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星
(无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徽芜湖 238300)
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内容,为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执法的积极作用,应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并积极与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相结合,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直至新环保法设立前,生态环境治理始终处于转型阶段,以政府为主导的同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新环保法的设立标志着生态环境治理进入现代化的治理阶段。相比传统的环境治理模式,现代化环境治理更强调多元化、互动式。更大程度上对政府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与规范,通过不断扩大执法权限、为群众提供相应权益的方式,形成了具有现代化特征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规定企业、机构的环保义务,逐渐形成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多元、互动式治理模式。政府在生态环境的现代化建设中仍处于主导位置,其执法能力、执法行为仍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企业与社会公众的不断加入,为政府环境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与挑战。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现代化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来说需要及时转变单向、强制执法模式,进一步加强互动式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在化解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矛盾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为环境行政执法的顺利推行提供保障。环境行政执法中,容易使不同主体利益受到破坏,造成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环境行政执法存在较为严重利益冲突问题,使得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首先需要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调节。在以往的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主导地位突出,对于企业、社会公众来说,其权利、主体地位无法与政府主导地位相比,导致两者仍处于弱势的地位。传统的环境治理,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缺乏相应的合作,彼此间交流互动更是少之又少。例如,在进行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机关和企业间的关系仅为处罚与被处罚。整个过程以执法机关审核检查为主,一旦发现企业存在环境问题,便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而企业为确保生产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不断降低成本,甚至因此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更有甚者,为免受罚款采取作假方式应对执法机关。加剧了执法机关与企业的对抗,两者地位愈加不平衡。除此之外,相关环境信息缺乏及时公开、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群体性环境事件频繁发生。在此背景下,工作开展较为困难。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企业、社会公众被纳入主体之中,为企业、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相应的权利,有利于环境行政互动执法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能够不断平衡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主体地位,为三者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发展中,不断加强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参与感,使其具有一定的地位与权利,为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1]。
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实现环境行政执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离不开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政府与两者间的良好配合是实现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因此,环境行政执法也是动态发展变化的。环境行政执法通常情况下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时期,分别为预防和动态处理两个时期。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内容与环境执法行政相融合后,能够得出相应的组织框架(如图1 所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的有机构建,离不开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的合作,相较于政府而言,企业与社会公众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因此,政府应积极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制度等,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发挥引领作用,不断完善与优化制度设计,延伸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参与范围。生态环境治理作为动态的发展过程,首先需要从排污源头抓起,再到环境违法事实的发生以及现场实际调查,最后到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具体解决措施,都需要三者的全程参与。在环境的整个互动执法过程中,为实现有效的共治,企业应做好预防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政府以及环境执法部门应为企业设立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做好宣传与引导工作。在环境违法预防时期,三者主体行为主要为政府与企业加强协商,社会公众则要做好监督工作。而当环境违法行为已处于发生后的时期,此时,执法机关进入正式的行政执法阶段。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也应提高交流与协作的能力,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措施。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执法不作为的情况,社会公众应发挥监督举报作用,严格要求环境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对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不仅受到法律的监督,更应在机关内部形成制约与监督机制,并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环境行政执法结束后,社会公众有权对决定结果进行监督,避免发生不公平事件。无论是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前、还是发生之后,相关执行机关、企业以及社会公众都需全程参与到生态环境的治理过程中,并有权对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2]。
图1 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框架
企业作为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更是排污的主要源头,因此,应积极做好环境保护、降低污染的工作。环境执法对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提高互动执法能力,企业有权参与环境行政执法。现阶段企业参与执法主要在听证、说明理由等方面。参与范围较为狭窄,局限性强,因此,针对企业的环境行政互动执法还应满足事前和事后的制度履行。在互动式执法过程中,应使企业有提前介入环境执法的权利,未发生违法行为前可针对具体环境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协商,使企业环境行为更加规范,通过鼓励、督促等方式助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加强对企业排污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进行妥善协商,保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社会公众既包括社会组织,又包括普通公民。具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权利,并对生态环境执法机关、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同时,能够对执法机关与企业协商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进一步提高。因此,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社会公众具有一定的知情权,需要保持环境信息的公开与透明。除此之外,社会公众还拥有举报、听证等权利,积极参与到环境行政执法。在实际的互动执法过程中,还需要确保公众拥有广泛的参与渠道。不断增强执法公信力,推动环境行政执法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主导部门,具有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力。为实现环境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需要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环境执法目的。作为环境行政机关应让出一定的行政权力,有助于实现多方共治的治理局面。环境行政权力的让出,不是权力的直接转移,而是鼓励不同主体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中来,以此鼓励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能够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决策,实现共治、共享的发展局面。若要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环境行政的互动式执法,需要加强政府、企业与公众的合作意识,协调各方,打破原有的冲突与矛盾。环境行政执法可以有效通过让出部分权力空间,实现良好的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协商共治的氛围。除此之外,生态环境执行部门应积极鼓励企业和公众对所有的环境治理决策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有助于实现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发展[3]。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应发挥环境行政执法的积极作用。提高互动执法能力,转变传统生态环境执法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相结合的环境行政执法模式,积极构建互动执法理念,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