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在石头上的黄河

2021-09-03 11:23胡培显王云红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21年9期
关键词:治河碑刻河道

胡培显 王云红

本期介绍的是黄河水利碑刻。碑刻是指以石板為载体,用雕刻的方法记录重要事件以使其保存流传的文献。黄河水利碑刻又被称为“黄河石头书”,记录了黄河流域人民数千年来的生产生活状况,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和文化价值;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历史上黄河及其支流的河道、水情、洪水灾害及治理以及交通、航运、水政等方面的内容,是重要的文献记载,能为地方史志提供印证和补充。研究黄河水利碑刻,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黄河文化,推动黄河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在中华文明五千年历史中,历代劳动人民与黄河发生了无数的关联,也留下了无数的见证。其中,黄河水利碑刻既是先民与黄河交往的实物材料,又是重要的金石文献,被称为“黄河石头书”。

根据出土实物,我们知道了中国在商代时就有了文字刻石。《墨子》曾多次提到“书之于竹帛,镂之于金石”,可见把文字刻在石头上是很早就有的记载事件的方法了。我们把黄河流域有关水利的碑刻称为黄河水利碑刻。

一、黄河水利碑刻的历史价值

1.黄河水利碑刻是反映黄河流域历史文化的百科全书。数千年来,黄河流域的人们把黄河水患、灾害治理、修渠浚河、挖井架桥、分水规则、争水诉讼等重要的事件刊刻在石碑上,形成了数量繁多、分布广泛、内容丰富的黄河碑刻。这些碑刻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历史上黄河及其支流的河道、水情、灾害、治理以及交通、航运、水政等方面的内容,勾勒出一幅幅生动的黄河世事变迁图,是我们研究黄河流域历史与文化的第一手资料。

2.黄河水利碑刻是对历史文献的印证和补充。黄河水利碑刻由当时的人们因事所立,有着极高的可信度,可以被后人作为了解历史、研究历史的可靠凭证。

3.黄河水利碑刻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河水利碑刻所记录人们生产生活的情况也是黄河文化的重要内容。如河臣碑反映了人们对治水有功之人的怀念;河图碑是对治河思想、方法等人民智慧的汇聚;治水碑、修渠碑反映了数千年来黄河流域人民与水患的斗争,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修井碑、修桥碑、水诉讼碑、水规碑等是民众日常生活情况的真实记录;荒年碑则是对历史变故的记载。

二、黄河水利碑刻介绍

黄河水利碑刻碑首部分多刻有“永垂不朽”“永远不朽”“流芳百代”等,显示人们希望记载的内容永远流传下去。碑文的后半部分或碑阴常常刻有人名,有普通百姓,有乡绅地主,也有朝廷官员,其目的就是宣扬这些人的功德。碑文内容是整个碑刻的主体,记载内容多与治河、祈雨、修渠、挖井、修桥等有关。根据碑文内容,碑刻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

1.河臣碑

河臣是指历代治河有功之人。历史上,治理水患过程中涌现出许多治河功臣。如主张改堵为疏,为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大禹;开凿引漳十二渠(又称西门渠),引漳水灌溉邺田,移风易俗的西门豹;主张疏通河道,裁弯取直,更修堤防,使黄河在之后八百多年里没有发生大的灾害的王景;还有元代的贾鲁,明代的白昂、刘大夏、潘季驯,清代的靳辅、陈潢、郭大昌,近代以来的李仪祉、孔祥榕、薛九龄等,都曾受命治河,成效斐然。尤其是李仪祉,他主张治理黄河要上中下游并重,防洪、航运、灌溉和水电兼顾,改变了几千年来单纯着眼于下游的治水思想,把治理黄河的理论和方略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这些人因治河有功而永远被百姓感念,立庙以祀之,立碑以记之。这种记录河臣功德以让后人永世不忘的碑刻就是河臣碑。如明嘉靖二年(1523)北郡李梦阳撰写、开封知府沈光大立石,现存河南开封禹王台的《禹庙记碑》就是河臣碑中的代表。碑文记载:李梦阳在游禹王台时看到黄河的浩荡与险阻,发出“予于是知王伯之功也”的感叹,感叹大禹的功绩,“昔者禹之治水也,导川为陆,……去巢就庐,而粒而耕,生生至今者,固其功也,所谓万世记赖者也”,并认为“微禹吾其鱼乎者邪”,于是修葺禹庙立石以纪念。

2.河图碑

河图,即水系分布图,把水系分布图刻在碑上,就是河图碑。河图碑不仅记载了河臣所治理的河道以及所开沟渠的分布状况,还记载了治河的过程以及治河理念。著名的《黄河图说碑》和《开归陈汝四郡河图碑》是其中的代表。

明嘉靖十四年(1535)所立的《黄河图说碑》记载:嘉靖十三年(1534),黄河决于兰阳赵皮寨,南流入淮,运道受阻。刘天和奉命治河,亲自勘查河道数百里,在疏浚黄河、清除淤积、修筑堤防、加强工程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黄河图说碑》详尽刻画出了黄河、运河、沁河、卫河以及汶河的河道示意图,标明了黄河故道、堤防、决溢、黄运交汇等地理位置。该碑是现存最早的大型黄河水利图碑。虽然黄河数次改道,图中所绘黄河水域流向如今已不复存在,但此图为后人研究黄河治理情况留下了宝贵的资料。在图说的右上、左上、左下角,分别撰刻了刘天和写的《国朝黄河凡五入运》《古今治河要略》和《治河意见》三文,洋洋洒洒近四千言,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刘天和的治河思想,对明清以及近代治河都产生过积极的影响。

3.治水碑

治水碑就是记载治水活动而立的碑刻。其侧重记载治水的过程,如堵塞决口以束水,开凿新河以分水,修浚河道以利水流,修筑河堤以防洪水等,同时记载修堤修河的参与人、时间、所费财物等。明代的《敕修河道功完之碑》《黄陵岗塞河功完之碑》是治水碑的典型代表。

明景泰七年(1456)所立的《敕修河道功完之碑》,位于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八里庙村北的大河神祠内。据记载,明正统十三年(1448),黄河于新乡八柳村决口,洪水直冲张秋镇(今属山东阳谷县)、沙湾(今濮阳市台前县八里庙村南)一带,运河河道被毁,南北漕运几乎中断,朝廷先后派工部侍郎王永和、工部尚书石璞等治理沙湾河道,工程均失败。景泰四年(1453)十月,明代宗又任命徐有贞为都察院佥都御史,负责治理沙湾河道。徐有贞到沙湾后,对地形水势进行了详细查勘,创造性地提出了置水门、开支河、浚河道的治河三策,历时近两年,于景泰六年(1455)七月终于治河成功。碑文详细记载了徐有贞治理沙湾决口的经过,举凡用工费料之数、经日之数,及踏勘所经、治理之方,无不一一详载,这是明中叶治黄史上一篇重要的文献。

4.修渠碑

修渠,有因渠道年久失修,泥沙淤堵,需要重修者;也有因原渠道不足以利民,需要开凿新渠者。为了记载这些事迹而立碑,此种碑即为修渠碑。黄河干支流在历史上修建了无数渠道,这些都是劳动人民利用水资源的智慧结晶。如战国时期,西门豹为邺令,曾在黄河的支流漳河上开掘十二渠(西门渠),灌溉农田。魏惠王曾下令开凿鸿沟,西起荥阳,引黄河水向东流经中牟、开封,折而南下,入颍河、通淮河,把黄淮之间的主要河道连了起来。韩国的水工郑国在秦国主持修建了郑国渠,《史记·河渠书》记载:“渠成,注填淤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明嘉靖十一年(1532)所立的《重修泾川五渠记碑》,碑文记载了刘天和疏修郑国渠、白公渠、通济渠、新渠、广惠渠的事迹。碑文从修建郑国渠开始,追溯了修浚五渠的历史。明萧翀开凿通济渠15年后,渠道再次严重淤积,继任的刘天和继续主持疏浚渠道。泾阳霍宰认为“松石公之功不可没”,于是请书法家马理撰文记载此事,以使刘天和疏浚渠道之功永垂不朽。

5.修井池碑

修井池碑是记录挖掘水井、水池,以及井池的日常维护与使用的碑刻。“从古以来,耕田而食,未有不凿井而饮者。”然而,古代修井是极其困难的一件事,每当修井,需要集数家或全村之力;而一口井所蓄之水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干旱的年份,如何分配井水常常成为村民矛盾的源头。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立碑来记录井的开凿、日常维护和管理方法便成了必要的事情,因此留下了大量的修井碑。

道光元年(1821)所立的《汝阳县蟒庄村凿井碑记》记载了村民开凿新井的原因及过程。蟒庄村地势高,地下多坚石,村中只有历世相传的一口井,为了汲水,村民们“昼则坐俟于旁,夜则卧待于侧,甚有竟日竟夜而获一汲者”。陈天福、徐琬、赵荣祖三人有感于此,虽然“虑前人屡次凿井,讫不见泉”,仍召集乡人,共同凿井,“凡阅三月余,深几十二仞,而泉涌焉”。

古人临水而居,也非常注重水池的挖掘、维护与管理。池,也称泉池、塘、沼、陂等。唐武后长安四年(704)于卫辉百泉卫源庙所立的《卫州共城县百门陂碑铭》,是泉池碑的代表。碑文指出:“百门陂,案《水经》出自汲郡共山下,泉流百道,故谓百门。”生动记载了当时水利开发的盛况,表达了对县令曹怀节“恤民疾苦”的赞颂。

6.修桥船碑

修桥船碑是记录桥梁、船只的修建与维护,以及修桥、建船人功德的碑刻。有些桥梁年久失修,或因洪水冲击等,逐渐损毁,因此,就会在原址进行重修,常以石桥代替原有的土桥、木桥等。为了记载修桥之事,人们立碑记之,留下了大量修桥碑。

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所立的《卫河廉川桥碑》,记载了浚城官员魏沣主持修建廉川桥的过程。卫水经浚城西而北流,原有石桥以沟通两岸,但“岁久颓圮,民病涉者十余年矣”。嘉靖乙丑年(1565)冬,魏沣出任浚城宰,主持重修此桥,浚城父老倾力相助,于丙寅年(1566)夏建成高二丈有五尺,宽三丈有五尺,长一十八丈的石桥。时人认为:“公令一出,民应如响者,廉也。桥以廉成,廉以桥显,德政相因也。……收济川之功者咸于是乎?”因此定名为“廉川桥”。

博爱县孝敬镇张村火神庙的《创建善船碑记》,立于嘉庆十五年(1810),指出当地“大率倚要津为贪暴,不称所求不止,虽贩夫贩妇,輙勒索不少贷,时有哗而斗者;甚至不胜愤,竟临河而返,迂道自他所济者”,后张村罗养寰、牛悦庵等,捐资设渡于蒋村之西偏,购置善船、修建土桥,以方便群众。

7.水诉讼碑

水诉讼是民间百姓因争水而引起纠纷,由官府介入解决讼端的事件。为了记载水诉讼的起因、过程、结果等,人们立碑记之,留下了大量的水诉讼碑。如雍正八年(1729)《广济利丰两河断案碑》就详细记载了一起水诉讼的过程。

8.水规碑

水规,即用水的规矩。水规的制定多与民间水诉讼案件有关。在北方地区,降雨不足,多开渠引水以灌溉田地,村与村、户与户之间就如何合理用水多引发矛盾,进而产生冲突以致诉讼,最后由当地官员或者德高望重之人主持立水规,并刻石以证。宜阳县《轮流灌田碑记》云:“从来天下事,莫不有规矩。规矩者一定而不易,万不可无也。无规矩则无定例,无定例则滋争端。然而争竞岂其可乎哉?轻以败风俗,重以伤人情,甚至斗殴叫骂,与讼不息,后破钱财,争竞为害,何可胜道?”

水规的制定原则以公平为主,正所谓“欲享利而免害,其法莫善于公而不私,整而不乱”(灵宝市故县镇鹿台村《鹿台村轮灌碑记》)。同时,水规的制定也须合情合理,适应农业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如“当安苗之时,先尽安苗地灌后方救苗……水芒(忙)之时,必以田禾为急……接水之家,必早到候水”(灵宝市故县镇鹿台村《灵宝县定水碑记》)。

水规的制定与水规碑的存在减少了水诉讼的发生,也是当时人们通过协商来合理分配水资源的见证。

9.荒年碑

历史上,人们记录灾害悲惨状况或抢险救灾、赈灾、祈雨、祈雪的碑刻,可称为荒年碑。史书所载荒年,以清光绪二年(1876)至光绪五年(1879)间发生于山西、陕西、河南、直隶及山东五省的“丁戊奇荒”为最,时人多作文描述当时的悲惨场景以警示后人,留下了大量的“丁戊奇荒”碑。这些碑刻所描述的當时人们遭遇自然灾害时之情状,让铁人见之亦伤心下泪,故又称“铁泪碑”。

现存辉县魏家沟观音庙内的光绪五年《魏家沟灾荒碑》记载:光绪三年时,“月间始雨,故麦仅三四分收焉!自此以后,终年无雨,秋麦未种,蝗虫复出,山、陕、河南,三省同旱。米麦愈贵,每斗七八百文”。十月之后,人间惨象已成,“父子离散,夫妇逃亡,壮夫远适于异国,少妇自嫁于他乡。十室之邑,日死数人,尸骸遍野,鸡犬无遗,屠人而食,析骨而炊,始犹割死人而食,之后更杀生者而哺之。父子相杀,兄弟互食,亦不为异”。光绪四年三月,米麦达到了每斗一千五百文。三月之后,又发生了瘟疫,导致剩下人“六分之中,又死三分矣”。灾荒发生之前,魏家沟有七百多口人;灾荒过后,仅存百余人!

立荒年碑的意义正如《凶岁记》碑末所述:“妥刻此石,以示后人。当思患而预防,勿临渴而掘井,务使囊有余钱,廪有余粟,则丰年可以永保,而凶年也可无害也。是为记。”

(责 编 清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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