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滨 陈 卓
6月23日,省人大调研组赴淄博开展立法调研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能提供了制度支撑,为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说。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我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在当前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发展呈多样化、复杂化态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日渐突出。在少数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还存在着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安全生产环境条件管理不到位,非公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工伤待遇难以落实、改制企业的相关善后工作不到位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个别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相关法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对具体工作内容的规定,也缺乏对用人单位不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运用中较有难度。而相关政策的规定尽管细化了职责和工作内容,但由于未上升至立法,对企业的侵权行为难以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只有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监督内容、形式、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法律责任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才能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健全党政主导的维权服务机制,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5年8月17日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安徽、河北等省份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这些立法的经验和实践为我省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我省自1995年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以来,经过20多年积极探索、实践,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积累了非常丰富、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如“法治体检”等,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目前,我省已成立44230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培养专兼职法律监督员近10万人。2020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违法、违规案件7306件,出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372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风险发挥了巨大作用。
“新的形势要求我们既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又要坚持顶层设计,推广复制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吸收我省这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圣中向记者介绍说。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不仅通过山东人大信息网、“齐鲁工惠”APP、山东工会网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征求了16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等的意见。
“省人大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相关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组成的立法小组,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张圣中说,“今年5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了立法案,该条例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条例将用人单位在执行平等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等特殊保护,禁止使用童工,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十四个方面作为监督内容,呈现五个方面立法特色。
明确监督原则。注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协调统一,将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尊重权益、协调配合、注重预防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
与上位法衔接。与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将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
将工作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劳动用工法治体检工作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活动,排查劳动关系风险隐患。
推行“两书”制度。总结推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充分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依法组织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加大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我们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工会‘八五’普法规划,作为工会干部、职工培训的必备课程。”省总工会副主席李东风介绍说,“推动条例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的培训,广泛宣传普及,使条例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人心,提高社会知晓度,为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条例正式实施之后,省总工会将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深入分析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