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2021-09-12 08:51曾祥生刘璐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1年28期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个人信息

曾祥生 刘璐

[摘           要]  个人信息权关涉的法律领域较多,新颁布的《民法典》虽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显然缺乏具体的规则。从《民法典》庇护的角度去探析个人信息权的庇护,对增进个人信息权庇护轨制的完善实有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信息权所涉及的范围逐步扩大,权利的性质也从简单向复杂拓展。个人信息权应在《民法典》之下与其他法律共同建立起保护体系。

[关    键   词]  民法典;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28-0084-02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作为私权首次在我国《民法典》得到确认,《民法典》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一是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符合相应条件;二是规定国家为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开发和发展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法典第1036条规定信息处理者的免责事由,自然人同意、合理合法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个人信息权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不可或缺的使命。但是,《民法典》的前述规定显然存在笼统之嫌,学术与实务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性质、范围及其民法保护仍然缺乏深入的讨论。

一、公民个人信息权的释义与溯源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与公民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一样,都是由国家赋予的,作为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法律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地位是最高的,其倡导人的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①我国《民法典》将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立法的重心,将实现和提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作为目的。《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②,故其是权利法,是权利保护法,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其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障民权。③正是因为公民个人的隐私利益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息息相关,所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就意味着是对全社会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障。

集获得别人信息必须获得相干主体的赞成。2005年日本颁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凡公民拥有下列个人的信息,包括(1)通过该信息中所含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记述等(文字、图画或电磁记录)制作的记录以及(2)含有个人识别符号等的信息,均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

二、公民个人信息权之价值功用

保护公民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贯穿社会主义事业必需的宗旨。对于民主法治事业的推动,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格权的完善和发展抱有较大的期望。我国是人民主权国家,在法律中设定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恰恰体现了国家的特征,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之比较分析

个人信息权作为已经被《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承认的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多有体现。《民法典》通过后,尤其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民法典》开启了私权保护的新时代,法律还是需要与时俱进,还是需要向其他国家的法律辩证学习,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加快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进程。④由于民法具有保护自然人人格的功能,因此,从民法角度来保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个人信息权是以民法的理论基础为核心展开的

个人信息权在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在法律整体上把个人信息权利确定为一项基本权利,或者是确定个人信息的某个方面的权利为基本权利。以德国1977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为例,该保护法以个人信息的一般人格利益为主,直接支配和处置自己的个人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程度和目的,利用意思自治原则确保个人信息权的自由;在1983年《人口普查法案》判决后的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这部法律中,⑤也明确将个人信息与人格进行直接挂钩,承认保护信息即是保护人格的观念⑥。德国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美国没有和大陆法系类似的人格权概念,而德国的信息自决权不如美国隐私权一样的特征和功能。⑦美国的分散立法主要是针对公权力,政府机关在收集信息上具有强大优势,分散立法是更好地约束公权力。⑧而日本的立法模式既遵循了德国的统一立法,又吸收了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还有本国创新的认证制度。⑨所以结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才是最合适的。

(二)明确国家机关在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方面的积极和消极义务

作为接受民法维护的基本权利,其主要的实现方法是私法自治,但国家和政府所承担的保障基本权利实现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国家和政府完全的作为或不作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力无从实现,个人信息权力的“基本性”也无法实现。许多国家都通过规定国家或政府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实现方面的义务和职责来保证民法所规定的⑩或者单独立法下个人信息权利的实现。德国设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专员制度{11},来负责监督与执行,这有利于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统一标准,实现对公权力和私人的监督,既可以防止公权力领域的安全隐患,也可以预防私领域出问题,以实现司法的一致性。{12}又如日本2015年10月颁布实施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中提出“政府應当根据个人信息的性质和利用方法,基于为个人的权利利益谋求更进一步的保护,特别是有必要保证严格实施和正确使用的个人信息的立场,采取法制上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另外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直属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管辖,{13}独立行使职权,地位相当高。委员会的使命和总则中的立法目标是同等的。日本修正案的最大变化就是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有专门的主管机构后,个人信息保护将更好的落到实处,{14}在法律的这一大框架下,颁布更具有执行性的规范细则。由以上规定可知,要想保障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既要通过公共权力排除行使个人信息权的自由障碍,又要通过国家和政府的努力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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