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浩淼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公布是我过技术事实查明手段完善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该制度就像是为法科专业出身的法官赋予了专业技术知识,对于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以及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和审理质量具有现实意义。该规定赋予技术调查官辅助技术事实查明的相关职责,其中,关于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是否公开以及是否得以质证存在一定的争论。本文将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产生目的及发展过程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我国的证据制度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着重分析技术调查意见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关键词: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意见;证据质证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过程中提出技术调查意见职责的规定体现在《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并且《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将技术调查意见提出的时间限制在案件评议之前。厘清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身份地位是回答技术调查意见性质及法律效力的首要问题。作为技术事实查明手段之一,其与委托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专家陪审制度共同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提供机制和制度的保障。从《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可以窥见技术调查官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有别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陪审法官,从《暂行规定》中的“司法辅助人员”转变为“审判辅助人员”,由此可见,其身份地位被进一步明确类似于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由于法律身份在某种程度上对其在诉讼活动中的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所以,笔者将把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地位作为分析的入口,进而对技术调查意见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诸多可能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粗浅意见。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作用及法定身份地位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目的及作用
技术调查官制度可以有效弥补法官技术知识的不足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而产生的以辅助查明技术事实为目的的特殊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查明制度。法官是精通法律知识的专家其不可能对各领域的技术知识都样样精通,但知识产权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具备较强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官往往会囿于技术知识储备的匮乏无法对案件的技术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此时,技术调查官就扮演起法官的“左膀右臂”為其查明技术事实提供“智力支持”。《若干规定》中规定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庭前、庭审以及评议等全部的诉讼过程,只是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可以参与案件执行过程,根据该制度的创设目的来看,笔者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仍然需要技术调查官对执行过程中的技术事实认定提供辅助查明支持并提出相关意见,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顺利执行。
技术调查官制度诞生于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于1949年4月建立,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借鉴来源?譹?訛。技术调查官制度有效地弥补了其他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的缺陷,是对我国技术事实查明手段的补充与发展,如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证人难免会倾向一方当事人使得其发表的意见可能有失偏颇。而通过委托司法鉴定的途径往往会消耗大量的鉴定时间,其鉴定成本也较高会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诉讼压力。专家陪审制度由于陪审法官多为兼职,其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不高,多听从主审法官意见,陪审法官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尚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得以解决。由于技术调查官制度依附于法院系统并且依其职权在诉讼中参与程度较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以上制度不足,该制度的建立由此被提上日程。《若干规定》第二条允许法院专设技术调查室作为管理技术调查官之部门,技术调查官之身份按照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编制,这可以保证技术调查官始终处在中立的立场并不偏不倚地向法官提出技术意见。另外,技术调查官由法官申请参与到审判过程对案件的参与程度较高可以弥补专家陪审员制度的一些缺陷,可以在法官需要的时候提供技术咨询便利了案件的审理。
(二)技术调查官之法定身份地位
《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并规定其适用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由于技术调查官的法律定位为审判辅助人员,这使得其更能够与鉴定人、陪审法官、专家辅助人相区分。(1)技术调查官之地位类似于书记员和法官助理为法官审判提供辅助性支持,其不是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无权审理案件,案件仍然需要在法官的主持下完成,以防止法官在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让渡部分或者全部审判权;(2)技术调查官属于知识产权法院在编人员在《若干规定》中被明确,但《若干规定》对人员来源、选任条件、薪酬待遇等具体方面未作规定?譺?訛。这说明技术调查官在任职期间隶属于法院系统管理作为法院的公务人员,其既非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也不是法院依法委托的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而是作为审判法官的审判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相关的咨询意见。
由于目前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还处在探索和尝试阶段,关于技术调查官选任、任期、薪资等如何确定并未有明确规定。局限于法院编制数量,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还包括聘用、交流、兼职等多种形式。不管选任方式如何,技术调查官在任职期间是归属于就职法院管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该身份地位决定了技术调查官要本着公平且不偏不倚的态度参与审判为法官提供技术知识支持。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内部的技术调查官多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抽调的专利审查员,很多业界人士担心之处在于,具备隐性双重身份的技术调查官能否在涉及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中保持中立。专利复审委员会派遣到法院任职的技术调查官势必与原职位存在立场冲突问题?譻?訛。笔者认为专利审查员担任技术调查官其具有先天优势,对于所属领域专利案件的审查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可以为审判法官提供最有价值的技术事实审查建议。况且,一般被抽调的专利审查员会暂时辞去原职务长期入驻就职法院。另外,专利审查员担任技术调查官也有利于使知识产权行政审查与司法审判标准统一,加强了知识产权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交流合作,某种程度上可以充当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审查机关之间的沟通桥梁?譼?訛。尽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立场的冲突,但考虑到同时具备技术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才难以获得,为支持技术调查官这一新制度的发展临时抽调专利审查员作为技术调查官是利大于弊的并且日本、韩国也有相关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二、技术调查意见的性质
技术调查意见是技术调查官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案件有关技术事实的说明和分析?譽?訛。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之职权的规定,详见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九条,其与他几项参与性、辅助性职权不同,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在案件评议前独立做出并且不对外公开。对于技术调查意见的性质有三种观点,即证据说、鉴定意见说及法官参考意见三种不同观点?譾?訛。证据说认为技术调查意见应当作为证据,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法官方可选择采纳;鉴定意见说认为技术调查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但考虑到技术调查官在身份上不同于鉴定专家?譿?訛,其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受到法院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受鉴定机构管理非具备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其次,技术调查意见内容为说理性或者参考性的建议,并非是通过一定的鉴定活动后得出的鉴定意见,所以鉴定意见说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参考意见说认为技术调查意见是法官对案件技术事实认定的参考资料,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选择是否采纳技术调查意见的全部和部分。目前,法院参考说与证据说是学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由于技术调查意见在案件审理中可能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对案件技术事实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为避免法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过度依赖技术调查官意见致使法官让渡审判权现象产生,现阶段无疑要厘清技术调查意见之性质,如何在兼顾诉讼公平和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技术调查意见作用已成为该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
(一)技术调查意见作为法院内部参考
典型的法院内部参考文件多以指导案例等形式被公布在法院公报案例或者法院内参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等并不会起到判例法国家的法律约束力,但某种程度上无疑会对司法审判人员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讀?訛。技术调查意见与指导案例的“参照效力”在范围上存在差异,指导案例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整个法院系统参照,而技术调查意见是参与案件的技术调查官对该案件审理法官提出关于技术事实的咨询意见,其技术调查意见只对参与该案件的法官有“参照效力”。即使二者在效力范围上不同,但最终该“参照效力”均会对法官裁判产生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技术调查意见能够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这说明法官对技术调查意见是否参考有选择权,法官仍然对技术事实的最终认定具有决定权,而技术调查官就相当于法官查明技术事实的辅助性“查明工具”。因此,技术审查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仅对法官认定技术事实起到辅助参考作用,技术调查意见与裁判文书中技术事实的认定很可能存在出入?讁?訛。
《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也就是说包括涉案当事人在内的相关案件的参与人并不知悉技术调查意见的内容,技术调查意见的内容只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得以知悉。因此,学界多数意见倾向于将技术调查意见视为法院参考文件供辦案法官查明技术事实之用。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经由当事人庭审中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程序之证据不得作为法官定案依据且法官不得采纳。由于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其便丧失了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供当事人质证的途径,认定其作为法院内部参考看起来似乎并无不妥之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计之初衷仅是是辅助法官认定技术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技术事实往往与法律事实之间并没有清晰而明确的界限,技术调查官在讨论到技术事实的认定问题上免不了会借助现行技术事实认定之法律标准提出其认可的法律事实。技术调查意见很可能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将技术调查官对技术事实的意见替代了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更何况技术调查官多来自负责专利审查的行政机关,其原工作内容就是根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审查决定。因而,技术调查官在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及法律知识对技术事实和法律事实发表看法,法官往往会基于对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以往工作经验的认可而让渡部分认定技术事实的审判权力。
按照现有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框架来看,受技术调查意见非公开性的桎梏,当事人对技术调查意见的内容无从知晓,因而也就失去了技术调查意见可以进入庭审质证的操作空间。诚然,《若干规定》明确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其合理性的来源主要是由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地位决定的,作为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其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对法官仅具有“参考效力”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法官采纳了技术调查意见的内容,该意见在案件评议中以及判决文书的说理中便会作为法官个人或者说合议庭的意见,《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承担责任。再有,技术调查意见公开并质证必然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当事人势必会竭尽所能质疑技术调查意见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毫无疑问,《若干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初步建设指明了方向,但考虑到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并且其他技术查明机制也并不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规定应当为制度科学性、合理性的发展留出一定的发挥空间。质证本就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诉讼公平及促进案件事实查明而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就技术调查意见而言,如果允许技术调查意见部分公开并得以在庭审中当作证据质证本身也是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二)技术调查意见作为证据
由于技术调查意见的“参考效力”导致法官在认定案件技术事实时会在一定程度上迷信于技术调查官的意见,从而使技术调查意见潜在成为技术事实认定的重要参考并左右法官在评议中对案件其他证据的认定,其最终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裁判结果。主张适当公开技术调查意见的学者甚至认为,技术调查意见的不公开有违公开审理原则?輥?輮?訛,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輥?輯?訛。
技术调查官在辅助法官理解并认定技术事实的过程必然也是在输出其对涉案技术的法律事实认定的过程,其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必将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如果技术调查意见不被公开当事人的诉讼中的知情权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再有,技术调查官多选自具有一定技术知识并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但决不能说技术调查官就是本领域的权威专家。现实中,技术调查官参与的案件多为专业性较高的知识产权案件,一般会涉及生物、化学、精密机械等更具复杂性、专业性的领域。为避免以上困境《若干意见》规定技术调查官有协助法官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业人才提出意见的职责,以防止技术调查官难以给出明确性意见的局面产生。知识的熟练掌握程度是存在差异的,技术调查官也只能是某个领域的技术专家,但现今多种技术结合而产生的新技术层出不穷,有些案件可能会涉及多个相关领域技术的运用,以法院目前现有的技术调查官储备程度来看,其很难将全部技术领域的人才全部涵盖。因此,技术调查官仅凭借其所属领域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可能无法给出准确、客观的意见。此时,我们也无法要求法官去判断技术调查意见是否准确,法官本身就是因技术知识欠缺才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到诉讼中。那么,技术调查意见的准确与否交由谁去判断?由于技术调查意见的非公开性阻碍了对其准确性检验的可行途径,所以有权查阅技术审查意见的只有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对于技术事实的部分认定过程只能处在合议庭内部,这无疑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之,有学者强调技术审查意见之非公开性是对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原则的挑战不无道理可言。如果打破现有制度对技术调查意见的非公开行使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允许当事人对技术调查意见中技术知识的准确性进行辩论,这将是对技术调查意见准确性判断的有效审查和调整,也可以可使技术调查官制度与司法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产生衔接,通过充分有效的辩论反过来也可以促使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涉及的技术知识认识不足进行补正,以便在其后的案件诉讼过程中为法官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意见。所以,适当性的允许技术调查意见作为证据质证无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还是案件审理质量的提升都有收益。
(三)技术调查意见质证可行性
在诉讼中涉及事关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证据信息人民法院都应当公开,至少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公开以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知情权。这种公开不应当仅仅是停留在裁判结果的公开,还包括法官心证过程的公开?輥?輰?訛。笔者认为,技术调查意见应当公开至少应当在案件当事人之间公开并允许当事人在技术知识等涉及案件技术事实认定内容进行质证。有学者提出观点指出,技术调查意见如果作为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使用只能作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规则》对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作出了限制性条件,包括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以及法院考虑到案件的需要而收集。将技术调查意见视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从定义和法定程序上都存在差异,技术调查官本就隶属于法院管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为法官提供技术支援是法院的内部工作人员,很难将其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强行解释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一般会涉及当前的前沿和尖端技术,我国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又并不完善并且证据法定种类有限难以覆盖现今技术日新月异所带来的新证据种类的挑战,并不能一概以技术调查意见不能适用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制度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空间。
為了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复杂性、专业性的特征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些法院就引入了专家咨询制度,目前,对专家咨询意见是否公开并质证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笔者看来,技术调查官制度类似于专家咨询制度都是为了查明技术事实而依托相关领域专家提供技术知识帮助案件审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审理案件的便利省去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成本进而在法院内部设置了专门技术调查部门,相较于专家咨询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其适用回避制度,以此保障技术调查官可以中立地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但笔者并未在公开的案例检索平台上查找到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裁定书,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规定是有限的仍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仅依靠回避制度来限制技术调查官保证诉讼公正是值得商榷的。质证是事实查明的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将技术调查意见纳入庭审质证的轨道有益于技术事实的查明,并能将技术调查官制度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相衔接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
当前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普遍认为专家咨询意见是法官参考资料作为辅助查明技术事实之用,专家咨询意见一般不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也不在当事人之间公开,即使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也未在案件审理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笔者依然检索到部分案件将专家咨询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并组织当事人质证,在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上海博星与上海博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判决文书中,事实认定部分提到“关于涉案技术问题的专家咨询意见、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輥?輱?訛在凯能高科技公司与阜宁澳洋科技公司、沈阳新华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对专家咨询意见质证体现得更为明显,“就涉案专利技术问题,向本院聘请的技术专家进行了技术咨询,形成如下证据材料:…… 3、技术专家咨询笔录一份。”“对本院向技术专家所做的专家咨询笔录,原告对法院咨询的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专家发表的意见不客观;被告对技术专家出具的意见予以认可。”?輥?輲?訛以上案件均为法院对专家咨询意见在庭审中进行质证的初步尝试,尽管现有案例中专家咨询意见得以质证仍属少数,但以上案件为专家咨询意见质证可能性进行了率先“实验”,并且证明了专家咨询意见作为证据质证对技术事实查明有重要作用而并非不可行。因而,技术调查意见类比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质证的方式是可行的,唯一的困境就是《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技术调查意见不公开,为使审判公开原则以及辩论原则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得以贯彻应当允许技术调查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公开,至少技术调查意见中对技术专业术语的理解、对所涉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解读等技术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可以公开?輥?輳?訛。
考虑到技术审查意见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实质性影响以及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技术审查意见适当性公开是有必要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院法官调查统计显示,99% 的受调查法官团队认为技术调查官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輥?輴?訛。显然,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对案件技术事实认定起着近乎决定性作用,长此以往法院在技术事实认定方面必然会依赖于技术调查官意见,而当事人在技术调查意见非公开的限制下根本无从得知其对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影响。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受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影响,尽管三者都规定技术调查意见或者报告不被公开,但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对技术调查报告不予公开,但法官由技术调查官处得知的特殊技术知识用于裁判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輥?輵?訛。笔者认为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和审理质量,使得复杂性高、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技术纠纷得以解决,认定技术事实是案件审理的重要过程,所以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技术调查意见如果得以公开不仅可以保证技术调查意见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也是保证民事诉讼审判公开原则的集中表现。
三、技术审查意见法律效力
《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技术调查意见为合议庭对技术事实查明的参考,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技术调查官审判辅助人员的法律身份,由于现阶段技术调查意见非公开性使其难以作为证据质证,所以其当前并不具有证据效力,只能作为法官查明技术事实的参考。再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调查官仅可以列席合议庭评议过程,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并无表决权,这就说明了技术事实的认定的权力仍由法官认定,并由法官对认定结果承担责任?輥?輶?訛。由于技术调查意见非公开性阻隔了其成为证据的通路,现阶段为防止技术调查官参与的案件法官的审判权随意让渡,审判法官必须要根据自己对案件的认知并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决定是否采纳技术调查意见以此来避免技术调查意见“参考效力”过高的问题。
为了限制现阶段受非公开性桎梏导致的技术调查意见“参考效力”过高,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必须发挥一定的补充和限制作用,如适当降低司法鉴定成本以此提升司法鉴定效率;落实对专家辅助人提供虚假技术事实意见的惩罚制度;提高专家陪审法官的案件参与程度等。只有以上技术实施查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促进技术事实的查明,进而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以弥补目前技术调查意见无法质证所带来的困境。
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对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均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并且各国在制度层面上仍然处于探索和发展的阶段,我们不能轻言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在技术和理论层面上孰优孰劣,应当在结合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征作出合理、科学的制度设想。《若干规定》的出台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了全新安排,?輥?輷?訛法院系统也在试图探索并完善该制度使其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相衔接。所以,我们当前的法律规范应当为制度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其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对于技术事实的查明尤其重要?輦?輮?訛。尽管《若干规定》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法律地位及其辅助性职责,但考虑到其专业性和权威性有限并不能代表本領域最顶尖的技术专家,因而其给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也许会存在技术知识上的瑕疵,允许技术调查意见得以适当性的辩论不仅可以提高技术调查意见的质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技术调查官在本领域技术知识的认识偏差,确实不失为是一种提高技术审查意见客观性、准确性的有效途径?輦?輯?訛。
注 释:
① 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构》,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0期,第84页。
② 许波,仪军:《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第77页。
③ 强刚华:《试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构》,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0期,第36页。
④ 杜颖,李晨瑶:《技术调查官定位及其作用分析》,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第57页。
⑤ 黄玉烨,李青文:《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8期,第71页。
⑥ 仪军,李青,温国永,刘秀艳,轩云龙:《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审查意见公开机制的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80页。
⑦ 仪军,李青,温国永,刘秀艳,轩云龙:《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审查意见公开机制的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80页。
⑧ 赵海怡,钱锦宇:《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互动的必要性及其实现方式》,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19页。
⑨ 宋晓明,王闯,吴蓉:《〈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7期,第34页。
⑩ 张爱国:《评技术调查意见的不公开——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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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爱国:《评技术调查意见的不公开——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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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仪军,李青,温国永,刘秀艳,轩云龙:《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审查意见公开机制的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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