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出现的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由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管理办法等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科学技术活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定的,可按照已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属其他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事单位或人员属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技术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