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发遣”与王安石的监司人事改革

2021-09-17 05:12张呈忠
史志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王安石

张呈忠

摘 要 監司人事改革是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能任命合意的监司,王安石通过在官员差遣上加“权”或“权发遣”的方式,降低了监司任用人员的资序要求,扩大了监司选用人员的范围。从首批常平官的履历可以看出,熙丰时期“权发遣”制度普遍推行,大批“年少资浅”的官员因此得以升任监司。王安石这一举措实现了监司队伍的更新,刺激了官员之间的竞争,为新法迅速而有力地推行提供了重要支撑。

关键词 王安石  监司  “权发遣”  常平官

北宋时代的王安石变法历来是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就研究内容来看,一个明显的倾向是重经济而轻政治。一个通行的说法是,庆历新政是以整顿吏治为中心,而王安石变法是以理财为中心,甚至有人认为王安石“未对官僚体制进行改革”,将政治改革的缺失视作王安石变法的缺陷[1](P119-121)。但实际上,王安石变法期间的政治改革,无论是论规模还是谈力度,都远远超过了庆历新政时期。特别是王安石变法时期的地方官制改革,不仅对于新法的执行有直接影响,而且很多机构和政策一直延续到南宋时期。

王安石变法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地方的执行情况对于新法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路一级的监司尤为关键。提举常平司(仓司)是为推行新法在诸路设置的新机构,和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构成了宋代监司体系[2]。监司承奉朝廷命令,督责州县,在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治理过程中发挥着枢纽作用[3](P83-99)。熙丰时期监司是新法推行的中坚力量。在前人研究中,对于熙丰时期的监司制度改革多有探讨,主要集中于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两大方面[4],但对于人事布局、晋升机制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

众所周知,选人用人是官制改革的根本。王安石的人才思想也是独树一帜[1]。熙丰新法的推行是在反对者众多的局面下进行的,那么王安石是如何建立用人机制、培养官僚队伍的呢?笔者认为,“权发遣”三字或许就是其中的奥妙所在。关于这一点在前人研究中似乎未受到特别重视。本文即从“权发遣”的普遍化入手,通过对首批提举常平官履历的分析,探究王安石变法中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影响。

一、王安石变法中的监司问题与“权发遣”的普遍化

王安石变法时期监司受到朝廷的特别重视。提举常平司是专门负责新法的新设机构,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常省称“提、转”)在新法的推行中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宋神宗曾说,“转运司无所不总,求之周行,罕有能兼之者”[2](P5939),可见他对转运司官员任用的重视。苏辙说:“熙宁之初,朝廷始新政令,其细布在州县,而其要领,转运使无所不总。政新则吏有不知,事遽则人有不办。当是时也,转运使奔走于外,咨度于内,日不遑食。”[3](P398)可见新法之下转运使任务繁重。而在这一时期提点刑狱司也具备了重要的财经职能,成为推行新法的另一重要路级机构[4]。任命一批称职的监司官员对于新法的成败至关重要。

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的一段话可以视为熙丰时期监司改革的总结:“自王安石执政以来,欲力成新法,诸路始置提举常平、广惠、农田水利官。其后每事各置提举官,皆得按察官吏,事权一如监司。又增转运副使、判官等员数,皆选年少资浅轻俊之士为之,或通判、知县、监官资序。又选人以权及权发遣处之,有未尝历亲民即为监司者,能顺己意,则不次迁擢,小有乖违,则送审官院与合入差遣,更加责降。”[5](P8875)这段话概括了王安石变法时期监司改革的三个主要方面:一是监司机构、人员的扩张,包括提举常平司的创设、杂职监司[6](P134-140)的增设、转运司机构中员数的增加;二是用人机制的改革,大量选用年少资浅之士;三是官员赏罚机制得以强化。这些变革是与王安石“欲力成新法”紧密相关的,而其关键在于用人。

新法推行之初,监司是地方上反对新法的主要力量之一[7](P62-68)。熙宁四年(1071)八月,在和宋神宗讨论“监司久任”时,王安石表达了他对当时在任监司的普遍不满——“今天下职司(按:即监司)多未能得人,所用者皆取苟能而已”,他主张对监司的功状进行考课,“其称职者,乃可久任”,并请求向神宗呈上可用者的姓名,“召对试令作提举官,果可用,乃以为监司”[8](P5501)。此时王安石所说的“监司”主要指提点刑狱和转运使、副、判官。监司频繁更换也不利于新法的推行,故需要一支稳定的监司队伍。他将提举官作为培养监司人材(当然这里的“人材”是基于王安石的判断标准)的一个重要渠道。

要打通这样一个渠道,需要在“资序”上做文章。资序是宋代官员差遣除授时的依据,主要由差遣职务的高低及任数构成[1](P134-152)。北宋治平以前关于资序的通行办法是:“吏部选人两任亲民,有举主,升通判;通判两任满,有举主,升主州、军,自此以上叙升,今谓之‘常调’。知州、军有绩效,或有举荐名实相副者,特擢升转运使副、判官,或提点刑狱、省府推判官,今谓之‘出常调’。”[2](P9832)从选人到提、转,期间要经历从“亲民(两任)→通判( 两任)→知州、军(有绩效)→提、转等”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资序的固定集中体现了论资排辈的用人原则[3](P463)。而对于王安石的改革事业来说,大量破格用人必然成为常态,而破格用人的主要方式,就是“权发遣”制度的普遍化。

官员差遣带“权发遣”在熙宁以前即已有之,如权发遣枢密院公事、权发遣开封府事、权发遣度支判官、权发遣户部判官等。熙丰时期受到王安石重用的皮公弼就曾在治平元年(1064)十二月以都官员外郎、知东明县权发遣三司度支判官事[4](P3377)。熙宁以后“权发遣”在诸多差遣中出现,自权发遣知州到权发遣三司使不一而足,但在监司中权发遣尤为明显,一时之间权发遣提点刑狱、权发遣转运(副)使、权发遣转运判官之类的官员大增。在提举常平官中也有“权发遣”,如刘谊在元丰三年十二月时权发遣提举广西常平[5](P71)。

熙宁二年(1069)诏书中说: “转运使用本资序人即充,资序下一等为‘权’,二等为‘权发遣’。”[6](P1847)司马光说:“介甫用新进为提、转,其资在通判以下则称‘权发遣’,知州称‘权’,又迁则落‘权’字。”[7](P310)在原来固定的资序要求之下,差遣的任命发展出新的渠道。以前未经历知州军者出任监司的机会渺茫,而在新制推行以后,任权发遣提点刑狱或者权发谴转运副使者其资序已经在通判以下,资序低者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出任监司。在整个官僚系统中,资序越高,对应的官员数目越少;资序越低,对应的官员数目越多。通过带“权”或“权发遣”的方式来选任监司,在资序的要求上降低了一等或二等,实际上可以选任官员范围就扩大了数倍之多。

对于同一个差遣来说,“权发遣”仅体现资序而不影响职权。比如权发遣转运判官,“虽理权发遣资序,其实与转运使副事权均一,使廉按一路,所系不轻” [8](P529)。这项改革为朝廷不次用人提供了便利。推行新法积极者,即便資序低浅,也可以获得重要差遣并拥有重要职权。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以“权发遣”的方式提拔资序低浅者并没有破坏资序体制,而是灵活运用资序体制来实现破格用人并激励官员积极参与新法推行[9]。

由于“权发遣”的普遍化,当时很多人甚至以“权发遣”为戏谑之语。苏轼在给友人的信中说:“所问菱、翠,至今虚位,云乃‘权发遣’耳,何足挂齿牙?”[10](P1790)还有一个故事说:“王荆公喜说字至于成俗,刘贡父(按即刘攽)戏之曰:‘三鹿为麤,鹿不及牛。三牛为犇,牛不及鹿。’谓宜三牛为麤,三鹿为犇,苟难遽改,欲令各权发遣。荆公方解纵绳墨,不次用人,往往自小官暴据要地,以资浅,皆号‘权发遣’,故并谑之。”[11](P238)“自小官暴据要地”点出了“权发遣”的特点所在。这样选拔出来的官员,资序较轻,一般来说也相对较为年轻,如司马光所说“年少资浅轻俊之士”,所以当时多有“新进少年”之说。

二、首批提举常平司官员的履历

提举常平司为推行新法而设置,首任提举常平司官员的选拔与任用最为引人注目。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选拔了四十余名出任首批提举常平司官员(包括提举常平官和同管勾常平官),其名单如下[1](P55):

熙宁二年诸路提举常平官与同管勾常平官名单

按照当时的规定,诸路提举官“以朝官为之”, 管勾官“以京官为之”[2](P566)。从任命的实际情况来看,提举官确实都是朝官,但管勾官并非都是京官,王醇、苏澥和曾默都是选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任命的提举官或管勾官中也有一些人并不认同青苗法,因此未曾就任。赵抃在熙宁三年(1070)四月曾言:“近制置司所差官,如张次山、吴师孟、范世京等七八人,恳辞勇退,惟恐不得所请。”[1](P5102)其中,张次山“力诋新法”[2](P5105),范世京“至京师,论不合,乃辞归旧治”[3](P62),吴师孟上书言新法不便,苏轼称“吴师孟乞免提举……如逃垢秽”[4](P749)。此外,还有几人未就职,如游烈“踰岁犹未赴”[5](P5327),熊本在赴任的道上“丁鲁郡太夫人齐氏忧”[6](P4234)。

在这批官员中,除去几名生平无考以及未曾就职者,有近二十人在此后数年之内获得重要差遣。以下举其要者。

(1)皮公弼(?-1079),河南人,在任提举官之前已经是资深的财政官僚,熙宁三年他是河北路提举常平官,后任权发谴江、淮等路发运副使,熙宁四年(1071)正月时权陕西路转运副使[7](P5237),三月又由权陕西转运副使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8](P5381),熙宁六年(1073)三月再次调往陕西,此时陕西转运使路已经分为永兴军路和秦凤路,他任权永兴军等路转运使[9](P5926)。此后六七年里,他一直在陕西漕司任职,可谓久任。元丰元年(1078)二月皮公弼直昭文馆,为陕西都转运使[10](P7049)。

(2)王广廉(?-1072),大名府成安人,在熙宁三年八月兼权发遣河北路同提点刑狱[11](P5200),熙宁四年四月权发遣本路转运副使、兼都大提举籴便粮草催遣黄御河纲运[12](P5409),可谓重任。一年后病逝于任上。

(3)陈知俭(1035-1080),管城人,陈尧佐之孙,以荫守太常寺太祝,历大理寺丞、知常州无锡县,调鄢陵,随后任京西路的首任提举官,熙宁三年十月权发遣京西路转运判官,四年十月权发遣转运副使,他被王安石视作可以久任的监司典范[13](P5501)。苏辙也说他“始终劳瘁,置功最力”[14](P398)。

(4)李南公(1025-1107),字楚老,郑州人,仁宗朝进士,调浦江令,知长沙县[15](P11190),熙宁二年和陈知俭同为京西路的首任提举官,熙宁三年六月他任权发遣京西路转运判官兼提举本路常平[16](P5148),由于升迁速度太快,陈襄弹劾他“资力甚浅,学术无闻”[17](P529),但未能阻止他的升迁。这年十月他调任权发遣陕西路转运判官[18](P5256),熙宁五年八月由权发遣陕西提点刑狱调往河北路[19](P5770), 熙宁七年(1074)十一月已任权发遣京西北路转运副使[20](P6292)。元丰年间又在河北漕司任职数年。

(5)侯叔献(1023-1076),抚州宜黄人,庆历六年(1046)进士,历任开封府雍县县尉、桐庐县令,熙宁三年八月他和杨汲并权都水监丞,专提举沿汴淤溉民田[1](P5198),熙宁五年十月因淤田有劳侯叔献理提点刑狱资序[2](P5821),此后在农田水利方面屡次受到神宗的嘉奖。熙宁九年六月,侯叔献病逝,神宗诏录其子择中太庙斋郎,赐绢三百匹[3](P6741)。

(6)吴审礼(?-1089),兴国军人,荆湖南路首任提举常平官,据载吴审礼在推行新法时“宣布诏令如所素行者,人亦不待宁,而远近皆知上之德意、志虑。移之他郡,推其所为如初,故民皆安堵毋扰”,所以很快就升任权发遣盐铁判官,熙宁四年七月又升任权发遣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4](P5491),熙宁七年六月已经升任河北西路转运副使[5](P6221),后在河北漕司任职数年。

(7)李元瑜,成都府路首任提举常平官,熙宁二年时由彭州永昌县知县升任[6](P12713),熙宁三年十二月李元瑜已升任权发遣同提点刑狱兼常平等事,熙宁四年六月去世,王安石“甚惜之”,按当时制度不应当推恩,神宗特令与一子推恩,又命令中使护其丧归葬,还赐绢三百匹[7](P5462)。

此外提举官中在熙丰时期担任提、转的还有:王直温,熙宁三年五月权江南西路提点刑狱[8](P5131);梁端,熙宁三年六月权发遣河东路提点刑狱[9](P5158);谢卿材,熙宁八年时已任权河东路提点刑狱[10](P6358);许懋,熙宁九年已任提点广南东路刑狱[11](P6824),元丰六年已任两浙转运副使[12](P8004);张吉甫,在熙宁中任福建路转运副使[13](P851);苏涓,元丰二年已任荆湖北路提点刑狱[14](P7261);等等。

比较而言,同管勾官的起点更低,但晋升速度显得更为明显。

(1)曾默,字识之,福州侯官人,嘉祐二年(1057)进士,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以睦州桐庐县令任管勾福建路常平,熙宁五年三月以行青苗、助役法有功,由著作佐郎、同管勾福建路常平等事特迁为太子中允、权发遣本路转运判官[15](P5621)。曾默的本官从选人升任太子中允(朝官)、差遣从县令到权发遣福建路转运判官,仅仅花了两年多的时间。

(2)杨汲,字潜古,泉州晋江人,嘉祐二年进士,曾任赵州司法参军,熙宁二年任广南西路同管勾官,很快即任同提举开封府界常平等事,熙宁三年他和侯叔献并权都水监丞,“与侯叔献行汴水淤田法,遂酾汴流涨潦以溉西部,瘠土皆为良田。神宗嘉之,赐以所淤田千亩。提点淮西刑狱,提举西路常平,修古芍陂,引汉泉灌田万顷。召判都水监,为大理卿,迁刑部、户部侍郎。”[16](P11187)

(3)苏澥,字浩然,苏涓弟,荫补入官,熙宁二年从台州天台令擢为江南西路同管勾官,熙宁八年十月任权发遣两浙转运副使[1](P6644),其后在两浙路转运司任职数年。

(4)俞充(1033-1081),字公达,明州鄞县人,嘉祐四年(1059)进士,熙宁二年为广南西路首任管勾常平官,熙宁三年五月与李承之编修中书条例[2](P5122),其后熙宁六年为权发遣都水监丞[3](P6050),熙宁七年四月权发遣两浙路提点刑狱、检正中书户房公事[4](P6175),五月察访荆湖北路常平等事[5](P6200),六月权发遣淮南东路转运副使[6](P6223),熙宁八年又权同判军器监,权发遣成都府路转运副使[7](P6309),熙宁十年六月权判都水监,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即都检正)[8](P6939),十二月都大提举市易司兼在京诸司库务[9](P6994),元丰元年八月任天章阁待制、知庆州[10](P7115),元丰四年六月暴卒[11](P7584)。

(5)曾伉(?—1084),字公立,福州侯官人,皇祐五年(1053)进士,熙宁二年曾伉担任相度利害官之前,他任兴化军判官、监建州买纳茶场。他任管勾官时为著作佐郎,已经改官,熙宁七年八月任京西转运判官[12](P6239),十月任太子中允、检正中书礼房公事[13](P6276),元丰时任江西提举盐事官、提点刑狱等[14](P8236)。

(6)王子渊,蓬莱人,仁宗朝进士,任京东路同管勾时寄禄官阶为大理寺丞,乃京官。熙宁四年十月王子渊已任提举京东路常平[15](P5960),熙宁七年权京东路转运判官,后因事差通判洋州[16](P6234),熙宁八年除提举河北籴便粮草,元丰四年权河北西路提刑兼提举籴便粮草[17](P7550)。

以上六人中有五人为进士,曾默、杨汲、俞充、曾伉在熙宁二年任同管勾官时距其及第十余年时间。熙宁二年时俞充三十六岁,其他几人年龄也应该和他不相上下,可以说是最典型的一批“年少资浅轻俊之士”。

三、“权发遣”在王安石监司人事改革中的影响

从首批常平官的履历可以看出,他们在提举常平司任职之后,往往会进入提点刑狱司或者转运司,还有的进入发运司、市易司或者都水监等重要机构,同时他们的差遣中带有“权”或者“权发遣”是非常普遍的[18]。这正是王安石变法时期对资序低浅者授以重要差遣的体现。这样一项举措,对于王安石的监司人事改革乃至整体新法运动的展开,都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首先,不次用人实现了监司官僚队伍的更新。用带“权”或“权发遣”的方式,扩大监司选任范围,起用年少资浅的官员,为官僚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从各路首任常平官的升迁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之内,监司即由这些新法功臣所占据。而且在此后的数年之间,有不少因新法而升迁的官员长期在监司职位上,形成一支稳定的新法官僚队伍。比如皮公弼在陕西,陈知俭在京西,李南公、吴审礼、王子渊在河北,苏澥在两浙等等,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监司久任。这是“权发遣”这一制度普遍化之后最直接的影响。

其次,专为新法而设的提举常平司和提举常平官的地位凸显。提举常平司刚开始设立的时候,尚不被视为“监司”,但随着新法的推行,提举常平司的职权越来越大。提举常平官“位叙资级视转运判官,遂与提点刑狱、转运、发运副使及使定为迁格”[1](P4079)。提举常平官不仅成为了重要差遣,而且还是升迁的捷径所在,不少官员在提举司任职一两年后就获得了更重要的差遣,如此一来提举常平官自然免不了成为官僚竞逐的美差。熙宁八年(1075)十月,御史蔡承禧弹劾吕惠卿时说:“朝廷提仓之官(即提举常平官),所系不轻,一路承禀按察,与监司无异,当用天下有吏干之人,惠卿不以私故则以私亲。妻弟方沃……乃以为河北提举。又令沃弟方泽为江西提举。”[2](P6588)吕惠卿安排自己的妻弟方沃、方泽分别担任河北提举和江西提举,正凸显了这一职位对官员有很强的吸引力。

第三,中下级官员参与新法推行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官员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宋神宗说:“制法当使人乐趋而竞奋。太祖因诸营战胜有功,乃令各营升俸廪,此人所以乐战也。”王安石说:“迺者非但兵也,至于士大夫亦各自计资级。资级所当得,不以为恩,若稍稽留,便生觖望。及陛下稍分别才否陟黜,不复尽用资序,士大夫乃粗知有劝。”[3](P5876)“使人乐趋而竞奋”是对用人制度改革原因和目標最直白的阐述,“粗知有劝”说明这一套机制发挥了激励作用。司马光批评王安石任用的监司时说:“彼年少则历事未多,资浅则众所不服,轻俊则举措率易。历事未多,故措置百事,往往乖方;众所不服,故倚势立威以行号令;举措率易,故虑事不熟,坏法害民。”[4](P8876)虽然司马光所言全是否定的看法,但也从反面映衬出这样一批官员在行事风格上雷厉风行、果敢有力,这和他们的年龄、资历是密切相关的。

王安石说:“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5](P878)常平官的履历反映的是新法推进的历史。在变法运动展开的过程中,正是以常平官为代表的地方官员将新法步步推进,而常平官的继任者也是沿着他们的足迹而前赴后继地推进新法事业。这支稳定的官僚队伍是新法得以推进的人事基础,王安石的用人之术为新法的推行提供了人事上的重要支撑。王安石在政治实践中的智慧也由此可见,变法运动的成败得失也与地方官制的改革息息相关。(责编:高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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