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阳珂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 湘潭 411201
恩格斯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所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1]概言之,外在的法律规范要转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在心中树立起法律信仰的神圣地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培育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信仰是人特有的一种行为心理状态,其出现总是与某种理念或某种宗教相联系。一方面,就个体而言,信仰确立了个体的人生意义和价值标准,成为个体毅然前行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就团体组织而言,信仰确立的是每个成员为某种既定目标,而达成的共同意志。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是人民群众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种共同的理性意识,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并且人民群众以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为基础支配自己个人行为的规则。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具备下列内涵: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义的,可以具体归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我国所构建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人民民主为中心的,各种基本制度和权力机关是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先,汇集的是群众的“众意”。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所宣称的“人权、财产私有制”,以及建立在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保护个人的“私意”有本质区别。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高度认可之上,认可法律规定所要履行的义务和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达到社会公众对法律高度的崇敬之情与自觉履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执行,可若是仅仅出于外力才使得社会公众去遵行,那遵行起来所得到的效力也会大打折扣。一个民众信服的、普遍大众的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所要建设的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主动的遵行,“并愿意为之而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与根源”。
应明确的是,在社会公众没有形成普遍的法律信仰之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是不健全、不完善的。自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进行研究部署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得重大进展,但事实上,中国至今仍没有建立起普遍的法律信仰。
一方面,这与中华民族的政治传统密切相关。几千年的封建政治所宣扬的是“君主之上”思想,君王一言可断法,法权始终处于君权之下,是为君主巩固统治的工具。而且,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强调“天地君亲师”,形成为君权护道的独特宗教式理念。中国的传统政治导致始终没有衍生出高于君主法令的规则,君主法令总是带有一定的“人治”色彩,而不是一种信仰式的的法律敬意。中华民族在此种封建政治的束缚下,始终没有形成法治信仰。另一方面,这与中国信仰的马克思主义相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理论构成是对封建残余和资本主义思想的批判、解构所形成的革命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虽正确认识到资本主义的罪恶,可并未建立起独立的国家政权;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领导革命推翻封建残余,建立起独立的国家政权,但其很快进入战时状态,法律建设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从1949年开始中国共产党经过72年治国理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构建基本形成。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大法律的制定与颁布,在“硬件”方面更是取得巨大进步,可在培育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方面所做的努力确实显得有所不足。因而,当前进入“十四五”时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尽快培育公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正确理解并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树立起普遍的社会主义法律信仰。
自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进行研究部署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得重大进展,而且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方面也取得重大突破。但在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构建上仍存在很大不足,而培育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措施简单归纳起来包含以下几方面:
在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的大背景下,加强法治教育的开展,塑造社会公众的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至关重要。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国家在教育领域强化培养法治教育的高等人才,可以明确的是在接受高等法治教育后的毕业生具备较高的法治素养和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接受高等法治教育的毕业生数量年年递增,具体详见下图:
注:法学专业研究生包括硕士与博士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
由上图可以明显看出,从1997年接受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数是2258人,到2019年增长到42524人,总体看来增量可观。此外,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执业律师47.3万多人,这与我国14亿人口总量严重不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经济总量于2010年超越日本后跃居世界第二,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存在。然而无论在法学高等教育毕业生数量,还是法律从业人员,我国都远远低于美、日等国家。因此,我国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培养出更多法学高等人才,这对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育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推进法制体系改革,设计立法、司法、执法这三个方面的改革。首先,在立法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习近平明确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2]立法不能超越历史阶段和具体国情,要制定出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要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科学立法是从法律制定之时,要求广集民意、民智。其次,在司法、执法方面要做到公正。在中国,传统人际关系中一直有“法外留情”“人情大于法”等观念,由此造成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这也直接束缚法律的公正,使得民众无法形成对法律普遍的信仰和内心的遵从。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前者却败坏了水源。”[3]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关键,是在司法、执法时力求公正客观。
马克思批判“黑森宪法”的选举制度,却赞成其中要求的各级行政官员任职前要向宪法宣誓并忠于宪法,其中国王也是不例外,这实际是建立法律信仰的一种重要举措。在2015年,我国建立完善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制度,但在其他法律方面的就职宣誓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在国家干部等公职人员就职时,不同的部门其法律也是有所差异的,建立相应的法律学习和宣誓制度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