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有关问题探析

2021-09-10 11:03安国祥陈一文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2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水利问题

安国祥 陈一文

摘 要: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发布之后,水利基础设施已正式纳入政府会计主体实施会计核算。但是由于水利行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性和较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存量问题,在进行重分类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很多问题,为全面贯彻实施该准则带来困难和阻碍。结合目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围绕其主体确认、折旧基础、后续支出以及会计计量及报表编制过程中有关的问题等方面,具体分析准则执行难点和困难,以求解决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和管理问题,并从主管部门出台行业标准、完善资产管理系统顶层设计、考虑行业特性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水利;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2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2-0117-03

一、背景

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是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国家资产中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庞大,不仅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还包括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基础,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支撑。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并未将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核算或者没有正确核算,导致我国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没有在报表得到全面反映,公共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不清晰,不利于国家科学决策。我国2019年新政府会计制度根据实际国情,将公共基础设施单独于固定资产,形成独立的“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科目,并首次对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核算要求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规范,对固定资产与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准确、科学的核算,是夯实政府资产管理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厘清资产的存量,精细化资产管理,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为以后经费的安排提供基础数据。

同时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从固定资产分离出公共基础设施,并要求对固定资产计和公共基础设施提折旧,对2018年底之前的资产补提折旧,对于2019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国有资产现状,掌握其性能,更有利于提前合理编制资产配置计划,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然而对于《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规定的,需要从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公共基础设施,此项工作进展缓慢,2019年也并未在财务决算中反映公共基础设施,2020年财政部单独启动公共基础设施报表编制工作,但是报表编制内容较粗疏,也无法核对合理性和真实性,据了解,水利事业单位在从固定资产分离出公共基础设施之后,存在公共基础设施没有对应的卡片,没有后续的折旧管理,公共基础分类错误也无法转回等问题。本文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分离中存在的问题和水利公共基础分类中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报表编报,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有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值增值。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关概念

1.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利于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门,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对于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不適用5号准则。

2.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目前有关分类工作正在进行中,需要水利部进行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确认并由财政部发布执行。2019年水利部也启动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工作,根据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方案,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独立于水利工程、不构成工程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以及已经废弃或不再发挥服务功能的水利工程不列入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核算。

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会计主体占有的或负责维护管理的水利工程,是满足公共需求,在防洪(潮)、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服务于公共的水利工程,是已经建设安装完成的,一般不可移动的有形资产。

水利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主要是水利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利测站(蒸发站、墒情站)等,水利设施以及管理用地、水利业务用房和构筑物(水质测验基础设施、其他水利基础设施、水准点等)。

三、目前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存在的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与固定资产有所不同,新政府会计制度单独设立“公共基础设施”科目,需要将其从固定资产中分离出来,并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大框架下,探索和确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自身特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有关规定,要对201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把水利公共基础设施从固定资产分类中剥离出来,2019年新建成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由于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分类比较复杂,导致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并没有完成,主要是前期准备不足,对于有关的概念和分类要求把握不准,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重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利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比较困难。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确认比较困难,由于历史的原因,资产数量庞大以及原始资料的缺失,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管理是综合性、长期性的工程,时间跨度大,致使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困难。如导致入账困难,存在有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和增量公共基础设施很难入账的情况,也存在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日常维修和公共基础设施处置难以计量等问题,也存在已交付使用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在账簿上仍然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反应,使用过程中维修次数较频繁,金额小、数量多,核算量较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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