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与对策探析

2021-09-10 05:43周薇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19期
关键词:新业态社会保险

周薇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经济在促进就业的同时,加剧了就业结构的灵活化,我国的新就业形态人数也在不断的增加,其相应的劳动关系、权益保障等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拟在全面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新业态;社会保险;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一、研究背景

2020年5月,习总书记在两会期间指出“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就业思维和方式,从数字化办公、远程办公、共享员工、平台化就业,各种新的就业形态和模式不断涌现。2019年中国数字平台雇佣了623万正规就业者,带动提供共享服务的劳动者人数达7800万人,同比增长4%。在整体就业形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共享经济领域就业仍然保持了较快增长。新就业形态提供了大量的工作机会,虽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同时也暴露了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覆盖率低的问题。因此,研究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把更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平等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这才能推动并实现新就业形态快速良性的发展。

二、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特征

(一)新就业形态的概念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杨艳东和张铭哲认为新就业形态是通过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等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新型就业方式。具体来说,从生产力的角度新就业形态描述了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从生产关系角度看,新就业形态是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所带动出现的各类不同于标准雇佣模式以及传统非正规就业模式的就业形式。本文认为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有别于传统标准就业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形态。

(二)新就业形态的特征

1.组织方式平台化。新就业形态劳动往往不存在固定的、实体的或单一的劳动就业场所,许多劳动者选择通过平台组织进行灵活就业,如外卖订餐平台和滴滴等,通过平台交易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劳动者也不再受传统组织的约束。

2.劳动参与低门槛化。新就业形态岗位中既不设学历、年龄门槛,对劳动者专业技能也没有过高要求,不需要长期的技能积累和过多的就业培训,且进出自由,从业者也可以在不同行业和地域间流动。

3.工作时间灵活化。新就业形态下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是由自己来决定的,这就出现了全职就业兼职化或者许多有正式工作的职工利用空闲时间进行兼职的趋势。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现状

据调查,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几乎未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企业也并没有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就医疗保险而言,该群体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的极少数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工伤保险而言,外卖员、快递员这样的高危职业,平台企业为其缴纳的是商业保险中的意外险。而其他危险性较低的職业,如网络主播、网店客服等,则没有任何工伤保险;就养老保险而言,参与的更是少数,大部分人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总之,该群体参保状况不容乐观,这就更加需要学界关注并研究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以更好地保障该群体的劳动权益。

(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1.从业者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由于就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不高,风险意识薄弱,而且大多数人对自己是否可以办理参保、怎么办理、去哪办理并不了解,参保率低。

2.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不易。新就业形态岗位流动性比较强,要经常跨地区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但是一些从业者不愿费时费力去办理,加之社会保险的费用偏高,导致不缴、断缴的现象时有发生。

3.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企业为了节约用人成本,经常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导致企业和劳动者难以被认定为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难以找到准确的雇主去获得理赔。

4.政府劳动保障监管服务缺位。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自身收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归根结底是政府对劳动保障监管工作重视不够,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四、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参保观念,提高政策的宣传和普及

基层管理组织可以为居民提供政策解读,让其了解到参保的益处,动员他们主动参保。其次,可以发挥广告效应,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宣传。最后,政府应增加社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提升参保者对政府的信任度。

(二)提高社会保险的可及性、灵活性和便携性

首先要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建立“网上社保”,提高社会保险的办理效率。其次在转移接续上,要建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转移的有效通道,充分落实“个人账户”随时带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问题,提高制度的便携性。

(三)打破现有的职工社会保险对传统劳动关系的依附性

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群体可以改变单一的凭劳动合同认定参保条件规定,还可以建立分类缴费制度,并提供与缴费相对应的待遇水平,让劳动者自由选择参保档次,保障就业市场中的劳动者都有途径加入到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来。

(四)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要修订和完善从业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其次要实施有效的监管服务,积极主动地进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让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履行劳动保障所规定的责任义务,保证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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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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