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月辉,张 庆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专业运动员在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其商业活动也日益增多,这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专业运动员的管理也将面临新的环境,运动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利益需要与当前“不平衡、不充分”的管理制度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利益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当前经济体制转型下,政府如何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运动员的利益,又能兼顾竞技体育市场化的发展需要,当属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运用结构化理论相关概念对当前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期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市场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20世纪80年代,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提出了结构化理论,此理论主要讲述了社会结构与人的能动性之间的关系,它不仅强调了能动者的主体地位和社会结构的客体地位,更强调了能动与结构两者之间相互制约而形成的关系。吉登斯在结构化理论中将“结构”定义为是能动者在社会关系中反复涉及的规则和资源。那么一来,结构化理论主要就围绕能动者(行动者)、规则和资源等三个概念构建起来的。
吉登斯认为“结构”不仅仅是指社会生产系统和再生产中包含的规则,还指其拥有的资源,社会的结构也并非外在于个人行动,而是由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首先,规则具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裁决性的,所谓的裁决性主要体现在实践活动中,对行动者的活动进行控制和制约的能力。二是解释性的,即指在一个情景下毫无疑问具有正确性的知识库和知识框架的构成。资源是行动者用来处理事务的工具,即使有很畅达的规则来指导行动,还得需要处理事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就需要拥有资源。资源具有两种调集类型:一是权威性资源,指对人自身产生控制的各类能力的转换;二是配置性资源,指对物体、商品或者物质现象产生控制的能力,或者更准确地说,指各种形式的转换能力[1]。资源的拥有产生权力,但它并非权力,它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和前提。权力是依托于支配性结构的存在,所谓的支配性指的是对人或者事物的引导和控制,它是权利起作用的基本表现方式,权力的发挥只有在被支配对象按照支配对象的要求方法去做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权威性资源”是实践的工具手段,它所提供的是人对人的控制或支配能力,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配置性资源”也是实践的工具手段,它所提供的是人与物质世界的控制与支配能力,因而体现了人与物质直接的经济关系;规则和资源是相互依存、互相制约的存在,当拥有资源产生权力后,还需要规则来指导行动,以此稳定确保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运行(如图1所示)。吉登斯认为权力的产生是资源的拥有,实践控制规则的设置,它所提供的是行动者在社会活动中用意识手段去实现裁决和沟通的能力,因此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意识关系,并以此意识制约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的重要方式[2]454。
图1 社会关系结构模态示意图
专业运动员是指以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投资为物质资本主要投资形式,以执行国家和政府体育部门所制定的竞赛计划,以实现国家和各级政府竞赛目标为目的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下的运动员[3]。人力资本作为社会的一种形态,与物质资本相同,也存在着产权归属问题。但与物质资本不同的是,人力资本蕴含于人生命本身,人的本体则是人力资本的载体,使人力资本区别于物质的最大的特点是,人力资本具有主观能动性和主动逐利性[4]。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则是指其拥有的竞技水平、运动技术、技能、体能、声誉、名望、影响力等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体育资源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主要是“三级训练网”模式下形成的,是以“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为指导方针,包括以体育传统学校和中小学运动队为代表的初级训练形式,以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运动体校为代表的中级训练形式,以国家集训队和各省专业队为代表的高级训练形式,建立的一种层层衔接的运动员培养体制。
吉登斯认为,能动者是指“能够实施一系列具有因果效力的权力,包括那些影响他人所实施之权力的权力,如果一个人丧失这种改变的能力,那就不能称其为能动者”。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运动员这一属性的人力资本在市场经济多元投资主体的诉求下逐渐被重视起来,使得将自身的无形资产利益化趋势也随着加强,导致针对运动员人力资本这一范畴的掌握,由国家能动者转化为运动员能动者。王茜,王家宏(2019)[5]依据我国不同培养模式下运动员投资主体的差别,将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分为“计划型”运动员和“融合型”运动员,第一种是“计划型”培养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体育行政系统为主体来配置资源的一种培养模式;第二种是“融合型”培养模式,此模式是在市场化运行机制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过渡中产出的。当前,政国家为能动者,掌控着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的衍生,其主观能动性主要表现在对体育发展的宏观目标和专一的运动员管理体制。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能动性的不断增加是建立在运动员能动性不断减弱的基础之上,反之,运动员能动性逐渐加强反而会影响国家的能动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过渡发展,我国运动员培养模式也慢慢地由“计划型”转变为“融合型”,能动者身份也在发生转变,以及多元投资主体的介入,使得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开发变成了不可诉求的东西,当前,如何将“融合型”运动员这一稀缺性资源合理有序的配置到市场经济中,将是现阶段运动员人力资本市场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结构化理论认为,权力是依托于支配性结构的存在,权力只有在被支配对象按照自己的指引和要求去做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支撑支配结构的资源包括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这两种资源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影响着其产权主体配置效率,产权的有效配置是建立在其合理的产权归属之上的,产权的归属是静态的产权划分,配置是动态的产权交易,两者之间是一个承上启下相互协同的关系[6]。因此,以下将从政府、运动员和市场三个层面分析当前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所存在的问题。
美国学者约瑟夫曾指出,“确立预期的能力往往与无形的实力资源相关,如有吸引力的文化、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制度、被视为合法的或有道义威信的政策等”。举国体制实施以来,政府利用行政手段长期掌握着绝对的“权威性资源”,倡导“唯金牌论”的体育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基本类型是以制度的分类为基础:一方面,不同制度类型表明其不同制度含义与制度边界;另一方面,通过制度类型的确立可以进一步明晰制度的权益与功能[7]。传统计划经济中,国家作为能动者将运动员看作客体牢牢控制,另一方面运动员还要完全听从依赖于国家,离开了国家,他们的日常训练、吃穿住行都无法得到保障,当前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保障问题仍存在担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运动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社会经济体制大变革下的市场发展需要以逐渐不相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导致其商业价值、社会影响力逐渐的凸显,以至于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与运动员自身的利益驱动碰撞下,从而引发运动员个人与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如“宁泽涛事件”的发生就是典型的个人与国家双方针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后的产权归属不明确而展开的博弈。现阶段,无论是“计划型”运动员还是“融合型”运动员,国家始终掌握着绝对“权威性资源”,专业运动员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的核心生产要素,因此,要在保障好运动员刻苦训练的基础上,遵循竞技体育市场化的发展规律,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简政放权”,将运动员下放到市场中去。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市场机制补举国体制调控力不强、激励、约束机制的方式单一、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推动创新能力不强等;举国体制补市场机制的散漫无序和恶性竞争[8]。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的需求作为一种欲望总是无止境的,而用来满足人们需求的资源却是有限的。运动员最为其人力资本的承载者,资本的形成都需要通过承载者本人付出健康、体力、精力、时间、天赋以及机会成本才能形成资本[9],在此基础上,以及竞技体育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运动员与管理体制间的矛盾愈发增多,分析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受到“举国体制”制度的影响,运动员淡化了自身人力资本的开发,形成了一种“安于现状”生活状态;二是随着体育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运动员无形资产的衍生逐渐吸引各投资主体的注目,在利益的驱动下,逐步形成打破常规的人力资本交易意识。在体制约束以及市场化进程发展下,引得人力资本交易的矛盾问题愈发严重。因此,在进一步完善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和法律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继往开来,我国运动员的培养和投资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运动员管理体制在“三位一体”(政府、社会、市场)下的“新型举国体制”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建立,使得在多元投资主体的出现与运动员个人利益驱动碰撞下“融合型”运动员逐渐产出。“融合型”运动员形成是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产物,它是由国家和市场两大投资主体下应运而生的。在前期的成长阶段与“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是一样的,都是在“三级训练网”模式下成长起来的。在后期的成熟阶段,由于“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逐渐成熟,如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后,随着其声誉在社会中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商业价值的不断飙升,使得多元投资主体“争夺”其人力资本,从而进行利益互换。“李娜”是典型的“融合型”运动员,在2009年,李娜与国家网球运动管理中心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必须每年向国家上缴12%的广告收益费用和8%的比赛奖金收入,以及在国家需要她时,必须无条件地回国参加比赛等条件。李娜获得了自身人力资本的自由支配权和无形资产的开发权。而国家则间接获得了李娜的人力资本产权开发收益。此举动也打破了传统“举国体制”下,国家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的绝对束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运动员人力资本不断增值,多元投资主体下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分割”以及运动员商业价值凸显下的利益驱动与单一的运动员管理体制、平均主义严重的产权制度矛盾日渐突出。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转换竞技体育的发展方式,坚持和完善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逐步形成国家办和社会办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评估体系”[10]。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始终围绕着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开展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哪一方在资源配置中哪一方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问题,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建立在良好完善的管理制度之上的,因此要在坚持举国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制度,逐步形成“放、管”结合的管理策略。首先“放”:市场中蕴含着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巨大力量,需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本的能量,政府要适当下放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开发,由下属运动单位(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投资主体方牵头,完善相关合同起草,在满足各方条件的基础上,提升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需要;其次“管”:在“放”的基础上,加快我国体育经纪人事业发展,建立我国专业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机构,尝试与运动员经纪机构联合,完善好相关政策法规,这样既保障各体育部门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适应当前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提高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这一“稀缺性”资源的商业价值。政府不要当“运动员”去上场比赛,而是要制定比赛规则,扮演好一个“裁判员”的角色,维持好“比赛”的秩序。完善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管理制度,逐渐形成“放”“管”结合的管理策略,
长期以来,我国的体育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国有产权为核心、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主导的制度,这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11]。国家能动者和运动员能动者尚属利益争议的两大主体,从法律关系来看之间存在差异,一方是利用行政手段,掌控着绝对权威性;另一方是其人力资本的第一产出者和“劳动者”,人力资本的载体依附者。当前我国《体育法》中所涉及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的问题还不够清晰,其只通过签署相关商业活动合同来明确利益划分,而忽略了人力资本交易的法律本质。如2016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对国家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12]中的商业开发合同第三条明确规定:运动员商业开发收益由协会或管理中心统一收取,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合同总体以国家利益为主。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13]修正案中写道:“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上的地位,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变,运动员能动者地位逐步突出,虽其身份较为特殊,但作为中国公民,涉及的相关产权利益问题理应享受法律同等对待与保护,体育人力资本产权的制度界定理应建立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保障内去完善。因此,当前“举国体制”下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的管理条例也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体育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去完善。只有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的法律保障,才能完善好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市场的发展。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本意就是结合市场力量推动发展以提高经济水平,当前西方国家在竞技体育培养过程中,基本都是在社会力量投入参与下进行的。如美国和英国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过程中都具有各自的特点:首先,英国虽是以政府为主导,但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等相关方面则是结合了社会力量的投入与参与,为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打下了强有力的基础。而美国则完全依靠相对完善的体育组织培养管理机制,如美国高等竞技体育学校是由NCAA(美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专门进行组织培养管理,而不是在政府主导制度的管制下进行,待培养出来的体育人才大都进入职业体育发展范畴,如可有自行配置私人教练员、体育经纪公关团队等权力,其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则是建立在高超的运动竞技水平基础上产生的,并通过竞技体育比赛展现出来,从而能更好地实现自身人力资本的衍生开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继往开来,我国体育遵循竞技体育职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进程,合力配置运动员进入市场。使运动员拥有自主配置教练员、体育经纪人等权利,在减少产权矛盾争论的基础上,为竞技体育市场化进程提供保障。相关部门应在运动员培养环节中,加强运动员的合法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建立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保障协会,进一步完善合同起草、谈判、仲裁措施等一系列契约体系的建立,以一个清晰的产权合同为基础,以此促进我国人力资本交易市场的发展。
新时期,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市场若想达到与时俱进的状态,仍需规范整改其管运机制。政策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逐步形成“放、管”结合的运动员管理体制,合理主动的配置运动员人力资本市场化,进一步突出竞技体育在市场化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制度方面,要完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法律保障,使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的实施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在管理方面,还需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运动员培养体系,明确运动员在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提供参考,从而促进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的规范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