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梦健
家庭教育如果不当,国家对其可进行干预。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有关专家称,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因此,国家制定家庭教育法很有必要。必要时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利于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法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2条。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向会议作相关说明时介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倾向广泛存在;很多父母表示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有的甚至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式。这些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改变这种状况,《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何毅亭介绍,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为此,《家庭教育法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众所周知,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家长的言行对孩子成长和一生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如今,家长们却大呼“家家都有难唱曲,教子各有难念经”。针对这种情况,《家庭教育法草案》为家庭教育困境提供了纾解之道。《家庭教育法草案》的“家庭教育实施”一章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芜湖中医院急诊内科主任张荣珍意识到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出立法建议。“‘治家也是國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教育予以规范和指导,促使家长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促进孩子全面发展,有助于国民素质的提升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张荣珍说。
当然,对《家庭教育法草案》的制定,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教育孩子是自己家的事,国家这都要管,公权力的手是不是伸得过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认为,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培养孩子不仅仅是家庭的私事,因为一个国家未成年人成长的总体状况也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至于公权力是否介入过多,苑宁宁解释,《家庭教育法草案》充分尊重了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
“《 家庭教育法草案》在规定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时候,并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而是倡导性规定,公民可以自主选择教育孩子的方式。”苑宁宁表示。按照《家庭教育法草案》规定,政府介入一定是有边界的,这也为家长教育孩子划出了一道底线——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孩子行为出现偏差,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时候国家才会介入家庭教育,进行相关干预。
如今,社会对教育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来自家长、家庭教育的棘手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实生活中,从“小皇帝”到“熊孩子”再到“神兽”,折射出父母对于孩子教育问题的无措与无奈。加之,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单亲和重组家庭增多;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普及,孩子与父母沟通时间减少;网络信息良莠不齐,而孩子接受力与分辨力不对等;家长素质参差不齐,家庭教育知识欠缺,家庭教育缺位。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本应纯净的未成年人心灵开出恶之花,回溯其成长历程,大多是家庭教育出现了偏差……这些都给家庭教育带来诸多难题。而《家庭教育法草案》的制定,为解决此类难题发挥以下作用:
一是让“不及格”的家长“补补课”。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公安局发布一则警务通报:2020年12月13日,江苏盐城阜宁17岁男生杨某因不服家庭管教,与其母徐某(46岁)发生争吵,进而在肢体冲突中致其母死亡。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思瑶介绍,从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或者偏颇的情况能达到九成以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般有一个渐进过程。在违法犯罪之前,多数有年幼旷课、作弊、逃学、离家出走的现象,或是欺凌同学、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行为。
二是给“家长辅导班”立规矩。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家长在育儿过程中不断遭遇挑战。为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各地“家长辅导班”大量出现。但是,此类机构体制不健全、发展不规范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同时,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也影响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的。基于此,《家庭教育法草案》设立的“家庭教育促进”一章,明确了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三是为家长教育孩子划明底线。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在密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司法界正在搭建一个相对健全和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国家专门制定家庭教育法這样一部预防性法律,更是针对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当,将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的根源性问题解决得更彻底,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织得更加严密。每一个孩子,最重要、最早期的教育都源于家庭。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针对一些家庭中难管的“熊孩子”,家长应该怎么管呢?家长不使用暴力教育,看似简单,实际上却非常考验家长的能力,家长如何管控自己的不良情绪呢?
首先,需要家长有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面对孩子时,很多父母往往理所当然地觉得,孩子就该听自己的,一旦“不听话”就气不打一处来,情绪一爆发,理智就缺席,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就随之而来。其次,家长对孩子不使用暴力教育,需要家长有良好的沟通理解能力。比如,“熊孩子”乱发脾气,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弄清楚这一点,并不容易。孩子的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有限,很多时候,他们自己都说不清情绪的来源,这需要家长细心观察,积极共情,抽丝剥茧地找到问题的根源。
家长找到了问题所在,是直接指出孩子的错误,还是满足孩子的要求?是正面硬“刚”,树立家长的权威,还是转移其注意力,暂时回避问题?这些都很考验家长的教育智慧。为人父母,要学会尊重孩子。
即便人们不再迷信“不打不成才”,不再明目张胆地推崇“棍棒教育”,但仍有不少人认为,父母打孩子不算什么事,适当使用暴力也是一种教育方式。孩子缺乏反抗能力,面对家庭暴力只能忍耐,家长的打骂不但伤害孩子身体,还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一旦家长发现使用暴力是一条“捷径”,那就很可能不断升级暴力的程度。这些年,网上屡屡爆出的虐童案令人心痛。在斥责那些虐童家长时,也不妨反思一下,真的要支持将打骂孩子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吗?其实道理很简单,但能想通的人却不多。或许,真正的原因不在于人心里怎么想,而在于实际生活中,完全不使用暴力的教育有难度。
但无论难与不难,对孩子使用暴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就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呼唤“妈妈别走”的女孩家庭或将得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有针对性的服务;虐待孩子的家长将被劝诫制止,接受指导,甚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最郁闷校长”可将家庭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长学校,面对面地告诉家长“什么是爱、什么是害”。
总之,家教不是家暴。家长“不使用暴力”这个看似简单的要求,实际上却是一道教育的综合命题,考验家长方方面面的修养和能力。家长也是普通人,尤其大多数人是第一次为人父母,在育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无能为力的情况,完全可以理解。只是,不能因为难,就放弃努力。多反思自身、多学习教育的方法,是每一位家长的必修课。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抚养教育子女是为人父母者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分内职责。一句“养不教,父之过”道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那么,怎样的家庭教育才是正确的家教方式?正在立法进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就是一部国家干预和规范家庭教育方式的专门法律。《家庭教育法草案》规定“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属依法制止和矫正不当家教的应有之义。
(编辑 吴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