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 何正玲
摘要:共同体是马克思阐述人类社会发展时使用的基础性概念,自然共同体是人类社会发展初期的共同体阶段,它是以血缘规制和土地作为物质基础的一种共同体。自然共同体通过四种形态表现出来,即氏族共同体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土地为物质基础而形成的一种自然的共同体形态;亚细亚式共同体形态,依然是以血缘为联系和土地为物质基础的存在方式,但个人是土地的占有者,分工和个人活动在其内部孕化;古典古代式共同体形态,其血缘规制已经出现了淡化的现象,甚至是一种从属物,被取而代之的是战士共同体,是以军队的形式来保护已经占有的土地,并且以军队的形式对其他的共同体的土地进行侵占;日耳曼式共同体形态,是一种类似于邻居集团的互助组织,在这种共同体下的共同占有以及私人的活动是不同于部落血缘组织以及半城市战斗组织。
关键词:自然共同体;氏族共同体;亚细亚式共同体;古典古代共同体;日耳曼式共同体;土地
中图分类号:A81;F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048-03
自然的共同体一般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媒介所结成的一种共同体形态。而以血缘关系为媒介的共同体形态,是人类最初的一种共同体状态。由于原始社会其单个的个体不能独立地存活于自然界,因而通过这种血缘的形式形成一个共同的部落来抵御野兽以及抵抗严寒等严酷的自然环境。这完全是自发、无意识地产生的结果,是由于外界环境所导致的一种共同体而存在,类似于群落的动物的存在。“在这种自然的共同体阶段,人与人是动物。”[1]497因此,人从一开始就是以自然的共同体存在,他们在这种共同体中有着共同的语言,沟通和交流方面是没有障碍的,并且他们也能彼此相互配合进行捕鱼、狩猎等一些简单的劳动。
一、氏族共同体形态
马克思认为,氏族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第一个表现形态,因为这种氏族共同体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土地为物质基础而形成的一种自然的共同体形态。马克思指出:“在古代世界,比氏族更为普遍的划分是没有的。”[2]马克思最先对于氏族共同体的由来是这么阐述的:“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这就表明,马克思早期认为这种氏族共同体是由家庭的不断扩大而壮大起来的共同体。但是当马克思阅读了摩尔根等人的大量著作以后,转变了他前期对氏族共同体的看法,他指出,正因为氏族共同体的解体才产生出家庭。这正是受了摩尔根关于父权制出现于原始社会的晚期思想的影响。
氏族共同体的唯一纽带则是血缘关系,它是一种约束力,约束着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对共同体的不分离。这种氏族共同体有着相同的祖先,正是这种相同的祖先通过一代代流传下来的血脉支撑着共同体的社会结构,正如有着血缘宗法特征的长期存在影响的中国传统社会。即使在中国的氏族解体后,它也并不是完全就消失殆尽的,它依然存在于现代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文化生活。摩尔根对于氏族共同体做了大量的研究,他表明氏族共同体起源于最早的血缘杂交集团,它以母权制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在血缘纽带关系的作用下,生活在最初的自然共同体即氏族共同体的人类会通过对神话故事的崇拜,开始相信图腾的作用,以图腾为共同体的象征,服从于图腾文化,对图腾予以无限的敬仰和尊重。图腾将人类与动物或植物的关联以血缘联系的形式呈现出来,氏族共同体下的人认为,图腾是天然的与自身血缘和外界联系的桥梁。而在这种氏族共同体下的人所从事的事物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他们在这种坚实的基础上,共同從事生产、劳动和占有财产。而个人对于共同体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作用的,个人在这种共同体下是受到限制的,他们需要依附于共同体而生活。因此,在共同体中的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在氏族共同体中,土地等一切自然资源是归属于自然共同体所有的,起初以共同体为部落所有制,由于生产力的不发达,人类就以务农为生,从事一些简单劳动,如捕鱼、狩猎、畜牧等。在这样的生产力条件下,个人不占有私人性质的土地,土地是归部落所有的,住房也是共同所有的。对于财产而言,个人是无法绝对占有的,只能有其使用权,而这些财产是归于氏族所有的。随着分工的扩大和生产力的不断进步,血缘纽带的作用慢慢被削弱,氏族共同体对于土地的占有逐渐被瓦解,私人商业的活动越来越密集,最终导致氏族共同体的崩溃。
二、亚细亚式共同体
亚细亚式共同体不仅限于亚细亚,而是广泛分布于世界其他地方。亚细亚式共同体依然没有脱离血缘和土地两大特征的自然共同体形态。尽管如此,它还有其独有的特征。
对于亚细亚式共同体,马克思是这么描述的:“在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1]472这就表明,亚细亚式共同体是在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之上逐渐形成起来的,它离不开部落共同体,依然是以血缘为联系和土地为物质基础的存在方式。在这种归亚细亚式共同体为所有的土地上面,个人所拥有的土地财产的使用并不是私人所有,顶多是占有者。而亚细亚式共同体共同占有了土地,这样就能稳固共同体内的成员,使得其不因其他的问题而脱离共同体独立存在。公社的存在正是来规制这种土地的管理和运用的,每个人失去了对于土地的所有,他们有的是土地的使用。例如在印度、墨西哥某些部落就存在这种现象。这种私人占有土地从而共同劳动的行为是不会转化成私人所有的,因为它本身会受到这种亚细亚式共同体的规制。但是在这种规制的条件下,分工却意外地发展了,私人活动进一步扩大,土地以外的私人财产逐渐显现。然而由于共同体规制,亚细亚式共同体经济上依然是自给自足的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在这样的状态下,分工并不是完善的,一人经常会从事多种不同的劳动并且混杂在一起。这种共同体下的一个人身负多职,他可以从事教书匠、警察、官吏等职业,而这些人的生活则是由公社全权负责的。如果人口激增突破了土地的最大限度,由于当时有着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他们就会不断地在未开垦的土地上去开设新的公社。然而,这种新的公社依然是在旧的公社之上建立起来的,基本的功能和条件是一样的。
由于分工和私人活动在亚细亚式共同体内部的孕化,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带有进步意义的共同体,相较于氏族共同体而言。因为它内部本身拥有了突破血缘规制的一种力量。
三、古典古代共同体
古典古代共同体产生于地中海周边地区,最早存在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它和亚细亚式共同体类似,但又有所明显的区别。在古典古代共同体中,其血缘规制已经出现了淡化的现象,甚至是一种从属物,被取而代之的是战士共同体。这种战士共同体或者叫做军事共同体曾经也是以血缘和土地为基本特征形成的共同体,但是由于以土地作为物质基础生产的共同体,必定会受到其他共同体的侵扰。为了不让占有的土地受其他共同体的侵占,就必须以军队的形式来保护已经占有的土地,并且以军队的形式对其他的共同体的土地进行侵占。随着军队共同体内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的扩大,这对于血缘规制来说是一种冲突和削弱。
在这种共同体的内部,成员对共同的物质资料的利用,事实上已经在进一步地变少。在古典古代共同体中土地私人占有已经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了,只不过这种私人占有还是要通过古典古代共同体作为媒介来实现私人的占有,但相比较于前者的亚细亚共同体而言,私人占有的土地是显现的。在这种私人占有土地的基础之上,会滋生出普遍的奴隶制,因为由于古典古代共同体形态需要保卫及占有公有地,共同体中的成员组成一种联合形式共同抵御来侵犯的外敌,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由私人占有土地的支配阶级支配奴隶的奴隶制。分工方面也出现了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分离,手工業劳动被当成是和公民身份不相符的一种劳动,大部分这种劳动都被交给了非共同体成员奴隶代劳了。而随后的日耳曼式的共同体则与古典古代共同体形成了对比,对于劳动方面,公民中的手工业者开始了蓬勃发展,这也表明古典古代共同体所处的位置。
四、日耳曼式共同体
日耳曼式共同体是自然形成共同体的一种典型形态,因其在日耳曼所以被予以命名。
日耳曼式共同体在血缘规制方面已经被严重弱化,马克思指出:“日耳曼式公社本身,一方面,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但另一方面,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1]482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在这种共同体中,每个人并不是如此地集中,他们是来自于各个村庄和森林里而不是在城市中的人,他们每次联合只能在集会中形成。这种公社所表现的并不是一种联合体的形式,它更多的只是一种简单的联合,是以土地占有的个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公共土地上的统一体。日耳曼式共同体更多的是一种类似于邻居集团的互助组织,在这种共同体下的共同占有以及私人的活动不同于部落血缘组织以及半城市战斗组织。这种共同体中,个体的凝聚力是极度匮乏的,他们是表面上的一种共同体存在,而不是实体的存在。这种共同体的实质是以村落的形式存在着,当集会的时候才会表现出共同体,因此血缘规制在这已经不是占据主导地位了,虽然他们有着一定的共同语言和共同的历史。
于土地的占有而言,私人占有土地已经成为支撑这种共同体存活下去的唯一动力。但这种个人的私有土地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依然要受到日耳曼式共同体的规制。这种私人土地的占有需要通过集会等共同体的存在来得到保障。这种公有地和古典古代共同体中的公有地有所不同,后者是与私人占有土地有着相互冲突的存在,而日耳曼式共同体中的公有地已经被下降到构成各村民的经济基础的园圃地及耕地的附属地位。在日耳曼人那里,这种公有地只是对于私人财产的一种补充,但不是真正的财产,因为日耳曼式共同体下的土地,对于其他任何人来说依然有其使用权,只有当使用权被剥夺时才能表现出真正的私人土地占有。
血缘规制和土地占有的变化都体现出日耳曼式与前几个共同体形态不一样,这也表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的不断演变,一定种类的手工业者存在并且地位日益增高,共同体也会逐渐发展到较高阶段。
五、结语
自然共同体下的土地并非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如当时的猎场、牧场、采樵地等。土地作为一种自然物是有其一定的使用价值的,人们可以利用土地种植粮食以饱腹,也可以利用土地来建筑房屋以避寒取暖。土地一开始就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东西存在于地球之上,是自然给予人类的天然的宝库。人作为劳动的主体而言,其一开始所劳动的客观对象就是土地,除此之外,别无所有。人在原始社会时期,在没有任何生产工具的情况下,唯一拥有的只有土地,他们依靠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这也被称作“采集经济”时代。人类最初的生产过程是附带自然属性,这里所讲的自然属性是指没有任何社会因素下的劳动,不是就劳动成果而言,更多的是显现出一种自然状态。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就表明,劳动最原始的物质基础是土地,一切劳动需要土地的支撑。以劳动为主要目的所占有的土地,那么土地就成为了一种鲜活的客观对象。
这样的土地给予人类所需要和维系生存下去的基础条件,是人类的天然宝库。土地可以成为人类获取生活资料的源生地,例如人可以捕捉水中的鱼,可以砍伐大地上的树,可以捕捉大地上活动的野生动物等。土地可以成为人类获取生产工具的特殊场所,人可以在土地上面寻找合适的石头制作石器工具,如砸器、石斧、石片等。
随着土地占有形式在自然共同体形态下的发展,从最初的共同体的共同占有到由共同体为媒介的私人占有,最后发展成为土地的私人占有,这就标志着自然共同体形态的瓦解过程。在氏族共同体中,土地是被严格掌控在共同体之下的,是归其部落所有的,而个人活动也是极其有限的,这就意味着个人对于财产的占有是微乎其微的。在亚细亚式共同体中,土地是归全体公社成员所占有,而个人则是土地的间接使用者。在这种共同体里,土地的私人所有是绝不可能发生的,例如印度的某些部落,他们对土地的所有不是个人的占有,而是共同的所有。在古典古代共同体下,土地私有制开始逐渐扩大,这种共同体下的人们更注重法规的力量,想要把更多的土地以法规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分配给合法公民,甚至部分人利用先占权将公有土地私有化,这就出现了土地公有和土地私有之间的矛盾。而在古典古代共同体中成员则表现出以公社成员身份占有土地,事实上却是土地的私人所有。但是,这种状态的土地占有并不是完全的土地私有,而是以古典古代共同体为媒介的私人占有。在日耳曼式共同体形态下,人们对于土地的占有形式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种高度是完全与前三种土地占有方式不一样的。他们将土地作为私人所属物,这种私人所属物不再受到真正共同体的影响,而公社则成为他们名义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571.
作者简介:张飞(1996—),男,汉族,江苏泰州人,单位为辽宁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何正玲(1970—),女,汉族,四川达州人,博士,辽宁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责任编辑:马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