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五反”运动后,中共已经意识到阶级关系变化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着手调整劳资政策,主张以订立集体合同的方式解决劳资争议,以便劳资两利,发展生产。开封市政府对鸿盛祥绸布店劳资纠纷案的处理过程,其实就是中共劳资政策在地方的运行过程。不过其处理的过程表明,地方政府处理劳资纠纷时并未遵循劳资两利、发展生产之原则,而是具有偏袒劳方倾向,尤其是工人以官僚主义质疑地方干部的立场时,地方政府自上而下蔓延着浓厚的迎合劳方的“左”倾思想,致使资方始终处于消极状态。资本家的消极对抗使得劳资关系外松内紧,中共劳资政策在地方上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不过这倒反过来促使中共加快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步伐。
关键词:“五反”运动;开封鸿盛祥;劳资政策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130-03
学术界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劳资关系的研究,近年来逐渐升温,或剖析中共劳资政策的调整与影响及对当今劳资关系的启示,或考察各地劳资关系及劳资政策的实施状况。只是仍沿袭宏大叙事的传统研究路径,关于劳资纠纷的个案梳理尚较缺失。本文以“五反”运动①后发生在开封市的一起劳资纠纷案为例,借助档案资料考察地方政府调解劳资纠纷的经过及变化,工商地位此消彼长与中共劳资政策确定与调整的内在联系等。
一、开封鸿盛祥绸布店劳资纠纷之经纬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开封市中小型商店日益活跃,一些资本家看到市场活跃,生意好做,也重新投资,积极经营,如马道街的鸿盛祥。但鸿盛祥绸布店经营不善、拖欠商家货款900多万元,生意陷入停顿,资方萌生了解雇工人的念头。
资方要求歇业并解雇三名店员,劳方强烈反对,由此引发劳资纠纷。资方指出鸿盛祥绸布店已业不抵债,需要劳资双方共同渡过难关,但劳方却不愿降低工资福利,还要提取存款(王万盛之前借给资方800万元以用来店铺周转),更干涉资方三权,侮辱资方人格。劳方则认为资方消极不顾经营,我们(劳方)要积极生产[1]。双方各执一词,要求政府速派人调查合理解决。
事实上,劳资纠纷迁延难决与“五反”运动后劳资之间积怨颇深不无关系。资方指责店员王万盛利用“五反”运动要挟福利,领导工人怠工,所以要求歇业解雇。所谓要挟福利,是指店员王万盛在1952年2月底要求资方补发1951年4、5月份工资,以后调整工资均从1月份开始补起,彼时开封“五反”运动刚刚开始,工人对资本家的检举风起云涌,资方不得不同意店员诉求。事发半年之后资方突然指责工人利用“五反”要挟福利,颇有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消极之念。
“五反”后,劳方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方面都相对于资方处于领导地位,店员王万盛曾向资方要钱并威胁道,“我掌握的有资料”,开封市劳动局所作《关于劳资师徒关系的目前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也指出该案中劳方阻止资方进货,干涉经营管理权。据鸿盛祥绸布店的账本显示,店员王万盛不经资方同意两次提款100万元,(资方)支钱过五万时必须得王万盛的同意[2],平时劳方对资方言语间也很不客气,导致资方在给工人开会时往往不敢多说话,管理者的威信荡然无存。
其实,资方为缓和与劳方关系,曾叫店员五人之间互相商议薪金数目,由1月份补起,店员工资均较之前有大幅度提高。在经营情况不良的情况下,鸿盛祥1952年的工资开支较1951年差不多高出一倍,所占总开支的比重高出不少。从“工人提出意见,资方提出数目”,到“工人自议数目后交给资方签字”[3]的转变,使得工人容易滋生争取过高福利的思想,开封市劳动局也一再要求劳资合同要根据营业情况的好坏,根据生产长一寸福利长一分原则,通过民主、平等、两利的协商进行修订。
店职员“不合理”诉求及王万盛的消极怠工,使资方态度悲观,生产没有信心。资方杜绎曾向开封工商联表示业不抵债,生意无法进行,请准予解雇,以便歇业,即使工人提议积极营业,杜绎曾也坚持歇业解雇。
二、袒劳抑资:鸿盛祥绸布店劳资纠纷之政府介入
1952年12月中旬,鸿盛祥绸布店因拖欠货款被债权方告发到开封市工商局行政科。该店经理杜绎曾以此由先后向开封市工商管理局、开封市工商联合会和开封市长呈文说明该店入不敷出,要求歇业解雇,并在呈文中表达了对政府各部门彼此推诿的不满:“究竟鸿盛祥案件应由何机关处理至今摸不着程序,绎曾到工商局问如何处理,叫到二区去问,到二区时又叫去劳动局,到劳动局调审科又说因牵扯面很广不久即处理,有时说一半日即处理”[4]。
“五反”运动后,开封全市中心已转向大力恢复经济、发展生产,要求调整公私劳资关系,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5]。继续营业自然而然成为开封市各部门协调鸿盛祥劳资纠纷的基本原则,财委指示今后处理均应从生产经营使其有利可图出发。工会也认为资方有房子,有固定财产,工人的款可以分期提,营业是必须要进行的,不过,可根据资方要求降低工薪、垫资经营、缓交欠款。
至于资方要求解雇工人并追回工人利用“五反”得到的福利,开封市政府对此大加斥责,指出工人店员积极主动团结资方搞好生产营业的情况下,资方反而歪曲事实,到处叫嚣。“歪曲事实”一说主要是因为:第一,资方在1952年12月22日的呈文中误将“店员王万盛在二月底要挟追加薪金”写为“四月未过关时”,时间上有误;第二,开封市政府认为追加薪金事在“五反”之前,調整薪金事在“五反”之后,并非过关的时候,并且有资方盖章,不算要挟。缘此考量,开封市劳动局调解此案如下:资方歪曲事实,到处不按事实反映,须召开劳资双方代表公开检讨,予以批评教育,看其检讨程度如何,必要时可登报声明悔过;追回补加工资之款,原系私自协议不再向工人追回,留店继续雇佣之工人工资应根据目前营业情况及工作能力另行协商解决之[6]。
“五反”后,中共中央要求对资本家是实行“你管我监”,依法承认资本家的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既要防止资本家再施“五毒”②和消极怠工,破坏生产,又不能抓得太死,以免妨害其正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7]。开封市委也明确要求,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干部和工人中不愿主动让步以求团结、不尊重资方三权与过高要求工资福利等左倾情绪,呼吁工人店员主动和资方通过开“团结会”与“协商会”的方式,协助资方改善经营管理,使工人认识到生产即是工人最大的福利,只有生产搞好,工资、福利才能解决。
从鸿盛祥绸布店劳资纠纷案的调解结果观察,开封市政府略有偏向劳方的倾向。明知道工人索要的福利不合理还不允许资方追回,此举不符合“劳资两利”的原则。劳方三人最终被解雇也与“经营既已赔累”的事实有关,且明确要求资方通过协商办理解雇手续。
不过,“看其检讨程度如何,必要时可登报声明悔过”[8]的调解决议,因资方呈文“系时间记忆错误并非歪曲事实侮辱工人”得以谅解。1953年3月中旬,劳资双方协商办理了解雇手续,劳方态度完全好转,表示要积极生产,资方也表示改变经营作风及劳资关系上的态度,树立新的经营态度,劳资纠纷看似已得到解决。但劳动局没有向劳方交代资方不进行登报道歉的原因,加上工作方法单纯,态度生硬,对工人讲明政策动员少,批评教育多[9],这是导致劳资之间纠纷再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反官僚主义运动与劳资纠纷再起及仲裁
除了资方没有登报道歉之外,导致纠纷再起的另一原因是资方虽进行了检讨而工人仍不满意,又未曾抓紧让资方继续检讨,引起工人不满。1953年5月,劳方王万盛突然呈文市长,要求资方必须登报悔过,并向市长检举了处理该案的劳动科干部李文学“立场不稳,还犯政策”。
劳方检举劳动科干部的行动恰逢开封市正在进行“反官僚主义”运动。开封市劳动局立即结合“反官僚主义运动”进行了自我检讨,言语之中尽显对于工作的失责,认为李文学同志主要是对工人批评教育多解释少,交代政策不够,态度生硬,方法单纯。并马上解决工人失业问题,介绍两名工人就业,对未就业的王万盛给予生活补助。由于王万盛坚持资方登报悔过,开封市政府指示:1.若资方欺骗政府,资方即应登报,若真记错日子而不是“五反”前不一定登报,应将此弄清。2.劳动科应再向该店其他工人王万盛及资方作进一步了解[10]。劳动局遵照指示对该劳资纠纷案“重新检察”,检察结果与之前大相径庭:首先,鸿盛祥在1951年和1952年的营业情况不是亏损而是盈利,账面上的亏损主要是不合理开支造成的,并不是业不抵债。其次,资方所述店员利用“五反”要挟福利是诬告,资本家为了模糊劳资关系,企图缓和工人对他的斗争而主动与工人协商补发工资,但是工人经过发动提高了阶级觉悟,对资方展开了积极斗争,因此资本家怀恨在心,消极经营,扩大开支,转移资金,挥霍浪费[11]。
这份检察报告并未提供详细数据证实资方扩大开支、转移资金,开封市政府匆忙转变态度体现了其偏袒劳方的仲裁立场。开封劳动局无视工人的种种过失,称其为“完全的积极分子”实在牵强,不过这也有情可原,因为这份检查报告其实就是劳动局又一次的“反官僚主义”检讨,开封市劳动局在证据并不确凿的情况下匆忙转变态度,唯恐立场不够坚定,已经远远偏离“劳资两利”的劳资关系处理原则。
1953年12月4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科对鸿盛祥案做出如下仲裁:鸿盛祥经理杜绎曾捏造事实,诬告店员,除在大会检讨时向店员道歉外并登报悔过;扩大开支,虚报亏累,业不抵债,欺骗政府,以报复手段非法解雇店员,除向政府悔过外并由政府介绍二人入号从业;非从业人员朱秀芝(杜绎曾妻)立即出号,并追回1953年元月至出号时薪金,自己支取得在股息红利中扣除[12]。
这些仲裁结果实际上是工人在向市长的呈文中提出的意见,劳动科认为以上工人意见仅系理所应得,并无加重处分要求。开封市政府一心满足工人意愿,并因资方不愿妥协而发动工商联、劳资协商委员会、工会等对资方进行批评教育、揭发批判,资方杜绎曾万般无奈之下登《河南日报》悔过,本案至此了结。
纵观鸿盛祥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体现的是资方与劳方、政府之间的以一对二的博弈关系。“五反”运动后的劳方地位有了质的飞越,向资方展示出强势姿态,不愿意降低工资福利,协助资方恢复经营,并要求资方自掏腰包否则对其进行告发。面对劳方强势,资方屡次协商退让均不见效,再加上受到大形势的影响,感到前途渺茫,产生歇业解雇的想法。随着政府介入及其袒劳抑资的调解和仲裁原则的确立,劳资关系转变为资方与劳方、政府一对二的关系,劳方与政府建立统一战线,资方孤立无援、心态消极。劳资政策的调整只是在表面起到了缓和劳资矛盾的作用,实际上劳资关系呈现出“外松内紧”状态。“五反”运动后,中共对于劳资政策的调整已然随着资方政治地位的弱化逐渐失去作用。
结语
“五反”运动后,中共已经意识到阶级关系变化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在转折中发生了许多青黄不接的问题[13]。着手调整劳资政策,稳定资本家情绪的同时,动员工人交给资本家三权,以订立集体合同方式解决劳资争议,希望劳资协商会议能经常开会讨论有关生产改革、民主改革及工人的合理要求,以便达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
开封市政府对鸿盛祥绸布店劳资纠纷案的处理过程,其实就是中共劳资政策在地方的运行过程。通过该案件可以发现“五反”后中共的劳资政策在地方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不过这倒反过来促使中共加快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步伐,毛泽东说“要把资产阶级看成是一个敌对阶级,不这样看就要犯错误。另一方面,要看到资产阶级分子是可以改造的。不要忘记一个政治条件,就是政权在我们手里,因而我们有本领有能力来改造他们”[14]。至此,资产阶级只有或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中共的社会主义改造了。
注 释:
①“五反”运动:“五反”运动是在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斗争的统称。其通常与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即“三反”运动并称。
②“五毒”:指解放初期资本家的五种违法行为,即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和盗窃经济情报。
参考文献:
[1]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调审科劳资争议申请调解书:1952-12-23[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37).
[2]鸿盛祥绸布店呈文,为劳资协商请政府从速解决由:1952-12-18[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37).
[3]鸿盛祥调查情况:1953-01-16日[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13-2-75).
[4]鸿盛祥绸布店经理杜绎曾谨呈开封市人民政府姜市长:1953-01-19[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37).
[5]河南省财政厅《财政志》编辑室.建国以来河南财政大事记:1949-1982[M].编写组出版,1984.
[6]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调解书:1953-01-27[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37).
[7]中共中央转发刘澜涛同志关于监督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问题向中央的报告[M]//陈文斌,邵纬生.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北京:中央党史资料出版,1992:204.
[8]开封市劳动局呈市监察委员会文:1953-05-13[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37).
[9]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科请示:1953-05-20[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24).
[10]市政府财委批覆劳动科:1953-05-17[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37).
[11]开封市劳动科关于私营鸿盛祥绸布店解雇问题的检察报告:1953-12-15[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37).
[12]开封市人民政府劳动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书:1953-12-04[A].开封:开封市档案馆(档案号:32-1-37).
[1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4]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J].党的文献,2003(4).
作者简介:王倩(1995—),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单位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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