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朝东
摘 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从农村土地承包权分离出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一种新的农村经济运营方式——农业众筹。农业众筹遵循众筹的一般规则和流程,继承了众筹运营的优势。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农业众筹融资的方式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如收益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等。农业众筹的诸多不确定因素,给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随着投资人对农业众筹项目风险的深入了解,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强制披露,监管制度的逐渐完善、法律法规适用性的提高、农业众筹项目经验的不断积累,将大幅度降低农业众筹风险对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不断完善和农业众筹的健康发展,不断给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带来利益,调节好农业众筹、农民和其他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风险;农业众筹;三权分置;收益风险;信用风险
一、概述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分离开来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使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成为可能。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促进现代科学技术与农业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部门或农业生产项目专业化,有利于促进本地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化,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的转型升级。因此,基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产生了许多新的农村经济运营方式,农业众筹就是其中之一。2014年农业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进入我国农业领域。“众筹融资自问世以来,在英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甚至其一度被视为缘起于英国”[1]。农业众筹是农业领域的众筹,是众筹的运营模式在农业领域中的运用,是众筹商业模式与农业生产、流通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通过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将改良后的创新金融服务提供给客户”[2]。农业众筹包括消费农业众筹、股权农业众筹和公益农业众筹。消费农业众筹又称作农产品众筹以项目农产品作为回报,也就是消费者提前预付货款,农业企业获得了农业生产的资金,消费者可以预期得到农产品回报。股权农业众筹一般是农业企业出让部分股权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公益农业众筹一般是投资者不期待任何回报以公益为出发点的农业众筹项目。农业众筹遵循众筹的一般规则和流程,继承了众筹运营的优势。利用这一模式实现了社会资本与项目的对接,积聚了社会资本,缓解农业发展资金压力,解决了农业领域贷款、融资、农产品销售等难题。农业众筹渗透到农业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对农资供应、农业育种、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消费以及农业金融、农产品物流、农业科技资源进行有效融合,形成了一条利益分享的价值链。农业众筹搭建了农业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沟通交流的互动平台,实现了农产品的订单生产,缩短了农产品的营销渠道,降低了农业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虽然农业众筹发展迅速,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订单化,降低农业经营风险,但目前农业众筹刚刚拉开序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二、农业众筹存在的风险
(一)农业众筹收益风险
1. 自然环境影响农业众筹的收益。以宁夏为例。虽然深居西北内陆高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素有“塞上江南”之美誉,但那只是指1.7万平方公里的宁夏平原,只占宁夏的面积的1/4,其中沙漠占宁夏面积的8%。优质的小麦、水稻高产稳产,枸杞、瓜果品等都产自这个地方。宁夏3/4的国土面积是山地和高原,雨雪稀少,气候干燥,气候比较恶劣。宁夏有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8个国家级贫困县。这些贫困县基本上都处在这长年干旱,年降雨量只是蒸发量的30%且各种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虽然农业众筹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订单化,解决了农业运营中的产销问题,但是农业是一个脆弱性产业,容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农产品收成具有不确定性。在宁夏这样的地理和气候环境下,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很难保障。“即使融资项目最终成功运营,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何实现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3]。也就是说,农业众筹项目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2. 生产过程影响农业众筹项目的收益。我国农业发展不平衡,例如,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业技术相对落后,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的技术素质整体偏低,推广手段落后,基层农业科学技术很难推广到位。現有的农业技术状况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众筹发展的需要。农产品一般都是食品,食品都有特殊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技术不成熟,生产流程不熟悉,生产过程中很可能无法保证农产品使用寿命的稳定性,农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着潜在风险。特别在西部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技术还相对比较落后,很多农业众筹项目的生产和加工技术都处在起步阶段,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很可能达不到食品质量标准。很可能极大影响农业众筹的收益。
3. 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高影响农业众筹的收益。首先,农产品生产成本偏高:我国农业生产中,农资价格偏高,用量大,利用率低;农业众筹一般都是微小企业,生产规模小,机械化水平低;人力资源价格上涨,劳动效率较低,劳动力成本较高;农产品产出率较低,单价不高。这就导致了农产品生产成本较高。其次,较高的物流成本:我国大部地区物流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水平不高,全区中低端物流服务是主体。我国农村地区铁路运输能力有限,原本由铁路运输的许多货物需要转为总体技术等级结构偏低的公路运输,导致许多地区产业基地对外通道不畅,特别是省际快速通道严重不足。况且物流发展不平衡,相对于城市,我国农村的物流更不够发达,缺少最起码的物流设施,甚至很多物流公司在农村缺乏网点。农产品物流“最初一公里”和农资物流的“最后一公里”发展严重滞后。由于高端物流人才的缺乏,农村物流信息化严重滞后。由于农产品物流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造成了单位农产品须承担较高的物流成本。许多农产品保质期短,容易腐烂,所以要用冷链物流,无形中又增加了物流成本。由于农产品包装的不标准,在包装、仓储、运输和配送过程中占了过多的空间,也相应增加了物流成本。
在农业众筹规模较小的状情况下,农产品生产成本高,价值低,物流成本加大,不但会影响到农业众筹的竞争力,而且导致农业众筹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二)信用风险
农业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这个虚拟的公众信息分享平台运营的,而信用则是农业众筹成功与否的保证和前提。在无法实现对互联网的完全监管的情况下,农业众筹项目投资人、融资人和农业众筹平台的信用存在着很多不稳定性和潜在风险。在我国,信用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稱风险。 由于我国农业众筹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农业众筹项目投资人风险意识较弱,盲目跟风投资无风险的从众心理比较严重,在农业众筹投资者层面存在如下风险:
1. 农业众筹项目筹资期的盲目投资风险。农业众筹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仅能从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单一渠道获得被投项目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的信息。农业众筹投资者缺乏这些内部信息,而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评估。农业众筹融资人极有可能根据自身需要隐瞒不利信息,发布有利信息,过分强调宣传农业众筹项目优势,对农业众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农业众筹投资者根据农业众筹融资人披露的信息来评价投资项目的价值,来综合考虑投资门槛、投资风险以及回报率极有可能是错误的。农业众筹投资者非常容易受到农业众筹融资人主观信息的吸引而盲目跟风非理性投资。
2. 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违背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意愿风险。当农业众筹项目筹资金额足够时,农业众筹项目便开始运营。在农业众筹项目运营过程中,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很难获取农业众筹项目运营的真实信息,因为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获得资金后基本上不与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为了降低信息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故意向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隐瞒大量运营信息,剥夺了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的知情权。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在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可能改变农业众筹项目资金的用途,违背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的意愿,损害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的利益。
3. 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被欺骗风险。农业众筹项目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融资的。由于互联网监管很难到位,许多不法之徒往往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项目,提供伪造的证件和材料骗取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的信任,诱骗他们投资,最后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血本无归。还有的农业众筹项目虽然是实实在在的项目,但由于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经营不善,无力兑现对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的承诺,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隐瞒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实情,甚至在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不知情的状况下,铤而走险,卷款逃跑。这样的欺诈行为使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来不及做好防范欺诈风险的措施,不仅给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使整个农业众筹市场遭受沉重的打击。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农业众筹融资人的不诚信,为农业众筹市场带来了信用风险。当农业众筹市场失去信用时,严重打击农业众筹投资者的信心。农业众筹投资者难以识别和判断真假信息时,他们会选择相对比较安全的低质量的农业众筹项目。而一些优质的农业众筹项目会被农业众筹投资者认为有信用风险而放弃。导致农业众筹市场缺乏优质项目,充斥低端项目,甚至整个农业众筹市场不断萎缩直至最后无人问津。另外,由于农业众筹市场信用风险,农业众筹投资者想方设法搜集农业众筹融资人的大量信息、鉴别信息的真假、筛选信息是否有用,最后评价融资项目的优劣。在这个过程中,它导致了投资成本增加、资本运行效率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下降,最后,农业众筹成了阻碍现代农业发展的累赘而不是活力的源泉。
(三)法律风险
1. 农业众筹具有非法集资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刑法》[5]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如果涉嫌以高收益为诱饵利用不实农业众筹项目或者虚假标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达到“第三条”规定标准就要以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农业众筹项目的确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对社会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承诺以不同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所以,农业众筹项目稍有不慎就会涉嫌非法融资。
2. 违反公开发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第十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农业众筹项目非常容易满足“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宣传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等条件,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 违反企业股东人数限制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虽然农业众筹项目目前来说只是被少数人接受的事情和爱好,但由于农业众筹项目通过互联网融资且农业众筹项目每一个投资者投资金额较少,所以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的数量远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
三、农业众筹风险对策
(一)降低农业众筹的收益风险
1. 培育农业众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农业众筹的快速发展,发展成果显著,不少优良的农业众筹项目回报率很高。许多农业众筹投资者对农业众筹项目预期持较乐观态度,投资农业众筹项目意愿趋于强烈。无论选择何种农业众筹项目,也无论是从获得经济利益的角度还是从获得优质农产品的角度,农业众筹投资者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应理性对待农业众筹投资,农业众筹投资不能忘记风险。因此,理性地看待农业众筹投资回报,理智地进行农业众筹投资,才是农业众筹发展的长远之道。
2. 保障农产品的质量。首先,由于我国的特殊地理环境,所以农业众筹项目在我国不能遍地开花,要寻找合适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众筹项目。其次,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业众筹农产品标准化实施保障体系。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农业众筹项目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等所有方面。做到农业众筹农产品在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都有相应规范可鉴。对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生产者进行过硬的生产技能培训。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中心应该建立在农业众筹项目生产场所,将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得以实现。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将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標准化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逐步建立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再次,加强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大对农资使用的监管力度,禁止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生产使用国家禁用、限用农资。加强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督,落实农产品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技术标准。监管流通过程中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质量,定期自检。
3. 降低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生产和物流成本。首先,降低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生产成本。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众筹项目,可以全面提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降低农产品生产平均成本。利用现代农业科技发展农业众筹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率,从节水、节地、节肥、节料、节能等入手,降低农产品生产多元成本,特别是充分发挥农业机械集成技术,实现农业众筹项目的机械化,节本增效。另外,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降低农业众筹项目投入成本。其次,降低物流成本。政府要改善硬环境,加大投入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降低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跨区域物流成本。政府可开设运输农产品的车辆“双向绿色通道”,免除一切公路收费,并发放燃油补贴,减低运输成本。对于从事农产品物流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提升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配送效率,减少存货量,降低仓储占有率,同时,降低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仓储成本和存货持有成本。建立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物流信息系统实现配送优化,降低配送成本。适当提升物流服务质量,降低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损耗率;同时,减少逆物流的成本在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物流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二)降低农业众筹信用风险
1. 提高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对农业众筹信用风险的意识。首先,规避伪农业众筹项目的风险。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要分清真假农业众筹项目,防范借用农业众筹项目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不法之徒诈骗钱财。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要选择自己熟悉的农业众筹项目,也就是说,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要投资某种农业众筹项目时要掌握相关知识。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要了解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从事的活动是否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识别真假农业众筹机构。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不要轻信农业众筹平台的夸大宣传,要仔细阅读农业众筹项目相关合同条款,拒绝高回报诱惑。其次,有效评估农业众筹项目。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要尽可能多的了解自己要投资的农业众筹项目的内部信息。准确地掌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特别是与农业众筹项目相关的经济、社会、法律、技术、市场、财务和资源等信息。辨别出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发布信息的真假,分析农业众筹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分析比较农业众筹项目农产品市场供需情况及产品竞争力、分析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规模经济性、分析财务盈利能力及项目清偿能力,有效评估农业众筹项目的价值。
2. 建立农业众筹项目监督结构。首先,监管农业众筹项目网络平台。农业众筹项目网络平台是农业众筹项目资料审核把关人,应该加大力度对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尽职调查,还应对农业众筹模式的设计进行论证。在农业众筹项目网络平台自律的前提下,监管结构对农业众筹项目网络平台方在项目推介、沟通、运营管理等实施过程中的信用风险进行界定。监管结构在维护农业众筹项目网络平台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重点研判当前农业众筹项目形势及信用风险隐患,抓好农业众筹项目信用风险专项整治,规范农业众筹项目融资活动。“比如对符合要求的平台发放牌照,只有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运行等”[8]。其次,监管农业众筹项目实施全过程。农业众筹项目的运营实施是一个长线流程。网络平台和监管结构不但要对农业众筹项目前期进行审查,还要对投资后的农业众筹项目进行跟踪,防止农业众筹项目后期烂尾,更要有效阻止造假甚至欺诈事件的发生。监管结构在农业众筹行业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农业众筹网络平台信用档案、建立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诚信档案并适时发布。
另外,在提高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诚信风险意识和建立监督机构的基础上,国家要制定农业众筹项目信用法规。对农业众筹项目融资环境严加管理,对农业众筹项目实施过程中失信法人、自然人以及信用不达标农业众筹网络平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提高失信成本,减少欺诈行为发生概率,为农业众筹项目投资者设置一道权益保护屏障。
(三)规避法律风险
1. 制定完善的指导性农业众筹法律法规。2014年底官方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9]。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推出《证券法》修订草案。2015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出台了被业界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2015年8月3日,证监会通过对当前股权众筹行业进行摸底调查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1]。2015年8月10日,为了明确官方对于股权众筹业态的界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2]个别条款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以上法规的目的是好的,也都和众筹沾了点边,但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且法出多门,又只是涉及股权众筹,许多定义存在争议,让人无所适从。国家尽快出台对农业众筹项目针对性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性规范。首先,区分农业众筹项目与违法犯罪。由于农业众筹项目具有小额大众的特性,所以要与“非法集资”、“违反公开发行”、“违反企业股东人数限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不要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有关条款来限制农业众筹项目融资,而是应该针对以上三个法律对农业众筹项目融资限制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地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其次,明确农业众筹的法律地位。在农业众筹项目中,规定农业众筹网络平台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明确规定农业众筹项目网络平台市场准入规则,允许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通过农业众筹项目网络平台进行一定规模的融资,允诺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分享农业众筹项目的收益。再次,依法规范和监管农业众筹项目的投融资行为。指定农业众筹项目监管单位定期审查监管农业众筹项目。农业众筹项目监管单位持续关注农业众筹项目的动态发展,采取监管措施,规范农业众筹项目,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例如,“对于投资额度要作出必要限制,以确保投资者在投资前对所投标的的风险能够明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3]。
2. 农业众筹不能超越法律红线。首先,农业众筹项目的实操者要自律。农业众筹是对农业产业融资的创新,为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农业众筹门槛较低,没有相关法律,法律风险很大,主要靠自我约束。农业众筹项目的融资人、农业众筹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农业众筹行业的声誉。农业众筹项目的融资人应当自觉在农业众筹项目中实际出资,向农业众筹项目投资人发出的要约中要包含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的真实身份资料及联系方式、企业注册资本、农业众筹项目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农业众筹项目融资人的出资额、资金的安全及汇报方案。农业众筹项目的融资人不得為投资人的投资及回报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承诺,不得对农业众筹项目的经营状况做确定性预测,不得侵占投资人的投资,确保将投资人的资金完全用于农业众筹项目,不得泄露投资人的个人隐私。农业众筹项目的融资人没有完成农业众筹项目融资时,要及时返还投资人的全额出资。其次,农业众筹项目的融资要受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与众筹(包括农业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制定当中,所以农业众筹项目的实操者应该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受其约束。国家支持并鼓励农业项目的融资创新,但不能超越法律红线。我国农业众筹刚刚起步,初期监管尚不明确,面临着法律风险。由于农业众筹发展之初,并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只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范。随着众筹业的发展,后来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和《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等。农业众筹项目的实操者要了解这些涉及农业众筹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底线。再次,农业众筹项目的实操者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农业是一个脆弱性产业,农业众筹项目的门槛低,具有向大众筹资的行为特点,有时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暂且不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悖,就是后来制定的涉及众筹的法律也存在争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投资者的门槛和众筹平台的门槛都很高与农业众筹普惠金融的本质相悖,存在方向性的争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涉及到众筹金融,并且有相关规定,但迟迟没有审核通过。《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但公开小额的要求存疑。日本“特别强调要将个人的投资额度限制在5000美元之内”[14],但《指导意见》没有具体量的限制。《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同样性质的互联网平台歧视性对待,极少数众筹平台取得股权众筹试点资质,大部分的众筹融资平台被归属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范畴。在实际业务中,农业众筹项目的实操者应该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如何进行农业众筹项目产品的设计才能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只有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农业众筹项目,才是没有法律风险的众筹项目。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15],同样,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不断创新的农村经济运营方式——农业众筹也是一样。目前我国农业众筹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发展空间很广,发展潜力也很大,但是我国农业众筹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也面临着十分突出的风险,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大局。随着投资人特别是农民对农业众筹项目风险的深入了解,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强制披露,监管制度的逐渐完善、法律法规适用性的提高、农业众筹项目经验的不断积累,将大幅度降低收益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对农业众筹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农业众筹项目风险影响的消弭,参与农业众筹的投资人会越来越多。我国农业众筹会在良性发展中不断给投资人带来利益,农业产业融资难的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缓解。同时,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BETHANY WOOD. Crowd funding regulations to tighten in the UK[EB/OL].http://www. Crowd funding blogs. com /crowd funding-regulations-tighten-uk/,2016-07-03.
[2] Ethan r.mollick.The dynamics of Crowdfunding:Determinants of Success and Failure[J].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14,(1):1-16.
[3] 付桂存.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融资风险及其防控机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86-91.
[4] http://search.china law.gov.cn/law/search Title Detail ? LawID=400238 & Query=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7&page=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 http://www.maxlaw.cn/top/20180815/zqf.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1/05/content_206567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 李玫,刘汗青.论互联网金融下对股权众筹模式的监管[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29.
[9] http://www.sac.net.cn/tzgg/201412/t20141218_113326.html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0]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1] http://www.ocn.com.cn/dichan/201508/jvodj10105715.shtml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12] https://www.66law.cn/laws/129996.aspx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13] 王建文,郭梦川.论领投人模式下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方案[J].行政与法,2016,(1):114.
[14] 龚鹏程,王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5,(5):58.
[15] 林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14):18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