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凤 夏德峰
摘要:“零工经济”是指由工作自主性强的自由职业者构成的一种技能型经济领域。大多数零工劳动者属于非合同制的独立员工,通过提供自有资源的灵活方式以全职或兼职形式同时参与多项任务,拥有多个上级雇主。“零工经济”时代在方便人们实现自我价值与满足自我需求的同时,劳动者也面临着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善保障、劳动关系松散化、收入水平不易跟踪等困境。正是由于“零工经济”具有高度的自由化和自主性,在其打破传统用工关系的同时,也对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社保政策等带来一定挑战。“零工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不明确不充分、福利反馈不及时的状况,与之相伴的社会风险也不断增多。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明确“零工经济”中的劳动法律关系,加强社会、零工劳动者、平台的劳动权益保障意识,借力互联网,建立灵活的社保入口,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零工经济;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优化路径
“零工经济”(gig economy)是指由工作自主性强的自由职业者构成的一种技能型经济领域,是对现代劳动力市场状况的一种准确描述。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灵活用工”到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会上提出的“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广开就业门路,为有意愿有能力的人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可以看出,随着经济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和分化,企业竞争环境日趋复杂化,社会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也随之增加,“零工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灵活就业形式,既具有可观前景,又能够惠及多方。同时,“零工经济”也能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优势,在短时间内匹配出就业的供需双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搜寻外部人力资源和研发技术方面的成本,既使得“开放式创新”有了落脚处,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也给社会经济和商业模式注入了新活力。但是,“零工经济”对传统用工关系的创新性突破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社保政策等原有程序提出了挑战。零工劳动者大多数是以全职或兼职形式存在的非合同制的独立员工,虽然他们可以灵活地提供自有资源,但由于脱离了传统的雇佣形式,仍然存在很多不稳定性及不确定性,很难明确零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之目前很大部分零工劳动者并不在社保覆盖范围内,与之相伴的社会风险也不断增多。
一、“零工经济”下劳动关系新特征
随着第三产业比重的递增、社会个性化和多样化的需求逐步增加,知识和创新这两个生产要素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社会就业压力与日俱增。在此大背景下,“零工经济”的出现迎合了新时代生活方式的变化和新型工作方式的需求。在服务业和社会心理的助力下,基于互联网的依托,“零工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本文仅概述当前数字化时代背景下“零工经济”劳动关系新特征。
(一)三方联动发展下零工雇佣关系具有短暂性、模糊化
“零工经济”产生了一种新型雇佣关系,由兼职或者全职的工作者、企业与零工中介平台三方共同参与,“零工经济”的劳动者往往倾向于从事一种短期任务,与雇主建立短期的雇佣关系,而“零工经济”雇佣关系的正常运行有赖于互联网技术,各类发达的网络信息平台使得各种劳动可以更好地实现网上在线化,进一步方便了人们在互联网进行工作申请并获得一定的收入。互联网将信息按一定的流程组织进行分流和发布,多数劳动者可以通过信誉程度来判断、选择中介平台。而这些中介平台通过向零工劳动者直接提供就业机会以替代传统雇佣方企业。中介平台在提供工作机会服务时,经常将工作全部分包到其聘用的临时性工作者手中,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些中介平台也就成了人才需求方和建立新型用工方式的主要中间桥梁。零工劳动者个体虽然不像传统的工作人员那样需要长期地依赖于某个组织,却需要依赖各种类型的中介平台不断为其派单。因此,零工劳动者往往会同时加入多项工作任务,进而拥有多个上级雇主,造成了契约双方关系模糊。随着时间演进,零工劳动力过剩,而此时的零工中介平台通常会借着契约关系的模糊性以及用工依赖的单一化之机,减少零工劳动者的平均薪酬,使得零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二)零工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范畴宽泛化
“零工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由双方转变为以三方为主的多方新形式,零工劳动者可以以个人或者群体的形式存在,而这样一个劳动群体常以共同完成一个工作任务作为连接点进行重組聚合,通过线上或线下开展跨地区合作,这些任务主要有两种形式,既有技术性较强的任务,也有零散性的一般任务,且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这样的零工群体模糊了原有的社会保障范围,加大了劳动权益的保障难度。同时,现有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条款只是一些较为笼统宽泛的大众保障条款,缺乏对零工劳动者权益的针对性保障,难以切实地保障零工劳动者以及其对应的劳动关系下的合法权益。对零工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特殊问题缺乏有法律保障的依据,对应的多方主体行为缺乏一个有效的、针对性强的规范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零工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范畴宽泛化,具有较低的功能定位性。
(三)绩效原则下零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随意化
与传统的雇佣者相比,“零工经济”时代下的雇主为了节约投入成本,奉行绩效至上原则,仅仅重视员工为其所创造的价值,忽视零工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雇主方和中介平台之间的“旁观者效应”,也存在对零工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互相推卸之嫌。相较于传统工作者劳动报酬常以合同化形式进行固定化发放,需要按劳动合同上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出勤原则进行到场上班,“零工经济”下的劳动者则可以按照自身对工作的需求度决定自身所做的任务量,从而获得相对应的报酬。就此而言,零工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经济需求、个人时间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但是在拥有更高的自主性和时间的灵活性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松散、职业不稳定、劳动合同不规范、收入水平不易跟踪等特点,他们的劳动报酬收入波动往往会比较大,缺少社会保障性,各方面权益具有一定的口头约定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二、“零工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运作模式发生了转变,“零工经济”作为一种就业新方式得以快速兴起,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繁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零工劳动者可以灵活地提供自己的资源。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零工经济”脱离了传统的雇佣形式,存在很多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零工劳动者经济收入不稳定、社会保障权益模糊、缺乏安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监管和落实等。
(一)零工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不明晰
相关法律,对零工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才刚迈出步伐,对其劳动关系定义不清晰,仍然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及其修订前后已经历数十载,目前采用的是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作为主要法律,其他多部法律法规协同保护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模式。而能够依法和雇佣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成立劳动关系的群体仅仅是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下的主体,而其他关系的劳动者目前并未明确囊括在内。
因此,走法律途径来保障零工劳动者的具体权益是对当今社会提出的一项新挑战。现有《劳动法》采取的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二元认定模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要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要么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带来的后果就是“平台企业”依此来承担全部责任或豁免全部责任。但是“零工经济”下的“平台企业”采取的管理方式多样且复杂,处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灰色地带”,这是“零工经济”中劳动者权益保障难的根源。
(二)零工劳动者高要求的适配度与劳动权益的低保障存在相斥性
“零工经济”自身的新颖性就意味着在这个经济领域里,劳动者和工作任务的适配性要求较高,并不是任何人都能适应这一新兴经济,劳动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判断自己是否适配。首先,作为技能型经济领域,“零工经济”要求零工劳动者需要具备较高的个人素质,掌握一定的个人管理能力。其次,尽管平台、企业等雇佣方具有对劳动者的合法保护责任,也有帮助零工劳动者掌握一些通用工具本领的基础义务,但零工劳动者仍然需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和抵御能力来应对在这一灵活性高的工作领域中出现的各类突发状况。而在现实中,零工劳动者常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存在,这就需要零工劳动者承担更多传统劳动者所不会面临的风险,并承担很多类似企业而非个人的职能,但是零工劳动者并没有获得与他们(企业)同等的地位,因此,零工劳动者后续的权益保障也有所不同。“零工经济”劳动关系下的双向新发展具有独特性,但双向关系的天平缺乏对等性,这与零工劳动者需具备的高要求适配度存在矛盾,不利于零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
(三)零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接续问题复杂化
“零工经济”的社保难题主要来自传统高度依赖企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运转模式与新型平台类劳动关系的互斥。由于零工劳动者本身的独特性,其劳动报酬是按次进行结算,难以跟踪定位进行合同性规定。此外,零工劳动者具有极高的自由度,其休息休假权的界定也难以得到统一,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极易产生争议。作为一种在新时代兴起的新型经济模式,“零工经济”的自身定义并不明确,雇佣方如果给予零工劳动者同等社保权利,便达不到原本其减少运营成本、扩大企业利润的目的,反而会增加企业自身负担,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社会劳动关系原有的矛盾。而在普遍具有灵活性和流动性的“零工经济”领域下,零工劳动者在交通安全、工作时间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受到的影响比较大。又因零工劳动者工作地点和时间变动性大,具有不固定性,和现行传统劳動保障前提有所出入,很难对零工劳动者进行明确的工作通勤界定,进而零工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内的交通安全和工作时间维权问题复杂,加之零工劳动者签订的并不是正式劳动合同,因此针对他们的权益保护政策在地区的共通性很小,这对在不同地区间更换或者从事工作的外地务工群体造成一定的不便,不利于劳动者自身权利的保护,也进一步加大了零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维权的难度系数。例如,滴滴网约车司机这类零工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滴滴网约车司机普遍无固定节假日,且工作时间较长;平台和司机个体之间仅仅属于项目合作关系,绝大部分司机未签署劳动合同,缺乏“五险一金”的保障,司机个人作为主要的风险和后果的承受者。
三、“零工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分析
据中国行业研究网信息,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虽然已经超过90%,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还有约1亿人尚未纳入社保体系。这1亿人中有部分能够在“零工经济”中依靠自身技能获得收入,但缺乏技术知识的零工劳动者就业难度则直线上升,也会在年老时面临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的困境。
(一)“零工经济”劳动关系模糊以致劳动者权益难保障
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判定是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种分类。“零工经济”中的雇佣关系从简单的概念出发似乎更像是劳务关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单一地用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来界定零工劳动者和各类中介机构平台以及雇佣方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找不到明确的定义。我国法院对有关零工劳动者的这类关系在理论上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在实际案件中却采用无过错原则,转认定为劳动关系,这就引发了前后矛盾,使得零工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认定进一步模糊化,造成后续一系列问题。在这一用工方式的变化中零工劳动者的权益也被削减,如外卖平台雇佣的骑手就不受《劳动法》的直接保护,像骑手等零工劳动者维权之路的第一步——劳动关系的认定就难以迈出。
尽管国家规定雇佣方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但在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企业使用零工劳动者一般都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因为员工社会保险费这一项企业的重要支出会给企业造成一定负担。如外卖骑手在用工中介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平台将骑手信息与外包公司进行匹配,并将其转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骑手们与外卖平台、外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再者,由于雇佣双方是按“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协议,因此雇佣方无须为骑手缴纳社会保险,也无须给骑手加班费,更不需要承担骑手工伤赔付的责任。因此许多企业就会通过选择不和劳动者签署正规合同的方式来逃避这部分费用,“零工经济”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利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来,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权利将无法被法律所保障,从而也就引发了关于对零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系列问题。
(二)多方主体社保意识淡薄
零工劳动者群体除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这两部法律所涉及的基本权益保护规定外,虽有针对专门群体的行政规章,以网约车规定为例,交通运输部曾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缺乏针对性,并且这两部法律只是用来保护劳动者的共性权益,是两部较为笼统宽泛的保护法规。当前社会对零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并未在行政法规方面作出具体的要求,同时在相应的侵权惩罚手段方法上也缺乏明确规定,客观上加大了零工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加之“零工经济”时代下雇主评价员工的标准也逐渐变得单一化,以绩效为主要评价标准,企业、中介平台过分关注利益,忽略人本观念,多数雇主方对于零工劳动者群体的劳动权益关注甚少,更多是出于利益考虑,在社保方面以克扣形式损害了零工劳动者这一群体的基本权益,缺乏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由于零工劳动者的流动性大,企业对这部分零工劳动者的社保管理困难,企业、中介平台对此群体提供社保意识则更为淡薄。除此之外,大多数劳动者在自身权益未受到侵害时,极少主动关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内容,在主观上加大了零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难度。
(三)零工劳动者社会保障方式不明确
从国家社保制度层面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普遍采取的社会保险缴纳方式是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社保资金的社会保障模式,而这一模式不存在个人和国家直接对接的方面,但由于灵活就业使得零工劳动者可以受雇于多个主体,且大部分都是具有临时性、变动性的非劳动关系,其基本社会保险缴纳方式也非强制性,雇佣关系也因此模糊化从而难以得到准确定义,在“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个社会保险三位一体的制度中,零工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是个人与国家的单线联系,并不需要企业的参与,用人单位、零工劳动者和国家难以获得相应的信息匹配,所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再者,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存在许多形式,如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等形式,因为零工企业的劳动者大部分在就职前并没有对平台公司就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定义,所以界定的劳动关系形式不同所引发的权益保障后果也就相应的有所差别。
从中介平台的角度考虑,尽管部分平台已经出台相关对策重拳打击侵权行为,但是大部分出台的相关对策过于宽泛,缺乏明确性与针对性,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并未得到实质改善。就网约车司机调查情况分析,网约车司机接到滴滴公司派发的工作量已经远大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这也说明今后“零工经济”中的中介平台保障措施仍需完善。
四、保障“零工经济”劳动者权益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兴起使得以网约车、快递、外卖为代表的“零工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有数据预测,中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将在2020—2025年迅速增长。然而目前各国普遍缺乏对零工劳动者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随着零工劳动者基数的扩大,这类人群极有可能成为社保缴纳的“死角”。若这一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必定会产生一定的隐患,给“零工经济”带来消极作用,抑制社会的就业潜力,极大地削弱社会的就业功能,有损于社保政策的惠民性,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和谐性。因此,应着力思考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修改完善以實现对于零工群体的全覆盖。零工劳动者无社保这一社会困境应该成为倒推力,倒逼社保政策重新规划,并且加速社保完善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明确“零工经济”中的劳动法律关系
在解决劳动权益纠纷的问题时,劳动者倾向于通过认定劳动关系性质解决问题,而企业则倾向于从劳务关系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这均源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双方未能在劳动关系方面达成共识。因此,政府应基于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尽快清除盲区、完善立法,就零工劳动者及与其相关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关系界定,将针对零工劳动群体的保障条例作为新的补充条款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中,使零工劳动者的权益能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权益保障。政府可以为零工劳动者设立统一的新型社保缴纳方式,并借助强制性政策手段推广到各大企业以及用工中介平台,清楚计算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时间,厘清多方劳动报酬关系,解决劳务纠纷、劳动超时等问题。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要集思广益,为此类劳动者提供准确的服务。中介平台和企业等雇佣方在认定与劳动者的双方劳动关系时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义务,这需要对已有的劳动保障措施进行具体细化、及时更新完善,通过合理的反馈机制和具体的保险合作,建立零工劳动者基本的保障机制,降低各方风险。此外,目前更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解决问题。当前实务部门倾向于将很多零工经济中的关系界定为非劳动关系,然后对此加以多重规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加强多方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意识观念
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是劳动者和其他各方沟通的桥梁。零工劳动者这一庞大组织由于没有长期挂靠的用人单位,也就没有对应的工会组织可以依附,因此建立属于零工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零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遇到伤病、安全、养老等风险的维权后盾。此外,企业方和中介平台方也应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意识,重视每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自身政策和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兼顾双方权益,从组织层面上进一步加强零工劳动者自身的劳动保障意识。例如,在相关政策发布后,对零工劳动者进行普及宣传教育,进行特殊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意识,提供简单的投诉渠道和反馈,能够使得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与此同时,零工劳动者个人也需要主动学习有关知识,对自己保持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关注国家时政,了解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的最新发展情况,树立合法的社会保障意识,朝着“老有所养,基础生活有保障”的目标前进。
(三)建立健全灵活完善的劳动保障体系
在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因此,政府应当继续完善公共福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此外,政府还应了解零工劳动者的生活状态和实际需要,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深入调研,了解行业内现有的就业形式和问题,对于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进行及时修补,降低企业为规避法律带来的风险。
零工劳动者权益观念淡薄和现今社会对零工劳动者的权益忽视,使得零工劳动者权益保障难度系数增大。为解决此类问题,除了在主观上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以外,还应在社会保障政策设计上优先考虑零工劳动者的需求,即要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相对灵活的社保准入门槛,让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普及到每一位劳动者,让劳动者的保障权益能够有处可寻。互联网的发展便是一个很好的借力点,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设“网上社保”,引入多元主体,开通劳动者能够直接参与社会保障渠道,为零工群体设立社保专用账户,中介平台或企业等雇佣方可以根据其下的劳动者具体的劳动量和对应的薪资计算方式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注入此账户,供零工劳动者的社保使用。这一举措能够进一步改善原有的主体单一化和地区间的差异化、不可逾越性的不足,进一步为零工劳动者参保和其社保接续提供便利。
五、结语
现如今,“零工经济”作为一种现象级状态已经扩展到更多层次的工作中,并逐步体现在各类具有高价值、高科技特征的商业模式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国经济的柔韧性,是数字时代新的曙光。对此,国家应采取积极对策为其保驾护航,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新型雇佣关系的性质,积极探索“零工经济”的最大潜力,发挥自身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借力互联网,发挥科技数字力量,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便利,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为“零工经济”的健康发展铺好路。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反应速度,积极配合各类活动的开展。零工劳动者应主动了解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零工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多方主体齐发力,共同构建覆盖面更全更广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在可行情况下加以推广,为中国可持续发展,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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