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利霞 赵秀荣
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新修订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所得调整为个人综合所得、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涉及企业工资政策及企业员工切身利益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对此,企业财务部门要对行业形势进行精准研判,通过对调整薪酬政策、科学引导员工应用新税法、工资与年终奖合理搭配发放及发放时间选择等方面进行研究,着力探寻企业工资政策及发放的新路径,保障企业员工利益最大化。
根据国家新税法政策,企业人力资源或财务从业者应改变思维方式,将企业员工固有收入认定从只有工资收入拓宽到多元化收入,即收入不仅包含薪酬,还包括中长期激励、股权激励、员工成为新合伙人获得收益等,以此提高员工薪酬水平。
一是中长期激励。可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在企业运营法律法规内,着眼企业未来的利润增量,制订中长期激励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设定基本原则、管理机构、激励对象范围、实施周期、利润激励金额、个人考核系数、风险管控、发放规则等方面内容,以此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者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员工收入。
二是股权激励。企业盈利水平较强、发展前景好,在企业人才盘点的基础上,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用股权激励的形式,找到符合企业和员工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使其利益追求方向一致化,使员工与企业同力同向同频发展,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
三是独立出来变成小微企业。企业要打 破固有思维方式,将其成熟业务或相对独立业务分离出来,变成自负盈亏的小微企业,骨干员工转变为合伙人独立运营项目。这样可使企业机制和运营更灵活、更贴近市场,决策更高效,创新力度更大,同时骨干员工作为合伙人能快速提升自身经营者意识,也可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新税法及实施条例在企业的贯彻和落实,需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推进,正确引导员工学法、懂法、用法,最终实现员工利益最大化。
一是对不同层级员工进行培训指导。针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新税法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讲解,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案例将有关政策讲解透彻。对企业高收入群体和大众收入群体分别进行税法知识、综合收入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年终奖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多形式多角度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员工在税法学习、税务工具使用等方面进行指导。
二是引导员工灵活应用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针对6项专项附加扣除,引导员工学会以家庭为单位科学使用分配额度。比如,对于配偶双方在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进行选择的时候,有三种情况:夫妻二人同属综合所得高收入群体,年薪金收入达到42万元以上的,专项附加扣除均摊,可实现家庭实际收入最大化;夫妻二人综合收入差距较大,高收入与一般收入相差两倍以上的,专项附加扣除由综合高收入者完全使用,可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夫妻二人收入为不确定性的,根据两人当年实际收入进行选择扣除项,个人所得税APP上确认年份可选择中间时间确认或在年底进行确认。此外,针对子女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的情况,建议由父母收入高的一方申报子女教育专项扣除;针对多兄弟姐妹家有赡养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的情况,若兄弟姐妹共有三人以上的,原则上由相对高收入的两个人进行申报。
三是编制退税流程及常见问题处理的指导手册。通过汇总比对,将需要退税员工清单及指导手册逐一反馈至个人;对税务局反馈的在外有综合收入的群体,逐一通知进行补缴税金,做到退税、补税无死角,全面保证员工缴纳个税合法及个人利益最大化。
根据激励理论,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所以企业在发放工资时,特别要注意员工心理感受,要讲究方式,把握时间节点,让员工在既定工资基础上,获得最大的幸福感,达到激励的目的。
一是选择工资发放节点,增加员工幸福感。对于高收入群体工资发放可变通操作。一般情况下,企业高收入群体执行年薪制,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薪酬标准确定最终工资收入,一般是按月考核、年终统算。个税调整后,个税由按月计算税金调整到按年计算,若仍按照原发放方式,月工资收入为月考核结果×月工资标准,员工实得工资会出现上半年高、下半年低的情况。根据近因理论,员工心理会有较大落差,甚至对企业考核制度、薪酬制度心存疑虑,产生负激励。通过研究个税政策,企业可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测,将上半年收入按照考核标准的70%~90%予以发放,在下半年实现逐月增高,保证员工收入是增加的趋势,但这要求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有较高的预测预判能力。
二是选择合适时间节点兑现未休年休假待遇。根据个税政策,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减少企业低收入员工不必要的汇算清缴,可将年收入在9万元以内的员工(年收入在9万元以内的不需缴纳个税),上年度未休年休假待遇兑现由1月份调整至4月份,上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可转到次年的1~3月份。
根据国家个税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企业在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时,遵循结合使用、最大有利原则,2019年至2021年年度内,居民个人可选择过渡期方案,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企业依此情况,可采用相应方法发放工资和年终奖,实现员工利益最大化。
一是要尽量避开年终奖计税低效区。根据目前政策,企业在年终奖发放时存在低效区间,企业人力资源或财务人员要熟知低效区间,并提出科学方法将年终奖延后或拆分,进行有效发放,在税法范围内实行员工利益最大化。比如,年终奖发放区间为144001元到160500元,对应适用税率从10%提高到20%,“多发1元年终奖,少得1万多”就发生在这个区间,低效区间16.05万元到18.5万元,16.5万元年终奖看着比14.4万元多出2.1万元,实际上到手的只多3600元。
二是在政策范围内掌握工资奖金发放技巧。以2020年度发放实际为例,A员工年综合所得为12万元,年终奖励14.41万元,专项扣除年4.8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按年收入小于6万元不需要缴税(12万元-4.8万元-2.4万元=4.8万元);年终奖14.41万元×20%的税率减除速算扣除1410元,需要缴纳税金27410元,年所缴纳税金共计27410元;在发放的时候将年终奖励与工资合并发放,全年整体收入纳税所得小于14.4万元(12万元+14.41万元-4.8万元-2.4万元-6万元=13.21万元),适应税率10%,速算扣除是2520元,年所缴纳税金为10690元(132100元×10%-2520元)。如此,个人可以少缴纳税金16720元,使员工获得最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