宣称,这款贵妇版的人胎素胶囊,可以让皮肤变得更细腻更饱满,不仅促使胶原蛋白合成,还增强皮肤的保水能力。并且能帮助女性重新恢复雌激素的正常分泌,改善月经不调以及更年期所产生的情绪问题等。周琳在“乐观开朗的阿琳”网店对该产品描述称:“品牌:莱乃康,品名:人胎素,产地:日本,适用性别:通用,颜色分类:红色、黄色、黑色、酒红色,产品剂型:胶囊,用法:口服,有效期:24个月以上,使用提示:2~6粒。”

家住上海市闵行区的王力,是95后男生。他在微信群加了周琳的微信私聊。王力问:“贵妇版人胎素是正宗的进口货吗?”周琳告知是从国外批量直邮,假一赔十。王力询问了价格,周琳说:“每盒3000元,要比市场上便宜800元。”王力遂下单购买2盒,付款6000元。

王力下完了单,周琳就通过旺旺聊天向他发送信息,内容为“店铺公告:本店所售为境外商品,当您拍下商品时,代表着你已经阅读本条提醒,并且清楚了解该物品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内部细节、批量海外直邮进货,所有货物在中国境内发出,以及相关功能和有关规定且仍然自愿选择购买。本店铺保证假一赔十,支持验货。”聊天记录显示该信息状态为“未读”。

2020年8月21日,王力收到周琳从广州市发货的两盒贵妇版人胎素。

十倍赔偿

周琳万万没有想到,发货两个月后,她收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及王力的民事诉讼状副本,案由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力诉称,自己从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两盒日本进口的“贵妇版人胎素”,收货后,发现其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更没有注明产品来源及使用方法,故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假货,不具有食品安全性,要求退货。根据被告的承诺,按进价的十倍,给予原告60000元赔偿。

被告周琳辩称,自己店铺销售的“贵妇版人胎素”,是从杭州余杭区保健食品商行进货,该商行不仅具有营业执照和进口食品商品的销售资质,而且是“贵妇版人胎素”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代理商,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在产品上粘贴了简易的中文标签,且原告系知情后自愿购买,现同意其退货,但王力无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庭审期间,周琳提交了“店铺公告”以及聊天记录,未能提供“贵妇版人胎素”的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涉案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系进口食品,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进口。

同时,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相关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络销售涉案进口预包装食品,但该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且被告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产品全部返还被告,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被告抗辩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被告在涉案产品上粘贴简易的中文标签,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抗辩其在原告下单前,向原告发送店铺公告,提醒原告注意相关事宜,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店铺公告是在原告下单后发送,原告未予确认,且被告店铺公告内容系其单方意思表示,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抗辩理由亦不予采信。

2021年2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琳退还原告王力货款6000元,原告王力将2盒“贵妇版人胎素”退还给被告周琳,若原告未能退货,被告周琳可扣除相应货款;被告周琳支付原告王力赔偿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琳负担。

不服上诉

对此判决,周琳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周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新证据。在二审法庭上,她当庭通过电子示证上传多份涉及王力因索赔进行诉讼的法律文书以及与淘宝商家交涉的截图,指证王力是职业打假人。

周琳述称,她出售的进口产品粘贴有简易中文标签,而王力出示的“贵妇版人胎素”却没有,他也未提供签收产品的视频。因此,有充分理由怀疑其诉请的标的物并非“乐观开朗的阿琳”网店出售。同时,王力主张“贵妇版人胎素”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该产品遭受损害的事实。王力并未举证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此外,王力作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他在网店下单后,周琳已通过旺旺聊天的方式,告知了无中文标签等细节,王力知情同意购买,故无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针对周琳的上诉,王力答辩称,周琳提交的所谓证据均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新证据,也没有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不应认定。事实上,同名同姓者很多,叫王力的并非肯定就是本案当事人。同时,涉案商品与同款商品在国内合法代理商处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存在明显区别。所谓中文标签没有产地、境内代理商电话、信息,只有进口国家,显然不是海关进口检验检疫时候加贴的正规标签。营业执照不能替代进口商品依法必须具备的检验检疫证明。

亲爱的读者: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上交易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王力是职业打假人,这个身份会影响对此案的判决吗?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案系网络购物纠纷引起的食品安全之争。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亦未被现行法律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王力购买的2盒“贵妇版人胎素”,属正常生活、消费所需,其是否为职业打假人都不影响正常生活、消费的权利。

周琳认为涉案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主要理由在于系从网上具有营业执照的商家购买后再转卖给王力,但营业执照显然不能替代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手续。周琳自述2盒“贵妇版人胎素”以3500元的价格从上家购入,其转售的价格则为6000元。根据周琳自述,这还是让利优惠价,否则指导价应为6800元,其转手利润之丰厚让人咋舌。作为开设网店售卖商品的经营者,周琳在赚取丰厚利润之余,本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自觉依法履行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周琳将自制简易中文标签替代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正规中文标签,可推定其“明知”所售商品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至于周琳在店铺公告中的免责自述,既属于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又明显违背国家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管控,故并无实际效力。周琳还对被王力诉请标的物与其售卖商品的同一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021年4月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周琳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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