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

2021-09-16 10:49薛幼江
科技资讯 2021年15期
关键词:环境监察行政执法完善对策

薛幼江

摘  要:环境监察是治理环境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实现绿色发展,维护人类美好家园。该文将针对我国环境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进行研究,在掌握环境监察内涵和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一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希望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不断完善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主体综合素质,加快执法体制改革,避免环境执法权的过度分散,让环境监察部门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关键词:环境监察  问题分析  完善对策  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21)05(c)-0091-03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China

XUE  Youjiang

(Shangyu branch of Shaox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Shaoxing, Zhejiang Province, 312300 China)

Abstrac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green develop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a better home for mankind.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On the basis of mastering the connotation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law enforcement,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Hope to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constantly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ccelerate the reform of law enforcement system, avoid the excessive dispers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power, so that th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 can carry out the work independently.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roblem analysis;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并没有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一系列恶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环境监察部门执法能够有效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对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约束,有些环境污染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环境监察执法的困境。

1  环境监察的内涵与意义

1.1 环境监察的内涵

环境监察是一种保护环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察主要突出了现场和处理两个概念,主要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日常执法处理,根据现有理论研究,环境监察具有强制性、委托性、及时性、直接性等主要特点。

1.2 环境监察的意义

保护环境是现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共识,在以往的经济建设中耗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产生了很多污染问题,给人们生活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严重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安全。环境监察体现出我国治理环境的决心,能够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恶化。同时,环境监察的执法行为潜移默化中进行了普法宣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1]。

2  我国环境监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管理和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虽然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改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在环评制度中,同样是违法违规的企业,长期违法的老企业处罚力度甚至低于新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些老企业正好符合这项规定,自然就能够从轻发落,这种不公平待遇不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同时,审批过程“一刀切”,不能合理区分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为了避免追责,许多高科技企业因审批条件苛刻而无法顺利落地。另外,缺失环评常态评估制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企业的环评审批是一直有效的,现阶段已经不达标的老企业依然能够正常进行生产。

2.2 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调整,有些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执法理念比较落后,一切以不被追责为目的,在面对诸多历史问题和复杂问题时显得手足无措,不能合理把控尺度,引起了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而且执法人员比较短缺,难以保证监管效率和效果,有些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他们并不是经过系统学习的专业人才,存在很多执法漏洞,这与现代社会对执法人员的高要求相矛盾[2]。

2.3 执法体制不尽合理

我国环境监察执法体制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双重领导,虽然从规定上环境监察部门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存在着权力小、手段弱、依据软等问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受制于种种障碍。现有的执法体制本着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将环境监察的整套权力进行了划分,能够起到一定的制衡、防腐作用,不过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行政监察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足,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不利行为,即使做出反应也可能会失去最佳时机;而且,环境监察部门需要依赖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成果,二者在相互配合时并不顺畅,执法权和监测权难以形成合力。

2.4 执法任务压力较大

环境监察部门需要面对成千上万的企业,在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很难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只能对下级施压,一味追责的处理方式可能会伤害执法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有效解决主要矛盾。所以,仅仅依赖环境监察部门完成工作目标困难较大,需要社会大众的力量给予支持。目前,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较低,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进行举报,对于媒体、公益组织参与环境监督的程序也没有理顺,经常会出现混乱无序的局面[3]。

3  我国环境监察工作的完善策略

3.1 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3.1.1 完善环评制度

首先,要调整环评制度中的不合理现象,针对于违法时间越长可能受到的处罚力度越轻的问题,可以做特别规定,按照违法年限累加量罚,避免因两年追溯期过后而无法处罚。其次,完善环评审批细则,根据企业类型和污染程度制定不同的审批程序,对于污染严重的领域提高管制标准,对于污染较少的行业放寬审批标准,这样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最后,建立常态化环境评估制度,目前的环评制度主要是在项目建设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如果项目规模和工艺设备等方面不发生更改,那么审批一直有效,这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环保标准和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所以应该打破这种不合理模式[4]。

3.1.2 注重奖惩相当

虽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加强空间,应该扩大行政拘留范围,增加强制措施,方便对可能造成的执法破坏进行及时干预。除了一般性的行政处罚,还可以采取其他辅助措施,利用市场经济和社会舆论对违法企业进行全方位影响,建立行业黑名单,并通过各种平台对社会公开,对这些违法企业增加税收,等等。积极出台激励政策,鼓励那些遵纪守法的行业典范,通过财政补助、税收减免、少缴费用等方式,降低企业守法成本。另外,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周期过长的问题,可以积极简化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减少违法当事人能够拖延的时间,尽量提高执法效率。

3.2 提高执法主体综合素质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工作理念对具体工作的开展具有直接影响,以不追责为目标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必须积极主动进行调整,将环境监察作为崇高的事业来对待。除了增强使命感和荣誉感,还应该切实保证人力资源与工作任务相匹配,保证一线基层执法力量充足,并且避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通过创造良好条件吸纳专业人才,提高监察队伍的综合素质。面对纷繁复杂的企业,监察人员很难保证熟悉所有细节,难以避免地会存在很多漏洞。因此,在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分类执法,对不同工艺流程和防治重点的企业分开管理,尽量避免因业务不熟练导致工作效率低下[5]。

3.3 积极改革调整执法体制

3.3.1 增加环境监察部门职能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常常感到力不从心,现有的管理权力并不足以应对工作难题,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形势下,需要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环境监察部门的职能权限应该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扩充,涉及到环境执法的环境监测权、责令关闭权、强制执行权要纳入其中,实现环境执法权的统一使用,避免过度分散导致执法能力有限。除了部门职能的合并,环境监测站人员也要归入环境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并且配备绿色警察,形成环境监测、现场执法、强制执行等一整套流程,让环境监察部门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违法事件。

3.3.2 保证环境监察执法独立性

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包括独立组织、独立权力、独立程序、独立责任,尽量减少执法干预,实现权责统一。现阶段,垂直管理改革正在逐步进行,环境监察部门基本摆脱了市县政府的干扰,但是仍然受制于省级政府。为了更彻底地建立独立的环境监察执法体制,应该对环保部门内部进行机构调整,设立以执法为核心的新环境保护部门,让环境监察成为核心,并且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察独立体系,形成从上到下四级垂直管理,人员任命和经费保障均由上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从而完全脱离对地方政府的依赖[6]。

3.3.3 形成环境治理联动机制

环境治理是一个大课题,涉及到各行各业,而且有些环境影响范围较广,仅仅依赖环境监察部门是不可能独立解决的,在面对区域性问题时,需要联合其他部门通力合作,面对沟通不畅的问题,可以在环境监察部门内设立协调机构,负责内外联系,解决一些组织沟通问题,形成跨区域协调治理机制。

3.4 完善内部追责和社会监督

现代社会,大大小小的企业不计其数,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能够有效节约执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填补监察盲区,特别是位于偏僻地区的企业,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调动起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及时检举揭发企业违法行为,让执法人员能够及时处理,形成全民监督网络。世界发展国家存在很多非政府性的环境公益组织,我国也可以积极借鉴,鼓励引导鼓励公益组织参与环境治理这种,第三方的身份有利于缓解监察部门和企业的矛盾,是一种更为柔性的监管手段。媒体依然是强有力的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新旧媒体的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民环保的意识,让企业逐渐转变发展理念[7]。

4  结语

综上所述,该文首先阐述了环境监察的内涵和意义,然后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研究了有效的应对策略。我国环境监察部门并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而且受权力限制无法及时有效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又会面对诸多困难,不能起到预期的执法效果,需要加强改革创新,让执法人员在面对各种环境问题时能够更好地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 丁倩倩.我国环境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J].低碳世界,2021,11(2):44-45.

[2] 刘孝富,刘柏音,孙启宏,等.我国环境监察执法信息系统的发展与展望[J].环境保护,2020,48(Z1):64-67.

[3] 佟岩.我国生态环境监察机构监督机制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3(2):36-38.

[4] 杨成,张晗.公共性与实效性:环境监察执法中的公众参与[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4(4):100-107.

[5] 安双伟.我国农村环境监察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科技资讯,2018,16(28):102-103.

[6] 王婧.丽水市莲都区“低小散”企业的环境监察执法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9.

[7] 张雅婧.省以下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研究[D].燕山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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