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郴州 423000)
2020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周家法庭负责人郝剑法官被一名50多岁的男性当事人持刀杀害。2017年1月26日,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遭一名23年前被判离婚的当事人杀害。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马彩云法官在其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法官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2015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4名法官在办公楼内被一名不服判决结果的当事人持刀捅伤,等等。这些事件是继2010年湖南永州零陵区枪杀法官“六一事件”之后再次将人们的视线引到法官生命安全上来的震惊全国的大事件。从当前司法实践看,“司法人员履职保障还需加强,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1]近年来,全国法院不时发生当事人针对法官的杀伤事件,引起了社会对法官职业安全保障问题的广泛关注。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该市两级法院的安保形势不容乐观。“全市法院在2013年里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7起,扬言报复法官、以自杀等方式威胁法官事件21起,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案件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事件10起”。[2]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统计分析,上海市法院系统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共受理了侵犯法官权益事件155起,其中有62起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占比为40%。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7年85名法官积劳成疾或遭受暴力伤害因公牺牲。为此,2017年7月18日,第一届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时任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徐家新指出,一段时期以来,暴力侵害法官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已经危及到了法官的生命,这不仅是对法官个人的侵害,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3]可见,法官的职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正视并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人民法庭处在基层法院的第一线,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任务。然而,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风险却是巨大的。为了保障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笔者结合H省C市43个人民法庭的工作实际以及自己的工作经历,拟就人民法庭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的风险进行了一番调查与分析,并针对其中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进行了一番理性的思考,以期对保护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有所裨益。
当前,人民法庭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前端。尽管人民法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候普遍重视调解工作,且一直在调解方面成效比较显著,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需要法官作出非败即胜、是非分明的裁判结果。身处“乡土社会”的涉农离婚当事人不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而且缺乏诉讼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其期待的结果与法官判决的结果极有可能会发生冲突。然而,面对冲突的背后,会自然而然地将自己“败诉”归结于法官,并且胜诉权益执行不到位也怪罪于法官。在这一背景之下,轻者或缠诉闹访,重者或对法官进行人身威胁,甚至采取伤害法官等方式来表示自己的不满。于是,法官轻则被投诉举报、辱骂甚至跟踪;重则法官的人身遭受攻击,生命会受到危胁。目前这种现状“不仅给法官造成了内心烦躁、情绪激动、紧张担忧、机械麻木、倦怠逃避的心理压力,而且将正常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个人利益的直接冲突演变成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个人利益的直接冲突”。[4]
当前,农村外出务工成为普遍现象,在长期分居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涉农离婚案件日益增多,而涉农离婚案件基本上是由人民法庭审理的。从笔者调查来看,H省C市43个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中,70-80%以上的案件均是涉农离婚案件。H省C市11个基层法院2018年1-5月审结的涉农离婚纠纷案件与2017年1-5月审结的涉农离婚纠纷案件相比,2018年比2014年上升为 1.45%,与其他诉讼案件相比,涉农离婚纠纷案件一直位居榜首。
表1:H省C市人民法庭审理涉农离婚案件类型统计表
由上表可见,H省C市43个人民法庭涉农离婚案件在所结案件中所占比率高。2017年、2018年涉农离婚案件分别占民事案件的74.65%、79.14%。当前,在人民法庭里,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一线审判人员年均结案超过百件,干警普遍长期超负荷工作,且感到案件难审,服判息诉工作相当难度大,身心压力倍增。
表2:你是否有顶住当事人压力判案的经历问卷调查表
由上表可见,H省C市43个人民法庭100名工作人员涉农离婚案件发生暴力冲突经常、比较常见与有过的人数所占比率高。占到了80%,没有的比例很低,说明顶住当事人压力判案的经历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由此可见,人民法庭法官作为解决纠纷的“正义守护神”,时刻处在矛盾的焦点,面临各种风险和潜在责任很大,犹如“刀尖上的舞者”。
表3:H省C市人民法庭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是否发生暴力事件调查表
由上表可见,H省C市43个人民法庭涉农离婚案件曾经发生暴力冲突的人民法庭所占比率高,发生暴力冲突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正如学者所说,“乡村纠纷的特征,决定了纠纷可能导致无法预期的社会风险。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很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甚至刑事事件”,[5]由此可见,人民法庭的法官有风险并且是高危度的风险。
表4:H省C市人民法庭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发生暴力事件分类调查表
由上表可见,当前,当事人及其家属申诉上访、自残自杀甚至是报复法官、法官人身受伤害等暴力事件偶尔发生,并逐年增加。
“落一叶可以知秋”。上述图表反映的虽然是一个中部省份地级市的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农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风险,并且该地区11个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人口总数500多万,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代表性。不难看出,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农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风险是巨大的,并且随着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人民法庭面临的潜在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到了人民法庭“每一宗案件的审判、每一件纠纷的调处,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6]的时候,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农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风险防范工作。
195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创立了风险社会理论。在由德国首次出版贝克所著的《风险社会》一书中,他率先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并指出,风险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也面临着各种风险与隐患的挑战。这些风险和隐患不同于过去,它们显示得更难预测、更难捉摸、影响更广、破坏性更严重。[7]当前,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当前人民法院能够更好地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新时代的当前,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在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面临哪些风险呢?
在起诉前,很多当事人已经矛盾重重,表现为夫妻双方发生谩骂、殴打,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多种行为,还有的当事人为了离婚,不惜采取种种手段。似乎达不到离婚目的心不死,而另一方,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同对方离婚,并以死来威胁法官,造成案件矛盾十分尖锐。同时,由于离婚涉及到双方家庭,导致矛盾不断扩大化,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各种机会,突然采取刀剪、钝器等凶器和突然撞向坚硬物体、自咬舌头、喝农药等不同手段伤害对方或者自杀、自残肢体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涉农离婚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难以确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庭审过程中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对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和独子、多孩的抚养情况各执一词,致使法官难以把握。从财产上看,农村家庭的财产往往价值小,而值钱的贵重物品一般又没有保留发票致使法官难以确认财产的所有权。从子女的抚养上,农村往往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这样一来,在庭审过程中,矛盾重重。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采取侮辱、毁谤、谩骂等言语暴力,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当场使用暴力打击另一方当事人,个别案件的当事人甚至组织亲朋好友喊口号、聚集、拉横幅等手段扰乱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
在审理涉农离婚案件的实践中,男方一旦提出离婚,不少女性往往以为自己的生活没有希望了,要寻死觅活。诸如在庭审后,出现当事人极端报复类,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有撕扯、殴打、围攻法官等人身攻击,也有对法官谩骂、侮辱、毁谤等言语暴力,近年来还出现了对法官泼硫酸、扬言自杀等行为趋势。如:“2001年8月9日,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生一起哄闹法庭、伤害法官的严重暴力抗法事件,该县法院金所法庭4名审判人员受伤,其中1名大学刚毕业分配入院的年轻审判干部伤势严重。”[8]
在现实中,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农离婚案件的时候,可能一个准许涉农离婚的判决而让一方当事人在感情上深陷极度痛苦之中,在感情上十分失意。可怕的是个别当事人总认为法院在处理其案件的时候存在一些偏袒,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他们对法院和法官心存怨恨,出现当事人干扰破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表示不满,突然采取极端手段,针对法官、法警、群众等特定对象实施报复伤害的行为。
涉农离婚案件执行难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方面,探望权的实现很难,判决后,一方要求执行他们的生效法律文书愿望往往很强烈。一旦得不到满足,往往会出现谩骂、殴打等暴力威胁干警的行为。另一方则采取规避执行,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为逃避执行,突然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干警、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具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笔者2011年就见到过涉农离婚案件的一位当事人,为了达到执行到位,在法庭拿起剪刀欲伤人。
唯物辩证法中的因果关系原理告诉我们,有果必有因。人民法庭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存在风险,在风险背后必然存在原因。笔者试图寻找人民法庭审理涉农离婚案件中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虽然全国人民法院安保力度不断加大,安保工作成绩突出。然而,人民法庭的硬、软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一是案多人少,人民法庭法警难以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人民法庭要具备“三审一书一警”,即每个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三名以上法官,能够组成合议庭,并且有一名以上书记员,而且还要配备司法警察。然而,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由于人民法庭案件相对比较简单,造成在人员分配上往往出现达不到标准的现象,如人民法庭往往是两审一书甚至一审一书的情况,法警很难得到落实。根据笔者的调查,湖南省H省C市的基层法院的43个人民法庭有近一半的没有法警。若发生突发事件,难以应付。二是巡回办案,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便民、利民、为民的思想指导下,广大人民法庭推崇“马锡五审判方式”,常常开展巡回审判活动。由于巡回审判大多是在离市区较远的农村,且一般是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携卷下乡办案,缺乏法警维护开庭秩序,若碰到当事人情绪失控或者旁听人员发言、故意起哄等情形,可能会发生殴打事件,将威胁到法庭人员的人身安全。三是安全保卫措施十分有限。当前,在人民法庭设置安检门等硬件设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还很难得到落实。据笔者调查可知,H省C市43个人民法庭相当一部分没有设置安检门。四是安全保卫制度和机制严重不足。据笔者调查可知,H省C市43个人民法庭不少未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安保机制尚未形成。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维权要求日渐高涨,作为维护正义的第一道关口,人民法庭法官犹如“刀尖上的舞者”,普遍感到责任重、压力大。特别是湖南省永州市“六一事件”的爆发,更是让人民法庭法官诚惶诚恐,如履薄冰。二是新时期审理需要与普法过程并重,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普遍匮缺,对法律规定肯定存在着诸多误解。如现在比较盛行的“男、女双方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涉农离婚”“举行仪式的时间才是结婚的时间,何时办理结婚证并不重要”“举行结婚仪式之后购买的东西就是婚后财产”“女方涉农离婚之后户口自动迁出”①笔者在人民法庭工作期间针对当事人所言总结而成的。等等,这些错误观念的以讹传讹使大家对国家的涉农离婚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误解,使有些当事人认为法官违法办案,给法官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法官在办案过程当中肯定要适当的进行一定的普法工作,无疑会增加法官的办案工作量。三是审理涉农离婚案件难度进一步加大。近年来,由于外出务工是大多数农村普遍现象,造成被告在诉讼中缺席为很常见的现象。根据辖区某一基层法院统计,目前近四分之一的涉农离婚案因被告不出庭而缺席审理,如何更好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难以处理,造成一些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得到统一。
当前,调解涉农离婚案件难度大。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对于具有严重争议的离婚案件,判决已经取代调解和好成为基层法院办案的主要方式。[9]当前,农民对法律知识还是相当匮乏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在处理涉农离婚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同时,造成涉农离婚案件调解难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家族成员对涉农案件关注多、参与意识强烈,往往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较大影响,使法官难以调解。其次,涉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往往无力聘请律师,又会给法官在调解中造成一定的障碍。再次,当事人的意见不断变化,甚至在调解书签字之后翻悔,影响着正常的调解程序。最后,当事人对调解程序了解甚少甚至充满抵触心理,来一句我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程序都无法开展。同时,由于容易引发矛盾的是一些日常琐事,不是单纯的、孤立的,而是互相交织、互为因果,致使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加大。故,涉农离婚案件的调解难度不断加大。
在哲学上,“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并非只有理性、理智和逻辑的因素起作用。当我们说人是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物时,是就其主导的方面来说的,即在人的认识活动、认识过程中理性因素起主要作用。这正是人高于动物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人的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更不是说非理性因素对认识只起干扰和破坏的作用。实际上,人作为认识的主体是一个有意志、有情感并有认知能力的统一整体,人的任何心理因素包括非理性因素必然会参与到认识活动中,对认识的形成与发展发生作用”。[10]一是心理上严重失衡,缺乏调适。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工作和生活压力非常大。在这一背景之下,要关注涉农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失衡问题。若心理失衡一旦产生而又缺乏心理干预时,当事人往往会做出特别的行为。二是涉农离婚案件往往会引起当事人家属的重视。庭审旁听当中常常有一大堆亲朋好友,个别当事人及其旁听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而不遵守法庭纪律,严重者甚至与法官对抗。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农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当前,社会关怀机制尚未建立。一是社会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尚未建立,尚未建立自上而下的领导责任体系,目前法院唱“独角戏”,还没有形成多方配合局面,没有很好的整合财政、民政、发改委、扶贫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资源,导致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内容不丰富,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二是社会激励、关怀、帮扶资金有限。目前执行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和法院,资金筹款渠道过于狭窄,人民法庭由于财力有限,执行救助资金发放还很有限。“因各地财政状况不同,所拨付的执行救助资金多寡不一,落后地区的执行救助资金往往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11]
2018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把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一以贯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庭在涉农离婚案件中的风险大,成为一个现实的课题,不仅仅关乎一些失意离婚人的个人人生,也关乎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说得更大些,这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命题。那么,针对人民法庭在涉农离婚案件中的风险,该如何去防范呢?笔者认为,这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解决。
如何加强人民法庭的软、硬件建设,切实建立起保障屏障呢?在笔者看来,一是宣传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保护法庭秩序的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入刑。为此,为了加大对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保护力度,需要宣传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保护法庭秩序的相关规定。二是加大对人民法庭在人员、装备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必须确保在人民法庭实行“三审一书一警”,人民法庭及调解室、立案窗口等部门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为法官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如摄像机、录音笔等。三是不断加大人民法庭的安全保障投入。认真落实人民法庭的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打击抗法的涉农离婚当事人。四是积极构建涉农离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为防患于未然,人民法庭要将涉农离婚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化、常态化,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工作预案,防止法官风险的产生。
当前,是人民法庭随时可能有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刻,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涉农离婚案件,人民法庭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庭长要沉着应对,及时果断处置,依法妥善解决,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特别要注意的两类案件:一是要注意涉众涉农离婚案件。凡属涉众涉农离婚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都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报告情况,做好充分的应对工作,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护干警的人身安全。二是要注意涉农离婚案件的巡回审判。为了防止个别过激的当事人出现情绪失控而导致相互撕打,在巡回审判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之下,尽可能有法警在现场维持秩序,以保证法官的人身安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构建“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需要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一是通过诉讼外来解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强调和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纠纷当事人往往容易妥协退让,更多的是协商合作。因此,与对抗性的诉讼解决方式相比,非诉讼解决方式能更彻底地解决纠纷。”[12]因此,在涉农离婚案件中,最好能够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二是诉讼中通过调解结案。“对于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则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13]在审理涉农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以“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思想为指导,加大对涉农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力争在调解中实现案结事了。对尚有希望和好的婚姻,法官多点耐心甚至借用外力尽力调解和好;对坚持离婚、和好无望的婚姻,在无法做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之后,准确把握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处理好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分歧,使得双方夫妻好聚好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笔者看来,一是在庭审中,营造友好融洽的和谐气氛。当事人对簿公堂时,情绪较激动,要采取措施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让当事人理性思考,冷静对待,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二是在审判后,通过建构心理疏导机制,对情绪激化或者对法律缺乏正确理解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采取判决结果直接送达的方式,及时与当事人释法明理,交流意见。[14]三是在执行中,穷尽一切可以执行的措施,努力将判决结果执行到位,尽最大可能满足被判决离婚当事人的需求与期待。四是建立心理预警机制。当发现某些当事人有绝望的情绪征兆时,法官要积极引导或指导他们。同时,盘活人际关系,帮助他们及时排解心理压力。五是开通专门的热线,设立一些“妇女避难所”“心理咨询机构”“精神治疗中心”等机构,减轻受害妇女的精神痛苦,使其在离异后,能获得有效的帮助,身心能够及时得到恢复。
如何实现社会关怀呢?一是审判中注重人性化。首先,人民法庭为困难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主动告知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其次,适当向弱势妇女考虑,男方应当适当给予弱势妇女一定的补偿。特别是失去土地的妇女,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可以考虑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补偿费。再次,保护绝育妇女对子女的优先选择权。在同等条件下,凡已行绝育手术妇女,优先给其对小孩抚养的选择。最后,完善女方探视权的判决内容。要在判决主文中将女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男方应履行相关义务等相关内容写明确写具体,为将来男女双方可能产生的探视权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执行依据。二是社会上建立专门的妇女援助机构,在社会工作者的指导下建立由村委会、新闻机构以及司法所共同组成的援助网络,及时了解并掌握家庭离婚的情况,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和经济帮助。三是组织困难的离婚当事人,特别是一些离婚妇女,参加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存技能,使他们能有尊严、有能力的生存下去。
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前沿——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当前,人民法庭审理涉农离婚案件的风险已经显露出来了,风险已经成为威胁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需要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一个大问题。希望上级政法机关、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能够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能够从关心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好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