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维 陈 梅 张 焕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药学部,江苏连云港 222000
1996年我国对药品价格实现全面管控[1],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定价,由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药品交易价格[2]。2019年底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3]。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滥用自主定价权导致药品涨价、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且拒绝纠正”等行为,会被作为失信事项列入评价范围,并已对数十家企业的药品价格问题展开调查,并对20 多家企业进行了约谈告诫[4]。可以看出国家不断提高对药品价格垄断的监管力度,基于此本文收集2011—2020年出现的药品价格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件并进行回顾性分析,以期为药品价格垄断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探讨。
笔者通过输入关键词“药品价格垄断”,查询官方网站及搜索引擎进行筛选,筛选标准:①经药品价格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式立案处理的案例;②案例影响较大,被多方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过筛选总结2011年1月—2020年11月我国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共17 起[5-21],并对案例从涉事主体、涉及药品、垄断行为、处罚结果、执法机构进行了整理分析,具体案例信息详见表1。
表1 2011—2020年我国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统计表
本文以2015年6月为时间节点,从垄断案例数量、涉及垄断企业、垄断类别/类型、反垄断处罚力度等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搜集的17 起药品价格典型垄断案例中,2011年1月—2015年6月,即药品由政府全面控价时,出现垄断行为的案例仅仅为5 例;而2015年6月—2020年11月出现药品价格垄断行为的案例为12 例,垄断案例相对增加。但从数量上看,与药品企业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相比,反垄断的处罚案例较少。与其他行业所受反垄断调查的力度相比,我国药品行业的案件数量也不高。
2011年1月—2020年11月涉及药品垄断的企业/单位共31 家,包括25 家药企,5 家事业单位,1 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涉事的25 家药企中,民营企业占92%,非民营企业仅占8%;企业人数规模为100 人以下的企业占比为48%,企业人数规模在100~499 人(含100 人)占比也为48%,超过500 人的仅为4%。由此可见,垄断易发生在中小型民营企业中。
搜集案例中涉及原料药的价格垄断案例有11例,占总比例的65%,而药品成品制剂出现价格垄断的案例相对较少,仅占12%;此外在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中也会出现一些垄断行为,占比为23%。由此可以看出原料药容易出现垄断情形,我国是原料药生产大国,一些原料药的生产批文被部分企业垄断,导致原料药容易出现市场垄断。所以未来应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的专项检查和监管,完善原料药的关联审批制度。
从2011年1月—2020年11月药品垄断的17例典型案例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占比为59%;横向垄断案例占比为12%;行政垄断案例占比为29%。总体来看,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较多,横向垄断相对较少。从结构上看,药品行业所涉及的垄断违法行为以传统的体制性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垄断协议和行政垄断为主。
2015年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以前,对7 家涉事企事业单位共计处罚743.9 万元罚款。2015年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以后,先后处罚涉及药品价格垄断的企业或机构共25 家,处罚金额共计3.606 亿元,其中2016年对8家涉事企业罚款共计709.54 万元;2017年对6家涉事企业及机构处罚共计277.3132万元;2018年对7家涉事企业处罚共计2526.52 万元;2020年4月对涉事3 家企业处罚高达3.255 亿元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药品价格垄断的处罚力度逐年加大。
通过对以上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药品价格垄断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①垄断案例频发,并以中小型企业原料药价格垄断居多,以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表现为同类原料药企业联合涨价,如复方利血平原料药案、别嘌醇片案、艾司唑仑片及原料药案、冰醋酸原料药案;以及原料药经销商联合对外的不公平高价及不合理交易行为,如盐酸川芎嗪案、扑尔敏原料药案、葡糖糖酸钙原料药案。原料药品价格垄断案例频现,主要原因是我国原料药企业多,但获得审批生产的企业少,相当一部分原料药的生产仅掌握在极少数企业中[22],而原料药生产商被药品制剂生产商所依赖,从而导致原料药市场容易出现垄断行为。②垄断监管和处罚力度逐年加大,从处罚力度和监管机构来看,我国在药品价格反垄断中不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表现为监管机构高度合一,处罚金额屡创新高[23]。2018年开始我国进行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断加大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监管力度,从2018—2020年11月间的垄断案例数量可看出,随着查处力度加大,2018年至今行政垄断行为在大大减少。
笔者在搜集的药品垄断案中特别是原料药案例中显示,垄断主体通过垄断行为获取几十倍的暴利,但受到的处罚一般仅为涉事企业上一年销售额1%~10%的罚款。我国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及美国和欧盟[24-25],即使2020年对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案给予了史上最高罚款3 亿多元,但相较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罚款仍然偏轻,2002年欧盟委员会就对灵北制药等4 家企业罚款1.46 亿欧元,美国根据《克莱顿法》(1990年修订)允许联邦政府采取三倍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激励受害者提起反垄断诉讼,使得受害者获得最大利益来威慑加害者[26-27]。整体来说我国法律惩罚力度较弱,违法成本太低,应增加处罚力度。
重新梳理涉及药品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可以看到,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追究是由美国《谢尔曼法》开创,俄罗斯、日本、英国、法国等在其反垄断立法中相继规定了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28]。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侧重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但都未涉及到刑事责任[29]。可以借鉴国际执法经验完善我国反垄断规制,改变我国目前单一的惩罚模式,尝试制定多个处罚机制。
我国目前已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等措施,引导企业合理定价,自觉规范企业的行为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加强对原料药流通环节的行政干预,尤其从原料药审批制度着手,加大对原料药流通渠道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