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学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

2021-09-10 23:14李源源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6期
关键词:融合途径民商法

摘要:个人信用自始至终都是评价公民言论和思想的重要基础,也凸显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展示出来的作为,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都是无可替代的,是个体进行商业交往的信誉基础,也是人与人之间产生社会往来和关系的基石。对此,本文也将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以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为切入点,分析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个人信用体系在建设中出现的状况,并阐述这两者融合中遇到的阻碍,列举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带来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现状;融合障碍;融合途径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纵深发展,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往也变得日益密切,在这种情况下,保证社会关系的良性运转和稳定程序,就成为个体值得考虑的重点问题。个人信用体系作为评价社会关系运转的有效标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其自身原本就是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民商法律体系存在密切的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商业活动和经济活动。所以在新时期,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现实融合,也值得更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究。

1.分析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现行的民商法律来看,与个人信用有关的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并不完善,仍旧处于摸索阶段,并没有积累充足的经验和教训。在这一探究时期,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旧能够制约经济的正常发展。也就是说,信用本身就能够发挥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而且也是人类智慧的积淀和凝聚,拥有十分悠久的发展历史。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所以每个具有个人信用基本关系的参与者,在实施市场行为,参加市场活动的过程中,都会形成特定的关联性网络,如果任何一个环节的衔接不够连贯,存在漏洞,那么就必然会影响整体的市场活动关系网,甚至会破坏这一关系网络的完整性,为周边的格局带来不良的附加影响。所以,民商法并没有针对个人信息体系建立的内容作出详细的叙述和分析,这一问题也需要在未来得到更加妥善的解决,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推动两者的深度结合。

2.分析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就民商法视域内来看

其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并未拥有正式的规定和解释,尽管许多法学界的专家针对这两个概念作出了长时间的探讨,但是仍旧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学说。具体来讲,与信用原则的内涵原则有关的学说,大致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两大调解功能,这一学说认为,个人信用原则能够涉及到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发挥出调节的作用。其次是统一条款说,很多学者认为,当个人信用原则处于民商法市域内时,其自身应当是个体遵守的统一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前提性保证。然后是规定说,部分学者认为,个人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要件,也是个人的社会行为准则,在这一原则的引导下,不应当存在失信行为。最后是立法高度说,这类学说强调的是从立法的角度去看待个人信用原则,民商法只有在立法的过程中平衡好国家,企业和公民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发挥出个人信用原则的价值和实效性。

其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人信用原则的发展期限较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是相对明显的。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从道德层面来看,要想让个人信用真正成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参考原则,仍旧需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民商法对个人信用原则作出进一步的阐述,目的是引领社会的价值观和公民的理想追求,而就其他法律的完善来讲,也需要紧跟民商法的脚步,建立起相应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这一原则的应用平台和空间。然而,以上这两项工作的发展依旧相对落后。再加上,个人信用体系的运转,需要尊重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这也与民商法视域内的发展需求存在一定的冲突。

其三,个人信用体系的运转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这就阻碍了个人信用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和实行。虽然中国民商法涉及的条纹数量较多,但在个人信用原则这一领域,作出的规定仍旧相对笼统,不够完善,不能真正说明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效应和法律地位,所以也不能给公民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帮助。

2.2就个人信用体系本身来看

首先,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融合缺乏文化发展环境和社会成长的环境。现如今,中国已然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已经初具规模。然而,市场的拓展与个人信用意识的增强,并没有真正相辅相成,大多数群众依旧按照量入为出的形式,消费观念不够成熟。

其次,個人信用的应用缺乏整体性的管理标准,这就会导致不同的个体,在构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面对不同的标准,最终使得信息数据的应用缺乏统一化的评价标准。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然而,民商法着眼的是全国范围,是适用于全国区域的通用法律制度,并没有地区上的差异和区别。这就说明,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社会的构建也无法找到有效的参考依据,这就破坏了两者之间融合的稳定性。最后,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去约束个人信用缺失这一问题,这就会形成个人信用失范,最终导致群体信用示范问题的产生。当下,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在法律方面仍旧存在一些空缺,与个人隐私相关的内容尚未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这些空缺极有可能带来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

2.3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在运行中存在的障碍

中国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运行时间较短,仍旧没有积累充足的经验和教训,许多领域依旧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凸显出个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地位,没有针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应用价值作出详细的解释和阐述,这也就直接导致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缺乏参考依据。同时,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在融合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原则不一致的情况,个人信用体系的运行标准和民商法的执行标准并不是完全等同的,而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两者的融合会面临更为复杂的因素,所以日后的差异会变得更加突出,这就会给未来的渗透造成更大的阻碍。从本质上来看,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处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两者针对的视角也存在一定的区别,难免产生重合或者是遗漏的部分[1]。

3.分析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方法

3.1个人信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个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交易行为的实施者与执行者,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能够直接影响社会发展的健康生态和秩序。就具体的工作来讲,个人信息收集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就部分隐私信息来讲,如果个人信息体系存在漏洞和缺陷,就会导致隐私信息的泄露,给个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旦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就必然会进一步破坏社会的和谐秩序,长治久安。因此,对个人信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这里,如果消息侵害现象层出不穷,就必须要借助法律手段进行遏制,给予相关违法人员严厉的打击,防止类似现象的再次产生。而就个人信息的沟通来讲,沟通方式和沟通时间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化,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社会信息本身就体现着个人的价值权益,一旦遭到破坏,必然会产生无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所以,法律法规必须要保证信息收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构建更为完善的信息收集机制,让个体没有后顾之忧[2]。

3.2政府职能的持续性强化

政府作为引领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执行者,本身就可以在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中发挥出推进作用。在这里,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让个人信用体系的知名度进一步提升,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理念,认真分析民商法和個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共性,重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积极进行引导和解决,创造更加优良的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奖惩机制,对于守信的个人行为应当及时表扬并给予鼓励,对于失信行为要予以严厉的打击,推动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发展。在这里,惩罚机制必须要做到公开透明,不仅要公开奖惩行为,而且要公开奖励标准和评判规范,说明惩罚标准,惩罚力度和惩罚时效,凸显出奖惩机制的威信和公信力,让个人信用体系获得更加可靠的参考标准。另外,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进程,应当认真分析民商法的特征和原则,认真把握好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弥补自身在融合中存在的不足,积累更多的教训。

3.3塑造公民的个人信用意识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过,中国公民的个人信用意识较为薄弱,个人信用观念也没有实现大范围的普及和推广,这也就意味着,大多数民众都没有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的价值和重要性。对此,政府就应当加大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宣传力度,要针对公民个人信用观念作出深层次的普及,激发出民众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讲,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派发相应的宣传手册,定期展开宣传讲座或者是座谈会,在社区,乡镇和街道等地展开多元化的宣传活动。而且,政府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社交平台,让民众能够及时获得与个人信息建设有关的资讯。在那些人群较为密集的地方,也可以与各类支付平台进行合作,例如大型商场,超市或者是银行等等,提高个人信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和监督标准,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落实能够更加公平公正,推行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公民的自觉性。

综上所述,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曲折过程,对此,持续性推动制度和法律的改革才显得更加迫在眉睫。本文通过个人信用机制的完善,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信用意识的培养和提升这几个角度,论述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可行之策,充分结合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在未来,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推进。

参考文献:

[1]龚巧红.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究[J].法制博览,2020,000(017):153-154.

[2]安琦.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讨[J]. 企业文化(下旬刊),2019,000(007):284-285.

作者简介:李源源(1979.9-),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研究生,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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