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业务中名股实债的界定分析

2021-09-24 00:34薛龙齐
今日财富 2021年30期
关键词:投资方债转股金融资产

薛龙齐

名股实债是常用资本运作手段,涉及企业决策、股东身份确认等工作,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不同结论,存在争议。基于此,文章从名股实债相关定义着手,结合理论与实践,探究债转股业务中名股实债的界定,阐述如何在债转股业务中合理管控名股实债,落实宏观政策要求,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债转股业务具有减少宏观杠杆率,规避金融风险的作用,2020年4月颁布的《关于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债转股业务提出新要求,应切实落实股权性质投入,不允许债转股业务通过名股实债等手段获取固定收益,但《通知》中并未界定名股实债的范围,需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切实落实《通知》要求。

一、名股实债相关定义

目前学术界、司法界并未对名股实债形成统一定义,不同领域界定的名股实债不同,代表性定义如下:第一,税务机关界定,名股实债是指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投资业务中同时具备权益性质和债权性质的内容,强调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第二,银保监会界定,名股实债是指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投资方在实施股权投资前,和被投资企业达成协议,在某个条件下,资金使用方承诺溢价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股权的结构性股权融资安排,在统计表中,此部分内容归属于债权类资产;第三,中基协界定,名股实债是指股权投资回报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无关联,而是向投资方承诺保底收益,达成协议,定期向投资方支付固定收益。

综合上述名股实债定义可知,界定者分别从狭义和广义角度着手。在狭义角度,名股实债的定义围绕股权和债权关系,并未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或企业治理等内容,以银保监会的界定为代表。在广义角度,名股实债的定义不仅明确股权和债权的关系,还指出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以税务机关和中基协为代表。

二、债转股业务中名股实债的界定

债转股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手段将银行的不良资产收购,使银行与企业间的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间的股权关系。《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债转股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投资时,需做到股权性质投入,并在投资后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治理工作,禁止以名股实债形式完成投融资,以此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债转股业务中名股实债的界定贴合上文中狭义角度的定义,具体原因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一)狭义角度的局限性

《通知》中禁止投资方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标,向被投资企业实施债转股业务,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名股实债,为了获取固定收益,向被投资企业实施投资行为,并未涉及相关制度安排,会使债转股业务转变为债转债业务,影响债转股业务作用的发挥,难以减少宏观杠杆率,不利于企业金融风险的控制。在此基础上,狭义角度的名股实债界定,更贴合《通知》中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债转股业务的本质内容。

同时,在《关于市场化银行债券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业务时,被投资企业需构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优化调整企业治理结构,构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治理水平。虽然该政策并未提及名股实债在债转股业务中的缺陷,但就其提出的企业治理结构优化调整要求而言,金融资产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业务时,参与被投资企业治理,是落实企业治理结构优化调整要求的关键。就此,可明确狭义角度的名股实债在债转股业务中具备较高局限性,阻碍债转股业务的有效实施。在开展债转股业务研究及相关实务操作时,应从狭义角度界定名股实债。

(二)广义角度的合理性

在上述广义角度的名股实债界定中,其在债转股业务中存在一定合理性,不可用于债转股业务中名股实债问题分析。现代金融理论指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因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企业股东和管理者在利益侧重点方面存在差异,企业管理者可利用高消费、高薪酬提升自身利益。细化来说,企业管理者持有股权的比例较少,甚至部分管理者不持有股权,仅承担部分所有权成本,使企业管理者的成本收益表现出非对称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引发部分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如自由现金流较大,也可能出现管理者浪费资金的现象。就此,企业股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会降低企业自由现金流,并使企业负债,以此限制企业管理者,根据企业绩效为管理者发放薪酬,激励其创新优化企业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企业股东与企业管理者存在博弈关系,债转股业务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博弈关系,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股东、企业管理层间形成博弈关系,出现该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五项:

第一,在债转股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银行子公司,风险偏好低。银保监会发布的文件指出,在债转股业务中,不同公司的股权风险权重不同。在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权重为250%,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权重为40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业务投资中,需投入大量资本,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容忍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加剧了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及管理者的博弈。

第二,在债转股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入运作存在时间限制。通常来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周期分为筹资、投资、退出三个环节,三个环节实施时间为3-8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永久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需在投资后的适当时间退出,方可发挥债转股业务的资金杠杆作用,降低债务杠杆。

第三,在债转股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明确盈利要求。和政策性债转股不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的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更注重相关利益主体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债转股业务风险,要求获得利益补偿,符合金融交易特征,名股实债的广义角度界定具备合理性。

第四,在债转股业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认知程度显著弱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及管理者,且与大股东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小,并不能行使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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