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洁
为了构建再体系化担保制度,基于民法典的基础之上进行多次修订,使其符合我国国情的变化,采用成立“有限财产保证”概念的方式,保证担保制度体系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为法律依据与制度预留一定空间,填补担保制度体系与保证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空白,利用共通规则实现体系化构建,并在民法典中针对担保物权与保证担保的共通规则加以规定,形成规范化的担保制度,为担保制度再体系化的构建营造良好氛围。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施行,对于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将具有重大影响,可贯穿民事主体的全生命周期,《民法典》的施行将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治水平的高度,在一定意义上可维护我国社会的和平发展,而《民法典》自成立以来,针对我国担保制度进行体系构建以及相关修订,由于担保制度体系的成立更加倾向于债的担保,针对物权与人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将针对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通过新增法律的方式实现体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担保物权制度性质的考证
在国外,担保物权制度在成立初期,众多学者对于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没有形成统一,存在不同看法,分为三种观点,分别是物权说、债权说以及中间权利说,但是在国内对于担保物权制度性质已形成定论,很少有人对此提出异议,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再无人对担保物权制度性质提出疑问,以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出现权益上的冲突时,仍优先使用《物权法》,随着新型担保方式的不断提出,应重新审视担保物权制度的性质,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
(一)担保物权性质之争
1.物权说观点
该观点主要由德国著名学者沃尔夫、维斯特曼和日本学者我妻荣为代表,对此观点进行提出,其中德国著名学者沃尔夫明确指出“担保物权是物权,为对物之负担也。其具有物权的绝对性,对所有有害于担保物权之担保力的行为得请求排除之”。将其与维斯特曼和日本学者我妻荣对物权说的观点进行总结来讲,其理由可分为三点,其一,通过对物权说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可知,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特性,分别是支配性、排他性和追及性。其二,通过对优先受偿进行分析,优先受偿为物权的基本属性,担保物权可在此基础上享受优先受偿的效力。其三,在担保制度中明确标有物的范围,对该范围进行分析可知,权利属于担保物权的客体,具有不能否定的理由,因此,不能因权力而否定担保物权,从本质上将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任何可用来交换的财产权利均属于担保权客体。
2.债权说观点
关于债权说观点的提出主要由德国学者若姆和日本的加贺山茂为主要代表,若姆对于债权说提出的观点明确指出:“债权人无自己的执行权,非借国家之强制执行不可,故非属于具有支配权的物权”,从该观点可得知,现代抵押权人不具有私权上之力的构成,但债权本质上的含义为无力的构成,因此,应把抵押权列入债权的领域,而加贺山茂对于债权说提出的观点含义为:担保物权制度与物权本质上存在区别,二者之间无明显联系,担保物权制度实际上是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结合现有法律或者当事人的意见,对债权赋予优先清偿的权能。通过上述观点进行总结,可得出三点结论,其一,担保物权在本质上与物权存在差别,担保物权制度在属性上不具有支配权,其二,债权的受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享受债权平等原则的制约,但存在特例情况,其三,将权力纳入担保标的物的范围现象,可明确体现担保物权制度与物权无关。
3.中间权利说观点
关于债权说观点的提出主要由法国的卡尔波尼埃、德国的基尔克和日本的高岛平臧等学者为主要代表,不同学者之间提出的理论具有一定差异性,但实质上都在强调,担保物权制度实际上是介于物权与债权中间的权利,通过对法国的卡尔波尼埃、德国的基尔克和日本的高岛平臧的观点进行分析可知,权利人进行担保过程中对于担保物的价值具有支配权,该观点表明担保物权与债权具有一定关联,其次,权利人针对优先受偿向法院进行请求时,可针对担保物的所有人,当担保物的所有人发生改变时,担保物权仍存在,种种结论皆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本质上与债权和物权具有一定联系。
(二)担保物权性质的考问
在我国,不同学者之间对于担保物权的看法各不相同,担保物权本质上可作为保障债权而存在的制度,对于债权而言,可在债权的基础上实现外在附加,本质上包含对债权和物权的担保,若一味强调二者之间的任意一种,意味着物权与债权将出现割裂现象。传统物权理论对于物权的本质进行研究,其观点为物权的本质属性为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该观点可明确指出,担保物权不具有任何支配的效力,并且担保物权制度被误以为是物权,其根源是由于传统担保物权将抵押、质押和留置是在特定的物的基础上进行设定,随着抵押以及质押的不断变化,担保物权制度与物权没有明确的关联,部分学者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将担保物权的非物权性进行掩盖,并编排出其他说法,该结论甚至成为法学本科教材的通说,但担保物权制度本质上与物权无关。此外,担保物权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而存在,二者之间可将价值的移转作为权利设立的目的,但担保物权制度与债权之间在实现方式上具有一定差异性,通过担保物权制度可提现对担保权人的重要性。
(三)担保物权制度的本质
擔保物权制度对于债权而言,仅是为了确保债权而存在的方式,但债权在实现过程中可包含多种担保方式,担保物权制度的本质存在一定争议,为防止债务人不履行自身义务,而出现风险系数的增长,相关法律为债权人设置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但因监督成本过高,造成债权人存在一定担忧,从担保物权的产生可了解到,担保物权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证债务人可及时履行义务,偿还自身债务,此时可表明担保物权制度具有一定优先受偿性,而优先受偿实际上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根据自身担保物的价值进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与优先权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优先受偿与权利无关,仅是为了保障债权而存在的制度安排,而优先权的定义没有明确统一,并存在不同说法。对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权利指的是,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物权和债权两种权利时,无关于二者之间的先后顺序,皆默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其实质是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总而言之,担保物权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不同债权之间的履行顺序,与物权和债权存在本质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